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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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探究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探究

真的发生, 对于事实二的提供者而言, 完全可以通过 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两种功能� 尽管这种定义在一定程 对其当庭质询的方式来检验其感知能力 ,记忆能力, 度上推动了亲身知情者在法庭上提供陈述, 但并不能 表达能力和陈述的可信性� 但对于事实三的提供者而 言, 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检验, 这种庭外陈述也 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允许传闻证据的存在就会出现司 法障碍, 既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同样也不能达 到实体公正的目标 �此外从法律逻辑学角度进行分 析, 某一命题为真的结论不能以相同内容的命题为前 提做出 � 论证者提出某一特定陈述的主张是否可以接
收稿日期: 2011-03-27 作者简介: 李慧 (19 7 8 -) , 女, 山西太原人,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级证据法学专业博士 研究生, 主要从事证据法 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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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环节是他人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记忆通过各种 述, 或者是口头的, 或者是书面的, 用于证明该陈述本 � � � 方式予以表达, 而该表达被出庭的证人所感知, 记忆, 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 �这种定义不论传闻式陈 或其表达被记录下来形成文书记录, 或其书面表达被 诉讼的对抗当事方所获取; 第三个环节是出庭的证人 在法庭之上提供出包含先前他人陈述的证言或诉讼 中对抗的当事方提供的他人先前的书面陈述� 而且在 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中会涉及到三类事实: 第一类事 实是亲身知情的陈述人所感知的对象即客观发生的 案件事实, 即事实一; 第二类是经过原始陈述者加工 处理后所形成的关于客观事实的认识,即事实二; 第 三类是法庭上证人对他人先前陈述的事实进行再次 的加工处理所形成的事实, 即事实三�由于证人在形 成事实三时, 远没有原始陈述者对事实一的感知渠道 那么丰富, 真实, 而且在这一感知过程中, 他会对事实 二所蕴涵的信息再次进行调整加工� 对于事实一是否 述的主体是何人, 也不论其具体如何形成的, 只要该 陈述是在法庭之外做出的就满足了成为传闻证据的 首要条件�这一观点也被大量的普通法判例所采纳, 同时也被某些国家的成文法所吸收, 例如美国的联邦 证据规则 () �这种界定可以避免主体角度所造 成的混乱, 同时通过法庭内外的不同区分, 既实现了 避免不可靠庭外陈述的功能, 同时也发挥出排斥庭外 陈述的证据资格的作用, 真正开始触及到了传闻证据 规则的实质 � 但是笔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所要确保实 现的证明手段是由对客观事实亲身知情者在法庭上 以口头言词的方式提供陈述并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 � 这种证明手段既有实体的内涵, 同时也含有程序的理 性, 因此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置就必须保证同时承载程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继续改革完善,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受到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际应用现状。

二、传闻证据规则介绍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法律证据规则,它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民法典》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另一类是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仲裁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可以作为据以证明一般事实的依据。

”但受到《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受到严格的限制。

(2)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仲裁法》中规定:“由仲裁机构认定的一般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传闻,作为证明一般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所不同,受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限制。

总而言之,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仲裁实践中,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是人们之间流传的一种信息,通常是没有经过核实和证明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传闻并不能被当作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传闻也可能揭示一些真相或引发关注,因此人们对于如何权衡和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有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了保障公正和准确的法律判断,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评估和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

2.证人证言核实:如果传闻涉及到特定的人物或事件,应该尽可能找到证人对传闻进行证言。

证人的证言应该经过严格的核实,包括询问证人的可信度、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

如果证人证言通过核实后被验证为可信,则可以作为传闻的证据之一
3.额外证据的支持:为了使传闻成为可信的证据,通常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传闻的内容。

额外的证据可以是物证、文件记录、专家论证或其他关联证据等。

这些证据能够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传闻的真实性,使得传闻成为更可靠的证据。

4.透明公正的审理:在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时,法庭应该保持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通过公开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各方对于传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和辩论,并且可以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同时,还需要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5.倾听对方观点:在使用传闻作为证据之前,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机会来质疑和辩驳传闻的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不偏袒其中一方,也能够充分考虑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传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应该
以公正和客观的立场进行评估,并结合其他可信的证据,为法庭提供一个准确和全面的判断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二)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改进与不足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是由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构建而成的。

