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和谐语境下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 : 闻证 据 ; 证 权 ; 权 保 障 ; 法公 正 传 质 人 司
一
、
传 闻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概 述
性 , 是 传 闻 证 据 的绝 对 排 除 又给 实 践 带来 许 多 困 难 。 着社 但 随 会 的不 断发 展 ,传 闻 证据 排 除 规 则在 其 发 展 演变 的过 程 中也 产 生 一 些例 外 情 况 , 闻证 据 的例 外 情 况 由法 律 明 确 规定 , 传 但
轻程序 , 片面追求客观真实。 在我 国, 由于实事求是、 客观真实 传统的长期 影响, 人们一直比较注重结果正确 , 现行刑事诉讼
法 明显 表现 出过 分追 求案 件 事 实 真相 的倾 向 。 安 机关 、 公 检察 机 关 和 审判 机 关 对 案 件事 实 真 相 的过 分 追 求 抑 制 了程 序 正义 的实 现 。由 于 完 全 不从 正 当程 序 本 身 思考 问题 、 设计 制度 , 所 以会 出现 《 事 诉讼 法 》 4 和第 17条相 矛 盾 的 规定 , 刑 第 7条 5 即
实 的真 实性 在法 庭 外 所 作 的陈 述 书 或 由他 人 制 作并 经 本 人 认 可 的陈 述 笔 录 。以及 在 法庭 上 以他 人 在法 庭 外 所 作 的陈 述 为
内容 所 作 的 转述 ” 。嘲
正 当 程 序理 念虽 然 已成 为 学 者们 的共 识 ,但 是要 全 面深
人 地 内化 为立 法 者 、司法 者 以及 民众 的意 识 还需 要 漫 长 的过
程 。 于正 当程 序 理 念不 够 深 入 , 我 国刑 事诉 讼 对 事 实 真 由 导致 相 的过 分追 求 。 当程 序 理 念 不够 深 入 的 主要 表 现 为重 实 体 , 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在第6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所陈述的⾮亲⾝经历的事实,以及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证⾔和书⾯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种证明⼿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法系。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
⼤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词原则:直接⾔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词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被害⼈、证⼈、鉴定⼈等诉讼参与⼈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
⾔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词陈述的⽅式进⾏,被告⼈、被害⼈进⾏⼝头陈述,证⼈、鉴定⼈进⾏⼝头作证,检察官、辩护⼈进⾏⼝头问证和辩论。
直接⾔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证⾔和证⼈的书⾯证⾔法庭不予采信。
相关知识:传闻证据:指证⼈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来证明其本⾝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类。
(1)⾮⽬击者的当庭陈述;(2)⽬击者的书⾯证⾔;(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证⾔笔录。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
承认传闻证据,就等于助长侦查机关按⾃⼰的思路逼迫或者诱导证⼈做虚假证⾔。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论是⼤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的质证权,对证⼈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式进⾏。
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
⽽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不出庭,⽆法通过交叉询问的⽅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为者的感知能⼒、记忆能⼒、是否诚实以及语⾔表达能⼒。
使⽤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
允许使⽤传闻证据的最⼤隐患是证⼈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The creation of man precedes the cre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要及时发布,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2)传闻内容禁止包含辱骂、恐吓、诽谤、妨碍社会秩序等信息,一
经发现要立即删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3)传闻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可信度,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录音和视频等。
(4)传闻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经过充分审查和验证,不得出现
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5)对于证据中出现的个人信息要密切注意保密,绝不得在传闻中炫耀、随意曝光或侵害他人权利。
(6)传闻要注意言论文明,禁止出现暴力、政治、宗教等不良信息。
(7)对于发布不当传闻的用户,要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8)传闻发布者要对传闻内容负责,如果遭到诉讼,要及时向发布平
台提供证据协助应对。
证据系列5: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5: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我国刑事证据法规范中,71个证据(具体条文请查看《证据系列3》)“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范,是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面,规定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中,证据因欠缺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类型有10种,即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
1.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又称为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相关性的定义是这样的:该证据具有与没有该证据相比,使得某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任何趋向;并且该事实对于确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定义,相关性并不是证据本身的固有属性,它要体现在证据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项的关系上。
认定相关证据的标准有两个要素,一是实质性,二是证明性。
实质性指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证据所要证明的命题和案件争议点之间的关系。
如果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是案件的争议事项,是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
证明性指的是证据必须对所证明的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发生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这一表述正是实质性与证明性的概括说法。
作为证据能力要件的关联性,是有无的问题,不涉及大小问题。
如《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2.实物证据的验真规则。
验真规则是指证明某一证据确属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证据,即证据提出者应当证明该证据就是他所声称的事物。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则,但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为我国的验真规则。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项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在发⽣诉讼案件时,为了能够证明⾃⼰的观点来赢得诉讼。
常常需要提供⼀些相关的证据。
有些情形⽐较特殊,⼀般没有之间证据,只有传来证据。
那么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1、传来证据的不可靠性。
传闻证据是由⾮亲⾝感受案件事实的⼈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陈述的重复。
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初始性的危险。
主观上由于⼈的认识能⼒、理解能⼒、表达能⼒、知识⽔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背离案件事实。
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
在英美国家有证⼈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陈述⼈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在庭上或当他⼈之⾯更为容易。
”因此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
2、传来证据剥夺了相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论是⼤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的质证权,对证⼈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式进⾏。
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
⽽传来证据,由于证⼈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的询问⽆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传来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不出庭,⽆法通过交叉询问的⽅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为者的感知能⼒、记忆能⼒、是否诚实以及语⾔表达能⼒。
其中,最主要是侵犯了被告反复询问的权利。
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所享有的⼀项重要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使⽤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来证据规则是保证证⼈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
允许使⽤传来证据的最⼤隐患是证⼈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
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一、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二、刑诉中证据种类有哪些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我国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不管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真实性,作伪证是违法行为,破坏司法公正也侵犯了他人权益,可被判处一定刑罚。
