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为您推荐】天长市律师玉环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谯城区律师洞口县律师罗庄区律师贵池区律师龙华区律师证据是一种常见的证据的类型,但是在使用传闻证据的过程中是有一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
那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呢?传闻证据的构成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的构成包括什么?一般来说,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涉及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从下面的例子中,或许可以更直观地看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
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上个周末,邻居乙曾对我说,‘我昨天下午看见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
”邻居乙没有出庭。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传闻证据。
在这里,法庭上的证人是甲,原陈述人是乙,乙看到“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简称事实X)并对甲陈述,这是第一个环节,甲再把从乙那里听到的事实X在法庭上陈述,这是第二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以传闻证据的口头形式为例。
在阶段I,乙感知事实X,感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括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等,然后在乙的内心形成一个事实X的映像X’(必须承认任何人对事物的认识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阶段II中,乙向甲陈述了事实X’,于是甲对事实X有了间接的感知,这种感知只能是通过听觉(在乙的行为是带有意思表示的动作时,甲也依靠视觉),甲对事实X的感知管道远远没有乙丰富。
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作者:于洋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启示刑事诉讼一、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
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传闻证据在解决某些案件时的优越性,但仅仅凭借这一点就大范围的使用传闻证据也是缺乏理论基础的。
如何综合传闻证据的优缺点为今天的法治环境服务是两大法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
一个规则之所以能存在是有它的原因的,在民事案件中还原案件事实的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当然不如刑事案件所要求的那样,所以传闻证据运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是有其适用可能性的。
二、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
从各地的统计人数来看,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书面证言在法庭上使用的频率颇高,于是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规则,理由如下:1、我国在证据分类的理论中并无传闻证据的分类,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是传来证据。
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即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可能是传闻证据。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探究

真的发生, 对于事实二的提供者而言, 完全可以通过 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两种功能� 尽管这种定义在一定程 对其当庭质询的方式来检验其感知能力 ,记忆能力, 度上推动了亲身知情者在法庭上提供陈述, 但并不能 表达能力和陈述的可信性� 但对于事实三的提供者而 言, 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检验, 这种庭外陈述也 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允许传闻证据的存在就会出现司 法障碍, 既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同样也不能达 到实体公正的目标 �此外从法律逻辑学角度进行分 析, 某一命题为真的结论不能以相同内容的命题为前 提做出 � 论证者提出某一特定陈述的主张是否可以接
收稿日期: 2011-03-27 作者简介: 李慧 (19 7 8 -) , 女, 山西太原人,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级证据法学专业博士 研究生, 主要从事证据法 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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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环节是他人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记忆通过各种 述, 或者是口头的, 或者是书面的, 用于证明该陈述本 � � � 方式予以表达, 而该表达被出庭的证人所感知, 记忆, 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 �这种定义不论传闻式陈 或其表达被记录下来形成文书记录, 或其书面表达被 诉讼的对抗当事方所获取; 第三个环节是出庭的证人 在法庭之上提供出包含先前他人陈述的证言或诉讼 中对抗的当事方提供的他人先前的书面陈述� 而且在 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中会涉及到三类事实: 第一类事 实是亲身知情的陈述人所感知的对象即客观发生的 案件事实, 即事实一; 第二类是经过原始陈述者加工 处理后所形成的关于客观事实的认识,即事实二; 第 三类是法庭上证人对他人先前陈述的事实进行再次 的加工处理所形成的事实, 即事实三�由于证人在形 成事实三时, 远没有原始陈述者对事实一的感知渠道 那么丰富, 真实, 而且在这一感知过程中, 他会对事实 二所蕴涵的信息再次进行调整加工� 对于事实一是否 述的主体是何人, 也不论其具体如何形成的, 只要该 陈述是在法庭之外做出的就满足了成为传闻证据的 首要条件�这一观点也被大量的普通法判例所采纳, 同时也被某些国家的成文法所吸收, 例如美国的联邦 证据规则 () �这种界定可以避免主体角度所造 成的混乱, 同时通过法庭内外的不同区分, 既实现了 避免不可靠庭外陈述的功能, 同时也发挥出排斥庭外 陈述的证据资格的作用, 真正开始触及到了传闻证据 规则的实质 � 但是笔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所要确保实 现的证明手段是由对客观事实亲身知情者在法庭上 以口头言词的方式提供陈述并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 � 这种证明手段既有实体的内涵, 同时也含有程序的理 性, 因此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置就必须保证同时承载程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
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
