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文科科研管理流程图
二、文科校内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三、经文科科研处申报的纵向科研经费办理程序
文科科研处收到拨款单位的拨款通知书
(批量)拨款经费到校财务处
文科科研处凭财务处经费到款凭证办理经费立(转)户手续并通知财务处
财务处对(批量)经费进行细化登记
文科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经费立(转)户单据
科研主任在申请书上签字,科研秘书将申报材料汇总,及时交至文科科研处
文科科研处办理上报手续,申请书经领导审阅并签章
文科科研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海市委宣传部
十、文科各类评奖申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凭文科科研处的立(转)户单据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帐手续
四、未经文科科研处申报的纵向科研经费办理程序
项目负责人收到拨款单位的拨款通知书
拨款经费到校财务处
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到款凭证
项目负责人凭到款凭证、项目合同(委托书、协议等)原件、立项登记表到文科科研处办理立户手续
续拨经费凭经费到款凭证到文科科研处办理转户手续
项目负责人凭文科科研处的立(转)户单据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帐手续
五、文科横向科研经费办理程序
合作单位经费到校财务处
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到款凭证
项目负责人凭到款凭证、项目合同(委托书、协议等)原件、立项登记表到文科科研处办理立户手续
续拨经费凭经费到款凭证到文科科研处办理转户手续
项目负责人凭文科科研处的立(转)户单据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帐手续
六、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结项程序
七、上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结项程序
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程序
九、上海市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程序
(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博士等类别)ຫໍສະໝຸດ
复旦大学理科与医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科技处
复旦大学理科与医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理科与医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教师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包括国家计委、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及上海市各委办、局下达的研究项目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上级主管部门、合作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资助的专项经费,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各类科技经费。
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帐号,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如是外汇进入我校,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然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五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部分经费需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不核算科研编制及不提取科研酬金;对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转出协作经费的,必须签定协议书或书面申请书,经科研处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科研酬金、不核算科研编制。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科研酬金并代扣营业税。
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复旦大学流动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项目制科研人员的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任务为导向,设置有期限工作岗位;同工同酬,同等社会保险;课题组自主设置岗位与聘用、自主承担费用、自主考核管理;依法合同聘用,期满自动退出。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将聘用人员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
课题负责人根据承担科研任务需要与经费预算及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通过院系向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并提交岗位所需要的协议工资总额经费(或经费证明)。
确为任务需要并有充足经费支持的岗位,学校应给予设置。
第四条项目制科研岗位设置期限不得超过科研任务的完成期限,岗位设置期限一般为1至3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五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实施协议工资制度。
学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国家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等因素)测算项目制科研人员薪酬指导标准,薪酬指导标准结合学校薪酬变动等因素,进行年度调整。
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薪酬指导标准。
绩效奖励参照学校奖励标准,结合业绩考核情况进行个性确定。
第六条项目制科研人员的协议工资全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学校参照校内同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为项目制科研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及公积金。
第七条学校为项目制科研人员提供周转性公寓或公租房,并参照青年教师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在岗期间可以复旦教师身份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将复旦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九条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课题负责人自主面试确定人选,所在单位会议审议聘任;学校备案,办理手续。
第十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教育背景,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制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
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制定本条例。
二、目的第二条为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增加医院的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医院专利工作的管理。
三、范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第五条执行医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非职务发明。
第六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山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中山医院所有。
若有必要,经医院领导批准,专利所有权可转让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六、专利申请第八条专利申请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专利所有权人为中山医院。
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经科研处认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出具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附件1: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一)按经费来源渠道划分为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二)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适用对象划分为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和非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三)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学科性质划分为理工医科科研项目经费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为法人取得的理工医科科- 3 -研项目经费,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复旦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规律,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二是理顺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间接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释放创新活力;三是规范高效,明确科研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四是绩效导向,结合一线人员实际贡献合理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XXX科研计划项目、院级科研基金专项和横向项目。
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XXX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申报要求包括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年)内申报1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1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博士要求每周期(2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才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
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科研项目的申报实行逐级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XX市中心医院同济XX医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随同XXX出具的科研立项查新报告,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报院科教部。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根据《复旦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指导意见》,制订了中山医院关于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细则,具体如下: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未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级各类处分。
3、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足额学分,满足毕业条件,并且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无不及格科目 (以教务处成绩单显示为准)。
4、学习成绩良好,品行端正,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奖励或荣誉。
5、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1、评选前成立院系评选小组和班级评选小组。
院系评选小组负责执行本院系的评选工作,成员包括教育处处长、学生工作首要负责人、学工组长及各班级辅导员,成员名单以及评选细则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开。
班级评选小组负责执行本班级的评选工作,成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和普通学生代表,辅导员为组长,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开。
