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2]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规〔2012〕1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7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和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财政厅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部门内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和部门内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四)接受省财政厅对本部门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我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配置原则及条件
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六)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七)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八)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
(九)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