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
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
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一、法律论文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五性”上。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
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及时。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工作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包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坚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做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严格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检察机关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是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这一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
(3)程序正当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目标得以实现。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发展与进步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发展与进步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其刑法体系也随之演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中国的刑法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发展与进步。
首先,刑法法典的修订和完善是刑法体系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一。
中国刑法法典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刑法法典经历了多次修订和修改,力求与时俱进。
例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将针对极端暴力犯罪的罪名和刑罚提出了明确规定,更加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外,刑法法典的修订还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的惩治力度,以适应社会变革和科技进步的需求。
其次,对于刑法执行力度的加强是刑法体系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二。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在过去,有关刑罚执行部门的效率和力量并不足够,导致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然而,近年来中国对刑罚执行力度的加强表明了刑法体系的进步。
例如,建立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了司法改革,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和尊严,使刑罚执行趋于公正和透明。
再次,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刑法体系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三。
一个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保证犯罪的公正审判和刑法的有效执行。
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了对刑事证据的规范和保护,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享受到公正的辩护权和法律帮助;三是改革了取保候审制度,规范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了法律效率;四是推进了刑事审判公开化,使司法透明度更高,增强了人民对刑事审判的信任。
最后,对于刑法知识的普及与教育也是刑法体系进步的重要方面。
法律知识的普及不仅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能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重要性及其相互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是国家运行的基础和框架。
治理能力则是国家运用各种资源,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实现国家目标的能力。
而法治化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标志,它要求国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治理。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家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已经难以应对这些挑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内涵、现状、问题以及路径选择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其实质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运用各种制度、机制和手段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完整系统。
这一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是指这些制度、机制和手段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法治化是基础和保障。
法治化意味着国家治理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
通过法治化,可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需要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支持。
法律专业论文题目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1.法的共同性初探2.法与社会:对我国法理的社会学透视3.论人治与法治4.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5.关于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问题6.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7.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及其意义8.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9.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启迪与更新10.权利义务关系考察11.略谈法律意识12.谈法律的补救13.效益与公平:社会的永恒课题14.略论法律无主义的社会基础15.论法的本质属性16.论英美法的务实与创新的精神17.浅析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18.试析健全我国授权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19.完善我国立法监督体系的探讨20.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21.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22.论法治的基础23.法律文化与法治二、宪法学1.强化宪法权威与保证宪法实施2.试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3.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思考4.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讨5.私有财产修宪问题研究6.试论宪政与民主7.论宪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8.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探讨9.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论宪法的司法适用性1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探讨12.试论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13.对中国宪政运动的反思14.论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5.人大个案监督问题探讨16.试论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17.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8.试论加强和改善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19.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探讨20.试论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21.我国宪法的权威性问题22.宪法的司法化问题23.我国宪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24.究竟谁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25.宪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26.宪法能否“私法化”?(宪法的“私法化”问题)27.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28.什么是宪法精神?如何保障和维护宪法精神?29.宪法的作用问题30.人权入宪的意义31.政治文明与宪政3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33. 我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34. 论表达自由35. 违宪审查与我国的宪法监督36. 中国村民自治的宪法学思考37. 论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38. 我国宪法修改问题研究39. 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完善40. 宪法权利限制问题研究41. 宪法中的公民迁徒自由权42. 关于我国公民财产权研究三、民法学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8、诚实信用原则价值功能研究119、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20、论民事权利的滥用12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122、民法上物的范围研究123、民事权力能力研究124、法人人格之独立与否认125、双务法律行为之特质126、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效力分析127、违法性法律行为之效力之研究128、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29、表见代理研究130、隐名代理研究131、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132、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133、论民法漏洞的补充方法13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135、拾得遗失物制度比较研究13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137、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138、论特殊留置权139、论占有140、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及其完善141、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比较研究142、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3、论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14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46、婚姻与道德的困惑一干扰他人婚姻责任的立法问题147、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处理148、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标准问题的探讨149、夫妻财产制的完善150、完善现行担保法的几个问题151、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152、产品责任问题研究153.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15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155.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156.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57.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158.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59.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60.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161.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62.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63.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6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165.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66.