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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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后检查,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后检查系指银行授信投放后直至本息收回或该授信终止前,本行开展的各种相关检查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客户管理检查和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行授信后检查的目标(一)对各种可能影响授信后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二)发现授信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高本行授信后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增值服务,维护和发展本行目标客户。

第四条本行授信后检查应遵循“双线检查、揭示风险、及时防控、维护客户”的原则。

“双线检查”系指本行对授信客户实行经办行授信后检查与内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双线授信后检查模式。

“揭示风险”系指本行通过授信后检查,及时发现客户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及时提出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及时防控”系指本行在授信后检查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状况,及时制定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尽可能规避或减少本行信贷资产损失。

“客户维护”系指本行在授信后检查管理中,既要关注授信风险,也应加强与客户的有效沟通,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本规程适应本行所有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可能给本行带来实质性信用风险的非信贷融资及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银银组合等业务。

第六条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由落地经办行牵头异地业务工作组共同组织授信后检查。

第二章检查方式第七条根据检查的场地不同,授信后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系指授信后经办客户经理深入授信客户、担保客户及关联客户的办公场地、仓库、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抵押物现场、工商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地方了解核实相关信息。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三章信用审批第四章资产保全业务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对公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升授信质量与市场反应速度,规范综合授信及信用审批业务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的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信用审批业务(含资产保全业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客户范围包括:(一)境内大中型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客户规模标准执行总行相关规定。

(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第四条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应坚持建设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平衡风险与收益为标尺,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尽职履责,确保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申报单位是指有权授信审批部门所在行的信贷经营部门或下一级机构。

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一节岗位人员第六条综合授信由授信部门牵头组织,由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及申报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涉及岗位人员主要包括授信评审员、授信牵头评审员、授信审查人员、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各级机构授信评审员代表所在部门参与综合授信评审,判断与确定客户是否符合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经营导向,核定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对客户整体的经营策略与综合授信方案,并承担对本级权限综合授信项目的审议责任。

授信评审员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授信评审员执行名单制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总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五职等(含)以上人员。

一级分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七职等(含)以上人员。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按照合规、审慎、透明、公正原则进行,确保对公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客户资质审查第二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资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核实客户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四条资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对其进行核实。

2.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网络征信平台等途径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资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查第五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六条财务报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第七条财务报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最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四章业务信息审查第八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经营计划、担保合同等。

第九条业务信息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业务信息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信息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形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形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判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益(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说明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益。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益。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益。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益。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形、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益。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益。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审批人权益(一)要求审查人说明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益。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益。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试行)一、程序及要件审查(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

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3个月。

年度财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内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审查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公司的《业务管理流程办法》、《授信政策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企业或个人的贷款、担保及其他授信业务。

包括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保理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一般贷款、过桥贷款等。

第二条概念释议: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政策、制度,对业务部门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可行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审查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授信审查人员按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公司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意见。

第二章尽职审查的基本目的和核心第五条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业务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公司授信政策指引、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六条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二、授信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三、授信申请人及反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公司的信贷政策、制度;四、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五、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评价与授信业务相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可能的操作风险,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六、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反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于变现;七、授信业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风险、收益、市场竞争、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八、综合评价分析。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引言】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商业环境中,商业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之一,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授信等业务过程中,扮演着风险管理和资金配置的关键角色。

为了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流程的透明性,银行需要进行审查和审批。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要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论证。

【正文】一、审查阶段1.信息收集:商业银行在进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时,首先需要收集与企业申请资料相关的各项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担保物等信息。

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信息,银行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2.信用评估:在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后,商业银行会进行信用评估。

信用评估是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一种方法,通过评估,银行可以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为后续的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信用评估通常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

3.风险分析:商业银行进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

在风险分析阶段,银行会对企业的风险特征、行业风险、担保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风险因素,银行可以确定授信的可行性和金额范围,从而为后续的审批决策提供依据。

二、审批阶段1.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往往需要经过内部的多个层级的审批流程。

这些审批流程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批、信贷委员会的审批等。

这些流程主要是为了确保授信业务的决策过程透明、合规和有效。

2.授信额度确定:在审批阶段,商业银行还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确定。

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愿意向企业提供的贷款或授信的最大金额。

商业银行会结合风险分析的结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出借机构的资金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授信额度。

