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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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

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

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

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但罚金刑易科制度与其存在着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1)罪犯被科处的罚金本身属于刑罚,而不是钱款;(2)易科自由刑仅仅是为了保证刑罚的执行,而不是简单的赎买;(3)罚金与所易科的自由刑都属于刑事范畴,具有同质性。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是不同刑罚方法的转换,而不是从刑罚到非刑罚的赎买,更不是从罪到非罪的赎买。

二、我国罚金刑执行的现实背景

(一)北京朝阳区检察院罚金刑适用率统计

北京朝阳区检察院200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度检察院公诉案件中,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的有460人,适用率为97.3%;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适用率

98.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适用率为100%。其他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如抢劫罪、诈骗罪等法律规定可以或必须单处或并处罚金的,罚金刑的适用率都在98%以上。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依然是以并科为主,单独适用的极少。据统计数据显示,以盗窃案为例,有610人被判并处罚金,适用率为97.6%,被判单处罚金的仅有一例,适用率为0.4%。而其他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案件中,没有一例适用单处罚金的。

(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院关于罚金执行数据统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共判处罚金刑案件133件涉及212人,判处罚金1694400元,而实际执结案件却只有2件,执结人数3人,执结金额42000元;2009年共判处罚金刑案件164件涉及310人,判处罚金9604600元,实际执结案件只有9件,执结人数11人,执结金额62000元;2010年5月止共判处罚金刑案件46件,涉及71人,而实际执结案件为0件,执结人数0人,执结金额0元。另外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查的16个法院审结罚金刑案件的明细表以及广州中院、东莞市法院、成都中院等法院的罚金刑判处及执行情况明细表的数据综合显示: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的确十分困难,罚金刑执结率最高不超过45%。

(三)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浅析

面对当事人对罚金刑的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很多情况下也是无可奈何;如遇当事人家境确实比较困难,罚金的执行就如遇瓶颈,

刑罚的“空判”似乎便成理所当然。

综合分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条:首先,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法执行所判的超出其实际执行力范围的罚金数额;第二,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虽有经济基础,但出于主观恶意,不愿意执行罚金刑,抱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死缠烂打心态,通过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法院罚金刑的执行;第三,被判处罚金刑的当事人出于侥幸心态,隐瞒财产状况,期待罚金数额的减免,从而减少财产损失。

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所以在现实中,罚金执行难导致的罚金减免使用屡见不鲜。在此,笔者认为这对于保证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严肃与权威都无疑是一大障碍。所以,面对罚金执行不能的情况,应采取易科制度,改罚金刑为短期自由刑或是社区服务等。

可见,引入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对于解决现实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避免大比例出现的罚金刑“空判”现象,具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三、国外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实践分析

瑞典刑法典的第二十五章第8条第二款提到,对于不支付罚金的,可以根据《罚金执行法》的规定,将罚金转化为14天以上3

个月以下监禁,另有规定的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6条第5

款中的规定如下:在被判刑人恶意逃避支付罚金时,可以采取强制性工作、劳动改造或扣押与所处罚金数额相当的财产代替罚金。日本刑法典第18条: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当在一日以上两年以下

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不能缴清科料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在罚金刑在国际社会普遍推行的今天,各国为追求罚金刑的保证执行,采取了多种的执行方式:如实行日额罚金制,用无偿劳动代替罚金刑执行制,建立罚金刑和自由刑及其他措施(如义务劳动)的易科制度等等。

国外基于现实操作多年所得出的罚金刑执行问题,在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方面大步发展。我国罚金刑的大范围推行经验不足,在此可以充分借鉴外国实践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以运用。

四、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推进对于罚金易科制度的奠基作用

(一)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现状

如果从2003年中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开始计算,今年已经是它落地生根的第9个年头。从6个试点地区到覆盖全国,中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如果按照此前的统计,他们在矫正期间再犯率仅为0.2%,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在推进社区服务方面为罚金刑的易科举措奠定了实践基础。

根据笔者在参加社区矫正服务团工作中的了解,例如武汉市珞南路司法所,按照办法与街道办联合,为社矫对象在临近社区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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