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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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6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幼儿享受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
构建覆盖城乡、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客观性原则。
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保教工作的客观需求、公共财政实际投入、保教费收取标准以及各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幼儿生均经费基本补助标准。
稳定性原则。
确定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是保障幼儿园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二、补助资金计算办法
根据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补助,以上一年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数据为准。
三、补助项目与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补助项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
在公用经费补助基础上,幼儿园(全额拨款幼儿园除外)应从保教费中加大教师工资待遇支出,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2.补助对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集体办园、国有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经所在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已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集体办园、国有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仍收取捐资助学款、不按照公办园标准收费、有剩余学位而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不给予补助。
3.补助标准:集体办园、国有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每人每学年4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人每学年300元,力争逐年提高。
(二)幼儿园生均设备费补助。
1.补助项目:生均设备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等。
2.补助对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公办幼儿园以及经所在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已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公办幼儿园,仍收取捐资助学款、不按照公办园标准收费、有剩余学位而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不给予补助。
3.补助标准:集体办幼儿园每人每学年1000元、其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人每学年700元。
4.补助年限:3年。
四、资金来源与操作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在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
各区应根据财力加大相应投入,并制定本区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办法和标准。
(二)操作办法
1.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数据申报预算,编制分配使用方案。
2.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
五、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申报,监督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指导辖区幼儿园做好补助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幼儿园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并及时汇总报送市教育局。
各幼儿园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严格按开支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补助经费。
要以园为单位,定期张榜公布经费拨款及开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补助经费真正用到保育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
严禁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蓄意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的将直接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各幼儿园应按时按要求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