这一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实传闻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伤害。

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阐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及其应用。

首先,2013年蹊跷交通事故案。

在这起案件中,A某酒后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后逃逸。

传闻说A某的朋友B某协助其逃逸,警方于是将B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走审查。

但在调查中发现,传闻并未得到证实,B某没有参与此事。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传闻不能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和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2016年职业选手禁赛风波。

这起事件由于传闻而引起公众关注。

据传闻,该选手服用禁药,在比赛中取得显著的胜利。

然而根据相关的负责机构对该选手尿样的检测结果,证明其实未使用禁药。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认定和检验,才能成为确凿证据。

最后,2019年名人诽谤案。

在此案中,一名知名明星因在微博上发布涉及名誉侵害的言论,被另一名名人起诉。

该明星虽然辩称该言论仅仅是传闻,但在法庭上,另一名名人出示证据证明该言论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三个基本原则:传闻虽不能成为证据,但可以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提供研判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参考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源于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认识。

这一规则的制定和应用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同时,我们应该也清楚,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不断研究与完善。

除了这三个案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还可以从其他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和应用。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如何正确处理涉及侵权的传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必须进行具体的查证和核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此外,在网络时代,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提要| “准”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有组织犯罪之时空广域性、行业纵深性、强隐蔽性和反侦查性等特点难以收集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踞于重要地位之特殊性,采取“法官优位”之方式,在保证证言客观真实的条件下,实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言的有限度排除,从而扭转有组织犯罪案件书面证言之困局。

关键词| “准”传闻证据证人证言有组织犯罪中图分类号 | D920.0作者信息|蒋和平(1973-),男,重庆奉节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401120。

“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具有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具有口头、书面或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等三种形式;二是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提出传闻证据之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其形成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传闻证据因为经过了中间环节,裁判人员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其客观性难以得到完全验证,因而成为庭审中将其进行排除的主要动因。

即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称“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之一般性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在于确保案件事实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及宪法性权利等等,其产生与英美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就连对诉讼模式进行改造,不断向对抗制靠拢的日本也对传闻证据规则相当“青睐”。

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

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早就注意到传闻证据问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使用传闻证据的规则。

”欧陆国家虽没有明确“传闻证据规则”,但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
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行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其效力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其效力
您所在的网络环境存在频繁操作滑动滑块进行验证
20 09年 第 7期 总第 10期 9




N . 2 o o7 09 G n r 1 No 1 0 e e a. . 9
L nz o U a a h uX ek n
论 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的传 闻证 据及 其效 力
曾 言

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医院的病历还显示 , 刘某在进院前饮 过酒。被告公安局的代理律师辩称, 由于上述三位证人均不

案例
本文将从一个真实的案例人手, 并运用比较的方法, 对 是以自己的感觉器官直接感知到本案争议事实的人 , 只是转 传闻证据在民事诉讼 中的效力进行讨论。这是因为笔者认 述他人的陈 这些证据属于传来证据, 述, 证明力较弱, 不足以
规定, 传闻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难
刘某的妻子王某面, 我国司法审判中证人出庭少, 呈现出大量采用 伤后死亡,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 1 8万
证人的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来定案的局面, 因而错案发生较 元。被告 A县公安局辩称 , 送刘某到医院是出于公安人员救
公安局不是肇事方, 不应承担责任。庭审中, 多; 另一方面, 在某些案件中, 存在一些特殊的传闻证据, 死扶伤的职责, 它 们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成为断案的关键, 而法律制度 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传唤了三名证人作证, 这三名证人一名是 A县人民医院的医生 , 另两名是某医学院在该医院实习的学 中对此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
致证人 出庭 少, 闻证 据泛滥 , 传 法官断案难度 大 , 案大量发 生。制度 与现 实的 矛盾所 凸现 出来的是 司法的 窘境 。传 闻证据 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精者选20没21版课有件 记载;
7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英 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向法庭 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传闻证据 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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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缺少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2.陪审团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正确的评价
精选2021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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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闻中的传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5条:如果结合在一 起的陈述中的各个部分均符合以上规定的传闻证 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包含在传闻之中的传闻不需 要排除。
4.剩余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
(1)比任何其他可获得的证据更有证明价值的 陈述

