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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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晓东2016年11月29日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版物经营许可第三章出版物市场管理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经营活动,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邮政、海关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为出版物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出版物经营许可第六条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情况概述

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情况概述

作者机构: 湖北省版权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出版
页码: 41-42页
主题词: 著作权法 行政管理 情况概述 湖北省 行政执法 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电子出版 侵权盗版 音像教材
摘要: 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情况概述湖北省版权局编者按:作为省一级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省版权局的工作情况,直接关系到一个省著作权法实现的程度。

尤其是面对严重而普遍的侵权盗版现象,如何努力加大著作权行政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鄂政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产业化1.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保护纳入企业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市场运作和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创新投入力度,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要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主要内容,促进知识产权导向机制的形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大力提高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促进专利、商标、版权的融合使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建立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制度,推广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等方面的经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围绕本省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优先支持发明专利申报和产业化工作,以发明专利带动产业发展。

2.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知识创新的主要基地。

高校、科研院所要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将其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管理的全过程。

要提高知识产权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地位,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促进成果转化,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社会的贡献率。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6号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6号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省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

2000年3月31日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权交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全省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出版物印刷复制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2、将各类作品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工作,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职责交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本省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规定全省新闻出版业(含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

(三)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报(刊)业集团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审核、报批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审批内部资料、书报刊印刷厂和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著作权法规【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5【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鼓励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鄂财建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2〕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5月4日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鄂政发〔2010〕49号)的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原则,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编制年度专项工作指南。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上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即通过对专项工作以项目形式进行规划、论证、审核和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专利授权奖励;(二)专利转化、产业化引导支持以及扶持企业专利培育;(三)专利行政执法与保护、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及专利事业发展相关的培训、人才培养、宣传等基础工作;(四)优秀专利奖励、表彰;(五)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拟出台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

湖北省拟出台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

湖北省拟出台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印刷》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对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证据,湖北省将制定《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

目前该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在湖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湖北省出版、印刷、复制等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合法授权,【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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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鄂知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发〔20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步伐,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5月9日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引导全省各类园区实现发展方式由要素发展向创新发展的转变,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创新资源开发,聚集创新型企业、行业及产业链,对所在区域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当地走新型发展道路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孵化器。

第三条本办法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其中试点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示范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四条园区申报、评定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报、突出特色、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管理部门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并出台相应政策,采取相应措施主动开展各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园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二)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三)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管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四)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监管职责。

(五)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出版、报刊、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产业发展。

(三)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

湖北版权可以转让吗?湖北版权人的署名权能转让吗?

湖北版权可以转让吗?湖北版权人的署名权能转让吗?

湖北版权可以转让吗?版权人的署名权能转让吗?版权属于相关人员的一种权利,并不是所以人都享有这种权利的。

版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湖北版权可以转让吗?湖北版权人的署名权能转让吗?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湖北版权可以转让吗?湖北版权人的署名权能转让吗?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

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作出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作品不仅仅能像其他财物一样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时还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载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体现。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

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我国著作权法正是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充分认识、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因为作者是谁不仅代表了作品的艺术水平,也往往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

这一点在美术作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对某一画家的推崇才会不惜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欣赏和收藏其画作。

由此可见,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鄂知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知发〔2022〕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22年6月13日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统一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第四条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从统一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提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号《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和创造第三章转化和运用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服务和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能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所列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转让、使用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坚持质量优先、依法保护、激励创新、开放合作、系统协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1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实际,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总结政府立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政府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探讨政府立法发展的趋势和步骤,科学规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突出地方特色、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鄂知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知办[2007]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为了严厉打击各种专利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现制定《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北省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诚信、法治水平,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行动的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其工作原则是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处理一般专利违法案件与加强重点领域的保护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1、严厉查处群体专利侵权、反复专利侵权行为等专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商品流通领域和技术贸易领域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食品医药、农资方面的专利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鄂新广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新广规〔2013〕2号)省内各出版单位:为促进我省学术著作事业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从2013年起至2015年,每年安排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2000万元。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10月31日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发展湖北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确保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对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推动“五个湖北”建设产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的优秀学术性出版项目。

第三条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五条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范围与分类第六条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学术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鄂知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发〔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城市和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规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体现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思想,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5月9日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有效路径,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工作提速度、上台阶的成功经验,增强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的申报主体为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试点城市或县市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四条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应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价、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试点城市或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二)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三)申报前一年城市或县市区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25%以上,城市或县市区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湖北省着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湖北省着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着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着作权管理,保护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着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着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着作权管理,是指与着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着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着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着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着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与着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着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维护着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着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着作权人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着作权受法律保护。

鼓励检举、揭发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对检举、揭发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支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申请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从事着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接受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1.02•【字号】鄂政办发〔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日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0号)要求,推进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国家改革总体部署框架内,厘清省与市县的工作职能,适度加强省级知识产权财政事权,分级保障市县财政事权,科学规范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确保省与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本方案主要明确我省省级与市州、直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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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传者知盟网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鼓励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从事著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第九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作品不论登记与否,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自愿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作品登记申请书;(二)作品登记表;(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四)作品说明书;(五)表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二)登记后发现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与事实不相符的;(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四)登记后发现属重复登记的。

第十四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人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出版合同,并按规定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组织、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按规定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合同登记。

第十六条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作品使用第十七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未经合法授权,印刷、复制、制作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印刷、复制、制作。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娱乐场所、网站等经营者,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不得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

第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双方约定了付酬标准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作品使用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著作权人姓名(名称)、地址不明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该作品的情况交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及时转付给著作权人。

第二十条法律规定著作权由国家享有的本省作品,其著作权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品的,需经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支付的报酬后应当及时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管辖和执法检查第二十二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市、县两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收集:(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的作品、复制品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三)对涉嫌侵权的有关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侵权行为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涉案材料和设备、罚款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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