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定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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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精选资料】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精选资料】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摘要:一、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1.间接证据的定义和特点2.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二、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财产纠纷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2.案例二:某人身损害赔偿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3.案例三:某合同纠纷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三、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运用技巧1.善于发现和挖掘间接证据2.科学分析和运用间接证据3.结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提高定案效果四、结语1.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重要地位2.提高间接证据运用能力的途径和措施正文: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运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然后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分析了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具体运用,最后探讨了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运用技巧。

一、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其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可以更加全面、客观地揭示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财产纠纷案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通过搜集和分析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法院最终认定乙方的财产主张成立。

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甲方的财产来源和权属进行佐证,从而推翻了甲方的财产主张。

2.案例二: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案中,丙因工受伤,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通过分析间接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医疗记录、工友证言等,法院认定丙的受伤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惹祸的水井某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的左家村村民彭海秀来到左冬元的水井边准备打水回家做饭。

由于这口井的水质很好,几年来全村的几十户村民都到这儿来打水。

彭海秀回到家后立刻在厨房忙碌起来,很快,一顿简单的家常便饭就上桌了。

可是饭后没有多长时间,彭海秀就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觉得一阵阵的头晕。

当时她以为只是自己偶然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知除了彭海秀以外,村里其他十几个村民也都相继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其中,左冬元是受害最重的一家,他和妻儿三人连续呕吐了一个多小时,身体几乎虚脱。

除了头晕呕吐,有的村民还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村里的几十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有人病倒。

四肢抽搐、神志不清的左冬元和十二个病情最重的村民被送到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过化验,医生诊断出村民们患病的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毒鼠强俗称三步倒,0.25毫克就可以导致人的死亡,由于其毒性很强被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

高安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此案。

由于大家都喝了井水,警方就首先想到了左冬元家的这口水井。

公安人员来到左冬元家的厨房,在封闭的井口周围发现一些粉状的东西。

经过技术人员对井水的取样调查,井水里的确被检测出了毒鼠强成分。

警方经过分析,推断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事件。

警方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最后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把人们怀疑的目光引向了村里一名妇女刘美荣。

刘美荣,58岁,据村民们反映,这个刘美荣在村里一向刁钻、蛮横、不讲道理,与村民们相处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和邻里之间发生争执。

最近,她与左冬元又因为耕地纠纷发生了正面冲突。

看来,刘美荣有作案动机,警方很快将刘美荣带进了派出所。

刘美荣在派出所里承认了自己向水井里投放老鼠药的事实。

据她自己交代,她投毒的过程是用一把钢丝钳把水井压杆儿上的螺丝卸下来以后,直接把药毒鼠强投入这个里面去了。

果然,警方在刘美荣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一把拧开水井压杆儿的老虎钳和用来稀释毒鼠强的小瓶子。

据警方介绍,卖毒鼠强的小贩也指认刘美荣曾经在他那儿买过老鼠药。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在介绍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在分别解释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定义,探讨了如何从间接证据中发现受贿行为,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深理解,最后探讨了法律对间接证据的认可程度。

在强调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前景,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间接证据在揭露受贿行为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受贿案件、间接证据、受贿行为、典型案例、法律认可、重要性、应用前景、总结。

1. 引言1.1 介绍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受贿案件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群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在受贿案件调查中,间接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通过合理推断和推理可以间接推断出事实发生的证据。

在受贿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受贿行为的证据,因为受贿行为一般都是隐秘进行的,涉案人员会避免直接留下证据。

侦查人员需要依靠间接证据来揭示受贿行为。

间接证据的获取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调查等手段来收集。

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往往会发挥关键作用。

通过分析和推断间接证据,可以发现涉案人员的关联性、交易背景以及资金流向等信息,从而揭示受贿行为的全貌。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贿案件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最终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

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 正文2.1 什么是受贿案件受贿案件是指行贿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受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案件中,通常有行贿人、受贿人和受贿行为三个主要要素。

行贿人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行贿的人,受贿人则是接受行贿的一方,受贿行为则是行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给受贿人的具体行为。

杜培武案件

杜培武案件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 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 些事实?
交通肇事案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 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 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 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 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 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 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 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 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 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 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 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 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 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 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 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 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 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 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 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 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 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 (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 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 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 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 还。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作者:谭尘来源:《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

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闵行区被窃的,并有四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

