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
经济与法
试 论 罚 金刑 的适 用
王有 林
(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2 09
【 摘 要】 罚金 刑是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附加 刑 之 一 , 司 法 实 践 中使 用频 率 最 高 的 附 加 刑 。修 订 之 后 的刑 法扩 大 了罚金 刑 的 适 是
用范 围, 并提 高了罚金 刑的惩罚力度 , 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 的需要 。但 司法实务 中存在 的应罚 不判 、 而不缴 、 判 数额失衡 等 问 题, 导致 了司法有失公正 、 法律判决有损法律权 威的后 果。就从罚金刑 的数额标 准, 罚金 的并罚 , 罚金刑 的执行 方法等方面有 关 问
罪 , 可 适 用 于 单位 犯罪 。 也
一
幅 度 , 补 了立 法 上 的 不足 , 其 它 罪 的 罚 金 该 如 何 适 用 , 亟 的数 额 幅 度
待立法机关尽快作 出司法解释, 以提高刑法的实际操作性。
二、 罚金 的并 罚
我 国 《 法》 于 罚 金 数 额 的 规 定 采 用 无 限 额 罚 金 制 与 有 刑 关 限额 罚 。金 制 并 用 的 方 式 : 1 无 限额 罚 金 制 规 定 在 总 则 中 , () 即 “ 处 罚 金 , 当 根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金 数 额 ”没 有 上 限 下 限 , 判 应 ,
若选 择罚金 , 则只能单独适用 , 种情 况一般只适用于 这 成 的直接损 失或者 间接损 失的程 度 。除此之外 , 也应包括犯 罪 择 适用 ,
的 目的 、 机 、 段 、 具 、 间 、 点 、 果 、 象 等 因 素 , 般 较 轻 的 犯 罪 , 动 手 工 时 地 后 对 一 比如 《 刑法 》 3 8条规 定 。 () 加 刑 , 将 罚 金 第 6 2附 即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一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知法犯法法律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
知法犯法法律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知法犯法:法律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他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由于其年龄的特殊性和心智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在法律适用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1.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刑事责任是法律领域对于个体行为责任的一种体现,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更显重要。
不同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差异。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岁,即未满16岁的人员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刑事责任的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和刑罚执行都应当尊重其未成年人的特点,并做出相应的保护,包括秉持少年犯罪的教育性与改造性的原则。
2. 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实施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高风险作业。
此外,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案件,法院将对未成年人受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确保其身心安全。
3.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除了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上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法独立作为合同主体进行民事交易。
然而,未成年人依然可以通过其监护人参与民事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中还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着特殊的保护,民事行为发生后,法院将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预防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力度至关重要。
未成年犯罪问题一方面需要家庭和学校的积极引导和教育,另一方面则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二 探讨刑事责任年龄
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假释上的从宽,很大程度
我 国是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但是以年龄 上体现 了我国教育为本的方针。由于立法的限制,未成年人与成
为标准来确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科学 ,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 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 ,而未成年犯罪一般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原因
不适宜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
()近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明显低龄化 ; ()作案的成年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一般都是 由父母抚 1 2
人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 . 一般都是小学文化 ; ( )女 眭未成年人 养 ,这就不会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极其严厉的财 3 犯罪人数持续上升 ; ()作案人员无业闲散人员为主 ; ()未 产刑 ,主要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性犯罪。“ 两大犯 4 5 而
而主要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家庭 的教育问题、学校对 刑 等刑 罚 。
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加以不力、社会不 良环境对青少年的
四、简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执行上
影响、未成年人 自身素质不高 ,认知能力低 ,抵御能力差,导致 虽然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 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具体方 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 良风气影响。 面还不够 完善 。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做明确规 1
社 会脚步 的不断更新发展 ,人 民的观念 又得 到了很大的变 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与其 回归社会。[ 所以 ,不应把剥夺政治权 4 】 化 ,各种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当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严重。 利的规定增加 到法律 中。 ( )不适宜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 2 具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 。未成年是国家的未来 ,
浅议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
浅议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摘要]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应当在刑事司法中得到特别保护。
应当通过前科消灭制度、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设置单独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来实现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前科消灭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理、心智发育尚不健全,缺乏社会阅历,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决定了未成年人在受到诱惑时,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的挽救下,易于矫治。
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正问题,不仅是我国刑事法理论中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个重要方面。
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使他们复归社会,不再成为反社会的势力。
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需要立法者、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
我们应当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定,使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有效矫治未成年犯的有效途径。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未收监的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的前科制度。
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均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职业准入限制,这些同样是刑事前科制度的表现。
前科制度实际上给复归社会的犯罪人贴上了标签。
这种“标签”,不仅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同样可以认为是社会对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对复归社会的犯罪人而言,这样的“标签”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的歧视,给他们的再社会化带来极大的困难。
一且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努力受阻或难以实现,其反社会的心理就会膨胀,极可能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相对于成年人,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自己违反刑事的法律行为无法同成年人达到同样的理解程度。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死刑辩论辩题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死刑辩论辩题正方,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也应该实行死刑。
首先,未成年人也有法律责任。
尽管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行为上可能不如成年人成熟,但是在犯罪行为上,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犯下了严重罪行,比如谋杀、强奸等,那么实行死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严肃惩罚,也是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公正回应。
