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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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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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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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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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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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证据可以分为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传闻证据是⼆⼿资料,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那么证据的种类是什么?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出来的证据,故⼜称为⾮第⼀来源的证据或派⽣证据。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或者采⽤⾮直接表达的⽅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2、范围不同:第⼀,传闻证据仅限于⼈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证⼈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只有证⼈转述他⼈的陈述是传来证据;3、运⽤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般性排除。
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具、赃款赃物、⾎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件或其他⽂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进⾏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代替。
⾏政处罚法规定,在⾏政机关对⾏政处罚案件进⾏调查时,“被调查⼈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cc5c621eefdc8d376ee32f1.png)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这说明,全部刑事诉讼都是通过证据来说话的,没有证据将一事无成。
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活动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偏向性,为了保障陪审团(英美法系)和法官(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一系列法则对当事人可资运用的证据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虚假的证据、非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证明行为的法律准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同时表明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什么叫“可以”用于?就是有资格用于,就是有能力用于,就是适合用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来说,证据的三个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耳熟能详的。
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检验和确保所引入的证据具备这三个特征,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
一、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传闻(hearsay),从字面上看就是“听说”、“道听途说”。
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辗转流传的消息”。
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真实性,因此应加以排除,这叫传闻法则。
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一般认为传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项真实性的法庭外陈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宣誓者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a58afe79b89680203d825c7.png)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在第6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2ffbf2c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3.png)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
传闻规则(rule against hearsay).传闻证据 是指在法庭之外所作的证明某一主张真实性等 陈述,理论上这种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 陈述,甚至是含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司法实践,传闻证据的两种形式:(1)证人在 审判期日外就其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所作的书 面陈述以及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笔录;(2) 证人在审判日期就他人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向 法庭所作的转述。(与教材第195页比较) 本质属于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 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
其一,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对 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法则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 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美国实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违法口 供或证言,再由此获得物证——毒树之 果。
5.3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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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
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
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
大多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如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
证据规则种类主要有:直
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
最高检规则第65条:“刑讯逼供是指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 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 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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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证据法律规定较为完善。
本文将介绍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证据排除原则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证人证言:证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案件事实,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 物证: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3. 书证: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5. 科学鉴定: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6. 推定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规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规则:1. 充分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直接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
3. 自证其罪规则:禁止当事人利用自己的陈述、认罪等行为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5.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6. 传闻证据规则: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排除原则,以防止滥用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排除原则:1. 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2. 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3. 违反证据规则:违反证据规则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充分证据规则、直接证据规则等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4. 违反隐私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取得的证据,如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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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是人们之间流传的一种信息,通常是没有经过核实和证明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传闻并不能被当作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传闻也可能揭示一些真相或引发关注,因此人们对于如何权衡和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有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了保障公正和准确的法律判断,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评估和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
2.证人证言核实:如果传闻涉及到特定的人物或事件,应该尽可能找到证人对传闻进行证言。
证人的证言应该经过严格的核实,包括询问证人的可信度、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
如果证人证言通过核实后被验证为可信,则可以作为传闻的证据之一
3.额外证据的支持:为了使传闻成为可信的证据,通常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传闻的内容。
额外的证据可以是物证、文件记录、专家论证或其他关联证据等。
这些证据能够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传闻的真实性,使得传闻成为更可靠的证据。
4.透明公正的审理:在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时,法庭应该保持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通过公开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各方对于传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和辩论,并且可以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同时,还需要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5.倾听对方观点:在使用传闻作为证据之前,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机会来质疑和辩驳传闻的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不偏袒其中一方,也能够充分考虑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传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应该
以公正和客观的立场进行评估,并结合其他可信的证据,为法庭提供一个准确和全面的判断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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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https://img.taocdn.com/s3/m/3e479c21ed630b1c59eeb5bc.png)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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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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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 件中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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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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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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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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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精通品课件十分不便的。
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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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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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传闻证据规则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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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制度基础(审慎引入传闻规则)1、传闻证据的价值(证据线索,所以即使普通法系也不会全盘否定)1、宪法权利(美国)2、陪审团(外行,易受欺骗)3、对抗式审判方式的需要(必须集中审理,没有机会反复审查核实)4、当事人主义理念(传唤证人为当事人义务,大陆法系发现真实为法官义务)5、我国谨慎对待(从遏制证人出庭角度、保证正式陈述;但不应全面否定,因为有合理证据价值、范围、条件、程序、例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得以确立、丰富和发展的基础是( ) A.诉讼职能的划分 B.对抗式审判制度 C.陪审团制度 D.传闻证据本身存在的缺陷英美法系设立传闻的理论基础(原因)1、提高真实性2、集中型审判模式3、对面对质的宪法权利态度有改变:在民诉中以少用;刑诉中只在审判程序用、在必要时也不用;有诸多例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对传闻的态度1、因为真实的需要也反对庭外陈述;但宽松得多;没有传闻的概念2、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审查传闻;3、为真实的需要,利用一切可用的证据4、上诉审的重申保障我国对传闻的态度1、作用;主要在于使证人出庭作证2、但观念上难以拒绝有关联的传闻;3、技术上没必要全部排除4、引入合理内核,提高真实性,但不可全盘引进5、制度上设立范围,确立那些必要出庭,那些可用传闻;程序上应对传闻有审查程序法条:《美国证据规则》,刘晓丹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39页。
尽管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可信性,应当加以排除,但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依据别人所说的事来做决定。
尽管许多学者建议修改传闻规则,但从雷没有人提出过派出所有的传闻证据。
实际上,将具有很高证据价值的陈述从传闻证据中分离出来和发展出更多的例外的情况,是明确的发展趋势。
美联邦证据规则803和804条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陈述者十否作证无关紧要(不会作为传闻排除,24种,如表达感觉印象、刺激的发泄等);二是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先前证词、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其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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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
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
”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干脆在第3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传闻证据规则”。
所以,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落脚点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程序差异。
也就是说,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主要是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反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强调法官询问证人。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解答,我国对传闻证据并不是那么依赖,认为证人直接出庭做出对事实的陈述才能成为证词,作为案件的证据,转述的事实不承认是证词证言,不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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