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9•【字号】川府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9日川府发〔1998〕87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决定设立四川省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副省长张中伟任主任,下设工业、农业、财源、投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副省长王金祥、敬正书、张中伟、邹广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财政厅为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不新增机构和编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省政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改革地方政府预算编制方法,强化财政监管,集中财力保重点,全面提高省级政府支持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已势在必行。
为此,建议从1999年1月1日起,将省级政府财政用于生产建设等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预算管理,以更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其性质和管理方式分为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投资(含高科技风险投资)、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
——政策性扶持资金是根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相关领域提供政策性扶持的资金。
——政府投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对于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企业股本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一些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公用事业和高科技、高风险行业等方面的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竞争立项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全省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建设。
(二)全省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
(三)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
(五)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共同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川办发[1999]23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9日川办发〔1999〕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八)预算外资金利息;(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财建[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9〕15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中专门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川财建〔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7〕2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决算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安排,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并专项用于全省交通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留部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省级补助部分和省本级财力安排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资金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8•【字号】川办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第四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五)重点建设债券贴息;(六)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川财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相关金融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要求,为规范财政金融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我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好发挥金融支持我省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经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月15日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我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好发挥金融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改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促进建立金融增信机制、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发展直接融资和金融合作以及与中央财金政策有关的省级配套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办法。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川府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
四川省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工作,加强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减中央财政资金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预[2002]34号)精神,制定省级财政评审项目审减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政专项项目预算(除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专项项目)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1、对已下达预算未拨付资金的财政专项项目,各部门管理处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拨付资金。
对已批复用款额度的相应调整其额度。
2、对已下达预算且已拨付资金的财政专项项目,各部门管理处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调整预算,并负责收回已拨付到项目的审减资金,同时通知国库处调整用款额度。
3、对拟安排预算的财政专项项目,厅各部门管理处参考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安排支出预算。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1、对预算内有审减资金的基建项目,部门管理处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调整项目的投资预算,部门管理处、国库处要依据评审结论批复书控制下达资金用款计划,对审减的财政性资金不予下达资金用款计划,同时,仍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
2、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性资金,如在项目竣工前确需安排使用(拨付),其实际需要在省计委批复项目概算范围内,由投资处会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执行;其实际需要超过省计委批复项目概算的,须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三、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1、有关部门管理处在批复评审中心的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及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时,要明确审减资金的处理方式,尤其是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项目概算内审减资金进行清算处置;并根据节约的财政性资金额调整财政专项项目支出预算。
调整的具体方式主要有:(1)评审项目预留有工程尾款的,各部门管理处以工程尾款抵扣竣工决算审减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川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6•【字号】川办发〔1998〕9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川办发〔1998〕98号)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现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预算为各部门的年度执行预算,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凡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预算中已经包括的支出专项,尤其是财政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正常的公务费、业务费、一般修缮购置费、会议费等,一律在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自行解决,杜绝办一件事要一笔钱的现象。
一、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范围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年初部门预算之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重大增支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确需调整部门事业发展或工作计划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而需要增加的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超过年初预算包干范围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事项以及符合财政专项经费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事项。
下列情况不属于专项资金申报范围: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部门年度包干预算中已包括的支出事项;国家和省禁止的支出项目,以及应由部门、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单位未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实行收支统管的。
二、专项经费报告的形式和申报程序(一)省级各部门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报告,应详细陈述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或文字材料,提出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及安排使用的详细预算方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6•【字号】川办发[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8号2001年7月26日)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的财政管理运行模式及运行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进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改革。
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财政性资金的缴拨方式和程序较大的改革,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国库、各代理银行、执收机关、预算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本单位的这项改革工作。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结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全面开展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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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建立。
第三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指由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申报和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贸及民特品生产企业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资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系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以后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也要相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开、逐级、择优”原则征集项目,对符合报送条件的项目,按省财政厅通知的报送数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上报的项目应填制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申报表同时从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省财政厅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作为每年正式申报的备选项目。
对申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财政部限定个数审核上报。
对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统筹核定拟予支持的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式、金额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申报并获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正式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仍符合申报条件的继续纳入次年项目库,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纳入次年项目库。
第七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必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项目企业申报资质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凡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有关单位、人员,
经查证属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经建专项资金项目明细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