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最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内外币支付法规是指规范境内和境外币种在支付交易中的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快速发展,跨境支付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正确理解和遵守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对于保障支付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境内外币支付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境内币支付法规和境外币支付法规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其次,我们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异同点和互补性。
最后,通过对当前法规的总结和展望,揭示其对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影响,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并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概述了本文将围绕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展开讨论,突出了本文的主题和研究范围;2. 规划了本文的章节安排,包括了分为正文和结论两个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境内币支付法规、境外币支付法规和比较分析三个小节,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影响和展望三个小节;3. 提及了本文的研究目的,说明了通过对境内外币支付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总结出其对经济金融领域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分析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探讨其对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影响。
通过对境内币和境外币支付法规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各国在货币交易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制度。
在这个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跨境支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环节。
了解不同国家对外币支付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本文也旨在就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在金融监管和国际经济方面的影响进行探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主要功能及业务管理
调增(预注资调增)是 指境内直接参与者在日间 (夜间)处理阶段的规定 时间内,通过大额支付系 统增加自身或委托方的 CIPS账户余额。
调增可用于解救排队业 务或增加直接参与者在 CIPS的流动性等。
调减(预注资调减)是指 直接参与者注资成功后,在 日间(夜间)处理阶段的规 定时间内,通过CIPS向对应 的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发 起资金转账,以减少其CIPS 账户余额。
利人民币全球支付。
19
目录
背景介绍 系统特点与功能
业务管理 未来展望
20
系统运营机构
系统运营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机构接受制度安排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
账户撤销
直接参与者退出CIPS时,运营机构撤销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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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CIPS与HVPS的关系
CIPS在HVPS的账户
不允许透支 零余额账户
直参在CIPS的账户
不允许透支 零余额账户
CIPS在HVPS 账户余额
60 200 100
直接参与者在 CIPS账户余额
A: 60
5
CIPS建设前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
清算行模式
清算行模式下,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其他银行签订人民币代 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 理 境 外 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等服务。
6
为什么要建CIPS?
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为银行及当地市场提供 流动性
助推人民币成为国际储 备货币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汇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币卡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
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
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
二、境内卡的分类(一)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二)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
(三)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
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
三、境内卡的发行和使用(一)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卡内外汇资金应纳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管理。
(二)个人卡在境内银行营业柜台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受理银行应将相应结汇信息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浅析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浅析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摘要: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清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
但是,系统在推广、运行中还存在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境内银行间互联互通,系统功能的运用和拓展,代理结算银行的结算服务,系统监管以及系统与国际主要支付系统的连接等,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支付清算;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12-0-0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自2008年7月全面建成以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结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
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是我国金融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
随着外币支付系统的推广、运行,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系统运行效率,为了外币支付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取得的成就(一)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外币支付系统为保障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系统相关各方在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是包括《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
二是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人民银行遵循有关国际标准,积极与相关发钞国(地区)中央银行进行跨境监管合作。
(二)消除以往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弊端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消除了以往境内没有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系统,清算安排存在的诸多弊端:一是外币清算效率低、成本高;二是外币清算风险隐患大;三是缺乏公平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环境;四是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测。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09-05-04 16:21:4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1、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第十条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银发[2008]29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10日银发[2008]2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应分别于2008年10月底和2008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本单位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目前辖区内无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可暂不成立领导小组,待辖区内出现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后再成立领导小组,届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报送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分别于2008年10月底前和2008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申请成为参与者的银行或申请成为特许参与者的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后2个月内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汇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汇发[2004]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现对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
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
二、境内外币卡的分类(一)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二)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
(三)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
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
三、境内外币卡的发行和使用(一)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单位借记卡中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二)个人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页脚内容1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页脚内容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和境外的账户开设、使用和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将就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进行介绍,内容包括账户的分类、开设条件、使用限制、交易监管等方面。
一、账户的分类境内外账户根据持有人的身份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居民人民币账户: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居民人民币账户主要用于居民的日常收支、存储和结算。
2. 非居民人民币账户:非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主要用于非居民在境内的投资、资金管理和货币兑换。
3. 境内外币账户:境内外币账户是指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同时开设的账户,可以用于人民币和外币的存储、结算和转账。
4. 资本项下外汇账户:资本项下外汇账户主要用于居民和非居民进行外汇资本项下的收入、支出和投资。
二、开设条件境内外账户的开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开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开户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
3. 开户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开户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使用限制境内外账户的使用受到以下限制:1. 账户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居民人民币账户不能用于境外支付和收款,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不能用于境内支付和收款。
3. 资本项下外汇账户的使用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超出规定的额度和用途。
4. 账户的资金转出、转入限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超出规定的额度和频次。
四、交易监管境内外账户的交易受到以下监管措施:1.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境内外账户的交易进行记录和报告,提供相应的交易数据给监管部门。
2. 对于涉及可疑交易的账户,金融机构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必要时要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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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