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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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鄂财绩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3〕16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现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7月31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评范围的省直部门,是指纳入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范围的省直各预算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考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并对其他预算单位实施抽查;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下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采取单位自评和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方式。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执行和管理效果等方面。

基础工作指资产信息质量、资产产权明晰、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等;制度执行指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统计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效果指资产配置合理性、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满意率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

除加分因素外,每项指标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指标分值为:基础工作(26分);制度执行(50分);管理效果(24分);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8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管理,提高通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一)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四)其他设备。

包括碎纸机、扫描仪等。

第四条本标准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其中,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章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五条办公家具配备标准:(一)办公室家具: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财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和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网上办理。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政部2013年12月25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钟祥举办《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

钟祥举办《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划分与协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 产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 作。
中央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之间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检查等协作机制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方位监管。
钟祥举办《湖北省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培训班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27
目录
• 培训背景与目的 • 《条例》解读与核心内容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 • 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管理
目录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01
培训背景与目的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
培训目的和意义
提高认识
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深刻认识到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掌握政策
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全面掌握《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
今后的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提升能力
通过培训,提高参训人员的资产管 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 ,进行通报曝光,并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行为法律责任追究
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处
以相应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
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 为,进行通报批评,降低相关 单位的声誉和信用等级。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七十三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清查第六章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一)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10.06【实施日期】2008.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行为,依据《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严格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工作行为,提高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质量和水平,依据《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价的组织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厅、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规范第四条组织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权责关系、参与评价各方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评价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

一般项目原则上由部门组织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评价,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中介机构在专家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和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评价要求,确定具体评价方案,认定项目评价结果。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项目所涉及各类经济信息、财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核实或鉴证,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统发[200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湖北省财政厅(章)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和省人民政府第233号省长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一)无偿调出。

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

(二)出售。

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帐损失、非正常损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行为,依据《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严格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工作行为,提高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质量和水平,依据《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价的组织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厅、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规范第四条组织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权责关系、参与评价各方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评价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

一般项目原则上由部门组织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评价,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中介机构在专家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和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评价要求,确定具体评价方案,认定项目评价结果。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项目所涉及各类经济信息、财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核实或鉴证,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鄂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6日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以及加快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按形成时间,省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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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2]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规〔2012〕1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7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和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财政厅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部门内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和部门内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四)接受省财政厅对本部门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我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配置原则及条件
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六)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七)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八)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
(九)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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