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446号令:十五种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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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以下是常见的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1. 火灾风险:包括电气设备老化、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火灾。

2. 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失控、驾驶员疲劳、酒驾等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

3. 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包括建筑物外立面脱落、建筑物结构开裂等因素引起的建筑物安全隐患。

4. 高空坠落:包括高空作业时的身体不适、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引起的高空坠落。

5. 动力设备爆炸:包括锅炉、压缩机等设备爆炸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化学品泄漏:包括危险品运输途中、储存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老化等因素引起的化学品泄漏。

7. 气体中毒:包括工业、采矿、船舶等行业中因室内空气不流通、有毒气体泄漏等原因导致的气体中毒。

8. 电气事故:包括电器设备老化、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9.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

10. 爆炸物品存储:包括易燃易爆品储存不当、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引起的爆炸事故。

11. 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消防设备损坏、人员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火灾未能及时扑灭。

12. 用电安全隐患:包括电器老化、使用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13. 安全生产标准不合格:包括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14. 人为失误:包括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事故。

15. 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包括财产被盗、人身受伤等情况。

15项重大隐患

15项重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公布施行。

有关条文: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具体内容见(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46号令解释

446号令解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

以下是15条重大隐患的详细介绍。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一旦泄漏,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火灾隐患火灾是最常见的重大安全事故之一,主要原因包括电缆老化、用电设备过载、电线短路等。

三、辐射泄漏核辐射的泄漏可能由于设备损坏、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四、建筑坍塌建筑物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材料老化、结构疲劳等问题,导致发生坍塌事故。

五、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主要原因包括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

六、电力设备隐患电力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设备的故障,进而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七、矿井透水矿井透水是矿山生产中常见的隐患,可能导致矿山内的瓦斯燃烧或煤尘爆炸。

八、粉尘爆炸工业生产中的粉尘会在特定条件下爆炸,对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九、高空坠物在高楼大厦的建设或维修过程中,若措施不当,工具或材料可能会从高处坠落,危及路人安全。

十、贮罐爆炸工业领域中的贮罐常常储存着易燃易爆的物质,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开裂,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十一、高温作业高温环境下作业容易引发中暑、热射病等危害,特别是在夏季,要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十二、坑井坠落井下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失足掉入坑井,往往会遭受严重的伤害。

十三、塔吊倾倒在建筑工地上,塔吊是常见的机械设备,如果操作不当或出现故障,可能导致塔吊倾倒事故。

十四、化肥爆炸农田中使用的化肥中含有易燃物质和爆炸物质,不当存放和使用有可能引发爆炸。

十五、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

以上所述仅是当前安全工作中的一部分重大隐患,只有对其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消除,才能够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安监 总局85号令)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 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 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主 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 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九月三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 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安监总局85号令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抽采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 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446号令解释

446号令解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_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_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摘要】: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隐患分级管理

隐患分级管理

隐患分级管理隐患是指矿井工作场所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一、隐患分级1、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B级隐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需要矿级领导进行处理的较大隐患。

C级隐患: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各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能够进行处理的一般隐患。

2、按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灾、火灾及其它。

二、隐患治理、督办和验收1、矿长是隐患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2、A级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资金、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督办。

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自检合格后,及时向上级公司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矿长签署的验收意见。

3、B级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由安监站负责督办和验收销号。

4、C级隐患由隐患责任区域内各队组负责人负责立即整改,安监站负责督办和验收。

5、安监站负责各类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监督整改及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7、隐患整改程序包括:检查、收集筛选、整改通知、整改、效果评价五个环节,实行闭合回路式管理。

(1)隐患检查主要是指各级各类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发现所有作业场所的隐患。

如上级检查、集团公司检查、企业自查、基层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检查、跟班安检员汇报、员工举报等。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有效治理与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防线下移,防患于未然,特拟定该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的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与其它。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职责1、矿长对全矿范围内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承担督办。

2、分管矿长对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承担督办。

3、业务科室具体承担对本专业范围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安排、实施、三定、落实。

6、安全科承担事故隐患的闭合运行、落实、考核与责任追究。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时间由矿长牵头、各分管矿长及业务科室参加,安全科安排,于每月25日进行全矿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各跟班管理人员在跟班过程中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刻报告安全科,安全科予以通报,调度室安排进行整顿、整治。

四、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定治理1、安全科根据排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种类按专业将隐患三定表分别下发到各业务科室。

2、各业务科室根据所下发的隐患进行三定,安排责任人、整顿、整治措施及整顿、整治时间进行整顿、整治。

3、各业务科室将整顿、整治完毕的重大安全隐患每要及时反馈到安全科。

五、重大安全隐患的闭合整顿、整治1、安全科根据隐患三定表上各条隐患的三定整顿、整治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安排安全员,或业务科室人员携带隐患三定表到现场进行落实(且需有现场承担人签字),上井后将隐患三定表交回安监部闭合。

2、凡落实处理了的事故隐患视为整顿、整治完毕;凡无处理的隐患视为未按期整顿、整治。

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判定重大隐患的具体标准。

以下是对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解读:1.生产设备、工艺过程存在致死、致伤等重大风险,且防范措施不足或无防范措施;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或工艺过程存在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风险,并且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足或者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2.存在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重大缺陷,且未采取控制措施;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缺陷,但没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

3.重要安全管理职责缺失或失职,安全管理体系脱水化;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安全管理职责人员缺失或者失职,导致安全管理体系出现脱水化的情况。

4.重要岗位安全责任追查不到位;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对重要岗位的安全责任追查工作不到位,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制度,导致安全责任无法有效履行。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并拒不改正;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存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违法行为,而且拒绝改正这些违法行为。

6.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监控设施不合格;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控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累积较多,并影响范围广;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存在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广泛。

8.重大危险源审查不符合要求;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工作不符合相关要求,没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

9.安全生产设施未落实,存在安全风险;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落实,存在安全风险。

10.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仍在进行;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未能达到安全生产所需的条件,但仍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1.相关资质证书过期或无相关资质证书;解读:表示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已经过期或者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同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2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2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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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46号令颁布的15种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监控系统、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十五、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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