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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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702【实施日期】 19990702【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地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安全性能,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二、绿地卫生1.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植物造型美观,避免植物生长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

3.定期清理植物病虫害,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4.及时清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造成的破坏,尽快恢复绿地原貌。

三、植物养护1.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等工作,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植物养护措施,保证植物四季常绿、生长旺盛。

3.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生长,保持城市绿地的历史文化价值。

4.鼓励采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植物养护方法,提高植物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四、设施维护1.对绿地的给水、排水、照明、栏杆、座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使用。

2.设置和维护好绿地的指示牌、宣传牌等辅助设施,方便市民游览和使用。

3.对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市民安全使用。

五、安全防范1.在绿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事项。

2.加强绿地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火源和危险物品进入绿地,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大型活动和集会等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市民安全游览和使用绿地。

六、档案管理1.建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档案,记录绿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养护管理等信息。

2.对绿地的日常巡查、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等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3.对绿地内的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等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4.对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青政办字〔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3日青岛市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域绿化行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青岛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荒山绿化攻坚行动。

对全市现有宜林荒山、疏林地实施造林,及时修复火烧迹地。

对缺株断带、灾损和退化沿海基干林带进行补植、更新修复。

对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贫瘠荒山实施封山育林、留苗养树,逐步恢复林草植被。

到2022年,消灭市域范围内宜林荒山、疏林地;到2025年,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水源保护区15-25度坡地、严重沙化土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土地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道路、水系绿化攻坚行动。

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绿化,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以高速铁路为重点、普速客运线为辅,建设简洁、规整、序列感强的绿化景观带。

统筹实施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区域植树绿化,构建林水相依、河清岸绿的水系生态体系。

到2022年,现有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全部达到公路铁路绿化标准,完善省管理的大型河道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完成新建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95%,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72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宜绿化地绿化率达到95%以上。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应合理留有过往人行通道、出租车停靠点和排水口,人行通道应与斑马线相对应,排水口与市政道路雨水篦子相对应。
中间分车绿带及道路两侧分车绿带
中间分车绿带应有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的功能,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常绿植物,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有条件的可栽植行列式乔木。在原路沿石一侧可增加界石,高度宜为(15-18)c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
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281—2018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
2018-11-1发布
2018-11-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具备条件的道路,应栽植双排行道树。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以灌木为主,形成连续的绿带。宽度按实际人行道宽度及人流量确定。
绿带一般选用生长缓慢、分枝点低、枝叶结构紧密的灌木,以常绿、色叶树种为主。
绿带种植土表面应低于路沿石上顶面(50-80)mm。有条件的路段可在原路沿石绿化带一侧增加界石,高度宜(150-180)m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植物。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性、艺术性、社会性的和谐统一。
园林建筑
建造在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观赏及服务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廊等。设计应体现景观、游览、休憩、服务等功能,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和植物。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护绿、爱绿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等公共绿地(林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化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出资的形式委托绿化单位进行绿化建设;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等,按照相关养护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绿地、行道树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生态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

(四)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五)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认建认养应符合以下原则: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养护责任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部门和单位职责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认建认养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3050201515db3702t2812018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2005围墙2010道路路面边缘07505人行道路面边缘07505排水沟边缘1005体育用场地3030居住区内绿化植物与管线的最小间距规定管线名称最小间距m乔木至中心灌木至中心给水管闸井15不限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0不限煤气管探井1515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1510热力管沟1515地上杆柱中心20不限消防龙头2012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栽植间距规定名称最小宽度m名称最小宽度m一行乔木20一行大灌木带25两行并列栽植乔木60一行乔木与一行绿篱25两行棋盘栽植乔木50一行乔木与两行绿篱30一行小灌木带10居住区内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名称不宜小于中中m不宜大于中中m一行行道树4050两行行道树棋盘式栽植3060乔木群栽20乔木与灌木05灌木群栽大灌木中灌木小灌木100750330050834城市绿道绿道是指用来连接各类线形绿地的总称通常沿海河山林道路两侧绿地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乔木、灌木、草坪配置比例不低于5:3:2;草本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总栽植面积的10%,除专类园以外,每1000㎡绿地花卉种类不低于3种。突出常绿树种,推广市树市花。主要地段乔木胸径规格不小于12cm,一般地段不小于8cm。公园绿地应具有避险功能。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
居住区公园是按居住区规模规划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园绿地,规模宜在(1.0-10.0)公顷,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居住小区游园,是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最小规模0.4公顷,内容包含树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组团绿地:最小规模0.04公顷,灵活布局。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青岛市【发布时间】2017-12-01【生效时间】2017-12-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10【实施日期】199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前言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经济、美观、防护、适用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庭院)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以及苗木的选择。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及苗木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录编制依据 (1)术语和定义 (2)1 通用术语 (2)2城市绿地系统 (2)3 园林规划与设计 (5)4 园林工程 (8)第一部分绿化设计 (10)1 道路绿地 (10)2 公园绿地 (12)3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22)4 城市绿道 (25)5 垂直绿化 (29)第二部分施工建设 (33)1 土建 (33)2 给排水 (36)3 电气 (40)4 园林小品 (41)5 种植 (42)第三部分养护管理 (46)1 乔木 (46)2 灌木 (47)3 草坪、花卉 (48)4 水生植物 (48)5 攀缘植物 (49)6 病虫害防治 (49)7 卫生保洁 (50)8 设施维护 (50)第四部分苗木选择 (51)1 行道树 (51)2 公园绿地苗木 (51)3 山头绿地苗木 (52)4 垂直绿化苗木 (52)5 特选树种 (52)6 水生植物 (52)7 绿篱 (53)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0)5。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青政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

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除按《青岛市城市树木补偿费标准表》所列标准向树木所有权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没有条件补植的,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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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青政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的各种绿化活动和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1. 公共绿地。

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公园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等;2. 专用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3.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园、茶园等;4. 防护绿地。

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5. 市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地;6. 市区山林绿地、以及行道树、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本市市区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并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滨山城的特色,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全市的园林绿化体系。

第六条凡在我市市区的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过批准的绿化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修改,但绿地面积不应减少。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引言:城市绿地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青岛市制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绿地质量,增强绿地功能,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一、绿地分类和建设要求:1.公园绿地:包括市区公园和社区公园,要布局合理,设计独特,可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场所。

绿地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休息亭、儿童娱乐设施等,保证公园绿地功能的正常运行。

2.街头绿地:沿街设立的小型绿地,包括绿化带、花坛、景观墙等,要注重美观与实用兼顾,绿化面积应足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座椅、广告牌和垃圾桶等,提供便利与舒适的环境。

3.景观广场:包括大型广场和小型庭院,要保证广场环境整洁、无噪音,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合理设置景观石块、花坛等,为市民提供愉悦的休闲空间。

二、绿地养护管理要求:1.绿化管理:绿地养护管理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嫁接和补植等工作,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

同时,要定期除草、修剪草坪,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水体管理:对于绿地中的湖泊、喷泉和溪流等水体,要保证水质清洁,定期清理水池和喷泉,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同时,要注重水源的节约利用,合理规划水源供应。

3.设施设备管理:绿地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打扫座椅、洗手间等公共设施,并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4.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爱护绿地,增加对绿地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设置标牌、展板等宣传物品,普及绿地养护知识,提高市民对绿地养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5.环境监测:建立绿地养护管理的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绿地的空气质量、土壤质量和水质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绿地养护管理机制:1.绿地管理机构:成立绿地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绿地规划、养护、维护等工作。

机构要设立明确、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绿地养护管理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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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09.10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199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失效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
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所占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三条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和单位附属的大型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施工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理绿化用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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