其次,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如果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后只面临轻微的刑罚,那么可能会导致其他未成年人认为犯罪并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重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最后,实行死刑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一些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行可能极其严重,如果不对其实行死刑,那么他们有可能在未来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这类极端危险的未成年罪犯,实行死刑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安全。
反方,未成年人不应该实行死刑。
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行为尚未成熟。
根据心理学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也不如成年人。
因此,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能会忽视其心智上的不成熟,给予其过重的法律制裁。
其次,实行死刑可能剥夺未成年人的改过机会。
未成年人通常具有改过自新的潜力,他们可能在受到教育和社会帮助后改变自己的行为。
如果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就剥夺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并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最后,实行死刑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和道德困扰。
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也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质疑和谴责。
因此,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能会对社会和国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名人名句,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而不是严酷的。
”这句话提醒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到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可能违背了这一原则。
经典案例,在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未成年人犯下的谋杀罪不可判处死刑,这一裁定反映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的争议和讨论。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辩论辩题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
首先,未成年人也应该对其犯下的罪行负责。
年龄不应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如果未成年人犯下了严重罪行,那么他们也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其次,严格的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可以让其他未成年人知道犯罪是会受到严肃处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严格的刑罚也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正如著名的法国作家雨果所说,“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应该因为犯罪者的年龄而放弃对其的惩罚。
”。
反方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
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还不完全成熟,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可能没有清晰的认识。
因此,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帮助,而不是严厉的惩罚。
其次,严格的刑罚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其走上更加错误的道路。
另外,严格的刑罚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通过教育和改善社会环境,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放弃对他们的教育和帮助。
”。
经典案例:美国著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卢卡斯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卢卡斯在16岁时犯下了谋杀罪,被判处死刑。
然而,由于他当时的年龄和心理状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最终,卢卡斯的刑罚被减为无期徒刑。
这个案例显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谨慎对待,不能简单地套用成年人的刑罚标准。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应该注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地依靠严厉的刑罚来解决问题。
【最新】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使用程度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使用程度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
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
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
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
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
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
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
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
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
两者是相互影响的。
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
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
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
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
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
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
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分五部分预以阐述:(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上升%,20XX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XX年、20XX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1%、%,20XX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
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守法公民。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
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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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翠薇 :未成年人犯罪刑 罚研究
未成年人犯 罪刑罚研 究
殷 翠 薇
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 之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 成为全球 的严重社会问题, 在我国, 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 已成为当务之 急 。因此 ,研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特点 及发展趋势, 借鉴和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 丰富和 发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 的刑 罚, 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阶段特点 .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l周岁 4 以上 1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具体包括两种 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 4周岁不满l周岁的人, 6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 二是 己 满l 6周岁不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我 8 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呈现以下特点: 1. . 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看,犯罪年龄趋 向低 1 龄化,同时,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 1. . 从未成年人犯罪类 型看,新型犯罪增 多, 2 严重暴力犯罪 目益突 出,犯罪手段成年化, 能犯 智 罪增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集 团案件 中, 作案 前均有分工, 作案时互相配合 他们对社会 的一些新 型犯罪手法接受快, 并能熟练运用。 1. . 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看,团伙犯罪现 3 象严重, 甚至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目前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在末成年人犯罪团伙中。 首 领或者说组织者很多为成年人, 他们利用未成年人 所接受的的亚文化 以及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 轻 的规定, 组织或者逐渐渗透 到末成年人群体 中, 唆使他们去从事盗窃、 抢劫或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 2 .当前 国外针对 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罚手 段 的特点 惩治和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 离不开刑罚,对未 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 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 谴责与否定评价。二次世界大战 以来, 世界各国无 不结合本国国情。 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 特征的基础上, 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特殊的 对 保 护政 策,对 未成 年 人 的刑 罚手 段 予 以 调整 ,在处 理上有别于成年犯罪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刑罚从宽的主流政策 . . 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21 . . 1 不适用死刑 。18 . 9 5年第七届联合 国预 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的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辩论辩题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同样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对未成年人实行宽大的刑罚,将会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觉得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增加犯罪的风险。
