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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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主要条款

义务教育法主要条款

义务教育法主要条款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确保教育公平和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内容、义务主体以及实施措施等方面的条款。

一、目标和原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应当保障少年儿童享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强调“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这一条款,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义务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原则。

二、义务教育的对象和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是我国公民中未成年人,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子女,以及其他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的对象包括了我国公民中的未成年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子女,以及其他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

为了实现全民义务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当普遍、平等、免费、终身、优质”,并明确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和托幼机构等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教育工作者。

三、义务教育的主体和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主体和责任。

“义务教育由国家、社会、家庭共同负责”。

“国家保障基本办学条件,依法给予学生与教职员工相配套的待遇。

”“社会应当支持义务教育事业,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

” “家庭应当履行教育职责,抚养、教育并监护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上述条款,义务教育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

国家要负责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并给予学生和教职员工相配套的待遇。

社会要支持义务教育事业,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

家庭则要履行教育职责,抚养、教育并监护未成年人,使其完成义务教育。

四、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应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内容包括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六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家庭、社会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学校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学校建设第七条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和特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理休息和娱乐时间,不得过度负担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四章家庭教育第十五条家庭是孩子最早的教育场所,家庭应当履行教育责任,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家庭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创新。

第十八条家庭应当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

第五章社会支持第十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第二十条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和资源支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二十一条社会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中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中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教育法规是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未来从事中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对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教育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规范。

其中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方针、教育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管理体制等。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教资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资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号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修改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约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的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法律责任《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a)、(b)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教资考试最全综合素质之2.法律法规

教资考试最全综合素质之2.法律法规

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中小幼)主讲:陈 妍2.每学完一部法律再来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教师队伍制度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员工制度】①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P110梁某受聘在某政府机关举办的幼儿园中从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于梁某的管理应当实行( )。

A. 国家公务员制度B. 教育雇员制度C. 教育职员制度D. 教育公务员制度练习一下吧P110P110第五章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教育局诉讼:法院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小刚同学因多次旷课被学校处分,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教育申诉,被申诉人是( )。

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重要考查法律,常考知识点如下:一、管理体制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答案】B。

二、学生入学年龄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单位是( )。

A.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C.当地学校、村委会或者居委会D.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答案】A。

三、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例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为( )。

A.专门学校B.职业学校C.特殊学校D.普通学校【答案】A。

四、教师待遇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摘要:一、引言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十一、附则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旨在规范和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立法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2.基本原则: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免费性、公平性。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阶段1.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2.实施阶段:六年制小学教育和三年制初中教育。

四、义务教育的学科设置和课程安排1.学科设置: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

2.课程安排: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方案实施教学。

五、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1.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义务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1.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义务教育。

2.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八、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1.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免费教育。

2.加大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九、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1.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

最新【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真题+解析实战记忆第一节教育与教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选】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小学——区县;高中、市属大学——市教育局;省属大学、211——省教育厅;985、教育部直属——国家教育部)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六十七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只有教育法中有)第九章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单选】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总结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准则。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要点对于教师资格证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进行总结。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1. 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教师应当具备师德师风,敬业爱岗,关心学生,为人师表。

教师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兼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系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方针、基本制度以及教育监督等内容。

教师必须遵守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明确的法律要求,对学生实行教育公平原则,不得进行身体惩罚、辱骂或其他形式的虐待。

3.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范围、内容和教育质量要求。

教师必须遵守并贯彻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确保学生接受基础教育,不得拒绝或限制学生接受教育。

4. 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必须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免于事故和伤害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培训。

二、教育行政法规1. 教育行政法规的概念和作用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对教育行政工作有指导和监督职能的规范性文件。

教师需了解和遵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教学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不同级别的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中各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教育事务。

三、教育考试制度和法规1. 教育考试制度的基本原则教育考试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等。

教资考试义务教育法重点

教资考试义务教育法重点

教资考试义务教育法重点教资考试中,义务教育法有不少重点内容。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强制性就是说,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家长或者监护人得保障孩子入学,比如说有的家长想让孩子辍学去打工,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免费性呢,是说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课本费等都不用交,这就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这个特别关键,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学校的相关规定。

学校不能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我之前就在这卡住了,不太理解为什么就不能分呢?后来发现重点在于,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避免因为分班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产生歧视现象。

例如有的学校把成绩好的学生集中到一个班,给他们配备最好的老师,最好的教学设施,而那些所谓的普通班学生就得不到同等的对待,这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

一定要注意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相关规定。

教师在义务教育中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

对了还有个关键点,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像有的老师因为学生成绩不好,就公开羞辱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这都是不被允许的。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另外,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也很重要。

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有些偏远地区的学校设施简陋,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很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而且经费的投入不仅仅是盖教学楼,购买教学设备,还包括对教师队伍的培训等,这都是全面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必要条件。

