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公告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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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5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5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05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云国土资〔2016〕1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省级备案管理取消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为配合做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5〕47号)关于“下放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要求,从2016年8月1日起,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委托云南省土地学会受理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选取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

鉴于土地整治项目行业跨度大、专业性强、资金投入大等特点,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决算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调整,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技术服务内容应与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得无故提高或降低资质要求。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云自然资修复〔2021〕26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印发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一、送审报告提交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云国⼟资〔2012〕49号各州、市⼈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年三⽉⼆⼗⼆⽇《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第⼀条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云南省⼟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积在1平⽅公⾥(含1平⽅公⾥)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农建设占⽤坝区耕地的⽤地者,除按“占⼀补⼀,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范围执⾏。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地转⽤的省、州(市)⼈民政府同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时征收,列⼊⼟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公示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公示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公示项目建设过程中,生活设施及施工作业将会对土地造成压占和占用。

为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土地损毁面积,并在施工期结束后尽快恢复土地使用功能,保证该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本方案确定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为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筹措等提供依据。

通过复垦,把该建设项目占用的用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等规划,从而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利用率和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

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的、可行的土地复垦方案,为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用地土地复垦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中,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努力作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现用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目标。

同时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用地土地复垦提供依据。

项目区在土地复垦的同时,遵循“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

施工期禁止施工人员扩大破坏土地面积,尽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在路基填、挖施工过程中,要求文明施工、合理调配,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作业,禁止乱取土;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高填、深挖路段要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

取土场、施工场地的周边必须设置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复垦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施工建设与复垦工艺相结合;(2)土壤剥覆工程;(3)土地平整工程;(4)清理工程;(5)符合实际的农田水利工程;(6)道路工程;(7)生物化学工程。

植被建设以建立项目区人工生态系统为复垦目标,在工程复垦的基础上,土壤改良在植被建立的过程中同时进行,主要体现为人为辅助(如施肥),以提高土壤肥力,尽快恢复或提高原生产水平。

现为方案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公示,公开征求群众建议与意见,恳请大家献言献计,解决项目区农业生产中的主要问题,最大程度的恢复和改善土地利用状况,将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共同完善本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有关要求,将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了进一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特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本指南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方案编写提纲,第三部分术语与定义,第四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矿山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新申请持有变更以上情况请选择一种并打“√”编制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责联系电话审查申请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保证方案中所引数据的真实性,同意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后进行公示,承诺按批准后的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六、方案简介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三、矿区土地复垦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进度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二、建议附件:一、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预测评估图3.矿山地质分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区评估图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图5.主要工程布置剖面或典型(单体、单元)结构图6.矿山地形地质图7.矿山总平面布置图8. 矿山地下开拓纵投影图、横剖面图9. 矿山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横剖面图10.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1.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总图13.损毁单元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及相应预测纵横剖面图14.土地复垦规划总图15.复垦单元典型规划设计图16.土地复垦相关工程设计图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1总则1.1编制目的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

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

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2)通过生物工程化学措施的实施,把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恢复其原来生态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从而提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适当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3)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和确定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被损毁土地的类型和应复垦的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损毁范围、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规划其复垦标准、复垦时间和复垦后的利用类型;(4)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可行的复垦方案,并提出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5)落实法律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范围和责任,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工程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临时用地损毁前的数量和质量与土地复垦后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实现临时用地“恢复生态”的目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精神,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以申请登记方式依法办理探矿权新立手续。

其中,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新立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申请范围核查表在地勘基金立项论证前,由项目申请范围涉及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先核查并签署意见)4.探矿权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8.省财政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的文件(复印件)9.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0.交通位置图(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规划编制题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编制题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绿春县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张明良副组长:庄斌李英德施学金谭木昌成员:李仲刚陈永昌聂荣强孙绍有何灿孙建平吴智总编辑:何灿责任编辑:孙建平主编:张忠明编制人员:张忠明杨卫华刘传高目录一、总则 (1)二、矿产资源现状与开发利用形势 (1)(一)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1)(二)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 (2)(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3)(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6)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8)(一)指导思想 (8)(二)基本原则 (8)(三)规划目标 (9)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4)(一)工作部署 (14)(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14)(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14)(四)矿产资源勘查 (15)(五)勘查规划区块划分与探矿权设臵 (18)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1)(一)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21)(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21)(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结构调整 (27)(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28)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30)(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 (30)(二)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 (30)(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工程 (31)(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及示范区 (32)(五)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32)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5)八、附则 (39)附表目录附表1 截止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附表2 截止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区(床)矿产资源基本情况表附表3 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附表4 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附表5 截止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探矿权现状表附表6 截止2007年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采矿权现状表附表7 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附表8 云南省绿春县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分区表附表9 云南省绿春县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项目表附表10 云南省绿春县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附表11 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附表12 云南省绿春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附表13 云南省绿春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附表14:云南省绿春县矿业经济区规划表附表15 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附表16 云南省绿春县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附表17 云南省绿春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表附表18 云南省绿春县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附图附图1: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分布图附图2: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附图3: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图附图4: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图附图5: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分区图附图6: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图附图7: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主要附件1.2008~2015年绿春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写说明书2.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绿春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审查意见一、总则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二、申报材料要求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四、收费事项无五、办理结果用地预审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及各地上报情况,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清理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办理矿业权登记工作。

经2016年第28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以及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手续。

二、已有矿业权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国土资发[2008]28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

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通知》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通知》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2x]1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81号)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编制范围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没有承担主体的)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1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内容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编制方式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件。

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由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直接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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