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
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
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
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
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模式之研究

。高校 讲坛o
S IN E&T C O O F MA I CE C E HN L GYI OR TON N
20 0 8年
第3 4期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模式之研究
何 军兵 徐荣 根
(.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i 南昌 3 03 ;。 E ̄ i 30 1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 江西 南昌 30 0 ) 2 3 0 0
【 摘
式。
要】 我国证人 出庭 率低 , 有必要确立传 闻证据规则。英 美法 系的传闻证 据规则虽具有科 学性 , 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 实现诉讼 价
值 起 着 非 常 大 的 作 用 。 其 发 挥 作 用 需 要 其 赖 以 生存 的 土壤 存 在 。 我 国现 阶段 还缺 乏 这 些条 件 , 但 而 因而 需 要 确 立 适合 于 我 国 的传 闻证 据 规 则 模 【 关键 词 】 闻证 据 ; 人 ; 传 证 交叉 询 问 ; 审 制 度 陪 在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 , 人 不 出 庭 现 象 比较 普 遍 , 证 出庭 率 非 常 低 , 其 中 重要 原 因之 一 就是 我 国没 有 确 立 传 闻证 据 规 则 。 而 许 多 学 者 建 议 因
的 , 有接 受 过 专 业 法 律 教 育 , 具 备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 无 司 法 经 验 , 到 落 实 。实 现 交 叉 询 问 是 以 双 方 能 够 有 效行 使 辩 护 权 为 前 提 的 。但 我 没 不 更 他 们 只 能 依 据 自 己 的 良知 和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体 验 来 感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国 现 行 的 一些 诉 讼 制 度 和条 件 限制 了被 告 人 辩 护权 的行 使 。 我 国刑 在 辩 阅 会 自陈述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 知 证人 证 言 的 真 实 性 。 而 传 闻证 据 却 由 于其 事 诉 讼 中 , 护人 的 调查 收集 证 据 权 、 卷 权 、 见 权 等 等 重 要 权 利 都 感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根基

适 用 的排 除 规则 。如果 绝对 排 除传 闻证 据 , 仅会 不 造 成诉讼 拖 延 ,而且 也势 必妨 碍查 明事 实真 相 , 有 违 设 立传 闻证据 规则 的初 衷 , 因此 , 定 法 或 判 例 制 规定 了众多 的例外 情 况 , 许传 闻证 据作 为定 案证 允
据 使用 。
生 的 前 提 . 抗 式 审判 制 度 是 传 闻证 据 规 则得 以 确 立 、 展 的基 础 , 对 发 而传 闻证 据 本 身存 在 的缺 陷是 排 除 规 则 产 生 的 直接 原 因 。 如 英 美 学 者 普遍 认 为 , 响 和 决 定 传 闻 规 则 的 三 个 关键 因素 是 : 审 团 、 正 影 陪 宣誓 和对 抗 式 程 序 。 下 , 以
笔 者就 试 图从 几 个方 面 浅 谈 传 闻证 据规 则 的价 值 根 基 。
关键 词
传 闻证 据
传 闻证 据规 则 价 值 根 基
传 闻证据 fera vd n e 来 是一 个英 美 证 h asyeie c) 本 据法 特有 的概念 ,产生 于 当事入 主义 的诉讼 制 度 。 传 闻证 据规 则 , 称 反传 闻规 则 , 指 原则 上 排 斥 又 是 传 闻证据 作为认 定 犯罪 事实 根据 的证 据规则 。 闻 传 证据 指 的是 ” 以直 接感 知或 直接 体验 待 证事 实 的人 的陈述为 基本 内容 , 由其 他 人或 者采用 非直 接 表达 的方 式加 以叙 述 的供述证 据 ” 。 传 闻证 据 的定 义 应 当包 含 这 样 三 层 意 思 : 第 传 闻证据 的形 式可 以是 口头 的或 书 面 的陈述 , 也 可 以是 意 图表 示 某 主 张 的行 为 f 点 头 ,打手 如 势1无 意识 的行 为不 在此 列 。第 二 , 闻证 据 是在 , 传 法庭 上提 出法 庭外 的人 作 出 的意思表 示 , 原作 出意 思 者并没 有 出庭 。第 三 , 出传 闻证 据 的 目的是为 提 了证 明其 内容 为真 。 就是 认为 传 闻证据 首先 是一 这 项 “ 陈述 ” ,即 “ 用来证 明所述 事实 为真 的庭 外 陈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传闻证据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
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论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2 0 1 0年 “ 两高 三部 ” 发布了《 办理死 刑案件 证据 规定》 和《 排
“ 传 闻” 即为非 证人 在法庭上 作 出的或 者证人 在法 庭外 作出 的陈 除非 法证据 规 定》 。两个规 定的 出 台对 刑事案 件 , 尤其 是死 刑案
述 。传闻有 多种 形式 , 包括 口头 、 书面 、 行 为等 。通 说认 为, 某 项 件 的证据适 用方 法 、 证 据采纳程 序 作出 了较 为 细致 的规定 , 是对 证据 是否为传 闻证据 需要具备 以下几 个要件 : 一是 原陈述 的内容 旧《 刑诉 法》 在证 据规 定上 的改进 和完善 。其 中 , 《 排 除非法 证据
法庭 设立 了传 闻证据 规则 。该 规则 也是对 当事人 主义模 式下 对 调 了质 证在认 定传 闻证据 中的重要 性 , 即对经 质 证无法确 认的证 抗制 和质 证权 的保障 。 在对 抗制下 , 被 告人对 控方 提供 的证人 进 据予 以排除 ; 同时 , 排 除经法 院通知 未出庭 的证人 证言 , 成 为传闻 行交 叉询 问, 能够 有效地 保证 该证人 证言 的真 实性 和可靠 性, 若 证据 规 则的雏 形 。
一
、
传 闻证据 与传闻 证据 规则
( 一) 有 关传 闻证据 与传 闻证据规 则
我 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未采纳传闻证据规则, 但也未完全否
《 美国联 邦证 据规则 》 第8 0 1 条c 项对“ 传 闻” 有 一个 经典 定 认 。我 们从 立法 的具 体规 定能够看 出。 义, 即“ 由陈述人 在审判 或听证程 序 以外 作 出的、 作 为证 据证 明主 张 事 实真 实性 的陈述 。 ” 从字 义来 看 , “ 传” 为传来 , “ 闻” 为见 闻。
论传闻法则及其移植_由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观_陈泽君

法 学 视 野10INTELLIGENCE论传闻法则及其移植——由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观厦门大学法学院 陈泽君摘 要:传闻法则是英美刑事证据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规则,即证人于法庭外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它也伴随着一些例外而存在。
很多学者讨论传闻法则的移植问题,或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借鉴之处。
关键词:传闻法则 传闻的例外 移植一、传闻法则的内容传闻法则,亦称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即证人于审判外所为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
