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区县文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简称市广播电视局)。
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本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本市音像出版事业和音像市场、发放或撤销音像经营许可证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文化局。
3.将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设立旅游宾馆、饭店(闭路)有线电视站许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100瓦(不含100瓦)以下广播电视设备频率、频道规划的职能。
2.将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核准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来料加工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板复制音像制品,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本市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音像制品托运、邮寄、提取的职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03【摘要】<正>京政办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中央要求,经报中央编办备案,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负责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
不再保留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总页数】1页(P21-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标准》的通知[J],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J],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J],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气象局北京海关北京住房公积金 [J],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海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北京市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和《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等“1+3”公共文化政策文件,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已由市政府印发。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为规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鼓励统筹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多种方式提供文化设施。
第二条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京新出法[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京新出法〔2009〕3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1990年至2007年期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的17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
现予印发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版权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2: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3: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公布行政机关及区县信息公开电话号码
北京公布行政机关及区县信息公开电话号码(2008-5-4 8:46)5月1日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第一天。
昨天,北京市政务门户“首都之窗”上详细公布了60个市级行政机关以及18个区县信息公开受理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市民可在除节假日以外的各单位上班时间内申请办理信息公开等相关事宜。
这份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名录”中,包括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教委、市科委等60个市级行政机关;每个单位都详细列出了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受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其中朝阳区政府列出了三部受理电话以及三个受理地址。
部门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978888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共信息处 66415784市教委北京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6075007市科委北京市科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66514502 66511253市民委北京市民委办公室 65251740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 65246271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信访办 65245781市监察局北京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 83671199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7198129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信访办 58575780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 88549261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5281692 65280872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12333市国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 64409795市规划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88073536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办 63985375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厅 66055799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 63032255-6124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务业务受理大厅 68556066市农委北京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83979261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 85163010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82210798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83978213 83978212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受理室 83970800 83970801 83970802 市审计局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 63358027 63356789市政府外办北京市政府外办秘书处 65192708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 83560755市地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2366 88371655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办公室 826909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监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 84634194市环保局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12369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 85235062市农业局北京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室 82078439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85012254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64081102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 64032023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7243448市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室 83172086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 62012886市药品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83979811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服务大厅 65023616市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 85157067市政府侨办北京市政府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6001088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 83560715市信访办北京市信访办 65193753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65193008市民防局北京市民防局办公室 65192421 63089490市信息办北京市信息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978721 83978791市监狱局北京市监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 83580813市劳教局北京市劳教局办公室 83501853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65192581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6334511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7889106 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82690500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信息中心 65543165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408008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67221707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非紧急救助分中心 68300800市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68400858市地震局北京市地震局办公室 62614162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594781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8064305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文区行政服务大厅 67072979宣武区人民政府宣武区行政服务中心 83975790 83975021朝阳区人民政府朝阳区图书馆综合服务窗口 85993371朝阳区档案馆综合服务窗口 65094271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84681176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2553400丰台区人民政府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3656406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石景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68860607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头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845798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山区人民政府(档案馆) 89350328 81380877 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530219顺义区人民政府顺义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 81481130 昌平区人民政府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89741734大兴区人民政府大兴区档案馆 69241906平谷区人民政府平谷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961264怀柔区人民政府怀柔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69687717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69042701延庆县人民政府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69146200。
北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工公布
北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工公布(组图) 2009年05月19日01:57 新京报市长郭金龙北京9名副市长及1名秘书长本报讯昨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市长郭金龙领导全面工作。
与2008年4月发布的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相比,本次调整部分副市长分工有较大变化。
而今年机构改革中调整撤并、更名、新设机构已纳入副市长分管领域,如金融工作局由常务副市长吉林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副市长苟仲文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副市长丁向阳分管。
奥组委善后刘敬民负责去年奥运前,北京市副市长开始调整,原最年轻的副市长陆昊出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牛有成、赵凤桐分别任北京市委常委,不再担任副市长。
两位副部长即信息产业部原副部长苟仲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黄卫,被任命为北京市副市长。
在本次分工调整中,常务副市长吉林、副市长丁向阳、陈刚的负责范围变化不大,其中吉林仍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但新加入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减掉了原信访、法制等方面工作。
担任副市长时间最长的刘敬民曾负责筹办2008年北京奥运,今后仍负责与奥运有关的工作(奥组委善后工作),以及公安、安全、司法、体育、法制、信访方面工作。
首位院士副市长抓教育原由副市长程红分管的质量技术监督,调整后由苟仲文接管。
在信息产业部任职期间,苟仲文曾获得“所负责的领域有非常高的技术含量”评价,本次分工调整后,他还负责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
去年11月,黄卫成为北京市首位院士副市长。
本次分工调整中,黄卫接管了原赵凤桐分管的教育,以及原牛有成分管的环保等部门。
