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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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改革,规范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组织的中介作用,促进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系指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开展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业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凡在我省从事城市规划报建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应委托具有省建设认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
市、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必须取得湖北省建设厅核发的《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市场。
第六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定条件:
1)固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或具有注册规划执业资格的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规划师(或建筑师)不少于2人,管线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微机人手一台,并配备其它必要的设备。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
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1)凡申请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证的单位,均应填写《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审定核发《湖北省城市规划咨询资格证书》。
2)申请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证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2份;③咨询机构章程一式两份;④专业技术人员文凭、职称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⑤人员聘用合同1份;⑥银行注册资金证明1份;⑦单位管理制度一式两份;⑧设备购臵凭证1份;
第八条《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的管理。
1)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撤消或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法人变更应到发证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遣失,必须在湖北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在5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三个月前,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4)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报建咨询任务。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规划咨询任务。
5)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底对持证单位实行报建咨询项目质量检查,不合格者,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书处理。
第三章规划报建咨询业务管理
第九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论证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甲、乙
双方协商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合同文本参考式样见附件。交付乙方成果应包括:咨询报告书一式两份(报告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任务、目的、要求等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咨询结论意见)、咨询方案图一式两份(应是经方案比较后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各类规划报建咨询成果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要求。做到依据清楚、论证充分、结论准确。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在于次年元月中旬向省建设厅规划处上报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取得湖北省建设厅核发的《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应经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方能开展收费咨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
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基本情况
专业构成情况
技术装备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概况
附件二:
城市规划报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规技咨字第号
项目名称: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 年月日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城市规划报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规划咨询服务,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市政工程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市政工程总用地面积约。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就下列技术问题提供规划咨询服务:
1. 规划用地□
2.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 扩初设计方案□
4. 建筑施工图□
5.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6. 其它规划技术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依照委托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规划用地□:
(1)意向性规划方案一份;
(2)土地使用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资料一份;
(3)1/2000地形图一份(表示用地范围)。
2.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1)选址定点通知书一份;
(2)按规划设计要点设计的规划设计方案二份;
(3)1/500地形图一份;
(4)其它(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效果图等)。
3. 扩初设计方案□: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一份,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2)按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的扩初设计方案二份;
(3)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如消防、人防、抗震等)。
4. 建筑施工图□:
(1)按建筑或扩初设计方案设计的建筑施工图三套;
(2)1/500地形图四份。
5.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1)1/500地形图一份;
(2)1/2000地形图(划范围线)一份;
(3)提供现状市政工程项目布局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