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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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抑制利欲型犯罪者再犯罪的能力和动机,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法律效应。

一、司法实践中裁量罚金刑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1997年修订,又经八次修正,不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立法机关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

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判的多执行的少,其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适用效果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

罚金刑与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两种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刑的执行较为顺畅,而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却存在种种误区。

一、审判环节存在有盲目性和随意性2008年9月18日2时,骈某、郭某、李某(均为农民)潜入一工厂机修车间,将65米备用电缆线剪成小段,剥取铜线,外运途中被查获,盗窃未遂。

赃物价值26325元。

某市一区法院2009年1月20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骈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李某未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在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看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三被告的主刑判决明显是作了减轻处罚,罚金数额高出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四倍。

这起看似很平常的并处罚金案件,在当时也谈不上违法失当,但从被告人的感受去品味,还是有点不太容易接受的味道。

被告人李某若能象骈某、郭某一样缴出50000元罚金,就不会情愿偿受一年半牢狱之苦。

不论在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后,他和他的家属会积极主动如数缴纳50000元的罚金吗?另有一被告人盗窃价值50余万元,法院判决并处罚金100万元。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论对法院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法律监督

论对法院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法律监督

口逯 其彦 宋文 婷
( 泽市人民检察院, 菏 山东 菏泽 24 0 ) 7 0 0
中立性 的要求 , 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
直接破坏 。
( 判 决、 二) 执行 随意性大 , 缺乏 统一
透 明标 准
罚金刑 的规 定大 多没有具 体金额 标
准, 伸缩性强 , 弹性大 。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 :判处 罚金 , “ 应当根据犯 罪情 节决定罚
金 数 额 。有 些 地 区 虽然 规 定 有 参考 指 数 , ’
但也定 的比较宽松 , 这种金额上 的伸 缩性
很 容 易造 成 法 院在 办 理 案 件 时 , 凭借 主观 判 断 、 意 甚 至滥 用 罚金 刑 。突 出表 现 为 随 部 分 被 告 人 犯 罪 情 节 相 似 主 刑 一 致 , 判 所 罚 金 刑 是 指 人 民法 院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犯 罪人 向 国 家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 罚 金 是一 种 附加 刑 , 可 以单 独 适 既 用 , 可 以附 加 适 用 。 主 要 适 用 于 经 济 性 也 犯 罪 或 贪利 性 犯 罪 , 时 也 适用 于 少 数 妨 同 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的犯 罪 。 国刑 法 从 有 利 我
部 判 决 数 的 4 % , 其 中 单 处 罚 金 13件 6 5
3 2人 ,并 处 罚 金 的 3 0 件 5 7 3 41 5 8人 , 占
依据 , 成为犯罪分子被 判处人身刑刑期长 短的一种前提条件 。这样一来 , 刑罚不但
不 能起 到 惩 罚 和 教 育 的 目的 , 且还 会 给 而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造 成“ 有钱 可 以 买刑 , 以 开脱 罪 责 ” 可 的不 良影 响 。 ( 执 行 流 于 形 式 , 行 难 问 题 突 四) 执 出 , 失 法律 尊 严 有 在 判 处 罚 金 的案 件 中 , 院 仅 依 据 法 法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我国处罚金的执行主体是一审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法规在审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情节,对当事人处相应的罚金。

罚金的处罚,在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对于不同的案情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不过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当中,刑诉法中对罚金的规定也是比较详细的。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罚金执行机关是谁?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

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

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

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

罚金刑制度

罚金刑制度

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承担主体
• 我国《刑法》第3l条规定了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属于单 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分担制,即单位承担财产刑、单位 成员承担自由刑。 • 我国《刑法》分则在对单位犯罪设定刑罚时,大多数 情况都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只设置了 罚金刑,但《刑法》分则在规定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 时,没有完全遵循这一原则。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理由: 理由: 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 1、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现行罚金刑的配置与适用均不适应未成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 属性。 属性。 惩罚性质体现为强迫犯罪人从其合法财产中无偿地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 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被剥夺金钱财产、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苦。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从现实层面来看, 2、从现实层面来看,罚金刑广泛适用于未成年人难以得到有效的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 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14至 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论罚金刑的法律监督

