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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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31日

目录

1. “维秘”代理商被诉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属在先权利正当使用 1 2.支持“驴妈妈”确认不侵权之诉助力企业摆脱发展羁绊 3 3.“饿了么”清理下线问题商户法院力挺平台规范运营 5 4.解纷不忘延伸司法职能引导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7 5.准确甄别英文概念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9 6.二次销售冒充新车调拨失信车商被判赔偿损失11 7.严厉打击售假场所经营主体净化南京西路商圈市场环境13 8.及时惩治“专车刷单”诈骗犯罪培塑新兴网约车市场秩序15 9.腾退土地保园区发展强力执行护业主产权17 10.亮剑老赖追究刑责兑现权益惩治失信19

“维秘”代理商被诉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属在先权利正当使用——斯科塞斯公司诉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斯科塞斯公司是“Secret charm”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犯该注册商标权利的诉讼。两被告公司系美国著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的进口商和销售商。原告公司认为,由被告一吉美诗公司进口、被告二万事达公司销售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化妆品上面使用了“SECRET CHARM”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Secret charm”相比,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两被告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则提出包括在先权利、在先使用、不致混淆、合理来源等抗辩意见。经审理,法院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认定“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管理公司对包含“SECRET CHARM”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基于该合法在先权利进行了正当使用,未有混淆攀附的恶意,两被告进口并销售系争产品不构成对原告“Secret char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企业对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经享有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其基于该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正当使用,并且主观上未有混淆攀附恶意的,不构成对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对于推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鼓励企业家发挥创新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据公平竞争保护原则,较好地厘清了相关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等发生冲

突时的处理方式,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诉权的行为,合理维护市场主体基于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产生的合法权利,允许其在未有混淆攀附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保障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结后,“Secret charm”注册商标在确权行政诉讼中被宣告无效。该案同时获选商务部、全国品牌保护委员会2016-2017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非刑事)案例。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案件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1号

支持“驴妈妈”确认不侵权之诉助力企业摆脱发展羁绊——景域公司诉伊莎贝拉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景域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知名旅游服务网站“驴妈妈旅游网”的经营公司,行业排名靠前,“驴妈妈”(第39类旅行预订、旅游安排)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伊莎贝拉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线下及网上销售,并于2013年12月28日取得“驴妈妈”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但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从2010年起,原告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提供旅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APP应用程序,在程序内容介绍中使用了“驴妈妈旅游”、“驴妈妈”字样。被告公司于2015年10月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原告公司的“驴妈妈”旅游APP侵犯其商标权,导致该应用程序被下架。之后,被告公司一直未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导致是否侵权未有明确认定,严重影响原告公司正常经营,原告遂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的“驴妈妈”旅游APP不侵犯被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停止警告后又怠于交予有权机构处理,致使争议法律关系状态不明,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从网站运营到网站加APP手机客户端变革中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该案原告是具有较高商誉和知名度的公司,因未对在先的商标使用行为迁移到APP中的使用合法性予以关注,在其他公司利用近似商品(服务)类别先行注册后,发生侵权争议,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法院通过严

格认定起诉利益、商标权有效保护范围,认为原告在APP上使用商业标识,主观上无攀附其他近似商标的故意,其使用方式、受众、影响力等亦与其他近似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与其在先权利使用有关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可以认定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近似注册商标的侵害。该案判决,帮助原告从悬而未决的纠纷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充分体现了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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