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适用和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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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摘要: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其目的是用经济制裁的手段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

独立刑种。早在我国80年代刑法典虽规定了罚金刑,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比较落后,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罚金刑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快速,物质条件的极大改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显得越来越大,而修订后的《刑法》虽然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罪行,提高了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发展方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的影响,司法人员对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出现了一些重刑轻判,轻刑重判和滥用罚金刑的现象,由此使其功能优势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基于此,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法律问题,做如下探讨: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完善

一、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犯

罪的范围。当前,我国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罚金适用范围,主要是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而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有其缺憾之处。其缺憾之处主要表现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

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的条文设置较少;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则基本上就没有罚金刑的设置,且绝大多数都仅适用于故意犯罪。我们应当认识到,罚金刑制度的适用,不仅对贪利性犯罪具有较强的报应性和预防性,而且对较轻犯罪也具有充分的报应性和预防性。但是,当前存在的这种罚金刑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问题,一方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财产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性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适时对现实的罚金刑进行修改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所有以贪利为目的的刑事犯罪科以罚金刑,以更好地发挥出罚金刑的功能作用。

二、适应刑事犯罪改造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为了适应刑事犯罪改造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一是要加大单处罚金的适用。尤其在世界刑罚日益走向轻缓化的今天,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态度好的犯罪分子,实施单处罚金,一方面可以避免罪犯在狱中的交叉感染,使罪犯快速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对监狱投入的压力,真正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二是要确立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是指在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以自由刑替代罚金执行。我国新

《刑法》加大了罚金刑执行的力度,除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制度外,还增加了随时追缴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恰恰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即调动和鼓励犯罪人自觉的、想方设法的缴纳罚金的制度。所以,我国应当尽快确立易科自由刑制度,以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死结。在中国目前的制裁体系下,如果不建立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就不可改变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的局面。

三、适应刑罚平衡的需要,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确定有三种方式: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而我国罚金刑数额最大弊端是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而无最高限额的规定,由于没有限额,刑罚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数额失衡,导致罚金刑的数额不平衡。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同或相似危害程度的犯罪,罚金刑的数额应该大体相当,不同地区,不同犯罪人(包括经济状况相差悬殊的犯罪人),只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重大区别,其罚金数额也应该基本平衡,只有这样,才可以说其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事实上,这样的平衡并未达到,因而不利于全国的司法统一。

二是量刑失衡,导致罚金执行随意性。无限额罚金制是一种不确定的法定刑,有可能导致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判处过高的罚金,不能很好地对量刑起到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由此,不但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且还会增加社会的不

稳定因素。为真正做到罪行法定,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避免罚金数额的倚轻倚重和犯罪情节相同的案件罚金数额相差悬殊的现

象发生,应规定罚金的上限和下限,采用相对确定的罚金制;若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等类似可以用数量衡量的,最好采用倍比罚金制的方式。此外,罚金刑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适用罚金刑时不可能完全平等。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必然会导致由于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罪犯没有能力缴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或者因罚金过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丧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罚金的数额过少,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发挥不了罚金刑的作用。

综上所述:罚金刑在刑法轻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罚金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严重限制了罚金刑作用的发挥,使扩大罚金刑适用率的立法初衷难以真正的实现,在社会上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制度,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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