论罚金刑的法律监督

增强, 因此对罚金刑的法律监督工作已经成为我国 目 前检察工作开展的重点之一, 本文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修订后《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等相关法律及检察工作 实践, 对罚金刑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梳理与归纳, 并提 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 词 罚金 刑 适用 执行 法律监 督
作者 简 介: 崔巍 、 张 洪业 , 北京 市丰 台标 识码 : A
基于 上述优 点 , 我 国历 次刑法 的修 订过 程中 , 罚金刑 的 比例 意 见、 发 出检 察建 议 二 审抗 诉 、 再审抗 诉 、 对构 成犯罪 的司法 执 呈明 显增J J 【 l 的趋 势 , 目前 已覆盖我 国刑法 分则规定 的全部 罪名 的 法人 员依 法追 究其刑 事责 任等 。 近 百 分之 五十 。因此 , 如 何正 确 、 有 效地 开展对 罚金 刑的适 用与 执行 的全面法律 监 督, 对确保 我 国刑事司法 工作 的公平与 规范有 着 重 要意义 。 二、 对 罚金 刑开展 法律 监督 的依据 五、 对 罚金 刑开展 监督 的原 则
是我 国刑事司法 工作 的具体 构成 , 因此 检察 机关应 当依法对其 履
敢 于监 督 。 强化法 律监 督 、 维护公 平正 义是检 察工 作的根 本
行 法律 监督 职责 。 具体 来看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第 八 任 务 , 修 订后 的《 规则》 明确 了包 括罚 金刑在 内的财产 刑执行程序 条 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依法 对刑 事诉讼 实行 法律 监督 。 ” 修 订后 的 监 督部 门为监 所检 察部 门 以及 派驻 监狱 、 看守所 检察 室, 填补 了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称 《 规 则》 ) 第6 5 8条 财 产刑监 督长期 无具体 承办部 门的空 白, 为检 察工作创 新及开拓

对盗窃案判处罚金刑的法律监督

对盗窃案判处罚金刑的法律监督

定》 规 定 了罚 金 数 额 的确 定 原 则 ,关 于 审 理盗 窃 案件 《 具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具 体 规 定 了盗 窃 罪 中
罚金 数 额 的确 定 方法 。

本案 判 决存 在 的 问题
( ) 审判 决 未载 明 罚金 刑 适 用的 法律 依 据 一 一 1 漏 引用 《 法》 5 . 遗 刑 第 2条 的 规定 。一审 法 院仅 依 照 《 法 》 2 4条 、 2 刑 第 6 第 5条 第 1款 、 7 第 2条 之 规 定 ,
2遗漏 援 引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对 于罚 金 数 额 如 何 裁 . 量 、 金 缴纳 期 间 如 何规 定 , 律 依据 众 多 , 罚 法 不仅 有 《 刑 法》 5 第 2条 、 5 第 3条 的相 关 规 定 , 也有 其 他 的 司 法解
释 ,如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适 用 罚 金刑 若 干 问题 的规 关
被 告人 胡 清健 转 手将 电脑 卖 给寇 治 勇 被 告 人 胡清 健 、谭春 雨二 人 盗 窃一 案 , 由绍 兴 市公安 局 越 城 区分 局侦 查 终 结 . 于
2 1 年 6月 7日移 送 越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审 查起 诉 越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于 同月 1 00 1日以 被 告人 胡 清健 等 2人 犯 盗 窃 罪提 起 公 诉 。越 城 区人 民法 院 于 同月 2 1日作 出 (0 0 绍 21)
雨 缓 刑 , 处 罚 金 80 并 0 0元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的规 定 , 量 系 刑适 当 , 宜提 出抗 诉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 审法 院对 不 一 被告人谭春雨判处罚金 80 0 0元 , 系量 刑 畸 重 , 用 刑 适 罚 明显 不 当 , 当提 出抗 诉 。为 了便 于 分 析 , 文 先 分 应 下 析一 下 本 案判 决存 在 的问 题 。

