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定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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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马建峰盗窃案件点评
张剑
一、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2日19时,某派出所接****学校学生韩碧波报案称:“5月22日下午17时10分韩碧波和同学在学院西和足球场踢球时,把一部诺基亚N73手机放在足球场东侧一个球门框地上,后韩碧波离开去买水,5分钟后回来发现手机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韩碧波的同学表示现场只有一名戴眼镜、穿紫色条纹T恤的陌生男子(马建峰)在看球,韩碧波等人立即进行追赶,在球场外将嫌疑人马建峰找到,并将马建峰扭送至学校保安室,保安员对马建峰初步询问时,马建峰表示自己是坐公交车来学校看同学的,对到过现场、盗窃手机等情况坚决否认。后马建峰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学校保安队员通过查看学校进出口录像,发现马建峰是骑电动自行车来学校,随后民警与学校保安员找到马建峰所骑的电动车并在该车前备箱发现了韩碧波被盗的手机。保安员又在马建峰曾在保安室坐过的沙发旁找到一串钥匙,该串钥匙可以打开马建峰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受案后,办案民警多次对该嫌疑人马建峰进行询问,但该人始终态度嚣张,坚决不承认作案,甚至说“由你们去,反正我是不会说的。”经调查,该人曾几次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都因无法突破口供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办案民警在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充分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定案,马
建峰最终被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即间接证据定案。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和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往往是间接的,对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因此采用间接证据定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本案的办案民警法律知识广、证据意识强,办案水平高,创造了劳教案件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首例,对实践办案也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一)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每一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案发后,通过事主及其同学的反映,案发现场除事主及其同学外,只有马建峰在现场看球,说明他到过现场,具有作案的可能,首先确定了嫌疑对象。第二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录像能清晰地反映马建峰曾在案发前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而又在该电动自行车的前备箱中找到了事主韩碧波失窃的手机。在马建峰被带到学校保安室后,在其坐过的沙发旁找到了一串钥匙,通过现场试开,证实该串钥匙是其所骑电动自行车的钥匙。为进一步证实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办案民警同时也向马建峰的女朋友张某和原房东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了该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
(二)确定办案重点,确保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协调一致,形成结论一致的证明体系。由于马建峰拒绝交待违法事实,办案民警通过层层推理,抽丝剥茧,使间接证据一环扣一环,环环紧扣,形成一个严密证据体系。首先事主和其同学对现场嫌疑人的陈述一致,证明了嫌疑对象的排他性;监控录像中显示的嫌疑人马建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与隐藏赃物的电动自行车为同一辆车,体现了证据间的相互关联性;从马建峰坐过的沙发下找到电动自行车的钥匙及其女朋友张帅和原房东的证言证明了该电动自行车为马建峰所有,体现了证据的一致性和相互证明力。所有的证据相互联系印证能够得出一致的结论:即马建峰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
(三)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每个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案的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式,定案主要靠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明力,如有哪个证据程序不合法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效率被排除,从而破坏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案。为此本案的办案民警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取证程序,确保案件中所有证据无任何程序瑕疵,能够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