3.审批决策: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审查和审批的结果进行决策。

审批决策是银行对授信业务申请进行最终判断和决策的过程。

银行可以选择批准、拒绝或者要求进一步的信息核实。

银行授信审查规程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规程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审查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审查是指客户经理在完成授信调查,提交授信调查报告后,由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含表内外授信。

本规程尚未涵盖部分授信业务如: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在对具体授信业务审查时,应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相应增加审查内容。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授信审查人员包括:支行、总行各级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或支行指定的专业审查人员等。

第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秉持工作原则,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其他人员干预。

任何人不得向审查人员施压,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干扰和误导审查人员独立判断,更不得强迫审查人员修改审查意见。

第六条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本行及相关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审查人员应当保密。

第二章授信审查工作原则第七条授信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授信审查人员应本着对本行利益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授信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价,对于有分歧的业务,须实地调查、加强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

2、依法审查原则授信审查人员应按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的要求,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抵押物产权关系、申请贷款用途等内容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

3、独立审查原则授信审查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照本行的统一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4、风险自负原则授信审查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并对本人的审查意见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授信审查工作方式第八条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信贷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以及与本行业务往来历史情况等因素,分别确定审查的内容与重点。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一、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1.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了解其以往还款记录、违约行为、债务情况等。

2.贷款申请人的职业和经济状况: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职业背景、工作稳定性、收入水平等,判断其偿还贷款的能力。

3.贷款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1.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有清晰的资金用途安排。

三、审查贷款申请人的担保情况:1.担保方式的选择:审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个人担保、企业担保、抵押担保等,评估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风险。

2.担保品的评估:审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品,如房产、车辆等,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确定担保的资产是否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审查贷款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1.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企业规模、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等,评估其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评估其偿还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行为诚信:1.贷款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审查贷款申请人过往的贷款记录,包括还款是否按时、是否有逾期等,评估其履约能力。

2.贷款申请人的法律纠纷:审查贷款申请人是否有涉及法律纠纷的记录,如诉讼、仲裁等,评估其信用状况和诚信度。

六、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合规性:1.贷款申请人的合规性:审查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评估其合规性。

2.贷款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审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或遗漏信息。

以上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主要要点,通过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行为诚信以及合规性的全面评估,能够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合理的授信政策,减少信贷风险,保护银行和贷款申请人的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l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l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2004年7月25日银监发[2004]5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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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利(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审批人权利(一)要求审查人解释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审查审批差不多要求第六条审查人要依照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应依照本行的内外部情况推断授信风险是否在本行可同意的范围之内,推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

(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分析时,突出关注如下三个方面:1、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即重点分析借款人从事要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以后的偿债能力;2、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治理能力、经营作风、治理质量和市场经营环境;3、注重分析第二还款来源,即对保证人从事要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以后的偿债能力或抵(质)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及变现时对价值的阻碍等。

(三)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时,审查要点可参照我行相关指引性文件。

第七条授信方案合理性审查要点:(一)授信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

即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称。

(二)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授信到期时偿债现金流不足。

(三)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

(四)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

(五)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打算相匹配,支付方式与企业经营特性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八条信贷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信贷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进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进展。

(二)信贷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标准,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

(三)信贷审批应遵循信贷流程和要求,将授信过程治理和节点治理相结合。

(四)信贷审批应坚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原则,即审批在后的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条件不得宽松于审批在前的审批人所作的授信条件。

(五)授信批复一般包含如下要素:授信对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定价、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支付要求及贷后治理要求等。

第三节受理、反馈与退回第九条经营单位上报授信资料前,必须先行或同步对拟授信企业、第三方保证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及授信限额测算申报;贸易融资类业务还需经对口业务治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后方可申报授信。

相关要求依照总分行对应的制度及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条经营单位申报授信资料应先由风险治理部综合岗接收,综合岗按照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对授信资料的齐备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分发规则依次分发给审查人。

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营单位申报业务时需附上《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以便在资料移交时实行双签,落实业务资料交接的保管责任。

(二)经营单位应依照申报的业务品种或事项认真填写申报表或呈报表上的信息,并按照业务申报编号规则、业务申报的次序填写申报编号,保证所申报业务档案编号的连续性。

(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送审资料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并按次序整理摆放授信资料,关于清单中打星号的“送审资料必需项”必须提供完备,要求提供原件资料的,在申报时需提供其原件;非原件的资料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及有信贷资质的业务经办人双签;企业客户提供的权证类资料复印件、报表资料还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在申报业务过程中,对经营单位应上报、应补交的资料未能如期上报、应完备的签字(章)手续未能完备等情况,且又没有合理解释及讲明的,将参照我行相关制度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罚。

