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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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要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要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4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4.广东省调整由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5.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9.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10.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11.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12.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1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8.关于同意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函19.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现代物流业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二、信息服务业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工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三、科技服务业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四、文化创意产业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二、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中“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现提出本市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意见如下:一、市场准入方面(一)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储备土地应建立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前海管理局应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前海合作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前海合作区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经前海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受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 对储备土地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五)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六)负责储备土地出入库的现场管理。

深圳前海新区

深圳前海新区

深圳前海新区.地理位置: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外部交通:“海、陆、空、铁”各种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

这里临近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未来,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跨越珠江口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内部交通;前海综合规划提出多模式、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各类交通形式协调发展。

规划各类轨道线路12条,总长约53公里,轨道网络密度3.5公里/帄方公里,各等级规划道路总长度约180公里,路网密度约12公里/帄方公里。

规划布设“六横三纵”共27.3公里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布设16处、总面积约3帄方公里的公交场站,倡导与轨道站点和建筑一体化建设。

同时,建设独立完善的慢行体系,包括自行车道系统和步行系统。

.占地面积14.92平方公里,可开发土地为10平方公里,处于构建珠三角国际大都市圈至关重要的“香港-深圳-广州”一线的重要位置上。

.机构设置: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管理发展方向:.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等四个方面的功能,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四大产业领域,前海合作区将构建「三区两带」的城市规划结构。

一是商务中心片区。

位于双界河以南、海滨大道以北,借鉴世界先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的国际化管理的经验,重点发展金融、信息、贸易、会计、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吸引企业总部集聚发展,打造集中展示深港都会区形象的核心区;二是保税港片区。

位于铲湾路以南,以前海湾保税港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服务业;三是综合发展片区。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五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五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报审稿)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二〇年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本开发单元规划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专题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开发单元规划成果由“一书三图”构成。

“一书”指“规划文本”;“三图”指“综合发展用地总图”、“城市设计控制总图”和“地下空间规划指引图”。

(1)一书: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三图: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三张规划图表。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二〇年月总平面图整体鸟瞰目录1总则 (1)2目标定位 (1)3用地性质 (2)4开发强度 (2)5配套设施 (4)6道路交通 (6)7城市设计 (7)8低碳生态 (11)9地下空间 (12)10地名规划 (13)11规划实施 (14)12附:现状概况 (17)1总则1.1本开发单元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单元):妈湾片区开发单元十五,东临前湾公园,西至妈湾二路,南至梦海大道,北至临海大道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52.29公顷。

1.2制定本单元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单元规划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产城融合、特色都市、绿色低碳。

1.4本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单元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单元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单元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以下简称《深标》)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

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6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T102-0274)二〇一八年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竞得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竞得人控股股东)地址:法定代表人:丁方:(竞得人项目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102-0274 土地位置:桂湾片区二单元01街坊土地用途:商业用地用地面积: 17508.75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288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丙方丁方权利义务(一)本宗地用于建设金融总部, 乙方或丙方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须在前海设立金融业务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名称须为全国性名称(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且自竞得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总部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之内(以下简称“禁售期”)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二)乙方丙方须承诺,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引入(本协议“引入”均指所述企业的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在前海合作区内,即在前海设立或迁入)一家国家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国家级产业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关、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或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批复成立的,名称中含有“中国”或“国家”字样的基金)和一家经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9月6日)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多轮驱动的创新体系成效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前海合作区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采取宣传引导、合 规指引、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二十九条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合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 提供合规风险测评服务,引导企业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建立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形成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前海合作区投资环境的白皮书。白皮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企业负担监测情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推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清单式监管和联合 检查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处理结果互认。
鼓励港澳行业协会、商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办事处,促进企业家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投资便利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对市场准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评估,保障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深化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商事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宽 松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前海合作区的征信机 构开展跨境征信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前海管理局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前海合作区推进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丰 富完善跨境数据应用场景,实现跨境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提升跨境贸易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 公告成交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中国(深圳)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规划布局指导、专利申请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一站式协同保 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号:国函[2012]58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东省⼈民政府、发展改⾰委:发展改⾰委《关于报送⽀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持前海在⾦融改⾰创新⽅⾯先⾏先试,建设我国⾦融业对外开放试验⽰范窗⼝。

