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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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限额标准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26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2]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采购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比照财政性资金办理。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采购项目按现行管理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由依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并依法接受监管。
四、对经批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必须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
五、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未履行报批手续、合同备案等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州(地、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七、全省所有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各州(地、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公开招标及非公开招标限额标
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将确定的限额标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8日
附件: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序号目录名称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