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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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摘要: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跨国银行的大量涌入,不仅使得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还给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如何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顺应全球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在大力发展外资银行的同时采取有效的监控手段来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一、跨国银行的定义传统上,大多数学者和国际组织往往将跨国银行放在跨国公司框架下进行研究,对其定义也往往比照跨国公司的定义。

例如,robinson (1972)将跨国银行定义为“在多个国家经营银行或从事银行业务”。

又如1984年,联合国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曾指出,跨国公司(包括跨国银行)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其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经营,各实体之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具有紧密联系。

综合各种定义可看出,跨国银行最本质的地方在于其业务开展的跨国界性。

当一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存、贷、汇、兑等银行业务时,这家银行也就成为了跨国银行与跨国银行概念非常相似的是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又被称为外国银行。

当某国机构或个人出资在另一国家成立银行时,这家银行就被称作外资银行。

在很多研究中,人们也往往把外国资本占比在50%以上的银行称作是外资银行。

这是因为这样的资本结构意味着外国机构或个人在这家银行己取得绝对控股权。

与跨国银行相比,判断某一银行是否为外资银行的主要依据是资本所有权。

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愈演愈烈,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越来越成为外资银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

二、我国跨国银行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管法制的权威性不够。

虽然早在190年3月就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且就国内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直到今天,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仍然没有在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中得到反映。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没有就该问题进行规定,而且出台了十余年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和完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

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1. 简介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中介、支付结算、信贷投资等多种功能。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监管指引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2. 监管目标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行为,确保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3.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面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杠杆比率等指标。

3.2 资产质量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3.3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流动性风险评估、应急流动性储备、流动性风险监测等方面。

3.4 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并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和审计。

3.5 合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合规经营。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不当竞争等方面,确保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

3.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风险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集中度的相关监管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50%B.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0%C.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5%D.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答案】 D2、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 D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A.最终责任B.直接责任C.实施责任D.监督责任【答案】 C4、将市场预测分为短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是按( )的不同划分的。

A.预测范围B.预测商品综合程度C.预测性质D.预测期限【答案】 D5、下列不属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主要功能的是()。

A.引导产品合理定价B.优化资产负债业务组合和资源配置C.完善绩效考评体系D.分离和消除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答案】 D6、下列关于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表述,错误的是()。

A.杠杆率的要求可以约束银行表内外业务的膨胀,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B.由于计算的复杂性,杠杆率可以提供一个更为直观的监管标准C.计算公式为:杠杆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D.杠杆率不得低于4%【答案】 C7、利率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将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和()。

A.风险转移B.资本管理C.风险对冲D.套期保值【答案】 C8、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

A.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

坚持规范行为B.遵守公开交易的原则C.履行公平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D.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答案】 D9、根据管理需要,信贷计划可分为()。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20•【文号】银监办发[2004]35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机关各部门: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银行监管合作,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签订的《银行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银监会国际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承办跨境银行监管合作。

国际部负责统筹和规划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与银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合作。

第二章监管合作关系的建立第四条银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合作关系的建立由国际部负责。

合作关系的建立应通过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也可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交换、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的相关安排、定期或非定期监管工作会谈、联系人等内容。

第六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文本内容由国际部负责起草,由政策法规部负责审核,最终签署文本和签署方式需报经银监会主席同意。

第七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自双方授权的签字人签字之日或标明日期起生效。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一经签署,国际部应及时以适当形式知会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指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二、加强风险识别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业务经营发展环境和风险形势的分析评估,充分认识境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和金融监管环境的跟踪研究。

对已形成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识别发现,果断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处置措施。

三、完善决策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应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比较优势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境外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境外业务相对境内业务的特殊性,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境外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或高管层审核批准并确保全行统一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最新版)
目录
1.商业银行监管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
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要求
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处罚措施
5.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的要求
正文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中,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只能代理销售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不能代理销售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必须合理,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要求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了监管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5 万元以上罚款等措施。