其次,严格的刑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行为是不可取的,并且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严惩罪犯,是为了保护无辜者。
”这句话表明了对犯罪行为应当严格制裁的观点。
此外,经典案例也可以证明严格刑罚的必要性,比如美国少年犯凯文·韦尔斯案,他在1998年在科罗拉多州科林斯堡枪击案中杀害了两名同学和一名老师,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样的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下的严重罪行同样应当受到严厉的刑罚。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
首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责任意识尚未完全成熟,对他们实行严格的刑罚可能会导致他们的人生轨迹受到不可逆转的影响。
正如法国作家雨果所说,“对待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
”这句话表达了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更多关爱和教育的观点。
其次,严格的刑罚可能会加剧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使他们更加倔强和固执,从而增加再犯的可能性。
此外,严格的刑罚也可能剥夺未成年人的改过机会,使他们无法重新融入社会。
经典案例中,可以引用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洛姆巴多案例,他提出了“青少年脑”的概念,认为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尚未完成,因此在犯罪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实行严格的刑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应当兼顾惩罚和教育,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引导他们重新回到社会。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罚金刑问题的探讨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罚金刑问题的探讨【摘要】对未成年执行罚金刑也有违刑法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将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既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刑法原则;易科一、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制度的反思从理论上讲,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有其一定合理性、正当性,但任何制度的有效推行必须要有坚实的现实基础。
自由刑与生命刑的执行能力通常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国家不可能缺乏对犯罪人执行自由刑和生命刑的能力。
而罚金刑的刑罚内容是财产权利,和其他刑罚方法相比较,其现实性和普遍性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而未成年犯罪人缺乏经济能力的现状正是限制罚金刑功能发挥的关键性因素。
在立法上,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不合理、不科学;在具体执行上,又缺乏现实基础。
因此必然产生罚金运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一)对刑法原则的破坏1、对罪责自负原则的回避。
罪责自负原则要求“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罪犯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
然而,“罚金刑不像自由刑那样直接指向行为人的人格,而是指向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格无关的财产。
” [1]罚金刑其刑罚的效果很难限于集中在受刑者本人。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对自己犯罪行为不能承担这种财产性刑罚,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缴纳,导致刑法在处罚没有犯罪的人,而真正犯罪的人却消遥自在。
日本有刑法学者认为:“罚金可能是受刑者以外的人代为支付,因而刑罚将会失去对犯罪者处分的意义。
并且以剥夺一定金钱为内容的罚金刑,从其性质来说,哪里也没有保证受刑者以外的人不支付。
因为他人可能代受刑者支付,例如父母代孩子支付罚金。
”这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相左。
2、对罪刑相当原则的践踏。
罪刑相当也就是要求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与其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相均衡。
《2024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研究》范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刑法是保障社会公正与法治的重要工具,其中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这一条款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及犯罪类型。
三、理解与解读(一)年龄界定首先,该条款明确了犯罪人的年龄范围,即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二)犯罪类型及刑事责任其次,该条款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类型,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该条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对于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四、适用研究(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认知能力、行为动机、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保护等问题,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二是要准确区分犯罪类型和犯罪情节;三是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动机;四是要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保护。
五、结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承担的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罚金法条
未成年人罚金法条
《未成年人罚金法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罚金法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因违法行为需要缴纳罚金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年龄较小,对于违法行为缴纳罚金的方式和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在违法行为后需要缴纳罚金时,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罚金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缴纳,或者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共同承担。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罚金的减免和豁免情形,例如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无法缴纳罚金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豁免。
此外,未成年人罚金法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缴纳罚金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可能较为薄弱,所以在缴纳罚金时需要有相应的监护人或者法律代理人陪同参与,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罚金法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缴纳罚金的相关程序和方式,保障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未成年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茁壮成长,避免因违法行为而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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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
论文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
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
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1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①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
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
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
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
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②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
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
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
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③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和易科制度以谋求罚金刑在未成年人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2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急需完善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
为此,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2.1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之一,是财产刑中的轻刑。
是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刑法典都己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之一,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应克服适用罚金刑的思想障碍,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使罚金刑跻身子主刑的行列,并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
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后,将改变我国死刑和监禁刑为主要的刑罚的二元型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