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
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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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XXX、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为您推荐】赫章县律师赣榆县律师金凤区律师浦江县律师科尔沁区律师天宁区律师建水县律师江华县律师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相对应的关系,但该行政行为有可能会分割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进出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人行政复议是公民合法享有的权利,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范本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第三人答复书一式三份2、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第三人:(签名)年月日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1、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参加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对某⼀具体⾏政⾏为进⾏的⾏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使其有参加⾏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第⼆,⾏政复议第三⼈只能在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
如果没有其他⼈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政复议第三⼈的问题。
如果某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申请⾏政复议后⾃⼰提出⾏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政复议第三⼈,⽽是⾏政复议申请⼈。
第三,⾏政复议第三⼈可以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政复议,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第四,⾏政复议第三⼈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政复议第三⼈的可以是⼀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政复议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正确开展⾏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作⽤。
⾸先,由于⾏政复议第三⼈的参与,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其次,避免对于同⼀问题产⽣新的⾏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
由于⾏政复议第三⼈参与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在⼴泛听取包括⾏政复议第三⼈在内的各⽅当事⼈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政复议第三⼈再次申请⾏政复议,防⽌造成⼈⼒、物⼒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确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无法解决争议,导致的纠纷。
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对行政确权纠纷的请求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进行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性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赔偿手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第三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必须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侵害。
2.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互相独立,即第三人的权益与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第三人必须在行政行为被做出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出请求。
4.第三人必须在请求行政机关审查之前履行证明责任。
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与其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有关。
第三人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也并不十分明确。
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对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行政复议意见书模板
第三人行政复议意见书模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活动。
而第三人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决定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是一个第三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模板:
[第三人行政复议意见书]
尊敬的[复议机关名称]:
我们是[您的名称或者您代表的机构名称],在[申请人姓名]对[被申请人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后,我们得知我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我们作为第三人,希望就此事表达我们的观点和立场。
我们认为,[这里简述您或您的机构认为的问题,描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你们权益的影响,并解释您的理由和证据,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请求复议机关能够[您希望复议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
我们期待您的公正裁决,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承诺愿意配合复议机关的所有审查工作,并提供所有必要的帮助。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此致
敬礼!
[您的名称或者您代表的机构名称]
[日期]
请注意,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果您对行政复议程序或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XXX、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相对应的关系,但该行政行为有可能会分割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进出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人行政复议是公民合法享有的权利,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范本▲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第三人答复书一式三份2、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第三人:(签名)年月日▲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1、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可以参考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范文,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行政复议答辩书【1】答辩人:史志亭,男,汉族,57岁,原襄垣县安监局驻矿安监员,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电话:7221898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书,向你室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该案中的第三人,现答辩如下;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伤,……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情况”。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而在行政法学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即第三人。
本文将对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介绍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指的是与特定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但与行政机关和受影响的当事人不属于同一主体的个人或组织。
简而言之,第三人是指与行政机关和原始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又不是直接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人的角色与地位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的角色和地位相对复杂。
作为非当事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在行政争议中,其权益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第三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权益和责任第三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学中的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一定的监督权。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责和索赔。
其次,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等程序,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公正裁决。
然而,与权益相对应,第三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行政争议中,第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在行政法领域中,第三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或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第三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具有一定的作用。
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合法和合理。
最后,第三人的存在还可以提醒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以免滥用职权或实施不当行政行为。
结语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尊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我是涉及到本案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我特此回复并陈述我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作为第三人,我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抱有高度的期望。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各方的权益和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因此,在本案中,我将尽力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便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我认为需要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观点进行逐一回应。