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67.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8.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商法学1.商的本质论2.论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经营自主原则研究5.商人的法律内涵研究6.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7.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8.民商分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9.论商法的法益目标10. 商业信用论11.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2. 论民法的商法化13. 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4. 论商法的现代发展(现代化)15. 商事代理制度浅析16. 商事法律行为的个性特征17. 现代商事主体研究18. 论信用19. 法人制度论20.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五、刑法学刑法论文选题: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六、行政法学1.论行政裁决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4.行政违法及对策研究5.论行政法及对策研究6.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行政听政理论研究8.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9.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10.行政立法原则分析11.论行政指导12.行政法中的控权论13.入世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4.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5.行政补偿制度研究16.行政处罚证据研究17.行政复议证据研究七、公司法学1. 公司机制设计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2. 公司资本金制度研究3. 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研究4. 一人公司问题研究5. 公司制度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6. 无形资产出资的形式与限制7. 公司的转投资问题8. 公司经理权限研究9. 公司债务保证问题10. 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11. 国有独资公司问题12. 股东有限责任研究13.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14.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15.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16.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1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8. 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制约19. 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20.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21. “经济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分析22. 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问题研究23.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24. 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研究25.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研究26. 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关系问题研究27. 论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28.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安排29.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0. 论公司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31. 论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3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33.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关系问题研究34. 现代企业制度研究35. 公司法人治理研究八、债法学1. 论债的本质2. 论债的特征3. 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4. 论受领迟延之权利与义务5.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6. 承诺期内发出的迟到的承诺研究7. 合同效力研究8. 论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9.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研究10. 论合同自由原则11. 论合同正义原则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13. 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研究14.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5. 严格责任论16.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探析17.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研究18. 无效合同研究19. 论合同附随义务20. 效力未定合同研究21. 撤销权制度研究22. 代位权制度研究2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研究24. 合同保全制度研究25. 论合同解释原则26. 分期付款合同研究27. 最高额抵押合同研究28.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地位九、证券法1. 股票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内容研究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3. 证券的发行价格机制研究4. 论证券的公募与私募5. 论证券上市的法律规制问题6.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研究7.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8. 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9. 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研究10.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对策11. 证券交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对策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13.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14. 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探析15. 股票期权交易制度研究16. 股票期货交易制度研究17.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研究18.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十、婚姻法1、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2、我区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探讨3、青少年网婚(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思考4、论无效婚姻的相对无效5、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及成因分析6、试论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7、试论婚姻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法律救济8、对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9、我区农村妇女财产权问题探讨10.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与贫困地区已婚妇女权益的保障11.贫困地区离婚损害赔偿懂事责任方式的选择1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问题研究13.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14.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观念、生育行为对实施《计划生育法》的影响15.少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问题16.内地与港、澳、台收养关系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比较研究17.遗产的范围问题研究18.探望权法律制度保障问题研究19.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十一、国际私法学1.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2. 国家豁免问题研究3.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4. 论属人法原则的局限性5. 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6. 反致制度研究7. 法律规避及其效力研究8.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9. 国有化问题研究10.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原则11. 国际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2. 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地位研究13. 国际诉讼的管辖问题研究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15.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及其障碍十二、票据法学1. 论票据权利2. 论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3. 论票据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4. 论票据的无因性5. 论票据权利保全6. 论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7.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8.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补救9. 票据追索权论10. 票据背书制度研究十三、金融法1. 金融监管制度研究2. 信托投资制度研究3.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研究4. 信用卡法律制度研究5. 论信用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6. 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十四、破产法1.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2. 破产和解制度研究3. 论破产债权十五、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涵义再探2.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与再探付3. 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4.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5. WTO在中国的适用6. WTO争端解决制度7.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思考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9. 海上保险中的委托问题10. 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11. 论投资自由化规则12. 跨国破产问题研究13. 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14.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探究15. 论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冲击16.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7.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18. 论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19. 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法律思考20. 21世纪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21. 反恐怖法律对策22.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十六、外国法制史1. 伊斯兰法对现代中东国家法律的影响2. 自由心证原则发展研究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与融合4. 衡平法研究5. 罗马物权法与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继承与更新6. 美国宪法发展研究十七、诉讼法学1.论民事案件的主管2.论协议管辖3.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4.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5.论执行异议6.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7.论刑法中的疑案处理8.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9.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1.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12. 论我国新刑诉法下诉讼构造的特点13. 论强制措施的修改十八、环境法1. 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问题研究2. 论环境公益诉讼3.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研究4. 环境责任研究5. 环境保护公司环境权问题探讨。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随着十七大的召开,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现代监狱行刑理念体系应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树立人性尊严、人文关怀的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权利、利益和幸福。
