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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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标准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标准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标准在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是指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招标代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也是保障招标代理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因素。

因此,贵州省对招标代理费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贵州省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代理费用合理、公平,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收费标准对招标代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贵州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代理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1%。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贵州省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招标代理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根据《贵州省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1%。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2001年11月22日)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贵铁办函[2001]1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经[2000]367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并征求各地货主的意见,普遍反映良好,得到了广大货主的认可。

为不断满足货主对运输方式多元化,统一合理组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需求,在货主自愿选择运输代理服务的前提下,经研究,现正式批复如下: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以代办相关手续为服务内容的运输代理行为。

具体分为全程代理、发送代理、到达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整车、零担、集装箱,并分别制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经营者运输可视运输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每年底将具体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特殊货物(含超长、超高、超重、集重、危险货物、急难货物等)的运输代理服务费,采取由双方自愿协商,以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的方式确定。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2010-07-01 15:25:16)转载标签:分类:规范性文件代理服务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贵州省财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一、总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下称“本制度”)是为规范招标代理单位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保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减轻投标人负担,保障招标代理单位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各级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业务人员的收费工作。

三、收费方式(一)收费时间:招标代理单位在为甲方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时,一般采用按阶段收费方式。

不同项目的收费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收费标准: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市场价值、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标准,并在征询甲方同意后,书面告知甲方。

(三)例外情况:若因甲方要求增加招标代理服务事项,招标代理单位应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增加的服务内容进行计费。

四、收费标准(一)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收费标准:1、服务形式、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2、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应采取尽量优惠的收费标准;3、计费方式应合理,使甲方能够了解统一、明确的计费标准;4、服务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5、同类服务中,应执行统一、公正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应具体明确,按照人民币(RMB)元计价,不得涉及其他货币单位。

(三)招标代理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受到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

五、收费程序(一)收费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1、甲方应先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再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收费协议;2、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收费前,事先告知甲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3、收费必须依据招标代理服务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并收取;4、收费金额应由招标代理单位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招标代理单位在与甲方签订收费协议时,应当让甲方知悉本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三)招标代理单位发现甲方等有关方面在质量、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用于监管和督导。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招标管理办法(2)

贵州省招标管理办法(2)

贵州省招标管理办法(2)贵州省招标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其相应资格和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代拟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3(二)代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四)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答疑;(五)编制标底;(六)接收投标文件;(七)组织开标、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八)代拟合同;(九)提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

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破产状态,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五)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予明确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规模、数量、标准和技术条款,以及相应的图纸、资料;(四)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五)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数;4(六)投标报价清单;(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九)合同主要条款;(十)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及其他投标辅助材料要求;(十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新)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新)

xx招标投标条例 (____年3月31日xx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招标投标协会微信号功能介绍贵州省招标投标协会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招投标活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来源: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consturction project biddingagency in Guizhou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言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明确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6]24号)文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招标代理合同;5.招标代理组织;6.招标准备及计划;7.招标项目备案;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9.资格预审;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12.接收投标文件;13.组织开标;14.组织评标;15.协助定标;16.协助签订合同;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13层,邮编:550001)。

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标准参编单位: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东旭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桦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实创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环水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贵州分公司本标准主要编制人:邱佩莹刘忠华李金升刘勤胡翀符合朱玛廖文婕吴茱萸袁怡王志朝王孝云刘卫平陈军张立莉黄艳张辉代晗兵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毛方益李泽晖周平忠许家强李万里郁钟强袁志英袁德云代润梅刘海东明峰胡航赵砚王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5)4、招标代理合同 (6)4.1、合同签订 (6)4.2、合同内容 (6)4.3、招标代理服务费 (7)5、招标代理组织 (8)5.1、组织形式与构成 (8)5.2、招标代理项目组要求 (8)5.3、质量控制 (9)6、招标准备及计划 (10)6.1、一般规定 (10)6.2、资料收集 (10)6.3、招标方案 (11)6.4、招标计划 (12)7、招标项目备案 (13)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8.1、一般规定 (14)8.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 (14)8.3、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邀请书的发出 (15)9、资格预审 (17)9.1、一般规定 (17)9.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8)9.3、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及异议 (19)9.4、资格审查 (20)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22)10.1、一般规定 (22)10.2、招标文件编制 (22)10.3、招标文件发售 (27)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28)1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28)11.2、招标文件的异议 (28)12、接收投标文件 (30)13、组织开标 (32)14、组织评标 (34)14.1、一般规定 (34)14.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4)14.3、评标 (34)15、协助定标 (36)16、协助签订合同 (37)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39)17.1、一般规定 (39)17.2、归档资料 (39)17.3、立卷归档 (40)本标准用词说明 (41)条文说明 (4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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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
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货物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1.1%、500-1000万元:0.8%、1000-5000万元:0.5%、5000-10000万元:0.25%、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工程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5000-10000万元:0.20%、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服务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0.8%、500-1000万元:0.45%、1000-5000万元:0.25%、5000-10000万元:0.10%、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注:1.按本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发【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
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检查委员会扩大会议
会议纪要(2010年第1号)
时间:2010年5月28日15:00时
地点:贵州省建设厅十二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贵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自律委员会有关人员,部分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

为更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经全体参会人员议定,关于“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纪要(2008第2号)”中第1条重新界定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统一报价。

坚决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以及材料、设备等货物类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80%。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变相降价。

3.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含编制控制价(拦标价)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80%,不含编制控制价(拦标价)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6%。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变相降价。

4.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服务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提供,委托编制的编制收费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文)规定。


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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