首先,申请人主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此,我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确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需要具体分析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和评判。
其次,申请人提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将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同时,我也希望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审慎地考虑申请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申请人还提到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滥用职权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在本案中,我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判。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它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第三人,我将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时,我也希望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依法公正地处理本案,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感谢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本案的关注和处理。
我将遵守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厉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
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二、行政复议多长时间行政复议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可以听证吗行政复议可以听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通常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袁茜;任永安【摘要】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1【总页数】6页(P135-140)【关键词】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诉讼第三人;假设检验【作者】袁茜;任永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1000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815.5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问题在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已迎刃而解①,但行政机关于何种情形下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仍存争议。
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复议维持时“双被告”制度的设计,确定了复议维持情况下复议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另一方面,复议改变引起诉讼的情况下新旧法都规定由复议机关做被告,但是对于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行诉法律制度未予以明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理论分歧与实践争议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这一问题在学术界长期存在分歧。
持肯定说者有之,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对复议决定审查的同时实际上也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原行政行为因而被纳入审查范围。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及其适用
十 1 团. - 商管理轩宽 6 5
行 政 复 议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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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 民 法 院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未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复议 等 理 由认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是 错 误 的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 ” 条 规 定 用 了 “ 当 ” 词 。 人 该 应 一 将 民法 院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由 《 政 诉 讼 法 》 定 的授 行 规 权 性 规 范 改 为 了义 务 性 规 范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最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裁 量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商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有 两 种 方 式 :行 政 复
议 机关通 知第三人参 加 和第 三人 申请参加 。 《 行政 复议 法》第 1 0条第 三款规 定 : 同 申请 行政 “
参 加行 政复议 规定 的都是 授权 性法 律 规范 。在行 政复
议 期 间 ,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公 民 、 人 或 行 法 者 其 他组 织 与被 审 查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的 . “ 以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而 不 是 “ 当 ” 知 或 者 可 通 应 通 “ 须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工 商 行 必 通 政 案 件 的 复 议 活 动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权 力 而 不 是 义 务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权 根 据 被 审 查 的 行 政 复 议
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什么是⾏政复议第三⼈⾏政复议中的第三⼈与申请⼈、被申请⼈同属于⾏政复议当事⼈范畴,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利益⽽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
那么什么是⾏政复议第三⼈?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什么是⾏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复议的申请⼈、被申请⼈以外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有以下特征:(1)⾏政复议第三⼈是除了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以外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政复议第三⼈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政复议决定将会影响其权益。
(3)⾏政复议第三⼈存法律上有⾃⼰独⽴的复议地位。
⾏政复议第三⼈是以⾃⼰的名义参加⾏政复议的,其参加复议的宗旨在于维护⾃⼰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申请⼈,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申请⼈。
(4)⾏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在⾏政复议开始后、⾏政复议决定作H前参加⾏政复议。
⾏政复议第三⼈是作为⾏政复议的⼀⽅当事⼈⽽参加⾏政复议的,享有类似于⾏政复议申请⼈的⾏政复议权利,可以查阅被申请⼈提交的有关具体⾏政⾏为的材料,有权委托代理⼈,但⾏政复议第三⼈⽆权撤回⾏政复议申请。
第三⼈参加⾏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这⾥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第三⼈与具体⾏政⾏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也不依附于被申请⼈,⽽是独⽴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中。
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者:马敏超一、基本案情原告孙振军,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二路11号。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莉莉,该市市长。
第三人孙玉干,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巷4号。
2000年8月20日,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就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街4号院内的房产换发了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2003年6月第三人孙玉干通过去房管所查档知悉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孙振军换发的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将自己重修的四间平房登记在孙振军名下,侵犯了第三人孙玉干的合法权益,遂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即予受理,并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03)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所换发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澄城县政府发证办通知孙振军办理交证注销手续,孙振军方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复决字(2003)第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其所持有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孙振军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振军诉称,①第三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时效,我所持有的(2000)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是以(1992)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为依据换发的。
孙玉干2003年6月24日提出复议,距颁证已时隔三年,超过了申请复议时效。
②被告的复议决定遗漏当事人,我是房屋所有权人,是与该复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被告本应将我列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但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并未通知我,也未征求我的意见,也未给我送达复议决定书。
被告的复议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辩称:①第三人孙玉干在复议期间,提供了秦澄律师事务所2003年6月16日的调查专用证明和法律工作者曹忠山对王建奇的调查笔录,说明孙玉干在2003年6月16日前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辫状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辫状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我是[第三人姓名],作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我觉得我得来说说我的情况。