以上就是整理的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 件中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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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精品课件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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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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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精通品课件十分不便的。
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一、定义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c的规定,传闻是指这样的陈述:该陈述并非陈述人在当前审判作证时作出的,并且当事人将其作为证据提出,用以证明陈述所主张事项的真实性。
简单地说,陈述人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是传闻。
排除传闻的依据是陈述人不出庭,无法对其诚实性进行交叉询问,采纳传闻将剥夺对方当事人就该陈述对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对应我国证人、被害人的庭外陈述,特别是庭前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在我国,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的证据能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赋予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以完全的证据能力,那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将难以实现。
我认为,我国的传闻排除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
二、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适用无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反向解释,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2.例外立法,没有规定例外,《诉讼规则》规定了例外: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人证言适用有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最高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9条,《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8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我国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的排除规则 三、我国证据的排除规则 ⼀般⽽⾔,证据排除规则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证据排除规则⼀般是证据可采性的相反称谓,凡是不可信的证⼈提供的证⾔、错误观点引导的证⾔,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如⼈权保障或其他政策) 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既使其本来与案件有关联(可能作为证据使⽤) ,仍应加以排除,因⽽称之为排除法则。
1、⾮法性排除,这⽅⾯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排除进⾏了设想,⼀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式⽅⾯进⾏限定。
在此不多赘述。
2、⾮关联性排除,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的诉讼利益。
3、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由法官对使⽤该证据的司法利益和造成损害的公共利益进⾏权衡,若损害的公共利益⼤于司法利益可以考虑排除该证据的使⽤。
4、导致诉讼迟延的证据的排除,对当事⼈提交证据限定在⼀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于超期提供的证据法官将不予采信。
这⼀⽅⾯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另⼀⽅⾯可以⽅式当事⼈恶意的不提供全部证据导致审理时间⽆限期拖延。
另外对于⼆审中是否采纳当事⼈提出的新证据仍然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依照古⽼的法律原则,任何⼀个诉求都应该有得到救济的权利。
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国家,若⼆审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据此做出新的判断从⽽导致判决的改变,对双⽅当事⼈来说都是终局裁判没有再申请救济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关于证⼈资格的排除,笔者认为对于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证⼈的证⾔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质证,⾄于最后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则由法官依据⾃由⼼证判断证据的证明⼒⼤⼩⽽决定。
对于没有作证能⼒的⼈做出的证据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在这⾥要特别说明的是,没有作证能⼒不是简单的以是否具有民事⾏为能⼒,是否达到⼀定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虑证⼈的便是能⼒和表达能⼒并结合以往的司法经验进⾏判断。
传闻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
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
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
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传闻证据规则及其本土化设计
【摘要】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系证据法中一项基石性的规则,它与陪审团制度是英国证据法制度重要的特征。
引进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实现对抗式庭审,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很大程度上杜绝刑讯逼供。
综合我国的法治发展、现实国情及司法实践,可以建立我国特色的传闻证据规则。
【关键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对查明案件真实十分必要,但我国的证据规则立法十分缺乏,远远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需求。
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领域,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出庭率普遍比较低,这跟我国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很大关系。
还有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诟病的非法证据现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再本源上减轻这种行为。
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特有的证据概念,所谓传闻(hear-say)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1]由此可以得知,传闻证据具有两个要素(特征):一是该证据是在法庭之外形成的,或是在审判日证人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二是提出该项陈述的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是: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已经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2]一、我国立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持肯定态度,但对其适用也加以严格限制。
我国证据立法并未使用传闻证据一词,仅仅在对证据的学理分类上出现过“传来证据”一词。
[3]与传闻证据有相似之处。
我国立法并没有专门关于传闻证据效力的规定,但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条款设计传闻证据。
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显然,这两条规定是排除了传闻证据的适用的。
证据法重点
第五章证据法的原则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证据裁判原则一、历史: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由神明裁判发展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裁判也经历了一个从非必要到必要,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现在已经成为证据法上最基本的原则。
二、基本内容:含义: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审判实际上就是审判者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认可或否定的活动。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裁判所依据的证明,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首先,整个诉讼制度就是围绕如何正当的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设置的。
其次,和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原则相比,具有优先性。
适用范围:刑诉----证明对象的骨干性构成要件一般必须由证据予以证明。
(例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民诉----例外情形明显。
(1)基于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而设置的自认。
基于辩论原则,对当事人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实行拟制自认。
(2)推定。
直接言词原则一、含义: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
(一)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
程序----在场原则证据----直接采证原则。
(二)言词原则: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法庭调查证据----言词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和辩论,平等的辩论机会。
(二)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1、法庭审判贯彻在场原则。
2、言词证据做出者必须出庭作证。
2、一般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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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
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
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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