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提交哪些材料为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作如下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
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必须有申请人、第三人的授权。
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活动。
(二)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该案件承办人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需要查阅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提前预约。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其他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填写阅卷登记,交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六)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阅卷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七)阅卷人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工作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
行政复议第三人提交哪些材料二、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一)违法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
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参加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对某⼀具体⾏政⾏为进⾏的⾏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使其有参加⾏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第⼆,⾏政复议第三⼈只能在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
如果没有其他⼈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政复议第三⼈的问题。
如果某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申请⾏政复议后⾃⼰提出⾏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政复议第三⼈,⽽是⾏政复议申请⼈。
第三,⾏政复议第三⼈可以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政复议,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第四,⾏政复议第三⼈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政复议第三⼈的可以是⼀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政复议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正确开展⾏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作⽤。
⾸先,由于⾏政复议第三⼈的参与,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其次,避免对于同⼀问题产⽣新的⾏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
由于⾏政复议第三⼈参与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在⼴泛听取包括⾏政复议第三⼈在内的各⽅当事⼈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政复议第三⼈再次申请⾏政复议,防⽌造成⼈⼒、物⼒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确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无法解决争议,导致的纠纷。
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对行政确权纠纷的请求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进行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性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赔偿手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第三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必须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侵害。
2.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互相独立,即第三人的权益与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第三人必须在行政行为被做出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出请求。
4.第三人必须在请求行政机关审查之前履行证明责任。
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与其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有关。
第三人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也并不十分明确。
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对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XXX、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相对应的关系,但该行政行为有可能会分割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进出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人行政复议是公民合法享有的权利,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范本▲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第三人答复书一式三份2、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第三人:(签名)年月日▲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1、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兽医法规第三章行政复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四节 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 行审查。 不予受理:5日内告知申请人 转送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五节 审理
复议机关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0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等材料; 审理: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辅以调查、 听证等方式。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相对人+相关人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管辖 1.对一级政府不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政府除外) 2.对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不服的——上级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垂直领 导机关除外)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不服的——国务院部门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 不服:行政诉讼或国务院二次复议(终审裁决) 4、特殊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转送复议申 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张广斌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要求重新审议决定的申诉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准司法活动。
1、依申请的行政救济制度 2、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均可直接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目录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行政复议法》将适时修改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被称为行政法中著名的”麻烦“条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25日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法释【2003】5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年2月24日针对甘肃省高院的请示作出【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两个司法解释与司法见解,分别解释了第一款和第二款。
正在读研究生的张菲即将初为人母,但她却因无力抚养而发帖请好心人领养未出世的孩子首先,应当明确两款之所以能规范在一条中,是因为以下两点基础:一是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种类——均为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调整的对象、针对的行政事务相同——均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九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即九大资源已有“名份”了、有“证”了;②该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司法行为中的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书委托人(第三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本人/本单位(委托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第三人,因(具体原因,如工作繁忙、专业知识不足、身处外地等)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程序,特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理与行政复议相关的所有事务。
现就委托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事项1.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通知及材料。
2.代为准备并提交与行政复议相关的证据材料、答辩状、代理意见等。
3.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等程序,并发表意见。
4.代为与行政复议机关及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5.代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委托权限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提供必要信息,并处理与行政复议相关的所有事宜。