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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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呢?传闻证据的构成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的构成包括什么?一般来说,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涉及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从下面的例子中,或许可以更直观地看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

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上个周末,邻居乙曾对我说,‘我昨天下午看见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

”邻居乙没有出庭。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传闻证据。

在这里,法庭上的证人是甲,原陈述人是乙,乙看到“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简称事实X)并对甲陈述,这是第一个环节,甲再把从乙那里听到的事实X在法庭上陈述,这是第二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以传闻证据的口头形式为例。

在阶段I,乙感知事实X,感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括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等,然后在乙的内心形成一个事实X的映像X’(必须承认任何人对事物的认识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阶段II中,乙向甲陈述了事实X’,于是甲对事实X有了间接的感知,这种感知只能是通过听觉(在乙的行为是带有意思表示的动作时,甲也依靠视觉),甲对事实X的感知管道远远没有乙丰富。

关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

关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

关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摘要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

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

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传闻证据意思表示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26-03 传闻证据规则(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石”)是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的,但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却规定的很少,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方面。

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庭审方式,却发现能与之相配备的证据规则体系还远未形成,特别是关于是有关证据可采性方面的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缺乏,使法官在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与准确地适用法律方面缺乏依据。

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一般认为该规则是英美法系最先确立的一项制度,威格摩尔认为“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制,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程序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之概念分析传闻证据之概念分析所谓传闻证据,普通法上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证据规则有许多种,在不同的国家侧重也有不同。

⽽在欧美国家中,有⼀种⽐较重要的证据规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但是,在中国这条规则依然适⽤吗?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证⾔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不愿作证、审判中⼤量使⽤书⾯证⾔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式,由于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部分基本未作改动,特别是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尚告阙如,因⽽,刑事审判不得不⾯对操作性规则缺乏的困境,举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程序都在⼀种相对⽆序中进⾏。

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证据过程,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因⽽在制定中国证据规则的时候,必须先从理论上研究英美证据规则的深刻内涵,解析其对程序运⾏的基本功能,才能结合中国诉讼制度改⾰的实际情况,为我所⽤。

诚然,在证据法⽴法的酝酿过程中,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个热点问题,在研究中,诸如“⾮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似乎已成⽼⽣常谈,但是对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的传闻证据规则,却鲜有⼈涉⾜,探讨也不够深⼊。

然⽽,该规则对于完善中国诉讼制度和改⾰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

相关刑法知识:证据规则的确⽴在中国刑诉制度中应当有⼀定的法律依据,如果某些做法被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在法理上⼜确能成⽴,也可以被确⽴为证据规则要求证据规则有法律依据,是因为是实⾏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也不承认法官的选法功能。

浅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鲍春晖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1(000)021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于传闻证据的运用方面的规定近乎空白.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举证、采证、质证与认证程序都缺乏规则的引导.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用证据过程,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本文着眼于我国现状,论述传闻规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总页数】1页(P114)
【作者】鲍春晖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 [J], 朱立恒
2.略论传闻证据规则及例外--兼谈传闻证据规则不宜"传来" [J], 汪容
3.浅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J], 鲍春晖
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J], 马晓燕
5.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 [J], 刘立霞;吕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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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

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

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1997年4月,被告人王XX曾因故把本村村民李XX打伤(已处理)。

1998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李XX酒后持菜刀在王XX家门前吵骂一小时,引起许多村民旁观。

王XX7时从岳父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李XX吵骂之事,当时扬言要打死李XX。

当晚7时30分,李XX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时遇到一戴蒙脸帽的持枪人,传闻一般是指庭外的陈述,在英美国家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证人必须在法庭接受检验,法庭才能认定其作出的证言。

在我们国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言代替。

接下来,小编围绕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案例▲一、案情1997年4月,被告人王XX曾因故把本村村民李XX打伤(已处理)。

1998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李XX酒后持菜刀在王XX家门前吵骂一小时,引起许多村民旁观。

王XX7时从岳父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李XX吵骂之事,当时扬言要打死李XX。

当晚7时30分,李XX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时遇到一戴蒙脸帽的持枪人,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蒙面人举枪照李XX上半身射击,打中李XX面部左眼下方的脸颊。

