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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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是贵州省建设行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既要保证咨询机构的合理利润,又要满足建设单位和项目的需求,确保咨询服务质量。

根据《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制定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与施工管理等。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项目类型、咨询内容、服务范围、服务难度、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算方法。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固定总额、按比例、按工程量、按时间计费等方式确定。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算方法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项目的利益。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反映咨询机构的服务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

2. 公平性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对待各类建设单位和项目,不得歧视性收费。

3. 透明性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公示和申诉投诉机制。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管理。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由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成本情况进行合理修订。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咨询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1.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建设单位和项目应当依法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违规压低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

工程招标代理取费标准(3篇)

工程招标代理取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维护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取费标准。

二、工程招标代理取费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取费标准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2. 合理、合规原则:取费标准应合理、合规,不得损害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3. 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工程招标代理取费进行分类分级。

三、工程招标代理取费标准1. 取费方式(1)固定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按固定金额收取。

(2)比例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招标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2. 取费标准(1)固定费用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固定费用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30万元-50万元。

2)市政公用工程:50万元-100万元。

3)公路工程:100万元-200万元。

4)水利、电力工程:200万元-500万元。

5)铁路、轨道交通工程:500万元-1000万元。

6)其他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2)比例费用按照招标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1)房屋建筑工程:0.5%-1%。

2)市政公用工程:0.8%-1.5%。

3)公路工程:1%-1.5%。

4)水利、电力工程:1.5%-2%。

5)铁路、轨道交通工程:2%-3%。

6)其他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3. 特殊情况(1)大型、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取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2)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工程,取费标准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3)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其他规定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取费标准,与招标人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明确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

2.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公司招标代理费标准规定(3篇)

公司招标代理费标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代理活动,保障招标代理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包括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二章招标代理费标准第四条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组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标准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费1. 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1)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2)工程造价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的,按工程造价的1.5%收取;(3)工程造价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的,按工程造价的1.2%收取;(4)工程造价1亿元(不含)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2. 招标代理费最低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货物招标代理费1. 按照货物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1)货物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货物采购金额的2%收取;(2)货物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的,按货物采购金额的1.5%收取;(3)货物采购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按货物采购金额的1.2%收取;(4)货物采购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货物采购金额的1%收取。

2. 招标代理费最低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

三、服务招标代理费1. 按照服务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1)服务项目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服务项目金额的2%收取;(2)服务项目金额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的,按服务项目金额的1.5%收取;(3)服务项目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按服务项目金额的1.2%收取;(4)服务项目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服务项目金额的1%收取。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2010-07-01 15:25:16)转载标签:分类:规范性文件代理服务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贵州省财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工程类招标代理公司收费标准(3篇)

工程类招标代理公司收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标代理业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保障招标代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公平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3. 实际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招标代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4. 透明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便于招标人了解和监督。

三、收费标准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1)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招标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0.5%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的,按0.3%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的,按0.2%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以上的,按0.1%收取。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2.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1)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按招标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0.3%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的,按0.25%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的,按0.2%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的,按0.15%收取;- 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以上的,按0.1%收取。

(2)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

3. 其他服务费用(1)项目咨询、方案设计、现场勘查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届满后,因招标人原因需延长服务期限的,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四、收费方式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可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一次性支付。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字号】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

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

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师注册等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

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服务市场,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 项目咨询费用。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确定项目咨询费用,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咨询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成后,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确定咨询报酬,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3. 其他费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资料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 招标代理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确定招标代理费用,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代理报酬。

招标代理服务完成后,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确定代理报酬,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3. 其他费用。

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资料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 咨询费用。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咨询费用,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咨询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成后,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确定咨询报酬,一般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3. 其他费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资料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工程造价咨询师注册收费标准。

1. 注册费用。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师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2. 年费。

工程造价咨询师注册后,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年费。

以上是贵州省造价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师注册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工程造价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推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consturction project biddingagency in Guizhou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言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明确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程序化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6]24号)文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招标代理合同;5.招标代理组织;6.招标准备及计划;7.招标项目备案;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9.资格预审;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12.接收投标文件;13.组织开标;14.组织评标;15.协助定标;16.协助签订合同;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13层,邮编:550001)。

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标准参编单位: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东旭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桦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实创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环水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贵州分公司本标准主要编制人:邱佩莹刘忠华李金升刘勤胡翀符合朱玛廖文婕吴茱萸袁怡王志朝王孝云刘卫平陈军张立莉黄艳张辉代晗兵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毛方益李泽晖周平忠许家强李万里郁钟强袁志英袁德云代润梅刘海东明峰胡航赵砚王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5)4、招标代理合同 (6)4.1、合同签订 (6)4.2、合同内容 (6)4.3、招标代理服务费 (7)5、招标代理组织 (8)5.1、组织形式与构成 (8)5.2、招标代理项目组要求 (8)5.3、质量控制 (9)6、招标准备及计划 (10)6.1、一般规定 (10)6.2、资料收集 (10)6.3、招标方案 (11)6.4、招标计划 (12)7、招标项目备案 (13)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8.1、一般规定 (14)8.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 (14)8.3、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邀请书的发出 (15)9、资格预审 (17)9.1、一般规定 (17)9.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8)9.3、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及异议 (19)9.4、资格审查 (20)10、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22)10.1、一般规定 (22)10.2、招标文件编制 (22)10.3、招标文件发售 (27)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28)1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28)11.2、招标文件的异议 (28)12、接收投标文件 (30)13、组织开标 (32)14、组织评标 (34)14.1、一般规定 (34)14.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4)14.3、评标 (34)15、协助定标 (36)16、协助签订合同 (37)17、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39)17.1、一般规定 (39)17.2、归档资料 (39)17.3、立卷归档 (40)本标准用词说明 (41)条文说明 (4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制定本标准。

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失效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2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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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标准
在贵州省,招标代理费是指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招标代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也是保障招标代理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因素。

因此,贵州省对招标代理费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贵州省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代理费用合理、公平,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收费标准对招标代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贵州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代理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工程造价的1%。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贵州省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招标代理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根据《贵州省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而言,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1%。


一规定旨在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贵州省对招标代理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多个领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招标代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和委托人来说,也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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