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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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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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企业管理论文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韩笑

中图分类号:R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008-05

1.引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在上海开启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1+7”行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续又逐步扩大到铁道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营改增”的推广还剩下一年的时间。为了更加有序的推进增值税扩围,在现阶段的改革中,地方政府仍然对新增的增值税全权掌控,短期内用以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扩围的逐步完成,地方收入势必也会越来越少,地方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财政或者行政性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对地方财政收入、产业经济及其结构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急需新的主体税种替补来解决这一问题。

2.“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收支现状

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归属于地方税种的固定收入,二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到了地方总体税收收入的32%,足以说明营业税在地方税种中的主体作用。2009至2013年间,营业税收入基本上是国内增值税份额的2-3倍,平均收入比重达到32%,

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中坚力量。营业税广泛涉及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是保障地方税税收入的主要税种。2013年增值税扩围后,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等行业被划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减税幅度达到1402亿元。”营改增”的完善必将使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主要税种,财力不能保障。以下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对比来说明。

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对比来看,从2004-2013年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持平,2004-2010年甚至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看,中央财政支出占比重在54%左右,逐年呈下降趋势,而地方财政支出逐年上涨,增幅达到25%,并且一直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013年的缺口达到了50729.18亿元。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使得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得以进一步控制,可以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另一方面,“营改增”也带来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等状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又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其分配的办法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按此方法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远低于被中央收走的那一部分。增值税扩围的范围越大,地方税收收入就会越少,直至营业税彻底退出地方税收体系,那么地方也会彻底失去地方主体税收入。这将会造成地方政府为履行行政职能的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收入收入的严重不匹配,从而滋生出一些各式各样的地方性行政收费或者更加依靠土地财政。

地方收入支出的不平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系统,特别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建立。在营业税逐步退出地方会体系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财力缺口将会放得更大,在此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培养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

3.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3.1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认原则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公用事务而得到的财力来源。它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对职能履行的基本需要,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税是地方政府征收及管理,并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各类税收总称。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七项原则来看,他认为收入变化不大、具有稳定性的税种应该划归到地方政府;对按生产要素进行课征,并且稳定性较好的税收应当划归更低级别的地方政府;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受益型税收及使用者收费适用于所有级次的政府。

具体来说,地方主体税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税基稳定有弹性,具有非流动性

地方主体税种的课税基础稳定而有弹性,一方面是指税收收入不会发生较大波

动,并具有一定的税收弹性,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适度增长。第二,税基的非流动性是指要保证不会因为征税行为而导致税基发生大规模的地区性转移。否则就可能引起税基在地区间由税收高地流向税收洼地,而不是按照经济效率的高低流动,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再一点,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定还不够完善,目前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由人大立法,因此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本地区的税率或者给以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

第二,税基宽,收入规模大

一般而言,主体税种必须是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主导的一种或几种税种的总称,也就是税基宽,税源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社会经济职能的需要。只有主体税种的税源丰富,地方财政收入才具有稳定性,满足地方刚性需求的支出需要。

第三,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各级地方的征税要按照他的支出来进行,税收应该与公共支出相对应。一方面,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承担税收,受益多少就缴纳多少税。另一方面,地方性受益产品受益范围窄,只涉及某一地区,不存在“溢出效应”,成本和收益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所以有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与地方征收的税收收入形成对应关系。比如,某一征税对象的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但由此给地方造成的损害或成本却是有地方政府来承担,就不符合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效率原则

地方税的划分必须要遵循效率原则,适度灵活,便于征管。比如,某税种的税基窄、税源分散、征税对象不集中,而导致其征管复杂,征收成本比较高。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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