(⼀)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民币资⾦回流渠道,配合⽀持⾹港⼈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持设⽴在前海的银⾏机构发放境外项⽬⼈民币贷款;在《内地与⾹港关于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港银⾏机构对设⽴在前海的企业或项⽬发放⼈民币贷款。

(三)⽀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港发⾏⼈民币债券,⽤于⽀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持设⽴前海股权投资母基⾦。

(五)⽀持包括⾹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结汇、投资、基⾦管理等⽅⾯的新模式。

(六)进⼀步推进前海⾦融市场扩⼤对⾹港开放。

⽀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港⾦融企业在前海设⽴机构和开展⾦融业务的准⼊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持前海试点设⽴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融体制机制改⾰和业务模式创新。

(⼋)⽀持⾹港⾦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融机构在前海设⽴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融国际化⽔平,促进前海⾦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0•【文号】发改地区[2010]2415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精神,现将《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区域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

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抓住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的契机,把规划实施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最终实现把前海打造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目标。

二、请广东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和产业重点,协调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

要落实好前海管理机构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建立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深圳市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要创新前海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财税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集中管理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发挥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优势,又好又快地推进前海开发建设。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深化改革试验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和香港新界地区交界处,占地15平方公里,是我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个国家级合作区,旨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推动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全面发展。

作为深圳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gdp管理规则至关重要。

一、背景介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设立,为深圳与香港经济融合提供了新的评台和机遇。

深港合作区的成立被视为我国改革开放再次引领香港,深化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为了提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整体经济水平,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gdp管理规则,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gdp管理规则的必要性1. 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地理位置相近,在经济上有着密切通联。

构建gdp管理规则有助于统一计量方法和标准,促进两地经济的协同发展。

2.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的gdp管理规则可以引导企业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的建立1. 初步确定gdp计算方法:需要在深港合作区内部确定gdp计算的基本方法,包括产值统计、收入分配和支出结构等方面的指标和方法。

2. 确定统一的gdp测算标准:统一gdp测算标准可以避免因为两地标准不同而造成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 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以促进gdp的增长。

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的问题与挑战1. 区域差异:深港合作区内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何统一gdp管理规则,让各地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合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数据真实性:由于深港合作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经济体制的差异,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法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进一步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推动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服务深化深港更紧密合作。

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机遇,支持前海合作区在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前海合作区携手共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努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2.主要目标。

推进与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充分利用港澳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资源,提升深港法治交流合作水平。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深港国际法务区,率先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助推其成为具有高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点和示范,提升其在“双区”建设中的枢纽地位。

扎实推进制度改革创新,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审判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治示范功能。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文件汇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 (7)《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正文 (9)前言.. (10)一、总体思路 (11)(一)重要意义 (11)(二)合作基础 (13)(三)战略定位 (14)(四)发展目标 (16)(五)产业布局 (16)二、加快金融业发展 (17)(一)推动以跨境人民币业务为重点的金融领域创新合作 (17)(二)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 (18)(三)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19)三、发展现代物流业 (19)(一)打造区域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 (20)(二)积极发展港口航运配套服务 (20)四、发展信息服务业 (21)(一)高水平发展信息传输服务业 (21)(二)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三)全力打造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22)(四)大力发展信息内容服务业 (22)五、发展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23)(一)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 (23)(二)大力发展创意设计服务 (24)(三)大力发展专业服务 (24)六、推进区域合作 (24)七、保障措施 (25)(一)加强基础设施保障 (25)(二)开发管理 (27)(三)政策措施 (28)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10]18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自由化第五章金融开放与创新第六章监管与服务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三条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四条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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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引言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
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
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
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
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
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
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介绍,希望能对读者对前海深港合作区有更清晰的了解。

(字数: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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