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讲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解析
证据规则解析引言在法律领域,证据规则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控制和管理证据的一套法规和原则。
它们对于判断案情和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证据规则的设计和应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将对证据规则进行解析,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什么是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一套法律原则和规定,用于判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法庭所采纳和相信,以及如何对证据进行评估和推理。
它们的目的是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案件的事实能够得到准确、公正地确认。
证据规则主要由法律制定机构制定,如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它们规定了哪些证据是可允许的,哪些证据是不可接受的,以及在争议证据的评估和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证据规则的重要作用:1. 确保公正审判证据规则的存在和适用,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它们要求法庭在评估证据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避免主观偏见和随意判断的产生。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和公众的信任。
2. 限制非法证据的使用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用于判断案件的真实性。
这些非法证据可能包括非法获取的证据、强迫证言、非法收集的证据等。
通过限制非法证据的使用,证据规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滥用和侵犯人权的发生。
3. 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可信、可靠的证据。
它们规定了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真实可信、有充分确凿性等要求。
通过对证据的严格要求,证据规则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确保案件的事实得以准确地确认。
4. 简化证据的管理和审理证据规则为法庭提供了一套标准程序,用于管理和审理案件中的证据。
它们指导法官和律师在采集、提供、跨审证据时的行为和程序。
通过规范证据的管理和审理,证据规则可以提高效率,简化司法程序。
5.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据规则也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它们限制了某些私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披露和使用。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实质性问题有关的各种信息,依法行
使其诉讼权利所必需的与事实有关的有价值的资料或记载。
证据是审判活
动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上,只有足够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根据有效证据
而提出判决的,也被称为“据可查”。
二、证据的种类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由直接参与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如目击者提供的目击证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定性者提供的证据,而且可以直接观察、视觉认
知的证据。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由旁观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如书面或口头的叙述等,间
接证据可以提供过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预料,间接证据也可以有助于证明
直接证据的可信度。
3、凭空证据
凭空证据是指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这种证据既无实质性,也无
科学性,一般由当事人说出来,但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只是凭借口头表述,或者说假话,从而证明事实。
4、混合证据
混合证据是从不同类型的证据中综合提取出来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凭空证据等。
证据规则有哪些
证据规则有哪些我国的证据规则如下:审判机关取证原则、较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口供补强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证据规则是什么法律常识: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使用的规制,也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其中的相关性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证据规则也是有特别规定的,即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二、202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目前我国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可以参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
以下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内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这说明,全部刑事诉讼都是通过证据来说话的,没有证据将一事无成。
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活动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偏向性,为了保障陪审团(英美法系)和法官(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一系列法则对当事人可资运用的证据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虚假的证据、非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证明行为的法律准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同时表明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什么叫“可以”用于?就是有资格用于,就是有能力用于,就是适合用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来说,证据的三个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耳熟能详的。
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检验和确保所引入的证据具备这三个特征,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
一、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传闻(hearsay),从字面上看就是“听说”、“道听途说”。
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辗转流传的消息”。
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真实性,因此应加以排除,这叫传闻法则。
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一般认为传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项真实性的法庭外陈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宣誓者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
证据规则
证据法一.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相关性”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关。