其中,“传闻”主要指转述目击证人的陈述,抑或是目击证人以书面、录音录影带等形式代替到庭陈述。
分析该定义可知,传闻法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若没有到庭那么他之前的陈述就没有证据的可采性。
做此规定的原因有三。
其一,传闻证据比较有误传的可能性。
记忆力、表达能力等因素对认证的影响十分明显,其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改变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书面等其他形式记录的陈述也有被篡改的危险,其正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其二,证人若不到庭,英美对抗式的诸多程序难以得到实践。
将证人传唤到庭后,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诘问,以当面询问对质的方式确认或是击破证人证言。
同时,法官、陪审团可以察言观色,来确定自己的对于证据的心证程度。
其三,被告人与证人对质权的要求。
以上前两点有利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有利于维护实体公正。
第三点则偏重于司法程序公正和人权保护。
传闻法则自确立起伴随着一些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传闻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然而,例外的标准是很严格的,必须通过可靠性与必要性的检验才得创设。
传闻法则本身相对稳定而例外却在变化,新的例外在判例中确定,故比较纷繁复杂。
现阶段,英美传闻法则例外主要有:值得信任之文件、定罪判决、某些状况下的先前证词、临终遗言、某些不利于己之陈述、因违法而失权等情况。
总之,传闻法则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早已根深蒂固,其作用显著,对证据、案件的影响很大。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提要| “准”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有组织犯罪之时空广域性、行业纵深性、强隐蔽性和反侦查性等特点难以收集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踞于重要地位之特殊性,采取“法官优位”之方式,在保证证言客观真实的条件下,实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言的有限度排除,从而扭转有组织犯罪案件书面证言之困局。
关键词| “准”传闻证据证人证言有组织犯罪中图分类号 | D920.0作者信息|蒋和平(1973-),男,重庆奉节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401120。
“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具有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具有口头、书面或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等三种形式;二是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提出传闻证据之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其形成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传闻证据因为经过了中间环节,裁判人员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其客观性难以得到完全验证,因而成为庭审中将其进行排除的主要动因。
即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称“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之一般性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在于确保案件事实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及宪法性权利等等,其产生与英美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就连对诉讼模式进行改造,不断向对抗制靠拢的日本也对传闻证据规则相当“青睐”。
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
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早就注意到传闻证据问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使用传闻证据的规则。
”欧陆国家虽没有明确“传闻证据规则”,但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制。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浅论直接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

浅论直接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重要规则,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
首先,直接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只能直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辩解和答辩中提供的证据,而不能对间接证据直接采信。
直接原则体现了被告人的权利,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认可,避免单凭间接证据而定案。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传闻或口头陈述不应作为直接证据被采信的原则。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法庭不会采信只是根据他人的传闻作出的证词或证据,因为传闻具有不可靠性和不可信度。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防止陪审团或法庭被不可靠的传闻引导。
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关联和互补的关系。
直接原则强调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认可和重视,要求法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是对间接证据和传闻的排除,避免陪审团或法庭以不可靠的传闻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直接原则的存在可以强化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保障被告人利益和审判公正。
此外,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也有一定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尽管直接原则要求法庭直接采信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但如果被告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或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辩解,法庭可能会考虑间接证据或传闻作为辅助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就会受到一定限制。
另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也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免自己受间接证据或传闻的影响。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激励被告人提供更充分和可靠的证据来辩解自己的罪行,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总结来说,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关联和互补的。