论罚金刑的良性运作——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论罚金刑的良性运作——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路 堤 的稳 定 , 填 土 应 选 刖 内 磨 擦 角 较 人 其
能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发 挥 。 ④
二 、 实 现 罚 金 刑 良・ l 作 的 理 论 生运
基 础
关 的法 律 监 督 在 诸 多 方 面 还 存 存 薄 弱 环 ∞ , _, 其 } 检察 }督 对 刑 罚 的监 督 力度 和 方 I
刑 法 的 修 改 , 金 刑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中 罚 发 挥 出越 来 越 无 法 替代 的 作 用 , 是 大 量 但 统 训‘ 调 研 表 明 : 金 刑 的广 泛 适 用 与 罚 和 罚
金 刑 裁 量 规 则 的缺 失 , 行 乏 力 以及 由此 执
高等级公路中 已被广 泛地采用。 际施 实
刑 的判 决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 金 刑 的刑 罚 功 罚
桥 头 跳 车 产 生 的 原 I1上 要 是 路 丛 人 1,
缩 沉 降和 地 C 引 起 的 , 背 处 填 筑 内 降 台
摩 擦 角较 小 的 材 料 ,加 之 压 实 质 量 影 响 , 路基 压 缩 沉 降 量 一 较 大 , 保 证 台背 处 股 为
式 直 是 理论 界讨 论 的 热 点 , 也 是社 会 普
的透 水 性 材 料 , 碎 石 等 就 能 较 好 地 减 少 如 路 基 的压 缩 沉 降 , 另一 方 面 也 何 利 r 台 背 缝 隙 中渗 入 的 雨 水 沿 f 沟 或 泄 水 管 顺 利 T 排 出 路堤 外 。 台 背 后 填 筑 透 水 性 材 料 , 应 满 足 一 定 的 长度 、 度 和 高 度 要 求 , 通 一 宽 在 常情 况 卜, 背 填 料 顺 路 线 方 向长 度 顼 部 台 为 距 翼 墙 尾 端 小 ] 高加 2 m,底 部 趴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 的,人 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
是对人 民法院的全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
重及 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应及
时立 案 查 处 。
门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 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 、裁定 书确定 的罚金缴纳方式 、 缴纳时 间 、 缴纳数额 进行跟踪监督 , 随时与 人 民法院的执行部 门取得联系 , 了解执行情况 , 必要时可要求 人 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 , 如执行文件 的附本 、 缴纳罚金的收据
2 1 年第 2 期 00 6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ARCH GUI E CR E D
No2 2 0 .6. 01
S ra .0 eil No 1 0
浅谈我 国罚金刑制度 的完善
周仕彩
( 泰顺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泰顺 3 5 0 ) 25 0
2 . 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 的监督力度。在检察实 践中 , 监所检察部 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 而他
们在开展 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 的执行
作者简介 : 周仕彩( 92 ) 男, 18 一 , 浙江泰顺人 , 科员 , 从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 究。
都有的人身权利为内容的 自由刑和生命刑是不同的。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 向国家缴纳个人
所有 的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 。罚金具有 以下特征 :1 () 罚金是 人 民法院对犯 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f) 2按照我 国刑法罪责 自负 , 反对株连 的原则 , 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 ,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 属所 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 f)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的个人所有 的一定 3 数额的金 钱。 如果没有钱款 , 以对其 拥有 的合法财产采取查 可 封、 扣押 、 结 、 冻 变卖 、 拍卖措施 , 用变卖 、 卖的钱款 折抵罚 拍 金。( 罚金 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 4 ) 涉及的是刑罚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灾祸确 实 百困难的 。 可以酌情 减少或者免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罚 金会 佧 勾. 个重 要 一
除 。 ” 主要 适 用 于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的量 刑情 节予 以考虑 ,在 适用 刑及 n 它
序 罪 、与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有 联 系 的 一 砦 犯 由裁 量权 时往 往把被 告人 是否 交纳罚 金
5 条 、 5 条对 罚 金 刑 做 r较 为 原 则 的规 予 审 判 人 员 过 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又 给 其 2 第 : ;
定 :判 处 罚金 , 当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营造 一个 谋取 私利 的温床 .使权 钱叟 “ 应
的 题
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限内一次 易 现象 自然 而生 ,再加上 这些 交易邢 是 “ 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 。 强制缴纳 。 在法 律规定 中的 “ 阳光操作” ,所 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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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 是法定附刑一是 指民院处罪子。 金刑规的加之国 人 判犯分向家


最 容 易 滋 生 与 产 生 的 腐 败 现 象 。 当 前 我
缴纳一定数额金 钱的刑罚方法 。 刑法》 《 第 国审判 人员 的素 质参差 小齐 ,立法 上赋

有 无缴纳罚金而 判处刑期不 同的人膏刑 , 有 的 则 是 因 为 一 人 缴 纳 了 罚 金 。 而 麒 他
、Hale Waihona Puke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
I罚 金 数 额 规 定 无 统 一 标 准 ,确 定 人 也 随 之 受 益 。 这 样 一 来 ,刑 罚 不 但 不 .
数 额 的 依 据 不 明 确 。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由 能 起 到 惩 罚 和 教 育 的 目的 。 而 且还 会 给 于 罚 金 伸 缩 性 很 强 ,弹 性 很 大 。而 每 个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造 成 用 钱 就 能 审 判 人 员 的认 识 、 观 点 、 角 度 不 同 。必 “ ”刑 ,有 钱 者 就 可 以犯 罪 不 会 被 处