它仅仅涉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涉及证据的证明价值或可信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可采性的前提。
可采性即证据是否具有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一个人品格或品格方面的某一特征的证据,作为一般规则,它不可采,但有例外:1.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的品格特征的证据或控诉方提供的反驳这一特征的证据,但控方不能在控方举证时首先提供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2.关于被害人的品格证据。
即由被告人首先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控方提供的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在杀人案中控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而提供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情温和的证据。
3.关于证人是否诚实可信的证据,如证人以前曾被定过罪的等。
被告人的下列陈述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①已经撤回的有罪答辩②不予争辩的答辩③关于上述对控方律师所做的任何陈述。
但一下两种例外下,被告人的上述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①被告人在同一答辩或答辩协商过程中的另一陈述已经被采纳,并且为了公正起见应当对该陈述一并考虑的②在指控被告人伪证或作虚假陈述的刑事诉讼中,若该陈述是被告人经宣誓后、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并记录在案的。
此外,关于事后补救措施的证据对于证明过失、行为应受处罚、产品有缺陷、产品设计有缺陷或应有事先警告或提醒等,不可采;关于支付、主动表示或答应要支付因伤害引起的医疗、住院或类似费用的证据,对证明伤害责任是不可采的。
二.证据种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包括书证和物证)书证作为证据提交的条件:1.必须与争议事项有关,必要时要经过鉴定2.不得侵犯嫌烦保障的权利或普通法上特权。
如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进行搜查而获得的书证不可采,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录音属于秘密交流特权保护的内容,除非当时人放弃保护,否则不可采。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狭义: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公安】刑诉课件 第七章 证据
排除意见证据规则 我国法律对此亦无明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体验 文规定。 过的事实,而不能将自 但从证人应当如实作 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意 见和推断作为证人证言。 证的情况看,证人 原因:证人的职责是提供 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 是法官的职责。
证言仅限于证人了 解的案件况,不包 括证人对案件事实、 情节的推测、判断 与意见。
3、易反复,不稳定。 三)我国法律对口供的态度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禁止以被告的口供作为有罪的唯一证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的立足点 1、有利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 2、担保证据的真实性,避免以假口供误 到判决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一)概念 指侦查、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 书面记载。也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包括:文字记载(为主)、绘制的图样、 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二)种类
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特殊种类)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被告人
第121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 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 或者重新鉴定。 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 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2004)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一)概念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只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回答法律 问题; 二)种类 1、法医鉴定结论 2、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3、痕迹鉴定结论 4、化学鉴定结论 5、文件书法鉴定结论 6、其他鉴定结论等
证明力大小的证据规则
证明力大小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庭上对证据的采纳和运用所遵循的一系列规
则和原则。
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庭能够得到真实、可靠的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证据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即证据必须足
以支持或证明所要求的事实或主张。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
说服力和可信度,不能是不完整或模糊的信息。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通常是不被接受的。
比如,非法
窃听或偷拍所得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
3. 证据的可信度,证据规则要求法庭在评估证据时要考虑其可
信度,包括证人的诚信度、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等因素。
例如,法
庭会考虑证人的身份、证词的一致性和其他相关因素来评估证据的
可信度。
4. 证据的相关性,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争议有关,即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争议有直接的联系。
法庭通常会排除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以确保审理的焦点能够集中在案件的关键问题上。
总的来说,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庭能够得到真实、可靠的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些规则和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需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和相关性,从而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使用规则
证据使用规则
1. 证据得保证真实性吧!比如说警察查案,要是拿个假证据出来,那不是乱套了嘛!不能弄虚作假,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呀!
2. 证据的关联性很重要啊!就好像拼图的一块,得能和整个案件拼上才行呀!比如一个人有作案时间,但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定罪吗?肯定不行啊!
3. 证据还得具有合法性呢!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呀。
就像不能偷偷摸摸去别人家里找证据,那可是违法的!你想想看,这样的证据能算数吗?
4. 证据可得妥善保管呀!不能弄丢或者弄坏。
好比珍贵的宝物,得小心翼翼呵护。
要是证据没了,那还怎么证明事情呢?
5. 证据的来源必须可靠呀!可不能随随便便什么都当证据。
就好像吃东西得挑干净可靠的,不然吃坏肚子咋办。
要是不可靠的证据也能行,那不是瞎搞嘛!
