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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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案例传闻证据(3篇)

美国法律案例传闻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是指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其他人的陈述来证明某项事实的证据。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传闻证据的运用与限制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美国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传闻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限制。

二、案例背景案例名称:People v. Thomas(纽约州上诉法院,2010年)案情简介:本案中,被告人Thomas因涉嫌谋杀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提出了一份传闻证据,即目击者的证词。

该证词由目击者在案发后不久向警方所作的陈述,但由于目击者无法出庭作证,因此被控方作为传闻证据提交。

三、传闻证据的运用1. 传闻证据的定义与特点传闻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其他人的陈述来证明某项事实的证据。

传闻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陈述者未出庭:传闻证据的陈述者未能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其他人的陈述来证明事实。

(2)缺乏交叉询问:由于陈述者未出庭,因此法庭无法对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从而无法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

(3)存在可信度问题:传闻证据的可信度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其来源和陈述者的动机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 本案中传闻证据的运用在本案中,控方提出了一份传闻证据,即目击者的证词。

该证词由目击者在案发后不久向警方所作的陈述。

控方认为,该证词能够证明被告人Thomas实施了谋杀行为。

四、传闻证据的限制1.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如果传闻证据无法满足特定的例外条件,那么该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801至804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传闻证据的定义:传闻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其他人的陈述来证明某项事实的证据。

(2)排除规则:如果传闻证据无法满足特定的例外条件,那么该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证据法律规定较为完善。

本文将介绍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证据排除原则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证人证言:证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案件事实,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 物证: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3. 书证: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5. 科学鉴定: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6. 推定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规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规则:1. 充分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直接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

3. 自证其罪规则:禁止当事人利用自己的陈述、认罪等行为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5.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6. 传闻证据规则: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排除原则,以防止滥用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排除原则:1. 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2. 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3. 违反证据规则:违反证据规则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充分证据规则、直接证据规则等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4. 违反隐私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取得的证据,如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

2. 使用传来证据应遵循一般的证明规律。

3. 遵循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 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具体准确的规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查证某个传闻或传统观念的真实性时,需要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只留下不能否定假设的证据,以证实传闻或观念的真实性。

此规则的基本原理是,如果一个假设的证据可以是多种情况的产物,那么就不能凭它来证实假设的真实性。

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实际运用中,排除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排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重要事项:
1. 仔细了解传闻或传统观念的内容,明确证据的来源。

2. 考虑各种可能的证据来源,包括书籍、报纸、互联网、口头传说等。

3. 仔细阅读和分析所有相关的证据,排除所有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

4. 认真思考所有可能的解释和假设,以确保所有可能的解释都被考虑到。

5. 如果存在不确定因素,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获得更可靠和准确的证据。

通过遵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更好地确定传统观念或传说的真实性,避免因缺乏证据而陷入虚假的结论。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要及时发布,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2)传闻内容禁止包含辱骂、恐吓、诽谤、妨碍社会秩序等信息,一
经发现要立即删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3)传闻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可信度,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录音和视频等。

(4)传闻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经过充分审查和验证,不得出现
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5)对于证据中出现的个人信息要密切注意保密,绝不得在传闻中炫耀、随意曝光或侵害他人权利。

(6)传闻要注意言论文明,禁止出现暴力、政治、宗教等不良信息。

(7)对于发布不当传闻的用户,要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8)传闻发布者要对传闻内容负责,如果遭到诉讼,要及时向发布平
台提供证据协助应对。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其所调整的是证据能⼒的问题,也就是决定证据是否有资格被呈现在陪审团⾯前⽽接受控辩双⽅质证。

作为⼀项古⽼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盛时期。

经过了⼏百年的发展,到如今传闻证据规则已经成为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

何为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是该规则的核⼼。

美国学者Finner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传闻证据作出的定义是:传闻是⼀项庭外陈述,被⽤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

换句话说,传闻包括所有被⽤来证明主张事项之真实性的庭外陈述,除⾮它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关于例外的规定。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传闻证据的解释是:证⼈不是以⾃⼰对某项事实的亲⾝感知为基础,⽽是就⾃⼰从别⼈那⾥听说的事实所作出的陈述。

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作出的,⽽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