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也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如对于人格的侮辱、刑讯逼供等,同时要求国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地位。
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做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外,所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是,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制度下,人们只是国家统治、驭化的工具。
罪犯作为危害封建统治地位稳固的对立力量,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无情镇压的对象。
监狱也成为揭露封建统治黑暗的有力证据,成为透视封建社会腐朽的窗口。
新中国成立后,人性尊严的理念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逐步得到了确立。
但在十年浩劫中,法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性尊严的理念也几乎荡然无存。
直到1982年我国宪法才把人性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并且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原则和规范中始终贯彻了人性尊严的理念。
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是旗帜宣明地将罪犯的人性尊严写入法律,详细规定了罪犯的人格权、健康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知情权、继承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等,并明确了罪犯权利的救济渠道,整部法律充满了人文关怀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明确罪犯权利的法律。
因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要进一步摆正公权与私权、行刑权与刑事执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教育和引导罪犯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
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摘要:一、现代法治的基本概念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三、现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四、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五、迈向更加完善的现代法治正文: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一、现代法治的基本概念现代法治,简而言之,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它以法律为核心,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
现代法治既包括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又包括法律的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
它是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富强的基石。
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1.法律至上: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
2.民主立法:法律应当体现民意,民主立法确保法律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法律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4.司法独立: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公正、公平地解决社会矛盾。
5.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三、现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现代法治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它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然而,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法规实施力度有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需进一步普及,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等。
五、迈向更加完善的现代法治1.完善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和适应性。
2.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深化司法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治工作水平。
5.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有以下5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做为一名政法干警,我们要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用,严明执法纪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政法工作的重要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
做为一名政法干警必须坚持做到:(一)胸怀大局。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思想意识,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立足本职。
(三)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新时代下,法学学科发展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因素对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影响和变化,需要法学界加大改革力度,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法学的现代化建设也是当前中国法学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索。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将着重探讨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分析当前法学的现状、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探讨走向现代化的路径以及法学教育改革和研究方法创新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能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推动法学领域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1.2 问题意义中国法学面临着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重大课题,这不仅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国家社会发展需求的迫切需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如传统法学理论体系与社会实践需求不对接、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研究方法与实践创新的不足等问题。
研究中国法学如何走向现代化,如何更好地适应当前时代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的现状需要进行全面的审视,明确其在法学理论、法学实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走向现代化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讨面对新挑战的策略和应对措施。
走向现代化的路径要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发展道路。
法学教育改革则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法学人才的关键途径,而法学研究方法创新将为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实践的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的问题意义,从而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和策略,为中国法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问题意义】2. 正文2.1 中国法学的现状中国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中国法学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日益完善,涵盖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法学与当代社会
法学与当代社会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司法体系的学科,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社会的复杂多变中,法学的应用和研究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在当代社会中的意义及其相关问题。
首先,法学的研究与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与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不仅为社会制定法律规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改变和新兴科技的不断涌现,法律规则需要与时俱进。
法学的研究通过对法律体系和社会需求的深入分析,能够帮助制定更加科学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其次,法学的研究及其应用也能够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法学研究的核心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在当代社会中,法学应当致力于推动司法实践的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度。
例如,一些国家已经提出了智能化司法的概念,希望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这就需要法学家与科学家的合作,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以不断推动法治建设向更加完善的状态发展。
与此同时,法学的研究也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
当代社会问题极为复杂,单纯依赖法学的研究和解决是远远不够的。
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能够更加全面地解决社会问题。
比如,在处理犯罪和犯罪心理等领域,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与法学相结合,能够更好地理解犯罪背后的心理动因,进而制定更科学的预防和处罚策略。
另外,法学还应当关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和法治的意识。
当代社会无论是法学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公众,都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
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更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只有大家共同认知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当代社会对法学的需求日益增加。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不仅关乎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效率,也关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问题的解决。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是一个活动的体系,其稳定平衡是它可持续发展和持续
繁荣的重要基础。
因此,刑法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和谐稳定,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冲
突和矛盾,考虑社会需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当代中国刑法立法应当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益。
