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产品的交付和服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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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产品的交付和服务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工程产品交付及交付后服务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工程产品交付管理活动及交付后服务的管理活动。

2、依据的标准及条款

GB/T50430标准10.6,13.1,13.2,13.3条款,GB/T19001标准7.5.1条款,Q/SY1002.1-2007标准中5.5.3,5.6.3条款,GB/T28001-2001标准4.4.6,4.5.2条款和GB/T24001-2004标准中4.4.6,4.5.3条款以及《中环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62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40、41条。

3、职责

3.1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产品的交付和交付后服务活动的实施。

3.2.技术发展部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进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报送和归档管理工作。

3.3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工程产品的交付及移交前的防护和交付后的各项维修服务活动。

4程序内容

4.1工程及产品交付的管理

4.1.1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承担项目施工的项目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该项目的试运方案,报工程监理和发包方审批后,按批准后的方案安排试运活动。

4.1.2在试运前48小时,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或发包方,通知试运内容、时间、地点及设备的试运记录。工程监理和发包方相关负责人达到现场后,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试运,并记录试运的结果,将其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4.1.3当项目由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时,项目部要通知各相关施工单位及责任部门,组建试运的组织机构,由项目部牵头实施该项目的试运。

4.1.4对于试运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整改,直到合格为止。试运结束并合格后,试运结果由责任单位报工程监理和发包方签字确认。

4.1.5试运结束后,项目部要对该项目的各个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以便完整无损的向发包方移交。

4.1.6试运结束后,由项目部在15日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资料按照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办法编写,施工竣工表格采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中规定的表格或发包方、工程监理指定的表格,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竣工资料一般包括:

1).开工前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定位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等。2).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和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试验资料:包括涉及到该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涉及工程安全功能的测试和试验报告。

4).材料、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材质证明文件)

5).施工过程资料:设计变更;工程测量放线记录;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施工日志;“四新”技术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等。

5).必要时增补的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执业人员资格证明等。

6).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竣工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等。

4.1.7技术发展部要按照公司《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对竣工资料整理,报送和归档,各项目部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准时报送竣工资料并协助发包方报送相关部门。

4.1.8公司各产品生产单位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填写产品合格证、铭牌、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本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审批,在产品的交付中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用户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必要时还要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该产品安全功能的各项参数。

4.2服务;

4.2.1项目部要依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所施工项目的投产保运工作,对投产中发现的因施工原因产生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解决,非施工原因出现的问题,按照发包方要求协助发包方处理。

4.2.2工程及产品质量保修

1).项目部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资料时,应向发包方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其中保修的最低年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机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各采暖区和供冷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修保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2).当工程交工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项目部或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施工责任单位,到现场勘察分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处理,保修完成后,报发包方检查验收。

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项目部或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施工责任单位到现场进行抢修,抢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3. 对工程及产品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处理完成后,必须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形成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要组织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对一些典型的“低、老、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环保部要行文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参照《质量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4.2.4.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项目部在工程及产品交付后,要按照《管理自查与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质量回访,征求发包方意见并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5相关文件和记录;

《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活动自查与评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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