刑事案件罚金法律意见书(3篇)

刑事案件罚金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在我国刑法中被广泛运用。

罚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剥夺其非法所得,同时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本意见书旨在对刑事案件中罚金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以期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罚金提供参考。

二、罚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足以弥补其犯罪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罚金的目的等因素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罚金数额较大的,经判决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分期缴纳。

三、罚金适用原则1. 依法适用原则:罚金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罚金适用范围。

2. 公正原则:罚金的适用应当公正,不得因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影响罚金的适用。

3. 必要性原则:罚金的适用应当具有必要性,即罚金能够达到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4. 合理性原则:罚金的数额应当合理,既要能够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又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罚金适用范围罚金适用于以下犯罪: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2.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

5.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

从法律角度看李铁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看李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体育领域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不乏一些违法案件。

李铁案件作为其中一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铁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李铁,前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队长,曾担任中超联赛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主教练。

2019年,李铁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2020年,李铁被开除出国家队,并最终被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解约。

三、案件性质1.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主教练期间,涉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滥用职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案件分析1.法律适用问题(1)受贿罪: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铁进行定罪量刑。

(2)滥用职权罪: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铁进行定罪量刑。

2.证据问题(1)证据收集:在李铁案件中,有关部门应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保护,防止其受到威胁或干扰。

(2)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

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3.法律责任问题(1)刑事责任:李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作者:张彦翀焦晓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在适用过程中,关于罚金对象、数额、执行等仍存在问题。

建议从立法层面、实践运用、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情况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张彦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焦晓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07-02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不断扩大,并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交纳方式,有利于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

但在罚金的对象、数额、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改善。

一、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近三年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已判决刑事案件1361件,判决罪犯2099人,其中适用罚金刑909件1462人,罚金刑的适用率为66.8%。

在适用罚金刑案件中,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101件171人,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侵财型案件为613件985人;判处罚金2000元以下的263件448人、罚金额在2000至4000元之间的151件208人、罚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495件806人;被告人中本地人816人,未成年人62人。

通过对以上数据统计,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适用罚金刑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罚金刑适用以并罚为主,极少单独适用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相对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且规定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

但从我院审查判决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

2010年以来,法院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处了罚金,占案件数的64.3%,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仅占案件数的2.5%。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袁再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之一,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适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对刑罚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缺乏监督,导致罚金刑实施的效果欠佳。

本文主要对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以更好发挥出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问题作者简介:袁再亮,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处结果中,宣判罪犯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处罚金额的刑罚种类,其既可以规定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宗旨是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应该说,罚金刑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罚金与罚款方面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容易将“罚金”理解为“罚款”,其实不然,罚金与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罚金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犯罪对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附加刑。

而罚款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称为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称为行政罚款。

