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规范且完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拆除后会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可通过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正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txt人永远不知道谁哪次不经意的跟你说了再见之后就真的再也不见了。
一分钟有多长?这要看你是蹲在厕所里面,还是等在厕所外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03月18日 15时57分 6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经济适用”“房地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机构: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1.初始登记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1.1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1.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住房保障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原件);(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五)地籍图(原件二份);(六)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
1.1.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2.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6日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各区规土局、各区建交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加强街道设计,促进交通有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予印发,并就实施《导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街道设计的重要意义(一)保障交通有序。
街道为人的步行、自行车的骑行、各种车辆的通行提供了基本空间。
加强街道的交通设计和运行管理,协调人、车、路的时空关系,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规范有序运行。
(二)促进绿色出行。
街道网络和设施对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通过设计更加便利、舒适、安全的街道,特别是重点提升轨道站点周边的“宜步性”,可以促进市民选择步行、公交与骑行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三)增强街区活力。
街道连接了工作、居住、学习、休闲等各类城市生活目的地,并串联广场、绿地、水岸等公共活动空间,为市民提供了生活与休闲场所。
安全、宜人和富有吸引力的空间能够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区生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带动沿线商业价值,激发城市活力。
(四)提升文化品质。
街道既是城市的记忆载体,也是体现城市文化的场所。
街道上传达的建筑风采和人文风情不仅延展着城市空间,也映射着城市的文化视野与内涵。
在未来全球城市竞争中,城市风貌与街道形象将成为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与吸引力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同时具有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到期清理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2年7月2日第二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修改内容如下:一、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的修改:1.将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分别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分级审批。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
5.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最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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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X〕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X年10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土资籍规〔201X〕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X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X年1月1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30•【字号】沪府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将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三)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的职责交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将全市性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及规划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岗位培训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严格土地资源管理,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房地资[2006]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671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最严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以“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为原则,以规划资源服务“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为目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不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一)类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市政工程、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军事、保密等特殊工程。
上海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规定(一)
上海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规定(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登 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
考核 合格者, 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
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登 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
其中,土 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 管理部门确认。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
未取得 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房屋土地勘测报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 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
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 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程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实施财产保全 等限制措施决定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 有关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登记册进行核对。
经核对,被实施 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地产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与房地 产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有关文件的登记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 地、 房屋拆迁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后, 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的当日予以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做好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本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撤村建居”后原集体土地未征收的除外。
第三条(登记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发证主体,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的日常管理。
区县规划土地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事务。
区县规划土地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编报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的函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编报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2〕502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编报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的函沪规划资源施〔2022〕5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管委会: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总规),有序实施《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和《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近期规划》),本市实施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管理,现启动2023年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编制工作应围绕“上海2035”总规及《近期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结合本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利用现状和潜力,科学合理、统筹联动编制2023年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和2023—2025年三年滚动计划,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时序,引导开发建设向重点地区集聚,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空间落地,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化水平,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持续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强化国土空间高质量利用,突出体现“储供联动、增减联动、增存联动”,落实计划跟着项目走的用地计划改革要求,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编制内容2023年国土资源利用计划包括土地准备计划(含土地储备计划和专项准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含出让计划、划拨计划)、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计划(含加快供应计划、批文撤销计划)、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计划(含减量化立项计划、验收计划、减量化指标使用计划)以及增量建设用地空间使用计划,共5项具体计划。
其中,9个涉农区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应对上述5项计划进行全面谋划、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及长兴岛、市化工区等其他特定区域国土资源利用计划,应包括土地准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计划,其他计划安排视情况编制。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5.预告登记6.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7.文件登记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其他文件登记8.附则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二)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文件登记颁发登记证明。
(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土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坐落(含房屋幢号、室号或者部位)、房屋编号;(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宗地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用途;(四)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房屋竣工日期;(五)房地产抵押权状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六)地役权状况,包括地役权人、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等;(七)预告登记状况;(八)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登记状况;(九)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十一)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状况;(十二)房地产登记日、登记受理日;(十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科规[2015]3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
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科规〔2015〕309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已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收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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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
技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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