而王某则始终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并辩解该4部手机是其向行人收购来的,但其供述的收购其中两部手机的时间与该两部手机失窃的时间相矛盾,即在手机被窃之前王就已经收购。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盗窃上述5部手机,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请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能够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意见相左: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1)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五个事实:王某盗窃他人手机时被当场扭获,另有4名被害人的手机被窃,被窃手机均在王某身上查获,王某到过每一处失窃现场,王某关于自己收购上述手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

上述事实联系紧密,层层推进,从偶然走向必然,证据从无序、孤立形成一个有序、系统的整体,可以锁定王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2)王某称4部查获的手机是其于2003年6月向他人收购来的,而事实是其中两部手机是该年9月才失窃的,显然与王的辩解不符。

另外,王某声称自己没有到过手机失窃现场,但4名证人及部分受害人均证实其到过现场。

试问:4部不同地点被窃的手机被其一人收购,其又恰好都在这4部手机的失窃现场,概率很低。

王某的辩解不顾客观事实,自相矛盾、不合逻辑、违背常理,不仅不予采信,反可作为证明其实施盗窃的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证实王某犯有盗窃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

理由如下:(1)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对于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证明要求更高,必须有绝对的确定性即排他性才能定罪。

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惟独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顽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时常浮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造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造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经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此外,还揭发丙曾经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预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杜培武案件分析

杜培武案件分析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间接证明事实。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民事案件中如何用间接证据定案。

一、案件背景1.1 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申请。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行为,要求分割财产并获得经济赔偿。

1.2 原告主张原告提供了一些直接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等,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不正当行为。

因此,原告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

1.3 被告辩称被告张某坚决否认了原告的指控,并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不正当行为。

二、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分析2.1 间接证据的定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由于直接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不足以证明事实,往往需要运用间接证据来推定事实。

2.2 收集间接证据原告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收集了一些间接证据,如: 1. 邻居证言:邻居证明被告曾多次带不同异性回家,并在晚上经常听到两人争吵的声音。

2. 银行流水账单:被告账户上出现大量现金提取和消费,金额与原告怀疑被告外遇期间的开销相符。

3. 社交媒体信息:原告律师通过社交媒体获取到了被告与一名陌生异性频繁互动的证据。

2.3 间接证据的分析原告律师针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进行了分析: 1. 邻居证言:邻居的证言证明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多次带异性回家的行为,这与原告的指控相符。

2. 银行流水账单:银行流水账单显示了被告在原告怀疑被告外遇期间有大量现金提取和消费,这表明被告可能在外遇期间存在额外的开销。

3. 社交媒体信息:社交媒体信息显示了被告与一名陌生异性频繁互动,这可能证明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三、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3.1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在合理推断的基础上,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依据。

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分解

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分解

目录一、案情简介 (2)二、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3)三、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 (6)四、此案与著名的辛普森案之比较 (7)参考文献 (11)摘要:“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陈辉无罪!”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疑罪从无”案件“辛普森杀妻案”之中国版正在云南上演。

今年53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

公诉机关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陈辉故意杀人,但法庭上的一番唇枪舌战之后,陈辉最终以“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为由被判无罪。

近年中国司法领域对“疑案从无”的落实,翻了好几起陈年冤案,但也引发了颇多争议。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证明标准一、案情简介2009年9月,32岁的四川的胡祖英与大她15岁的陈辉通过二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相识,并于同年11月同居。

此时,陈辉已经离了婚,胡某带着约3岁的儿子,陈辉带着约15岁的女儿。

2012年3月10日,陈辉突然到派出所报告称“胡某失踪了”。

他说,3月8日他们还在一起,后来就没再联系上胡某。

2012年3月13日,胡某的哥哥等人闻讯赶来昆明,他们到处寻找胡某。

胡某的哥哥一行开着陈辉的车来到昆明寻甸红色庄园找人——该地有个庄园是陈辉与前妻一起买的,登记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陈辉在使用。

陈辉曾多次带胡某及其家人来过庄园。

胡某的哥哥一行在庄园房屋北边300米的空地上,发现一片新土,众人挖下去后发现,挖出来了胡某的尸体。

胡某家人随后报警。

2012年3月21日,陈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针锋相对,谋杀、验尸、指纹、DNA 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

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辉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在杀人时间、地点、动机、血印四大疑点作出争锋相对的争论。

2015年6月,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为张某,原告为李某。

李某因工作原因与张某产生矛盾,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证据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15日,李某与张某在某市某区某公司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李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证据分析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本案中,李某的同事、目击者、医院医护人员等均可以作为证人。

证言内容主要包括:(1)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的经过。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过程。