另一位新上任的副市长夏占义主要负责农村、农业、水务、园林绿化等方面。
市长郭金龙中共中央委员,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北京市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党组副书记。
●简历:曾任四川省忠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四川省委农研室副主任、省农经委副主任,四川省乐山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川省委常委、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书记,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党组副书记。
聂辰席主持召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
8. 聂辰席主持召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8月23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主持召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
聂辰席要求,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精心做好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宣传阐释,弘扬时代主旋律,唱响时代最强音。
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敢抓善管,努力维护广播电视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和风清气正良好生态;紧紧扭住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深入实施精品工程,努力保“高原”攀“高峰”;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向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国家外交总体布局,深化国际传播,着力讲好中国故事、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扎实有效的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努力开创广播电视工作新局面。
同时,要全面落实和加强党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抓党建、强队伍、增本领,为做好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聂辰席会见中国联通董事长王晓初一行近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会见中国联通董事长王晓初一行。
聂辰席表示,近年来中国联通积极探索,锐意改革,特别是去年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希望双方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深度合作,聚焦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精神需要: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主流舆论阵地,加强内容监管,进一步调控治理综艺娱乐、歌唱选拔、真人秀节目,坚决治理追星炒星、泛娱乐化和高价片酬问题;三是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技术合作,积极研发关键技术关键标准,努力推动关键设备国产化;四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业务融合,打通广电网络与互联网资源,促进荧屏声频与网络视听应用、广播电视终端与移动通讯终端互动融通,努力实现差异化发展。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018-2019-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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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源为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扶持经费(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经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奖励三部分构成。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第四条项目扶持经费用于北京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取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三种方式支持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补助主要针对亟需开展、难以有效市场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定向补助,每项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主要针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的以奖代补方式资金支持,每项金额不超过80万元。
贷款贴息是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单位为开展项目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申请银行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贷款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简称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是负责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北京市文化局。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北京市文化局承担的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2.对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2.强化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相关产业发展及中央在京广播电影电视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本市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北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邮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路政局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运输局
北京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京文演艺发〔2018〕277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文演艺发〔2018〕277号各区委宣传部、文化委员会、财政局:现将《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8日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按照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戏曲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农村地区实际和农民文化需求,结合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开展情况,制订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基层公益性演出开展情况,将戏曲进乡村工作纳入基层公益性演出配送体系范畴内统筹开展,采购更多优秀戏曲剧目进乡村演出,提高演出质量,丰富活动形式,扩大覆盖范围。
确保戏曲演出不低于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总量的30%,并根据工作开展逐步调整。
2019年实现戏曲进乡村制度化、常态化、普及化,力争实现每年每村不少于一场戏曲公益演出的工作目标。
通过戏曲进乡村,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总量,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一)时间安排各区根据本区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的整体安排和农民的观赏习惯,合理安排演出时间。
尽量安排在重要传统节日、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错开农忙和当地举办其他重大活动时段。
(二)开展范围我市涉农的13个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昌平区、大兴区、房山区、延庆区、门头沟区。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广播电视台,歌华传媒集团,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区融媒体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11月9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繁荣兴盛首都文化的意见》(2020年2月14日),推动北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北京新视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十四五”规划纲要,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聚焦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聚焦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首善标准,服务“五子”落地,不断优化北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布局,健全现代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业态和消费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消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全力打造北京新视听,努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视听产业中心。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守主流文化责任担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同时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请见附件。
除附件中明确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对其他以市文化局名义制发的,市文化局现有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61)文电字第544号1961-11-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失效2(64)文电字第457号1964-8-15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电影放映单位对外售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3(85)京文演字第477号1985-1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失效4(88)京文演字第116号1988-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营业演出(放映)场所售票管理的通知失效5(89)京文演字第290号1989-10-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6(90)京文法字第001号1990-2-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7(90)京文法字第002号1990-3-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8京文法[1991]1号1991-5-2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北京市电子游艺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细则》的通知废止9京文法[1991]3号1991-11-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0京文演[1991]27号1991-1-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制发文艺演出业务情况统计月报的通知失效11京文演[1991]142号1991-4-2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文化娱乐场所文明经营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失效12京文演[1991]221号1991-6-25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映出“少儿不宜”影片管理的通知失效13京文演[1991]271号1991-7-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废止14京文演[1993]141号1993-5-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收取计划外演出管理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15京文演[1993]442号1993-9-1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安排月报制度的通知失效16京文演[1993]500号1993-10-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艺机进行有奖游艺变相赌博活动的通知失效17京文研[1994]167号1994-5-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性收费的通知失效18京文法[1994]3号1994-12-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京文法[1995]1号1995-3-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0京文法[1995]4号1995-11-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在执行《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中对开办主体是“俱乐部”的规范性解释的通知失效21京文法[1995]5号1995-12-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实施歌舞厅声光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废止22京文演[1995]210号1995-4-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委托市、区(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电影放映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放映场所放映设备检测的通知废止23京文演[1995]243号1995-5-25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建立对电子游艺场所进行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失效241996年第1号1996-3-2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营业性游艺场所中安装、使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的通告废止25京文法[1996]1号1996-4-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实施歌舞厅声光行业标准检测的通知废止26京文法[1996]4号1996-9-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7京文法[1996]5号1996-12-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8京文法[1997]657号1997-10-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9京文法[1997]658号1997-10-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