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够提供评估价格对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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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提供评估价格对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1、没有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地价款及旧房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扣除5%。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购房发票金额*(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的金额(如过户手续费等)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

注意:

(1)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5%的基数。

(2)年限:超过1年且出现小数点,遵循四舍五入原则。

【例题】2006年2月购入商业房价格200万元,缴纳契税6万元,均有发票,支付过户手续费1000元,但凭证已丢失。2010年8月将商业房售出,确定收入300万元,但没有经过评估。

2、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扣除项目金额=地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印花税+其他准予扣除的金额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例题】甲企业转让旧办公楼一栋,地价发票注明地价款200万元,办公楼评估重置价格1000万元,成新度为4成新,缴纳评估费20万元。转让收入1200万元。

3、对既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契证所载“房地产土地价值”核定购房价格(即按照土地价值每年加计扣除5%),并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房产土地价值*(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的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计月份/12

注:年限的处理办法与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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