(3)医院医护人员对李某抢救的过程。

证言的证明力较高,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对案件发生地点进行勘查的记录,包括现场情况、勘查过程、勘查结果等。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案件发生地点。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现场情况。

(3)张某逃离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3.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在本案中,物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的刀具。

(2)李某被刺伤的衣物。

(3)医院抢救李某的病历资料。

物证可以证明张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本案中,鉴定意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刀具的鉴定。

(2)李某被刺伤程度的鉴定。

(3)医院抢救李某过程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1)张某承认自己持刀刺伤李某的事实。

(2)张某对李某死亡的事实表示悔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支持或证实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其与该事实或观点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而间接证据是对某个事实或观点的推断或间接推理,没有直接证明的联系,但可以通过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推断。

以下是一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
1. 目击证人直接观察到一起犯罪案件发生的过程并提供证词。

2. 在监控摄像头录像中,可以直接看到某人在指定时间内进入了一个房间。

3. 医生通过对患者进行体检,直接观察到患者身体状况的异常情况。

间接证据:
1. 在一起火灾案件的现场,虽然没有目击证人,但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烧焦痕迹和其他物证的分析,可以推断出火灾是由人为引起的。

2. 在一个涉及赌博的案件中,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赌博活动,但在其住所发现了大量赌博资料和现金,进而可以推测其涉及赌博活动。

3. 调查人员在一个谋杀现场发现了一个被害人被打晕的大石头,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这块石头是凶手使用的,但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可得出这块石头可能与凶器有关。

这些例子展示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不同。

直接证据提供了
对事实或观点的直接支持,而间接证据则依赖于推理和推断来支持或证明。

过失致人死亡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案例

过失致⼈死亡案例问题提⽰:如何综合运⽤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点提⽰】在⽆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定的认定规则,使⽤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个可以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索引】⼀审:成都市武侯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2009年10⽉12⽇)【案情】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被告⼈:蒋某2008年9⽉21⽇20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与天乐路交叉路⼝附近,被告⼈蒋某因债务等问题与其男友冯某某(本案被害⼈)发⽣争吵、抓扯,被告⼈蒋某拿出随⾝携带的1把⽔果⼑相威胁,被害⼈冯某某在与被告⼈蒋某争抢⼑的过程中,其颈部被⼑刺中,之后,两⼈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冯某某系右锁⾻上窝刺创,造成右锁⾻下动静脉破裂,引起失⾎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报警,在医院将蒋某挡获。

被告⼈蒋某对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不是其将被害⼈冯某某刺伤。

被告⼈蒋某与被害⼈冯某某的亲属于2009年7⽉2⽇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蒋某赔偿被害⼈冯某某的亲属⼈民币15万元,现已赔偿⼈民币10万元。

【审判】成都市武侯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某携带⽔果⼑与被害⼈冯某某因债务等问题发⽣争执并抓扯,双⽅在争抢⽔果⼑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蒋某疏忽⼤意,过失致他⼈死亡,其⾏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蒋某犯过失致⼈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予以⽀持。

对被告⼈蒋某及其辩护⼈提出的本案事实及证据不清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作案凶器⽔果⼑系被告⼈蒋某所携带,双⽅是在争抢⽔果⼑的过程中使被害⼈致伤,造成失⾎性休克死亡,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蒋某与被害⼈抓扯的事实经过,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蒋某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害⼈家属的赔偿情况,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七⼗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蒋某犯过失致⼈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零六个⽉。

证据案例

证据案例

原告周福君,1985年在被告河北省徐水县 原告周福君,1985年在被告河北省徐水县 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10 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10 894.71元 1989年 日上午, 894.71元。1989年3月3日上午,周福君持 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 000元,尚余7 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 000元 尚余7 894.71元 当日下午, 894.71元。当日下午,周福君发现存折丢 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 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 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 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 人员王铁权接挂失电话后,经查, 人员王铁权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账 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 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周福君在电话中对 王铁权说: 看着点,别叫人冒支。 王铁权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 铁权答应可以, 铁权答应可以,并告诉周福君第二天到金 融服务所来。之后, 融服务所来。之后,王铁权没有按照银行 的有关规定,为周福君办理挂失手续, 的有关规定,为周福君办理挂失手续,也 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 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 周福君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 周福君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 得知存折内的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得知存折内的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周福君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 周福君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 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徐水 县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 县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如何看待被告的承认? 如何看待被告的承认?
证据案例讨论

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

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

目录一、案情简介 (2)二、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3)三、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 (6)四、此案与著名的辛普森案之比较 (7)参考文献 (11)摘要:“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陈辉无罪!”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疑罪从无”案件“辛普森杀妻案”之中国版正在云南上演。