传闻证据包含以下特点: 第⼀,传闻证据是⼀项陈述。

其中陈述的形式并不限定在⼝头的陈述,书⾯陈述或者⼀个眼神⼀个动作等⾮语⾔⾏为都可以成为传闻证据。

因此,陈述的关键是含有主张内容。

传闻也仅仅使⽤具有主张性的陈述,是因为主张性陈述才具有交叉询问的可检验性。

例如,如果⼀个⼈看到交通事故的⼀刹那,喊道“我的上帝”,则没有理由担⼼这种证⾔存在证⾔缺陷,因为这⼀陈述并不是在主张上帝的存在。

第⼆,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获得的,并在法庭上被提出。

传闻证据的实质在于将两个不同的⼈以证⼈的⾝份置于法官⾯前:⼀个是假定的知情者、在法庭外作出陈述的证⼈,他在先前的某⼀时点上作出陈述,说某⼀事实曾经存在,该陈述被未经法官授权的另⼀个⼈听到;另⼀个是在法庭上宣誓作证的证⼈,他将在庭外听到的其他⼈的陈述提供到法庭。

第三,传闻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证据所包含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是为了其他的⽬⽽提出则可以作为证据使⽤。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一、概念:只有那些在正常推理过程中被视为能够证明某一争议 事实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为防止当事人将无关联的证据提交陪审团考虑,导致陪审团错 误地认定案件事实; 为了限定调查证据的范围。 二、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 根据相关性原则,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不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 (一般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 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 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 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三、证据关联性的限定 (一)品格证据 1、原则: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 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 2、例外: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有良好品格时,允许公诉方提出证明 该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 (二)类似行为 一次为盗,终身为贼么? 一般情况下类似行为是不具有关联性的 。 除非用于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 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其他目的。
证据法学
法政分院 梁美英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五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六节 意见证据规则 第七节 口供补强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一、概念: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 证据规则的形成与陪审团审判有重要关系 二、证据规则体系 (一)规范证据的证明能力OR证明力 1、规范证据能力: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2、规范证明力: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书证优先规则 (二)价值取向 1、保障实体真实: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自 白补强规则 2、维护正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 三、意义: (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二)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传闻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3篇)

传闻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未经证人亲自感知或直接观察到的证据。

传闻证据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传闻证据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以及排除传闻证据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就其未曾亲身感知或直接观察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证人就其未曾亲身感知或直接观察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 证人就其未曾亲身感知或直接观察到的其他证人所作的陈述;3. 证人就其未曾亲身感知或直接观察到的文件、资料等所作的陈述。

三、传闻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

”2.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

”2.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

”2.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排除传闻证据的意义(一)确保司法公正传闻证据的排除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由于传闻证据往往存在虚假、不真实的情况,若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 件中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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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精品课件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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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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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精通品课件十分不便的。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

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

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

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
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行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证据规则有许多种,在不同的国家侧重也有不同。

⽽在欧美国家中,有⼀种⽐较重要的证据规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但是,在中国这条规则依然适⽤吗?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证⾔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不愿作证、审判中⼤量使⽤书⾯证⾔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式,由于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部分基本未作改动,特别是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尚告阙如,因⽽,刑事审判不得不⾯对操作性规则缺乏的困境,举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程序都在⼀种相对⽆序中进⾏。

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证据过程,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因⽽在制定中国证据规则的时候,必须先从理论上研究英美证据规则的深刻内涵,解析其对程序运⾏的基本功能,才能结合中国诉讼制度改⾰的实际情况,为我所⽤。

诚然,在证据法⽴法的酝酿过程中,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个热点问题,在研究中,诸如“⾮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似乎已成⽼⽣常谈,但是对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的传闻证据规则,却鲜有⼈涉⾜,探讨也不够深⼊。

然⽽,该规则对于完善中国诉讼制度和改⾰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

相关刑法知识:证据规则的确⽴在中国刑诉制度中应当有⼀定的法律依据,如果某些做法被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在法理上⼜确能成⽴,也可以被确⽴为证据规则要求证据规则有法律依据,是因为是实⾏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也不承认法官的选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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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我国是否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目 录
CONTENTS
1
2 3
传)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 传闻,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理或者听证作证时 所作的,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 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 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证据提供用来证 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 英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 证据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 向法庭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 传闻证据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因: 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 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 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 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 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 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 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 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 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 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 证明价值也就越低。
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和第804条规定 了两类例外: 一类是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另一类是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一、不必亲自陈述的例外 陈述者可否亲自出庭作证无关紧要。(24种)
(1)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2)重要统计资料。(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 (3)宗教组织的记录。 (4)婚礼、洗礼和类似证明。 (5)家庭记录。 (6)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7)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8)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9)学术论文。 ……
(二)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 后起航。

(三)种类 1.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 陈述 2.他人在庭审时以证人身份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 事实


思考: 什么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有什么区别? 传来证据:是指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 实,经过复制,转述的原始证据经过派生 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二手或二手以 上的材料。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 了程序公正。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 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 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 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 的可信度。而传闻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 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 值的回答。同时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 人不出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侵犯了被 告反复询问的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 害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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