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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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根据《XXXX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XXXX《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范围内的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和XXXXXXXX明确规定由公司托管的企业(以下统称“相关企业”)。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部是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报、资金申领、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表申报等工作;相关企业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具体编报和执行工作;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第四条公司按照财政部、XXXX下达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用的方向与重点,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支出项目需要,下达公司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第五条相关企业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申请,申请包括资本性预算支出申请与费用性预算支出申请,具体内容如下:(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三)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四)资本性支出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五)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六)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七)XXXX、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在相关企业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审核、汇总编制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并按规定要求上报XXXX、抄报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20•【文号】财企[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0日财企[2007]304号)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不发部门、企业)(略)3.××××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4.××××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歹0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届)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5•【文号】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9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投资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激励约束原则
绩效管理应关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持续改进原则
财务指标
包括收入、利润、成本、现金流等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财务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制定评价计划、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收集评价数据、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核评价结果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工作。
监督职责
02
CHAPTER
收入预算
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编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预算。
支出预算
根据收入和支出的安排,编制现金流入和流出预算,确保企业资金流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现金流预算
根据企业资产和负债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预算,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预算
每年年初进行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编制时间。
预算编制完成后,需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审批要求
编制时间
03
CHAPTER
预算执行与调整
执行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
要求
严格按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
调整条件
在预算执行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将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以申请预算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为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第五条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及经国家批准的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

(二)《“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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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以及向中央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中央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中央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四条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其中:(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六条中央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中央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向中央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后,再次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投资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央企业。

第二十三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五章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

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六章决算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中央单位。

第三十一条中央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单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决算。

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
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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