但涉及委托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重大利益的事项,受托人需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获得明确指示。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行政复议程序全部结束且相关文件签收完成为止。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委托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案件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受托人的工作。
2.受托人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受托义务,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工作,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环节。
3.如因受托人过错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双方应对委托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委托书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厉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
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二、行政复议多长时间行政复议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可以听证吗行政复议可以听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通常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袁茜;任永安【摘要】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1【总页数】6页(P135-140)【关键词】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诉讼第三人;假设检验【作者】袁茜;任永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1000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815.5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问题在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已迎刃而解①,但行政机关于何种情形下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仍存争议。
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复议维持时“双被告”制度的设计,确定了复议维持情况下复议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另一方面,复议改变引起诉讼的情况下新旧法都规定由复议机关做被告,但是对于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行诉法律制度未予以明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理论分歧与实践争议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这一问题在学术界长期存在分歧。
持肯定说者有之,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对复议决定审查的同时实际上也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原行政行为因而被纳入审查范围。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及其适用
十 1 团. - 商管理轩宽 6 5
行 政 复 议 专题
2 1 — 00 1
二 、人 民 法 院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未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复议 等 理 由认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是 错 误 的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 ” 条 规 定 用 了 “ 当 ” 词 。 人 该 应 一 将 民法 院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由 《 政 诉 讼 法 》 定 的授 行 规 权 性 规 范 改 为 了义 务 性 规 范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最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裁 量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商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有 两 种 方 式 :行 政 复
议 机关通 知第三人参 加 和第 三人 申请参加 。 《 行政 复议 法》第 1 0条第 三款规 定 : 同 申请 行政 “
参 加行 政复议 规定 的都是 授权 性法 律 规范 。在行 政复
议 期 间 ,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公 民 、 人 或 行 法 者 其 他组 织 与被 审 查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的 . “ 以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而 不 是 “ 当 ” 知 或 者 可 通 应 通 “ 须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工 商 行 必 通 政 案 件 的 复 议 活 动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权 力 而 不 是 义 务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权 根 据 被 审 查 的 行 政 复 议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者:马敏超一、基本案情原告孙振军,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二路11号。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莉莉,该市市长。
第三人孙玉干,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巷4号。
2000年8月20日,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就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街4号院内的房产换发了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2003年6月第三人孙玉干通过去房管所查档知悉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孙振军换发的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将自己重修的四间平房登记在孙振军名下,侵犯了第三人孙玉干的合法权益,遂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即予受理,并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03)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所换发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澄城县政府发证办通知孙振军办理交证注销手续,孙振军方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复决字(2003)第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其所持有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孙振军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振军诉称,①第三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时效,我所持有的(2000)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是以(1992)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为依据换发的。
孙玉干2003年6月24日提出复议,距颁证已时隔三年,超过了申请复议时效。
②被告的复议决定遗漏当事人,我是房屋所有权人,是与该复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被告本应将我列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但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并未通知我,也未征求我的意见,也未给我送达复议决定书。
被告的复议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辩称:①第三人孙玉干在复议期间,提供了秦澄律师事务所2003年6月16日的调查专用证明和法律工作者曹忠山对王建奇的调查笔录,说明孙玉干在2003年6月16日前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政复议第三⼈?有哪些种类⼀、⾏政复议第三⼈的概念⾏政复议中的第三⼈与申请⼈、被申请⼈同属于⾏政复议当事⼈范畴,是指除申请⼈、被申请⼈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利益⽽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
作为具体⾏政⾏为的利害关系⼈,第三⼈与申请⼈、被申请⼈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是申请⼈复议请求的对象,⽽第三⼈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作为第三⼈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作为⼀种特定的当事⼈,与申请⼈、被申请⼈具有质的共性。
⼆、⾏政复议第三⼈的种类⾏政复议中的第三⼈主要有下列⼏种:1、有独⽴独⽴请求权的第三⼈与⽆独⽴请求权第三⼈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度进⾏区分的,有独⽴请求是指第三⼈的复议请求并⾮依附于申请⼈或被申请⼈,⽽是排斥申请⼈和被申请⼈复议请求的独⽴的复议请求。
有独⽴请求权第三⼈主要是⼀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然⼈A、B、C竞争⼀个执照。
⾏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为,颁发给⾃⼰,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A⾃然倾向于维持颁证⾏为,⽀持被申请⼈的复议请求,为⽆独⽴请求权的第三⼈;C则要求撤销颁证⾏为,并要求颁发给⾃⼰,其主张与被申请⼈、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概念,这是由于⾏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性;⽆独⽴请求的第三⼈则是指第三⼈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性,⽽是依附于申请⼈或被申请⼈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或被申请⼈的复议请求以保护⾃⼰的利益。
2、作为⾏政主体的第三⼈与作为⾏政相对⽅的第三⼈这是根据第三⼈与具体⾏政⾏为的关系⾓度进⾏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政⾏为是两个以上⾏政主体共同作出的,⽽申请⼈只针对其中部分⾏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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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那么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2)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1)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因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2)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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