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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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地质勘查、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报废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和惯例,避免不正当竞争,加强风险

防范,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总部(含整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及承担的实际工作负责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及工

作人员应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向

无关人员和机构透露企业和工程项

目信息。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应通过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

简称《备案表》),承诺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条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合规开展工程项目。《备案表》须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数据库。

第九条《备案表》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企业不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备案表》的,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项目

《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企业通过数据库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

第十条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企业办理备案。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企业办理备案。两个以上企

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的企业办理备案。

企业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不需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企业通过设立境外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初次办理备案的,应在数据库中填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所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数据库变更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完成备案后,《备案回执》中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向为其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关键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通过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后续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工程项目中标、签约、开工、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在《报告表》中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报告表》中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合规情况。

企业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与外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

或代管馆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备表》,并由使(领)馆或代管馆确认。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形势制订并落实安保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企业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数据库报告情况: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三)发生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的;

(四)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五)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六)发生战争、政变的;

(七)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报道的;

(八)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四章监管服务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开展工程项目提供宏观指导,制定和完善促进政策,推动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实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完善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搭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双边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机制,做好境外风险研判和提示,指导企业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影响重大的工程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针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突发事件及重大不利事件等,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推动、谁处理的原则,由企业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由商务主管部门转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置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在不违反第五条规定前提下,将企业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与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鼓励并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协调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行业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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