然而,罚金和罚款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行为,因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会将犯罪对象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再判处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据 犯罪 和犯 罪人 的 不 同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最 有 利 于犯 罪 有 人 改造 的刑种,只能一律并处罚金 , 既不能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种种 弊端 ,又限制了罚金刑各种优 点的发挥 ,必将 大量 浪 费 我 国 有 限 的 司 法 资源 。 有 些 犯 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明 显不 具 且 备 罚金 刑执 行 的 可 能 性 ,不 适 宜 判 处 罚金 刑 ,法 官 也 没有 选 择 的余 地 , 只 能 依法 判 处 ,造 成 “ 空判 ” 。 ( ) 罚金 随 时追 缴 制 的规 定 弊 大 于 利 四 1有违刑罚及 时性原则 。 . 随时追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期 限 的 限制 ,使 犯罪 与刑 罚执 行 的 时 间 间 隔较 长 ,会 引起 群 众 的反感 以及 对犯罪人 的 同情 ,而起 不到刑 罚一 般预防 的效 果 ,这 与刑 罚及 时性 原则 也是 相 悖 的 。 2 使 刑罚执行 监督无从 入手 。对 罚金刑 的执 行实行监 . 督 ,首先 是监 督执 行机 关有 无按 期依 照判 决金额执行 , 次 其 是 监督 其 执 行 过 程 是 否 合 法 , 后 是监 督其 是否 按期 执 行 终 最 结 。然 而 ,实 践 中法 院 对 罚 金 刑 判 决 往 往 以各 种 原 因 “ 中止 执行 ” ,刑 法 上 又 规 定 其 可 以 随 时追 缴 ,这 意味 着 罚金 刑 的 执行无期 限约束 , 那么作 为刑 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实 际上是没有任 何法律 依据对 法 院的上述做法进行 执行督 促和纠正违法 的,执行监督也就无从下手 了。 ( )对未执行完罚金刑 的罪犯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 五 从刑 事立法规 定来看 ,如 罪犯在押 时罚金刑未执 行完 毕 ,在其监禁刑执行完毕后将继续存在 。因此 ,凡是没有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完 罚 金 又 未 被 依 法 减 免 罚 金 的 人 员 仍 应 视 为 罪 犯 。。 在 日常 生 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仅 认 为 被 判 监 禁 刑 并 正 但 在 被 执 行 的 对 象 是 罪 犯 的 认 识 普 遍 存 在 。 期 以来 ,司法 机 长 关也…直使用 “ 五种 人 ” 的 概 念 ,客 观 上 将 虽 非 在 押 但 有 罚金刑 的对象排除在外 。 再加 上 目前尚无对该类罪犯进行监 管规制 的相关法律规定 , 使得 该类罪犯 的日常活动与普通公 民无 异 。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王景亮【摘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交罚金”问题,认为其仅是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预交罚金”的性质实际上是罚金刑执行的保证金,与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此种变通不能突破现有的刑法框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也不应拒绝作为罚金刑法律依据的刑法第52条、第53条等条款的适用.【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1)002【总页数】3页(P77-79)【关键词】罚金;预交罚金;法律适用【作者】王景亮【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一、问题的提出先从两个实际案例引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案例1.罪犯王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已缴纳)。

但在该判决书中并未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1]之规定,而仅引用了刑法第72条第1款和刑法第73条的规定。

关于上述判例是否应当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罚金已缴纳”的缓刑犯不必再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

理由是,上述规定系针对有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而设立的,现本案被告人罚金已缴纳,该附加刑已执行完毕,故不需引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

理由是,刑法的上述规定是对被判处罚金刑的缓刑犯执行附加刑的法律依据所在,不管实际上被告人是否已经缴纳罚金,都应当有执行附加刑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判决书中不引用上述规定,那么就是漏用法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2. 罪犯殷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但在该判决书中并未引用刑法第52条、第53条[2]之规定。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罚金刑的执行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化。

目前,罚金刑的执行过程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因此,应当明确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行效果的真实可信。

其次,罚金刑的用途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罚金刑作为一种经济性刑罚,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当前罚金刑的使用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衡量。

因此,应当深入研究罚金刑的社会效果,明确罚金刑的应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其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此外,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和科学。

目前,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的数额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虚高现象。

为了避免罚金刑过高或过低对罪犯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科学的考量和规定。

可以参照国际先进刑法制度,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定量化的规定,确保罚金刑的数额公平合理,符合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

此外,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应当更加灵活和便利。

目前,罚金刑一般要求罪犯以一次性缴纳的方式完成,不符合一些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现实情况。

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期缴纳、抵扣奖励或者公益劳动等方式,让罪犯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最后,罚金刑的用途和资金使用应当更加透明和合法。

罚金刑征缴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公共利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金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并促进罪犯的复员和再就业。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规范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和标准,明确罚金刑的用途和限制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罚金刑数额,灵活便利罚金刑的缴纳方式,确保罚金刑的使用和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法,可以使罚金刑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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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某些罪名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因此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有权实施监督,对于罚金刑适用失当的判决应当合理抗诉。

但笔者认为对罚金刑实施法律监督时,更应当考虑罚金刑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和罚金刑的立法趋势。

以下笔者就个案的评析来分析该案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合理。

一、基本案情
1、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在某市区乐购超市,以购买电脑为由,采用要求看报价单而将销售员段某支开的手段,窃得价值4313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后胡某将电脑藏于乐购超市仓库他处,并于数日后将电脑窃离乐购超市。

2、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谭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胡某从乐购超市电脑专柜盗窃1台电脑给被告人谭某。

同日,被告人胡某用事先获取的钥匙打开专柜内的1台联想电脑锁。

4月21日,被告人胡某将上述价值4125元的联想电脑1台从乐购超市电脑专柜窃走,并交给被告人谭某。

后因电脑没有电池并有密码锁住,被告人谭某将电脑退还给胡某,被告人胡某转手将电脑卖给寇某。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谭某被判处的附加刑罚金八千元,是否属于量刑畸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胡某判处罚金一千元,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谭某判处罚金八千元,就罚金刑而言,罪责刑不相适应。