2、符合“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的学生方可向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3、班级评选小组根据中山医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上报院系评选小组审核,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5、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评选小组将评选结果上报至校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颁发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或复旦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指标以学生综合素质作为评选依据,包括在校学习、生活、科研、获奖、社会工作等方面。
具体计分规则如下,其中第(一)到第(四)项以提供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一)学习情况40%:1、总绩点20%:根据总绩点转换为百分制计分。
2、在校期间所获奖学金20%: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计5分、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单项奖计4分、其余奖学金计1分。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详细介绍一、目的为帮助各级医师及相关研究人员,尤其是以往获取科研经费较为困难、科研工作较为薄弱的科室,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为申请国家和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创造条件,按照医院科技工作精神,特设立本基金。
二、资助形式和原则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项目数和资助强度根据医院科研工作计划及预算而定。
项目起始日期为每年的9月1日,资助年限一般为1~2年。
资助金额为1~2万元。
每位申请者原则上只资助一次。
三、申请条件1、申请对象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的本院正式医师或其他科研人员(不包括在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尚未承担科研项目。
2、申请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创新性,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并具有可考核指标,能够为进一步申请纵向课题奠定基础。
四、申请及项目评审和遴选程序1、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在申请期限内自由申报。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经科室审核,报送医院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请者及申请书作形式审查。
3、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资助项目。
五、项目管理1、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两次下达,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批。
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试剂、动物)等购买,以及外协加工、文献、信息处理、出版物等业务开支,不用于人员、办公用品、与研究工作无密切关系的设备购买,以及差旅费等。
2、科研处对所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进行中期评估;凡是评估结果良好的,按计划下达后期经费;所有项目到期均应结题,并如实填写、提交该项目的结题报告。
3、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请各类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科研处将依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原因,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剩余经费由医院收回。
七、本办法由华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升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一)间接费用直接下达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编制预算,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编制预算。
直接下达学校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二)其他纵向科研项目(1)对于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比例上限的(未- 15 -分别规定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的比例上限),原则上按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2)对于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分别明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比例上限的项目,原则上按上限编制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管理费中学校统筹80%,院系统筹20%;绩效支出按预算执行。
(3)其他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比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学校统筹合同金额的10%;院系统筹合同金额的5%;合同约定绩效支出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执行。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二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 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2.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 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在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在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三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
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一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附件一、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一式三份)。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中山2007(30号)为了加强对医院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2)技术秘密权和营业秘密;(3)院名、院标、院徽等;(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
第三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
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医院所有。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医院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与医院协商,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第四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第五条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在执行医院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处方等技术秘密属医院所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医院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给予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相应奖励。
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实施后,医院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实际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比例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报酬。
复旦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理工医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理工医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校级虚体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研力量整合,拓展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校级虚体研究机构(理工医科)”(以下简称虚体研究机构)是指冠以复旦大学名称的“复旦大学XXX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联合实验室)”等各类非实体研究机构,是依托于院系(附属医院)、利用现有场地和人员而建立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虚体研究机构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目标是:(一) 整合学科优势,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推动学校科技工作可持续发展;(二) 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三) 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产学研合作。
在国家科技发展基本方针指导下,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所面临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实现科研成果转化。
(四) 构建开放共享研究平台,提高仪器设备共享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虚体研究机构根据其组成情况分为两类、共六种:(一) 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包括:1、由学校根据科技发展需要而部署建立的研究机构;2、由社会捐助设立的研究机构;3、由学校为筹建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而在校内设立的研究机构;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院系所、附属医院之间共同发起组成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二) 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包括:1、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联合研究机构,由外单位出资建设、依托于院系所(附属医院),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成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
2、与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大学或研究所等)合作建立的联合研究机构。
第二章虚体研究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拟成立各类虚体研究机构,需由其所在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复旦大学虚体研究机构成立申请表》等材料,报科技处受理,经审查确认符合有关规定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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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
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人经费使用原则。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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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技处
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