邻居钱某听到枪声,从家中跑出,恰遇李XX,听李XX说:“王XX用枪打着我了”;李XX妻亦哭着说,王XX用枪打了她丈夫。

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白某,告诉白某,王XX用枪将李XX打伤了,请白某去看看。

当晚,李XX被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2天。

经法医鉴定,李XX的枪伤为轻伤。

▲二、控方提出的犯罪证据1、被害人李XX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1998年1月29日晚7点30分左右,我和妻子去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

当我们相距五米多远时,我骂了句‘你他妈的!’那人回答‘找死!’。

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

因此,一见到钱某,我就对他说,‘王XX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证人李XX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李XX陈述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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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发表时间:2014-09-19T16:10:16.653Z 来源:《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供稿作者:蒋和平[导读] 准”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有组织犯罪之时空广域性、行业纵深性、强隐蔽性和反侦查性等特点难以收集实物证据。

蒋和平提要 | “准”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有组织犯罪之时空广域性、行业纵深性、强隐蔽性和反侦查性等特点难以收集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踞于重要地位之特殊性,采取“法官优位”之方式,在保证证言客观真实的条件下,实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言的有限度排除,从而扭转有组织犯罪案件书面证言之困局。

关键词 | “准”传闻证据证人证言有组织犯罪中图分类号 | D920.0作者信息|蒋和平(1973-),男,重庆奉节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401120。

“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具有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具有口头、书面或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等三种形式;二是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提出传闻证据之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其形成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传闻证据因为经过了中间环节,裁判人员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其客观性难以得到完全验证,因而成为庭审中将其进行排除的主要动因。

即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称“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之一般性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在于确保案件事实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及宪法性权利等等,其产生与英美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就连对诉讼模式进行改造,不断向对抗制靠拢的日本也对传闻证据规则相当“青睐”。

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

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早就注意到传闻证据问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使用传闻证据的规则。

”欧陆国家虽没有明确“传闻证据规则”,但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制。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询问。

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

”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规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上述立法情况表明,各法治国家和地区对传闻证据规则具有普遍认同感:即对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主要出于如下考虑:一是传闻证据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允许采纳传闻证据有悖于发现真实的初衷;二是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程序,也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而不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四是处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美国、日本宪法都将“与对方证人对质”规定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传闻证据显然不能满足此项权利,所以,排除传闻证据的理论根据开始更多地表现为其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权等宪法权利。

但是,近年以来,普通法系国家的部分学者和法官对传闻证据规则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认为如果严格排除一切传闻证据,则有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真相根本无法查明,或者查明真相的成本过大。

因此,原本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出现了波动和改革。

二、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性考察基于对“案件真实”的追求,各国发现严格排除传闻证据也导致某些案件难以查明真相,于是,在贯彻传闻证据规则的同时,对严格条件下的传闻证据规定了大量的例外,且对传闻证据规则形成“包围之势”,难怪英国法官温士登曾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中,排除证据的规定已是一座孤岛。

”英国1988年《刑事审判法》第23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具有可采性:第一,传闻陈述人因具备法定情形之一(诸如死亡、因身体、精神条件原因不适宜出庭作证等)不能当庭提供证言;第二,经法庭许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传闻规则的例外分为两类:附条件的例外和无条件的例外。

无条件的例外是指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为证据。

所谓附条件的例外则取决于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能否出庭作证,不能出庭作证时,可得采纳的传闻证据。

如先前证言、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等等。

对于上述例外,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加以排除。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可以宣读以前的讯(询)问笔录的不同条件:其实质就对传闻证据规则提出了例外规定。

除此之外,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对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改革。

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司法并未采取严格传闻证据规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条原则上确立了严格传闻证据规则,体现证人证言在庭审中的直接言词性。

同时对与传闻证据规则相关联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应权利进行了强化。

一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权;三是增加保障经济补偿权。

但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例外规定:一是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是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是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是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纵观世界各国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改革的趋势表明:在严格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同时,对部分传闻证据实行例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适应社会需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趋势。