直接原则强调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认可和重视,传闻证据规则则是对间接证据和传闻的排除,避免不可靠的传闻成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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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传闻证据规则相关的刑事诉讼立法分析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三、刑事诉讼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框架构造
(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立足点
虽然传闻证据规则的形成源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对抗制”,但由于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交融,日本等带有明显大陆法系特点的诉讼制度也成功引进了该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浪潮下,排除传闻证据能够成为增强刑事庭审对抗性的砝码。更重要的是,明确传闻证据规则能够推动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在概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同时,《刑诉法》第187条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范围具体化,扩大了提出异议人员的范围,除公诉人外,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改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在诉讼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庭都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增加了证人出庭的机会。此外,该条对不出庭鉴定意见的绝对排除是传闻证据规则的最好体现。但该条的问题在于无论是证人出庭还是鉴定人出庭都设置了一定条件,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有异议”,而传闻证据规则的前提在于证人或鉴定人必须出庭。
(二)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改进与不足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补正。《司法解释》的第77、85条借鉴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特殊情况下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可以补正后予以采纳。虽然该规定可以增加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但却与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精神相悖,增加了书面审理的机会,相应地减少了言词审理。《司法解释》第78条第3款是排除性规定,是传闻证据规则更明确的体现,但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较低,且实践中证人很少到庭,大部分是依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所以该规定的适用仍存在困难。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为传闻证据规则在法律中的正式确立提供了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未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但也未完全否认。我们从立法的具体规定能够看出。
(一)“两个规定”中的雏形
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方法、证据采纳程序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是对旧《刑诉法》在证据规定上的改进和完善。其中,《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较为明确地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为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打下了基础。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其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第4条一方面要求证据须经当庭出示,包括证人证言,也就是说,传闻证据因系未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所以在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是有瑕疵的;另一方面,该条也肯定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成为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第15条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一大进步,不仅强调了质证在认定传闻证据中的重要性,即对经质证无法确认的证据予以排除;同时,排除经法院通知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成为传闻证据规则的雏形。
论文摘要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能够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面对面,推动诉讼程序正当性和诉讼结果公正性。本文针对现行刑事诉讼相关立法对传闻证据规则尚无明确规定的现状,对《刑诉法》相关条文的完善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 法律规范
一、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出现于英国,是为规制陪审团的行为而设定。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从早期的“知情陪审团”发展到“小陪审团”,“小陪审团”系由事先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与案件无关的普通民众组成。为防止这些不具备法律素养以及较强逻辑思维能力的陪审团成员,不受未经当庭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证据的影响,法庭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也是对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对抗制和质证权的保障。在对抗制下,被告人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能够有效地保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证人未出庭作证,则是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剥夺,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损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