故一审法院对谭某判处罚金八千元,系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刑法对盗窃罪判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一审法院判处谭某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系量刑适当,不宜提出抗诉。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谭某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不宜抗诉。

理由如下:
(一)对谭某所处罚金罚并无不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可见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而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但是在判决罚金时,既要考虑犯罪人现有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其将来的职业状况与其他情况。

因此,判处罚金时不能仅仅考虑犯罪情节,而应综合全案考量。

进而刑法分
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2)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

(3)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此即浮动刑。

结合本案来看:
首先,根据本案谭某的犯罪情节,就其个人的量刑来看,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8000元符合我国《刑法》264条对盗窃罪量刑的规定,并无不当。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量刑时罚金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罚金8000元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的要求。

其次,结合两被告人的量刑来综合考量,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胡某盗窃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8438元;被告人谭某伙同胡某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125元。

在胡某、谭某共同作案的第二节事实中,谭某事先参与了合谋,事中予以接应,作用相对较小。

且被告人谭某并未实际获取利益。

可见,本案中谭某的犯罪情节明显轻于胡某。

那么在量刑时,作为附加刑的罚金数额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应该一一对应或者说罚金刑与一定期间的自由刑是否形成比值关系呢?笔者认为,对《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不能僵硬的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的是主刑和附加刑的组合。

主刑刑罚量与附加刑的刑罚量的变化都体现刑罚的轻重,体现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
性的判断,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

衡量刑罚适当与否应当将主刑和附加刑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而不能隔离地将主刑和附加刑分开加以判断。

对于本案谭某的罚金刑适当与否应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后,将法院对其所判的主刑和罚金刑结合起来整体考虑。

世界各国刑法典普遍用自由刑高低来衡量绝大多数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程度的。

一审法院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谭某判处缓刑正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说明了胡某的犯罪情节明显重于谭某。

故在判断量刑合理与否时不能单独就罚金作比较,而应刑罚结合、主附结合来考虑。

在主刑同等量刑的条件下,对附加刑的量刑可作一定的比较,但对于主刑属不同种类型的,对附加刑的量刑并不具有可比性。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将附加刑罚金单独作为考量对本案被告人
量刑是否适当的依据有失偏颇。

根据《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谭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这与《刑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并无逻辑矛盾。

一审法院在并科罚金时,首先确定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由此确定刑罚总量,再由自由刑与罚金刑分担来确定的,故一审法院对谭某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

(二)对谭某所处罚金刑实施法律监督刑法依据不足
第一,我国《刑法》并无罚金刑与一定期间的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的规定。

刑法总则五十二条对此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判处罚金应
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里的罚金应理解为单处罚金。

而刑法分则只对上述三种罚金类型在各罪名中作了规定,也并无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的一一对应的规定。

第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恰恰体现了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罚金刑与一定期间的自由刑并未形成比值关系。

如金融票据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包括三档:一般情节档,主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刑为2万元至20万元罚金;加重犯档,主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刑为5万元至50万元罚金;特别加重犯档,主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刑为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加重犯档和特别加重犯档的附加刑是相同的,但特别加重犯的犯罪情节肯定重于加重犯档的犯罪情节,说明该条法律规定体现了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从立法趋势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我国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文明化的总体方向迈进,并要求刑罚运用方式方法灵活,以利于对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目前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仅作为附加刑的地位,与其所要发挥的功能不相协调。

①结合各国立法,在对罚金刑的立法建议中,提出了明确罚金刑与自由刑的联系制度,使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折抵透明化、合法化。

这样给法官审判案件,在罚、刑之间综合平衡提供了依据,在判案时,可以根据犯罪人交纳罚金的额度和态度,对自由刑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从轻。

从国外的立法倾向上来看,体现了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换算价值,故在
立法上要求设立罚金刑执行的易科制度。


综上,对被告人谭某这种贪利型犯罪的量刑,采用缓刑和数额相对较多的罚金刑相结合来处罚,不但罪刑相适应,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本质,也是与将来的立法趋势不相违背的。

注释:
①高铭喧孙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法学论坛》2009第2期。

②李增玉《论罚金刑的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第12期。

参考文献:
[1]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2]甘雨沛等.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92.
[3]邵维国.罚金刑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18-229.作者简介:朱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1979年12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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