今年53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

公诉机关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陈辉故意杀人,但法庭上的一番唇枪舌战之后,陈辉最终以“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为由被判无罪。

近年中国司法领域对“疑案从无”的落实,翻了好几起陈年冤案,但也引发了颇多争议。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证明标准一、案情简介2009年9月,32岁的四川的胡祖英与大她15岁的陈辉通过二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相识,并于同年11月同居。

此时,陈辉已经离了婚,胡某带着约3岁的儿子,陈辉带着约15岁的女儿。

2012年3月10日,陈辉突然到派出所报告称“胡某失踪了”。

他说,3月8日他们还在一起,后来就没再联系上胡某。

2012年3月13日,胡某的哥哥等人闻讯赶来昆明,他们到处寻找胡某。

胡某的哥哥一行开着陈辉的车来到昆明寻甸红色庄园找人——该地有个庄园是陈辉与前妻一起买的,登记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陈辉在使用。

陈辉曾多次带胡某及其家人来过庄园。

胡某的哥哥一行在庄园房屋北边300米的空地上,发现一片新土,众人挖下去后发现,挖出来了胡某的尸体。

胡某家人随后报警。

2012年3月21日,陈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针锋相对,谋杀、验尸、指纹、DNA 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

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辉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在杀人时间、地点、动机、血印四大疑点作出争锋相对的争论。

2015年6月,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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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马建峰盗窃案件点评
张剑
一、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2日19时,某派出所接****学校学生韩碧波报案称:“5月22日下午17时10分韩碧波和同学在学院西和足球场踢球时,把一部诺基亚N73手机放在足球场东侧一个球门框地上,后韩碧波离开去买水,5分钟后回来发现手机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

韩碧波的同学表示现场只有一名戴眼镜、穿紫色条纹T恤的陌生男子(马建峰)在看球,韩碧波等人立即进行追赶,在球场外将嫌疑人马建峰找到,并将马建峰扭送至学校保安室,保安员对马建峰初步询问时,马建峰表示自己是坐公交车来学校看同学的,对到过现场、盗窃手机等情况坚决否认。

后马建峰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学校保安队员通过查看学校进出口录像,发现马建峰是骑电动自行车来学校,随后民警与学校保安员找到马建峰所骑的电动车并在该车前备箱发现了韩碧波被盗的手机。

保安员又在马建峰曾在保安室坐过的沙发旁找到一串钥匙,该串钥匙可以打开马建峰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受案后,办案民警多次对该嫌疑人马建峰进行询问,但该人始终态度嚣张,坚决不承认作案,甚至说“由你们去,反正我是不会说的。

”经调查,该人曾几次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都因无法突破口供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办案民警在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充分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定案,马
建峰最终被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即间接证据定案。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和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往往是间接的,对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因此采用间接证据定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要求更高、更严。

本案的办案民警法律知识广、证据意识强,办案水平高,创造了劳教案件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首例,对实践办案也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一)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每一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案发后,通过事主及其同学的反映,案发现场除事主及其同学外,只有马建峰在现场看球,说明他到过现场,具有作案的可能,首先确定了嫌疑对象。

第二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录像能清晰地反映马建峰曾在案发前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而又在该电动自行车的前备箱中找到了事主韩碧波失窃的手机。

在马建峰被带到学校保安室后,在其坐过的沙发旁找到了一串钥匙,通过现场试开,证实该串钥匙是其所骑电动自行车的钥匙。

为进一步证实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办案民警同时也向马建峰的女朋友张某和原房东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了该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

(二)确定办案重点,确保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协调一致,形成结论一致的证明体系。

由于马建峰拒绝交待违法事实,办案民警通过层层推理,抽丝剥茧,使间接证据一环扣一环,环环紧扣,形成一个严密证据体系。

首先事主和其同学对现场嫌疑人的陈述一致,证明了嫌疑对象的排他性;监控录像中显示的嫌疑人马建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与隐藏赃物的电动自行车为同一辆车,体现了证据间的相互关联性;从马建峰坐过的沙发下找到电动自行车的钥匙及其女朋友张帅和原房东的证言证明了该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体现了证据的一致性和相互证明力。

所有的证据相互联系印证能够得出一致的结论:即马建峰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

(三)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每个证据的证明效力。

本案的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式,定案主要靠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明力,如有哪个证据程序不合法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效率被排除,从而破坏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案。

为此本案的办案民警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取证程序,确保案件中所有证据无任何程序瑕疵,能够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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