一、关于我介入这件事的缘由。
您看啊,这件事表面上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儿,可实际上和我关系可大了呢。
就像一张蜘蛛网,我就卡在这中间的一个重要节点上。
[简单阐述与案件相关的事件或者背景,让复议机关明白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关联点]二、对申请人观点的回应。
# (一)申请人说[具体阐述申请人的某个观点]这可有点冤枉人了。
他这么想就好比是只看到了冰山一角,还以为那就是整座冰山了呢。
实际情况是[详细解释为什么申请人的观点不对,最好结合实际发生的事情、证据或者合理的逻辑推理]。
比如说,当时[举例说明当时的情况与申请人理解的不同],这就很明显了吧,他完全是误解了事情的全貌。
# (二)申请人还声称[申请人的另一个观点]这更是无稽之谈了。
这就像闭着眼睛说瞎话,完全不顾事实。
[再次阐述反驳理由,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我这儿有证据能证明不是他说的那样,像[列举证据内容,如果有的话],这就清清楚楚地表明他是错的。
三、被申请人行为的合理性。
我觉得被申请人在这件事情上做得挺对的,就像一个在复杂路况下还能稳稳把住方向盘的司机。
#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依据的。
这个依据就像是建房子的地基一样扎实。
[详细解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可能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事实依据]比如说,根据[相关规定名称]第[X]条规定,在[阐述符合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得这么做。
而且实际情况也是[结合实际情况说明符合规定的合理性],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办事,没毛病。
# (二)被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操作都是合法合规的。
他们就像是在走一条规定好的轨道,一步一步都很稳当。
从[具体操作环节1]开始,就按照[相关流程或者规定]来做了,到了[具体操作环节2]的时候,也是遵循[对应的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规定有哪些
⾏政复议申请⼈、第三⼈查阅案件材料规定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复议申请⼈、第三⼈有权查阅案件材料,那么,⾏政复议申请⼈、第三⼈查阅案件材料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复议申请⼈、第三⼈查阅案件材料规定有哪些为保障申请⼈、第三⼈依法⾏使查阅⾏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现对查阅⾏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作如下规定:(⼀)申请⼈、第三⼈有权查阅本案⾏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
其他⾏政复议代理⼈查阅本案⾏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必须有申请⼈、第三⼈的授权。
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活动。
(⼆)查阅本案⾏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是被申请⼈提出的书⾯答复、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除外。
(三)在⾏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第三⼈可以直接向该案件承办⼈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需要查阅已经审结的⾏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向⾏政复议机构联系提前预约。
(四)⾏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第三⼈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申请⼈、第三⼈阅卷时,该案件的承办⼈或者⾏政复议机构其他⼈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第三⼈阅卷时,应当出⽰⾝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政复议代理⼈应当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填写阅卷登记,交⾏政复议机构⼯作⼈员。
(六)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阅卷⼈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七)阅卷⼈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政复议机构同意。
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作⼈员应当当⾯清点,⽆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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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第三人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在主体上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在实体权利义务上, 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向,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去权益;最后在程序上,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 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 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 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任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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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复议第三人
导言: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影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
以下是笔者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第三人易产生不同理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办零售药店与临近的药店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某药店开办的申请,他的临近药店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对此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第三人到底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可以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上述三点的阐述,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权利还是义务。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法律性质-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主体,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路径-主动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
但由于规定用的是“可以”,从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是否必须列第三人参加复议,产生了较大分歧。
比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为与临近的药店距离原因拒绝了某公民的开办申请,其提出行政复议。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必要通知临近的药店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呢?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是其一项法定义务。
一方面,只要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相对人的,该相对人就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准予其参加行政复议。
另一方面,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当然,接到通知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参加到行政复议中,仍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法律赋予其一种程序选择权。
第三人能否参加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属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有人认为,该款是任意性规范。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该款是授权性规范,即授予“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
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权利主体具有选择权。
而作为复议机关则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作为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则有义务保障权利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权利的实现:如果权利主体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没有主动申请参加,法院应当主动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列为当事人。
至于其是否参加诉讼活动,不影响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院如果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致使“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属于违法诉讼程序的“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否送达第三人。
行政复议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送达第三人,行政复议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工作实际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只把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送达第三人,以为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这个义务。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第三人,否则,就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但是当复议决定作出后,是否应当给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这两条规定,只要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然就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机关不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则使第三人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复议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对该复议决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对自己权益损害的程度不能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有可能当第三人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想走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已超过了诉讼权利,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