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一切影响社会效益、
损害社会利益和安定发展的行为,并加强效益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营造良好
的法治空间和土壤。
三、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它规范了公民与其他公民及国家
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使国家的社会机构能够正常
运转。
刑法立法要正确蔑视和传播宪法的精神,弘扬宪法规定的守法精神,让公民树立起
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的信念,积极弘扬勤劳守法、尊重法律、敦促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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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摘要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基于我国社会体制下的发展与实践证明,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着重从三方面即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明确刑法的谦抑性来论述了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内涵的丰富与完善对我们日后国家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与爱好者作为研读铺垫之用。
关键词刑法理念现代化法治内涵
作者简介:翟笑梅,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其现今的发展轨迹中有其自身时代意义,而在此意义下,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体制下发展的脉搏,即刑法理念的现代化。
在研究此问题时,先要对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准则的作用,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制度、理念与技术。
一个国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领作用的要归属理念,其包含价值意义和根基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我们朝着健康、向上的法治国度发展,“其包括三个内容,即人权保障的理念、刑法谦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
”对制度和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性,在此不加以赘述,便于突出理念现代性问题的阐述。
一、刑法思想现代化概述
自“科技、国防、农业、工业”口号喊出时,中国政府已利用
二十余年的时间来践行着,在此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第五个法治现代化正式启动,且刑法现代化在法治现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执法的现代化、立法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组成了法制现代化,无论你是宏观的,还是微观具体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导现代化上的作用。
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不同的文明国度产生了不同特色的时代鲜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它成为了民族精神的载体,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其准则,更蕴藏着丰富的关于民族法律调整的经验,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反思自我的镜子。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历史历程,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例夏商“君权神授”的天罚、天讨、天命主义法制观,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主义法制观,秦朝的重刑主义与唐的宽仁慎刑、法令简约主义法制观,明代的重典治乱世法制观等。
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一向重刑法轻民众,上提及的理念既是他们所处朝代的法制理念的缩影,建国后我国刑法理念主要表现在: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忽视程序价值、重刑主义倾向、社会秩序维护功能优先重视实体正义与刑法依赖思想严重等。
伴随物质、精神、法制的高速发展,其文明下的法制现代化也急需我们的刑法理念随之变化,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和国际,从而彻底摆脱司法困惑,以为和谐、高效服务。
二、刑法思想现代化的内涵
对于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与对刑法理念现代化的认识与
掌握,我们应以实际为落脚点从多方位、立体式的去分析问题,解决其中病垢,抓重突精的完善自我观念,使刑法的思想在现今中国体制下得到更为广阔发展和丰富。
(一)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在此背景下,如何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我国刑法泰斗马克昌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曾提及此问题,马教授回答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如要发展,必须要更新刑法观念。
一要,改变阶级斗争的刑法观,树立正确的、健康、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服务的新型刑法观。
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说,要关注刑法所规范的行为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功能。
二要,补充、丰富、完善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犯罪观,改变以往传统的犯罪观念,将生产力发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要,计划经济的刑法观要适应社会形式,在此基础上要更加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刑法观。
鉴于该观点上,就是要突出强调刑法的权利本位观,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刑法过于的服从了政治阶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逐渐以政治因素为目的的观念开始由主位变次位,以民主、人权为观念的思想在开始不断强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功能。
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下的人类社会及自我价值的体现,伴随社会的进步,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为使刑法观念彻底的改变必须要改变以权利本位为核
心的刑法观念,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及刑法价值的平衡。
(二)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
陈兴良教授谈及了他对建立现代刑法理念的三点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实、实现对实质理性的建构与形式理性的守护、从实体正义的关注转向对程序正义的关注。
从他的观点看就是强调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问题者,多以宏观刑事法治的精神与实质角度来论述,刑法作为刑事的核心和枢纽,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单从宏观角度出发,也要更多关注微观层面上的理念。
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实。
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线也是罪刑法定,在规定中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处罚。
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则包含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等。
由于此原则与权利本位刑法观有接连,所以允许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并存。
其次,对程序正义的关注。
我们要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从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从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
”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要有法必依,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话,那就可怕了,俨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套路,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权的形成对司法领域的司法权的约束和正义的维护是
法治实现的关键点。
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使我们对程序的独立价值关注度变高了,司法权的恰当与高效运转对实现法治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对司法解释和司法权的关注,必然要求我们在法律运作的核心和主体上确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国家正义的代表和化身,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对案件做深入了解,对法律深入剖析,对双方的陈述与意见的裁决做出明确的判断,这样法律才有了鲜活的生命力。
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诉讼模式的改革在我国已有好长时间了,可在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锐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国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滞后性的无奈结局,其导致的影响是恶劣的,所以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总结,坚持诉审分离的原则下,实现正真的有效的对抗,确立司法与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模式。
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必须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准绳,这种对案件客观目标的评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个问题来,客观真实永远都是人们向往正义的一种愿望,它的过于理想化和不现实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来践踏人权,这样是不划算的。
(三)明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即在对待犯罪的各种社会反应机制中应保持刑法的克制性。
也就是只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来看待;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其他处罚方法都不能很好调整和抗衡以及处罚某一严重危害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够让刑法来做出相对应的处罚。
即
刑法应当是控制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轻刑法不用重刑法来调整。
该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以三思再三思,谨慎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刑法,不能过分的迷信和依赖刑法。
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表述了其观点:即我们在利用法制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
这也是刑法发展中对自身的功能和价值理性反思的结果。
现今许多国家的刑法谦抑理念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为恒久的生命力,这离不开刑法的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提出。
刑法谦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围绕自身的一种自律、自我约束和限制。
这种带有自律性的限制与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一起已成为指导当代各国刑法的重要理念。
中国的传统刑法是比较残忍的,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也有着严重的刑法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对我们而言更有必要明确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现今花花绿绿的社会诱惑性比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之前没有过的新的危害行为,此时切不可脑袋一热就要修改刑法将其定为新罪。
再者,我们国家的死刑偏多,应当考虑像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万万不能通过具有类推性质的扩张释义来定罪,更为甚者科以重罪。
也就是“立法者在权衡罪与罪之间刑罚的协调问题时,不能以两罪之间较高的
法定刑为基准,而应以较低的法定刑为基准”不然,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会越来越重。
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的推动我们的轻刑化改革,更好的实践刑法的谦抑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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