6. 证据使用的时候得恰当啊!不能滥用证据。
就好像一把刀,用在合适的地方能发挥作用,用错地方可就糟糕了呀!所以一定要恰当运用证据来证明事实。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证据使用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各个方面都要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法律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法律的证据规则是什么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证实事实的准确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以及法律如何处理、采纳和评估证据。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证实或推翻某一主张或事实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材料或证明方式。
它是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并在判决、裁决和调解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证据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法庭或仲裁机构找出真相,并基于此作出公正的决策。
二、证据的规则和原则1. 公正性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正当且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或捏造证据。
2. 直接证据原则:直接证据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证据,是法庭最看重的证据形式。
例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物证等。
3. 间接证据原则: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得出的证据,它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真伪。
例如,由相关证据推断出的结论。
4. 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足以证明事实或支撑主张。
法庭不接受缺乏充分性的证据。
三、常见的证据形式1. 证人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陈述、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等。
证人的证言在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面临虚假陈述等问题,因此需要经过严格审查。
2. 物证:物证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录音、录像、书籍、文件等。
物证往往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它能提供有力的证明。
3. 文书证据:包括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
文书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因为它们通常经过认证并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
4. 声誉证据:声誉证据是指与当事人、机构或专业领域声誉相关的证据。
声誉证据可以用来支持或质疑当事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四、证据的采纳和评估法庭在对证据进行采纳和评估时,会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评估证据的准则通常包括以下因素:1. 可信度: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评估的关键因素。
法庭会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和相容性进行分析。
2. 一致性:法庭会考虑证据之间的一致性和相互印证程度,以确定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法律案件的证据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规则的概念、原则、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证据规则的概念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规定的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规则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5.优先性原则:优先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据规则的种类1.法定证据规则: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作出明确规定的规则。
2.司法解释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机关对证据规则作出的解释和补充。
3.习惯证据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和习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形成的规则。
五、证据规则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鉴定等。
3.委托调查收集: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规则的审查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存在伪造、篡改、隐瞒等情况。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七、证据规则的运用1.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证据规则有哪些
证据规则有哪些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法庭上如何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证据规则的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证据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允许的。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篡改或捏造的。
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例如专家证人的证言、书证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其次,证据规则还包括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程序规定。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管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在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庭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擅自使用证据。
此外,证据规则还规定了不同类型证据的适用规则。
例如,物证、口供、书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收集、保管和使用上都有相应的规定。
物证需要进行鉴定和保管,口供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书证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视听资料需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无罪辩护。
证明标准包括了事实真相的认定标准、证据的充分性标准和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等。
总之,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证据规则有关的内容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七章 证据规则
• 第二种意见认为,委托鉴定书与及送检报告中 物证编号与封存记录编号不一致,导致送检物 品与从吴某、赵某处提取、封存样品之间的关 联性无法确认,尽管吴某有贩卖毒品的前科, 也不能因此就认定吴某卖给赵某的疑似物品就 是毒品,因无法确定吴某贩卖的是否为毒品, 疑罪从无,不应认定吴某该行为为贩卖毒品, 只能以上次贩卖的6.43克毒品作为贩毒数量量 刑。