在教学内容方面,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也就是说不能只注重智育,还要关注学生的品德教育、体育、美育等方面。

像现在倡导的劳动教育进入学校,就是义务教育全面发展理念的一个体现。

还有,在入学年龄以及入学的保障方面也不容忽视。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适龄儿童有身体上的残疾等情况,也要保障他们接受合适的义务教育。

教资科目二必背知识点电子版

教资科目二必背知识点电子版

教资科目二必背知识点电子版
教资科目二考试是国家统一的教师招聘考试中的一种,也是比较难考的一种,但是如果掌握了必备的知识点,就能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来看看教资科目二必背的知识点,分别是:
一、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法规的确定性和普遍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二、心理学
1.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认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
3.发展心理学的相关知识
4.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
三、教育学
1.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2.教育学的分类
3.教育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4.教育教学论的基本理论
四、课程与教学设计
1.课程与教学设计的基本概念
2.课程设计的目标
3.教学设计的基本原则
4.教学策略的基本概念
五、教育评价
1.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
2.教育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3.教育评价的意义和作用
以上是教资科目二必备的知识点,如果您掌握了以上的知识点,并在
考前做好充分的复习和练习,相信您一定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 国家教育事业的管理体制- 学校和教师的法律责任2.《义务教育法》- 公民的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 家庭和社会的义务教育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质量保障- 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和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的基本权益和权责- 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教师的培训和发展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学位授予的资格和权利6.《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考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情形-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7.教育部关于教育发展的一些重要政策文件和文件解读- 《教育现代化2035》规划纲要- 《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学习与评价的改革决定》-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二、教育学知识点1.教育学理论与教育心理学- 传统教育学理论(启蒙教育、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等)- 现代教育学理论(构建主义、社会文化学习理论、人本主义等)-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学习理论、发展心理学、个体差异等)2.教育学思想与教育学派- 中国古代教育思想(儒家、道家、墨家等)- 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德儒、实用主义、进化主义、精英主义等)3.教育学原理- 教育学的基本原理(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等)- 教育学的指导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相长、德育为先等)4.教育学研究方法- 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实证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 教育研究的操作过程(确定研究课题、收集数据、分析结果等)5.教育评价与教育质量管理- 教育评价的目的和内容(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教育质量评价等)- 教育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管理周期、评价指标、改进措施等)三、课程与教学知识点1.课程与教学理论- 课程的定义和类型(强化课程、选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 教学理论的含义和分类(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等)2.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 教学设计的原则和步骤(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 教学评价的方法和流程(分层评价、参与评价、综合评价等)3.教育技术与教育资源- 教育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智能教育等)- 教育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教育软件、教育设备、教育资金等)4.教育技能与能力- 教师教育技能的基本要求(教学技能、组织管理、沟通能力等)- 教师职业发展的能力培养(专业素养、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四、教育管理与教育领导知识点1.教育管理的基础知识- 教育管理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研管理等)- 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任务(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评估等)2.学校领导与组织- 学校领导者的职责和能力(领导风格、组织管理、决策能力等)- 学校的组织结构和内容(人事机构、教学组织、管理流程等)3.学校发展与改革- 学校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初级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等)- 学校改革的目标和策略(内涵发展、外延发展、改革创新等)4.教育法规与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等)-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政策宣传、政策落地等)五、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知识点1.教育研究的基本概念- 教育研究的定义与分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证研究等)- 教育研究的特点与方法(文献综述、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2.教育评估的基本原理- 教育评估的定义和分类(形成评估、过程评估、成果评估等)- 教育评估的原则与方法(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综合评估等)3.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关系- 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定义和界限(研究对象、目的、方法等)- 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联系与区别(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应用效果等)六、教育信息化知识点1.教育信息化的基本概念- 教育信息化的定义和特点(信息技术、教育资源、教学模式等)- 教育信息化的目标与意义(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等)2.教育信息化的基本环境- 教育信息化的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教育硬件设备等)- 教育信息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网络安全、资源管理等)3.教育信息化的教学模式与资源- 教育信息化的教学模式(网络课堂、混合学习、远程教育等)- 教育信息化的教育资源(数字教材、教育软件、开放教育资源等)4.教育信息化的教育管理与评估- 教育信息化的管理模式(管理系统、管理工具、管理方法等)- 教育信息化的评估方法与指标(教学效果评估、资源利用评估等)以上即为____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是特定的职业群体,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义务是法律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处于一种特定的被要求的状态:实际上是被社会和国家要求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状态。

教师对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弃,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

如果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规定教师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犯罪行为: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认同学生的人格,严禁性别歧视学生,严禁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继续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职责教师可巧,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惜全体学生,认同学生人格,推动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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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免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

(作业本收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义务教育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以县为主(一桶线)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学生不良行为处理方法知识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

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概念区分:特殊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残疾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

(严重不良行为)少管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

(犯罪)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比:《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发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办学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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