三、有组织犯罪案件中适用“准”传闻证据规则之必要性我国学者从理论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甚深,甚至提出在国内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追求案件真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以及庭审直接言词言词性具有相当重要意义。

刑事司法现状又是如何呢?据笔者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属于低位运行,原因颇多,最重要的有三点:一是证人人身安全保障权不能落到实处,侦查机关任务重、侦查力量尚且有限,对证人的保护基本“无暇顾及”;二是司法解释为不出庭作证者“开脱,即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三是对不出庭证人难以真正进行处罚;四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均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庭审证言和庭前证言不一致甚至相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则“举棋不定”,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因此,普通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尚且如此,具有组织性、暴力性、隐蔽性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证人出庭率就更低了。

而有组织犯罪的时空广域性、强反侦查性等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实物证据稀缺,言词证据具有丰富性和鲜活性,特别是证人证言中占有相当比例,据笔者对重庆市1997-2012年88个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证人证言占有组织犯罪所有证据的37.16%,因此,证人证言对证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控制性、犯罪性以及政治性等犯罪事实具有不可或缺的证据价值。

因此,笔者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在我国“似有还无”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有组织犯罪案件“准”传闻证据规则。

[1]解决目前有组织犯罪案件书面证言之困局。

四、“准”传闻证据规则之理论阐释 “准”传闻证据规则是我国学者借鉴具有同源文化的台湾地区,证人在审判之前向检察官所作的陈述可以不视为传闻在审判中采纳。

其理论依据如下:一是证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属于“传闻”,一般具有有限可采性,即只能作为质疑性证据,不能直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二是证人对公诉检察院所作的陈述不属于传闻,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三是证人对公诉检察院所作的陈述应采取规范的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的形式;四是检察环节排除传闻证据可有例外。

[2]我国检察官属于法律监督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侦查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措施等具有一定的诉讼监督的性质,”准”传闻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对解决目前证人作证难,特别是在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也是侦查机关,独立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同为并行侦查主体,检察官取证效力高于警察取证,这在法理上难以做出合理解释。

而在另一方面,公诉检察官和侦查监督(批捕)检察官相对超越于侦查程序,但在“检察一体制”的检察组织构架中,对不同业务部门检察官的工作做出效力区分缺乏可操作性,因为检察机关内部容易作变通处理,而外部难以监督,因此,他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赋予不同法律效力缺乏根据。

同时,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通常只是审查侦查部门提供的证据,询问证人的情况较少,而且出于证据核实目的,不一定会全面询问证人所知情况。

因此将其询问笔录赋予特殊的法律效力在实务中缺乏意义。

[3]该学者提出“审判优位”。

五、“准”传闻证据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当下的刑事司法机制对证人作证保护不力导致证人不敢、不愿、不能出庭作证,从而出现大量的书面证言直接进入庭审。

但是,如果庭前调查的证据等同于审判证据,庭前调查的结论等同于审判结论,庭前书面证言在审判中的应用就成为理所当然。

[4]英国证据法理论认为,传闻证据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被采纳: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二是已经给予反对询问或质问的机会。

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传闻证据,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自1996年以来,初步确立了“审判对抗模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对抗模式”进一步强化,法官的中立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

因此,“法官优位”与作为诉讼一方的“检察官优位”相比,更具有中立性和司法信赖性,对确保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增加了司法信心。

与传闻证据规则一样,为了保障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有组织犯罪中的“准”传闻证据规则原则上要求对传闻证据进行排除,但对传闻证据的概念及例外情形提出了不同看法。

(一)关于传闻证据。

根据西方法治国家对传闻证据的归纳,传闻证据必须两个主体、两个环节以及证明的真实性,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传闻证据也必须具备这三个要件。

但是针对该类案件具有“双层结构”的构罪模式以及塔式证据体系的特点决定了侦查取证的艰难性、审查起诉的慎重性以及审判的复杂性,如果审判人员利用庭前会议,在保证证人在法官面前安全作证的前提下,对证人证言形成笔录,不进行庭审质证而赋予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属于传闻证据。

笔者认为有如下理由:一是证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陈述符合传闻的概念,属于“传闻证据”,不能直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二是证人对法官所作的陈述应采取规范的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的形式;三是证人对法官所作的陈述不属于传闻,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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