• 法院裁判: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排除香蜡、钱纸不完全燃烧产生的“CO” 从堂屋经由罗忠琼等三人卧房穿过有缝隙的木板隔窗进入刘祥智、 郑辉清卧室的可能。判定被告方焚烧香蜡钱纸的行为与二受害人 的中毒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二受害人中毒死亡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行为具有相到性的一面,刘祥智、郑辉清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被告方治丧期间焚烧香蜡钱纸 有释放大量“CO”的可能,进而应当采取开启窗户等防范中毒的 措施。而被告方治丧期间焚烧香蜡钱纸符合当地丧葬习俗,其行 为本身无可责难性,可归责的仅仅是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他人中 毒的措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酌定减轻被告方30%的赔偿责任。 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最高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95147元。原、被告均服判。
案例:关联性证据规则
• 2013年8月8日,吴某因贩卖6.43克毒品被抓获,后被取保审。 2013年11月15日22时,吴某与吸毒人员赵某电话联系后,驾驶 摩托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大江厂水上世界附近一支路处,以200 元的价格将净重0.22克的疑似冰毒1包和净重0.09克的疑似麻 古1颗贩卖给赵某。交易完成后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侦查机 关从吴某身上搜出净重1.99克的疑似冰毒4包、净重共计2.99 克的疑似麻古34颗,从赵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1包、疑似麻古1 颗,合计5.29克。侦查机关从赵某处搜查、提取、封存的疑似 毒品编号为1、2,从吴某处搜查、提取、封存的疑似毒品编号 为1-11,上述两个封存记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庭审中, 检查机关出示的鉴定委托书和《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 证检验报告》中送检及鉴定的编号重新编排为1-13,均无当事 人的签名、捺印,亦无见证人的签名。
证据规则是
证据规则是
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对证据的收集、管理、呈现和判断等方
面的规定。
证据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基础,也是主要的指导性依据,其合法
性和可信度影响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旨在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使司法裁判更加科学和公正。
证据规则的要点主要包括:
证据收集:借助各种手段和渠道,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完善
证据链,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证据管理:对证据进行归档、分类、登记、传递等管理,避免证据的
流失、丢失以及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证据呈现:将证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交给法庭或其他审判机构,在审判过程中阐述证据的真实、合法、有力等方面的表现。
证据利用:将证据同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将证据与法律
条文相结合,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决策依据。
在证据规则的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原则,禁止恶意捏造证据或故意隐瞒证据。
2.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法庭问询的公正、客观、尊重原则。
3.采用科学技术和手段,提高鉴定证据的准确性,对于涉及科学技术、专业技能的证据,需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4.对于涉及隐私、商业机密等方面的证据,要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避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权益。
综上所述,证据规则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其制定和实施意
义重大。
在公正、合法、科学、权威的证据规则下,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秩序稳定。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我将对证据规则进行详细说明:一、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
2.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公正、客观,不能以恶意制造、篡改证据。
3.独立性原则:证据应当是独立的、相互印证的,不能过分依赖单一证据。
4.公正审理原则:证据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审理,保证当事人平等的权利。
5.比例原则: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追求真相的需要,不能滥用证据权。
二、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式1.书证: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档等。
收集方式包括出示、调取、抄录等。
2.物证:包括物品、视频录像、音频等。
收集方式包括扣押、鉴定、调取等。
3.证人证言:受到法庭传唤的人员作出的口头陈述。
收集方式包括传唤、录音、视频等。
4.鉴定意见: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提供的科学鉴定。
收集方式包括委托、调取、出示等。
5.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由人民陪审员提供的意见和表态。
收集方式包括庭审、询问、记录等。
三、证据的规则和证明力1.证据的规则: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无法证明事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其真实性、充分性、关联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证据真实、充分、关联性高的,证明力强;相反,证明力弱。
四、证据的归属与调取1.证据的归属:证据应当归属于讼辩各方。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法庭也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2.证据的调取:法庭有权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调取证据,也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和规范1.不予采纳的证据: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据、违反真实性原则的证据、过于狭隘或片面的证据不予采纳。
2.违反程序的证据排除: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排除。
3.违反真实性的证据排除: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篡改证据等,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排除。
4.证据的规范: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不得滥用取证权、夸大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证据的适用范围: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用于解决案件。
2. 证据的允许和禁止原则:规定哪些证据被允许在法庭上使用,哪些证据被禁止使用。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证据的呈现和质证:规定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呈现和质证,以获取法庭认同。
5. 证据的排除和剔除: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以被排除或剔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6. 证据的推定和反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某些事实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以及如何进行证据的反驳。
7. 证据的交换和披露:规定诉讼各方应当及时交换和披露相关证据,以保障双方的平等权利。
8. 专门证据规则: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制定具体规则,如口供、鉴定证人、电子证据等的规定。