(五)综合授信业务到期需续做综合授信的,应在综合授信到期前1个月内申报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审查人收到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可能阻碍授信风险推断的信息,审查人通过《业务查询函》的方式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或要讲明的问题。

该查询查复书须在发出同时抄报风险治理部负责人。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收到业务查询函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不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可:(一)接着审查:经营单位回复信息表明无法或无法全部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要求风险治理部接着审查的,审查人应在现有资料基础上接着审查并作出风险评价;(二)中止审查:经营单位在限期内不作书面、邮件或电话回复,使审查工作难以开展的,审查人可暂停审查并再次通知经营单位进行补充;(三)退回资料:关于符合如下条件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填写《退档审批表》,并经风险治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退回该授信项目:1、缺少要紧资料且无法补充导致审查无法接着、表面审查不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有关财务指标严峻不符合要求标准或认定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授信业务;2、审查人已中止审查的、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既未反馈信息也未要求接着审查的授信业务;3、经营单位认定再进行审查审批已无必要的信贷业务,并通过书面《退档申请表》或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停止审查审批的授信业务。

4、经营单位主动申请退档的,在退档申请表中完成档案交接确认手续即可退档;如风险治理部经评审决定退档的,则及时下发《退档通知单》,由综合岗及时通知经营单位前来办理档案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在进行充分审查分析论证后,审查人填制审查报告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按授信项目流程提交审批。

第十四条审查审批人员可视情况走访客户;关于重大授信项目,可在营销时期参与授信调查,关心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对经营单位的授信方案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审查人对评审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可向法律合规部门(岗)发出《法律征求意见函》予以咨询;对评审中遇到对上级政策、制度流程要求、风险评审标准等难以把握的,可向上级部门发出《业务请示表》予以咨询。

第十六条审查人在受理项目后及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整体项目风险较大难以拿捏时,可在评审初期及时向风险治理部审批人汇报或沟通,经风险治理部审批人提议,负责人同意,可组织审查、审批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内部讨论研究,如参会半数以上人员认为不符合我行业务准入要求或风险偏好的,审批人将讨论结果提请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核后,在业务评审初期即可做退回处理。

第十七条审查时限从风险治理部受理之日或经营单位补充资料齐备之日起起算,原则上低风险、额度内用信当日办结;存量综合授信业务一般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新增的综合授信及单笔授信业务,5个工作日内至少出具一个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贷款或其他疑难授信业务,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专门情况的,可特事特办。

第四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批第十八条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专门业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客户经理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并填制《一般授信业务申报表》,经经营单位及业务治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分行风险治理部。

授信审查人作授信审查并出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报告》。

(一)分行风险治理部审批人对审查人审查的所有授信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审批人应对权限内业务加签最终审批意见,超权限业务在加具报批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

分行其他职能部门如获授权,则授信项目审查由风险治理部派驻或任命的审查人完成,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复核和审批,超权限的授信项目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分行风险治理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及主管行领导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项目,原则上应安排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详见《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有授信审批权限的风险治理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其授权权限内授信业务时,对操作程序复杂、风险把控难度较大的项目,经审查人或审批人提议,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安排上会审议,审议如获通过须报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批。

(三)风险治理部每周向分行行长报送已批复业务明细表,分行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对超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必须由分行行长或经分行行长授权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后,报总行风险治理部或其他对口业务审批部门。

审批终结的授信业务,不管是否通过均应由我行信贷治理系统核发《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加盖信贷业务审批专用章后批复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额度内单笔用信业务按照审查人、审批人、主管风险副行长进行逐级审批,有转授权的按照转授权层级执行。

业务办理参见《额度内业务申报表》、《额度内业务调查报告》、《额度内业务审批报告》。

第五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复议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自一审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能提供关于项目的新情况、新资料的,可对授信批复有异议的项目向风险治理部提请复议。

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将复议资料报送至风险治理部综合岗。

第二十一条复议由原一审审查人负责经办,依照经营单位的复议理由及新增资料进行分析,能够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查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查意见,但均需按照复议的业务品种完成相应的审批表,给原一审审批人签署意见,审批人能够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批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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