0京文法[1997]804号1997-12-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1京文市一[1997]141号1997-3-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新兴文化娱乐项目室内旱冰场(厅)实施管理的通知失效32京文法[1998]1号1998-2-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3京文市一[1998]75号1998-2-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停止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通知失效34京文市一[1998]348号1998-6-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电子游艺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35京文市一[1998]549号1998-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设置《北京市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的通知废止36京文市一[1998]550号1998-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歌舞娱乐场所音响灯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废止37京文市二[1998]497号1998-8-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废止38京文法[1999]11号1999-7-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9京文市一[2000]152号2000-3-2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废止40京文市[2000]415号2000-6-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废止41京文法[2001]3号2001-7-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42京文市[2001]79号2001-2-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检查力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通知废止43京文法[2002]8号2002-5-1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及相关受理文书的通知废止44京文法[2002]17号2002-12-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45京文法[2003]1号2003-2-1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设立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46京文法[2003]4号2003-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确定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废止47京文法[2003]5号2003-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48京文法[2004]7号2004-11-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9京文法[2004]8号2004-1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下发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0京文组[2004]445号2004-6-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演出场所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51京文法[2005]8号2005-7-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2京文法[2005]9号2005-8-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3京文法[2005]12号2005-9-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告废止54京文法[2005]13号2005-10-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5京文市[2005]70号2005-1-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废止56京文市[2005]90号2005-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57京文市[2005]1303号2005-12-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协会关于印发并使用《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者情况登记表》的通知失效58京文艺[2005]640号2005-7-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进行公益性演出进行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9京文社[2006]825号2006-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通知失效60京文社[2007]262号2007-3-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的通知(试行)失效61京文社[2007]1287号2007-12-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推荐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失效62京文基发[2008]129号2008-3-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露天景观剧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北京市文化局二○○九年六月八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8【实施日期】200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简称市版权局)牌子。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是负责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北京市文化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北京市文化局承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
2.原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管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对本市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本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
2.加强本市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3.加强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4.加强为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发展和中央在京新闻出版、著作权单位服务的职责。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京文研发〔2012〕46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文研发〔2012〕468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北京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北京精神”。
第二条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协调议事制度,发挥“政府引导、非遗项目单位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工作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强化统筹与协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落实。
第三条加大对非遗保护传承扶持的力度,进一步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
采取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补贴、政府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化运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探索设立相关基金,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给予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用于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届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宣发[2011]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12.12【实施日期】2011.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宣发〔2011〕75号)市文化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北京人艺、北京出版集团、北京演艺集团: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的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11年12月正式启动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
为规范评选工作,我们依据《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制定了《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评选办法》(附件1)、《实施细则》(附件2)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本《通知》下发后,各专项评委会办公室即向各有关单位转发评奖通知、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参评作品的申报工作。
作品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2.各专项评委会办公室于2012年1月13日前收齐参评作品,并将参评作品名单、专家库人员名单(简历)及专项评委会成员名单报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处)。
总评委会办公室将参评作品名单等在千龙新闻网公布。
3.2012年1月下旬-2012年2月中旬,各专项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工作。
4.2012年2月29日前,在总评委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各专项评委会办公室评出入选作品,完成评选情况报告,报总评委会审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开展第一批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开展第一批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京文公共发〔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开展第一批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6〕173号各区文化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等“1+3”文件要求,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启动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首都示范区)创建工作,带动全市公共文化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创建周期和数量每两年创建一批,每批不超过3个。
已参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的区可不参加首都示范区创建工作,但应按照《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继续加强本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二、创建标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三、创建主体以区政府为创建主体,推动实施。
四、申报时间2016年5月,启动第一批申报工作,7月31日申报截止,8月组织评审;2018年8月验收。
五、申报方式由区政府向市文化局报送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六、所需材料(一)区政府创建首都示范区申请书;(二)区政府关于创建首都示范区的自查报告(含目前指标与创建标准对比情况等);(三)本区创建首都示范区创建目标、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四)本区政府负责人汇报创建规划及工作安排(含PPT,15分钟以内)。
七、评审验收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成专家组,听取区负责人的汇报,并实地抽查,综合评议。
经专家组评审,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区获得创建首都示范区资格。
两年创建期满后,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授予首都示范区称号(具体内容请见创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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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京新出发字[1990]1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日期】1990.09.25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
《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新出发字[1990]149号1990年9月25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
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正确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高执法质量,保证行政执法
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区、县文化局和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依据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为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进行执法工作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中的首要环节,其任务是: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判断性质,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为处理违章事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1.行政执法检查,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检查前,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2.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违章情况,应当场指出,并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简称《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要填写清楚,写明检查人、被检查人(或单位),记录人、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地点、违章事实(情节、后果)。
并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