以上是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还需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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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记忆、回忆、表达
证言品质的推论
证据性事实 吴某作证说,”我 我 看见蓝色出租车 闯了红灯。“ 闯了红灯 推断性事实1 推断性事实 吴某的意思是说, ”蓝色出租车没有 蓝色出租车没有 在红灯前停车。 在红灯前停车 推断性事实2 推断性事实 吴某诚实地相信, ”蓝色出租车没有 蓝色出租车没有 停车。” 停车
A 不论陈述人是否能出庭作证
当场印象 惊骇表达 现存身心状况 为诊疗目的的陈述 做成记录的回忆 经常从事行为的记录 特别可信赖的文书 学术论文 个人或家族的名誉 品格证据 先前有罪之判决
FRE803
(1) Present sense impression. (2) Excited utterance. (3) Then existing mental, emotional, or physical condition. (4) Statements for purposes of medical diagnosis or treatment. (5) Recorded recollection. (6) Records of regularly conducted activity. (7) Absence of entry in records k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6). (8) Public records and reports. (9) Records of vital statistics. (10) Absence of public record or entry. (11) Records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12) Marriage, baptismal, and similar certificates. (13) Family records. (14) Records of documents affecting an interest in property. (15) Statements in documents affecting an interest in property. (16) Statements in ancient documents. (17) Market reports, commercial publications. (18) Learned treatises. (19) Reputation concerning personal or family history. (20) Reputation concerning boundaries or general history. (21) Reputation as to character. (22) Judgment of previous conviction. (23) Judgment as to personal, family or general history, or boundaries. (24) [Other exceptions.][Transferred to Rule 807]
7.6 庭外的非传闻
并非证明所陈述事项为真 只是证明该陈述被说过 典型:诽谤案
我是南山 分局的 当时,我们就报警了。 警察也来了,警察还说 他是”南山分局“的。
7.7 传闻的例外
传闻法则沦为“汪洋大海中的小岛”
法律已经形成这样的形态, 法律已经形成这样的形态,即形成一套基本的排除 规则,接着对这些规则又形成一系列例外。 规则,接着对这些规则又形成一系列例外。——赛耶 赛耶
Case:交通违章肇事案
declarant
witness
检验陈述证据:
是否正确地认知了事实,其知觉之能力、条件有 无问题(inaccurate perception) 其所凭之记忆有无错误,有无将他人之经验与自 己之经验混淆(incorrect memory); 该陈述是否正确地叙述其想要陈述的内容 (ambiguity); 是否照着记忆忠实的陈述(insincerity);
FRE802的传闻证据规则受到随后29个例外 和豁免的约束
满足条件
可信性的情况保障 赋予反询问的机会
法庭外陈述有传达错误意义的危险很小 有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需要考虑
例外也是传闻,只不过具有可采性
三类例外
不管陈述人可否出庭作证均可适用的传闻例外
只有在陈述人不出庭作证时才适用的传闻例外
其他有可信性保障的庭外陈述
7.4 传闻的范例
在法庭外的证言被庭上证人引用以证明所陈 述的事实为真【转述】 在法庭外的陈述以书面形式记录呈交法庭 【书面证言】 证人在法庭上对自己在庭外陈述的证言作证 时,这些陈述仍是传闻【FRE801(d) 把证 人的先前陈述界定为传闻】
7.5 多重传闻
一次以上传闻 多重传闻不可采,除非每一重传闻都存在例 外或豁免 FRE805:对于包含在传闻中的传闻,如果该 合成陈述的每个部分都符合这些规则中规定 的传闻规则的例外,则该传闻并不根据传闻 规则来加以排除。
传闻是指提出来“用以证明其所主张事项真实性” 的陈述。
7.2.2 传闻的形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传闻的要素
陈述(statement):口头或书面主张;试图 作为某一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陈述人(declarant):作出某项陈述的人
hearsay
hear say
主张性之言词
房客甲:“这里真的很冷” 房客乙:“这里很适合北极熊” 房客丙:“我需要多穿些衣服”
7.2 传闻证据规则
关于传闻,一直有一个迷思:很少人懂得传 闻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而实际上,连法学院 的学生和执业律师都常常在传闻问题上犯错。 有时候,了解传闻法则的人看起来像是某个 神秘组织的一分子。 —— Arthur Best
为何如此诡异?
对于“传闻”定义困难:一百多种 传闻的例外不胜枚举:传闻法则犹如一座孤 岛,被传闻法则之例外的汪洋大海所包围。 外行人很难理解其运作于不同情形的差别
FRE 801
“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 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 张事实的真实性。
"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FRE801(C)
对质诘问权
传闻法则=直接审理原则+对质权 直接审理原则注重法官对证据感观的直接性, 旨在避免司法审判权的架空; 传闻法则注重对反诘问权的保障,旨在人民 诉讼权之保障。 对质诘问权=对质权+诘问权
It is always more difficult to tell a lie about a person “to his face” than “behind his back“.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分歧
从各国立法和证据理论来看,对传闻证据的概念界 定并不一致。具体来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较 大的分歧: 第一,作出传闻证据的主体是庭上转述的证人,还 是庭外作出陈述的证人。 第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包括口头的、书面的 两种形式,还是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和行为的三种 形式。 传闻证据是证明本身所声明、主张或涉及的事实, 还是案件争议事实。
对质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已经上升为宪法性权利 美国宪法A6: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 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 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 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 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 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 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 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 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 师帮助其辩护。 欧洲人权公约 A6
证人证言的风险
证言风险 Testimonial dangers 感知风险Perception
记忆风险Memory
诚实性风险Sincerity 叙述性风险Narration
歧义性风险
证言三角形
B 陈述人的信念
对 传 闻 的 三 角 形 测 量
叙述性、诚实性
感知性、记忆性
A 陈述人话语
C 事件
争议点
证言风险的防范
证人宣誓:降低诚实性风险 态度证言(demeanor):观察证人的回答和 反应,检验其四种能力 交叉询问:从四个角度审查证言的品质
交叉询问无疑是迄今为止发现真实所发明的 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John Henry Wigmore
使庭上证言 更加可靠。 当然,也并 非完美。
B 被告人的对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