如果商业银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各保监局、各银
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都要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9.16•【文号】银发[2009]2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43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43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1. 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A.1 个月B.2 个月C.3 个月D.6 个月正确答案:C2. 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效力比较是 ( )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小于后者C.相等D.视具体情况而定正确答案:A3.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入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正确答案:A4. 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 (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保险费D.保险价格正确答案:A5.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A.10B.15C.20正确答案:B6.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解除合同。

A.可以B.不得正确答案:A7.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接受投标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

A.不得B.可以C.通过保险公司授权可以D.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授权可以正确答案:A8.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共同正确答案:A9. 保险公估机构不可以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

()正确答案:正确10. 针对上市公司频繁爆发丑闻,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美国政府签署了一项法案,对信息披露,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以及在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该法案是()A.《示范公司法》B.《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示范法)》C.《 2002 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D.《防止欺诈极资法》正确答案:C1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 。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保险费D.保险价格正确答案:B12.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正确答案:正确1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清偿到期债务B.向银行贷款时用公司厂房提供财产担保C.借款给第三人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14.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欺骗、贿赔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不再适用。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第三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2001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一)银行分支行;(二)全资附属银行;(三)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和参股银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完善对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境外机构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接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

第二章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

第六条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全面、完整、真实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的以下资料:(一)业务基本情况表,按季于季后20日内上报;(二)贷款质量监控表,按季于季后20日内上报;(三)资产负债表,按半年和年度分别于当年7月31前和次年2月15日前上报;(四)损益表,按半年和年度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以上报表均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汇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变化情况;(二)资产质量情况;(三)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四)违法违纪情况;(五)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六)东道国监管当局指出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七)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八)下半年或次年工作计划;(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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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2001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审慎经营、健康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境
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
本原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或收购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
(一)银行分支行;
(二)全资附属银行;
(三)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和参股银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完善对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境外机构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接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
监管。

第二章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
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中国人民银
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

第六条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全面、完整、真实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的以下
资料:
(一)业务基本情况表,按季于季后20日内上报;
(二)贷款质量监控表,按季于季后20日内上报;
(三)资产负债表,按半年和年度分别于当年7月31前和次年2月15日前上报;
(四)损益表,按半年和年度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以
上报表均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汇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变化情况;
(二)资产质量情况;
(三)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四)违法违纪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六)东道国监管当局指出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七)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
(八)下半年或次年工作计划;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上工作报告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上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监管法规和业务发展
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内部控制的充分和有效。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
行为,确保境外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境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机构
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完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
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稽核,至少每3年对境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稽核,稽
核报告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对境外机构的稽
核情况,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对境外机构稽核的基本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境外机构的整改情况;
(四)本年度稽核计划。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境外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事项: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账;
(二)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采取的重大处罚措施;
(四)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境外机构严格按照市场原则和授信制度管理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境外机构建立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及维护的标准,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境外机构建立反冼钱及防范欺诈行为的措施,健全内部报告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章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制定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计划,内容包括:
(一)机构审批计划;
(二)现场检查计划;
(三)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四)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包含境外机构在内的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并表监管。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一)资产质量;
(二)盈亏状况;
(三)附属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四)内部控制;
(五)风险管理;
(六)遵守中国和东道国监管法律、法规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前,致函东道国监
管当局。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前,向商业银行总
行发出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尊重东道国的法律,积极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支持,并对检查中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
国人民银行在完成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基本结论告知东道国
监管当局,并就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与对方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对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后,向商业银行通报现场检查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情况较差的商
业银行境外机构,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规模、资产质量、
盈亏状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下一年度的监管重点。

第二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年度
监管报告,并提出监管建议。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停止审批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新的境外机构;
(二)取消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有关责任人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
(三)《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章与国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监管信息,确保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签定双边监管备忘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合作的内容,定期交流监管信息。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未签定双边监管备忘录的,可通过互访或信函,了解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质量;
(二)盈亏状况;
(三)内部控制状况;
(四)管理层的管理能力;
(五)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六)东道国监管当局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获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发现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时,可与对方沟通和协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设立或收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机构,依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本指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指引不一致,按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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