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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6.05.29•【字号】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施行日期】199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1996年5月29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

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注意规范把握,对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同时,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凡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评选中达到部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原基础上上浮10%;评选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原基础上下减10%;评选达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收费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宅小区管委会脱钩的规定,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对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住宅小区、房屋组团和楼宇管理的收费。

云价综合〔_2O12〕_66号

云价综合〔_2O12〕_66号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 2O12〕 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 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印发打印杨瑞校对刘军共印70份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云价成发[2000]71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云价成发[2000]71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云价成发[2000]71号二000年三月十六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各有关农本调查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开展农本专项调查工作通知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调查内容和调查时期。

1、农户种植意向调查:调查农户下一个生产年度主要农作物预计种植面积的变化,预测各种农产品价格和收益的变动对农业种植结构的影响。

调查时期(指调查数据反映的时期,下同)为1月1日—12月31日。

其中冬小麦播种面积按上年冬播面积计算。

2、农户农资购买情况调查:调查当年农户已经购买和预计购买的化肥、农药、农膜、种籽、柴油、饲料等主要农资的数量和支出金额,分析当年农产品生产成本变化趋势。

调查时期为1月1日—12月31日。

其中上年度购买用于本年度农业生产的,作为本年度购买的计算填报。

3、农户存粮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农户在调查年度内粮食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自食自用粮食数量、调查截止日期的粮食存量以及预计可继续出售的余粮数量。

调查时期为上年4月1日—本年3月31日。

4、农户售粮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农户销售当年夏粮和早籼稻的数量、渠道、价格和收入。

调查时期为夏粮上市日期至8月31日。

5、农户收支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农民每一户家庭全年生产性收入、支出及各项负担情况。

调查时期为1月1日—12月31日。

二、调查县和调查户。

根据云价成发[1998]58号文件确定的农本调查41个综合调查县作为专项调查县,农户存粮情况和售粮情况调查原则上在粮食调查县进行。

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执行汽车旅客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经发[1999]346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执行汽车旅客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经发[1999]346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执行汽车旅客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执行汽车旅客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经发[1999]346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各地州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云价经发[1999]109号及311号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调查研究,为了全面认真贯彻执行云价经发[1999]109号及311号文件,现将汽车旅客运价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2年以来我省客运价格管理情况。

客运价格属政府定价,由于客运市场情况变化,原制定的客运价格体系和现行客运市场的实际不相适应。

必须治理整顿客运价格,改革现实运价体系,制定与客运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客运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

二、汽车旅客运价的制定及管理原则:汽车客运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服务价格,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法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定价。

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各地各部门及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运价;制定汽车客运价格是依据我省汽车客运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考虑广大人民群众、主要是中低收入层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和我省汽车客运的发展要求,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各类车型、运输方式、道路等级等差别运价。

三、核定具体运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里程:计费里程等于实际里程加平均综合营运里程。

平均综合营运里程按省交通厅云交计[1999]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乡、镇、村不允许增加平均综合营运里程;县、乡班线实际里程以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区内班线及跨区班线里程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757号文件的规定,近年来新建或改线的,按新的里程计算。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云价信发[1994]260号•【施行日期】199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价信发[1994]260号1994年12月14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口岸商检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局、邮电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铁路分局所属站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体系,加强对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物品评估工作的行为。

使这项工作走向法制化、程序化、专业化,以准确估定物品的价值,减少财政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南实际,参照外省区的做法,经与有关部门反复会商,特制定《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及其它物品价格评估工作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纠纷物品是指民事、经济纠纷中的标的物,包括损害物、抵押物、留置物、赔偿物。

无主物品是指运输、邮政等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依法需要拍卖、变卖处理的财物。

其它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外,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物品。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云价收费[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70号)省教育厅,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云教函〔2012〕600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与省教育厅多次沟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虑到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组织考试的成本费用会随着考试制度的完善发生变化,为保证两项考试成本费用核定工作的客观性,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暂不调整以上两项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

二、普通高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并按实际报考科目收取。

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次12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次10元(体育每人次15元),其中初中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及五年制高职艺术、体育专业的专业考试每人次50元。

三、以上考试报名费中已包括报名、准考证印制发放、命题、试卷印制(保密、运输)、考场租赁、监考、阅卷,成绩通知等与组织考试相关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报告》(云安监管[2009]222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安监管[2010]16号)收悉。

鉴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云财综[2009]51号)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时,可以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对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课时6元;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人每课时5元;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一般从业人员,每人每课时4元。

课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组织考核、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

培训中使用的公开出版物和发生的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级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云南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云价价格[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9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局,云南电网公司,国电云南分公司、华电云南分公司、大唐云南分公司、国投曲靖发电公司、滇东能源有限公司、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保障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脱硫电价在减少二氧化硫气体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我省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要求,现将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促使各燃煤电厂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脱硫效率,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云南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的脱硫加价实行“按月考核、按月支付”的办法。

二、云南电网公司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统计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上个月的投运率、脱硫率及无故停运或因改造、更新、维修脱硫设施等原因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并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云南电网公司计算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率进行核定;云南电网公司自收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保厅核定的投运率、脱硫率校核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报省物价局审核。

三、省物价局以省环保厅确定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及审核确认的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和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计算确认各脱硫机组上个月应扣减的脱硫电价款。

云南电网公司根据省物价局最终确认的实际应支付的脱硫电价款与各电厂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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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2012] 66 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过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附件1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出具成果备注1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依据可行性研究拟订的建设方案,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推荐最佳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文件或审核报告2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计算工程量,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与可研报告经济部分的验证或对比分析设计概算文件或审核报告3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依据施工图设计计算工程量,按照定额计价模式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与设计概算的验证或对比分析工程预算文件或审核报告4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及相关招标工作要求,计算招标范围内项目清单工程量,按规范编制或审核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或审核报告5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依据技术规范、计价依据、市场信息及相关规定,针对已有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计算建造该工程招标范围内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编制或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和成果报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或审核报告6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发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工程量、价计算及调整,确定工程结算金额,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中标价)进行对比分析工程结算文件7 竣工决算编审依据工程结算成果和财务资料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文件8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工程经济和技术文件,对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查证、分析、验算、核对、确认,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9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影响造价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控制管理造价管理咨询意见书及控制管理过程文件10 工程造价争议签证针对鉴证对象,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的分析核对和专业分析计算,出具独立的工程造价鉴证报告工程造价鉴证报告11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数量计算按照委托方要求,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或指定金属构件工程数量,并提供包括完整、规范的钢筋或构件图样计算书及汇总表的报告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工程量计算报告12 计日(时)服务针对委托人的咨询事项,按照计日(时)的方式,提供临时性短期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服务咨询意见及工作日志(或计时工作记录)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x)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备注x≤200200<x≤500500< x≤20002000<x< p="">≤50005000<x< p="">≤1000010000<x< p="">≤50000x>500001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建设项目编制成果金额1% 0.9% 0.8% 0.6% 0.4% 0.2% 0.1%2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2% 1.8% 1.6% 1.5% 1% 0.8% 0.5%3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3.5% 3.2% 3% 2.2% 2% 1.8% 1.5%4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拦标价金额 3.5% 3.3% 3% 2.5% 2%1.5% 1%5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2% 1.8% 1.6% 1.5% 1.4% 1.2% 1%6 工程结算编制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4% 3.5% 3% 2.8% 2.5% 2.3% 1.8%7 竣工决算编审2% 1.5% 1.2% 1.1% 1% 0.8% 0.6%8 工程结算审核基本费委托审核的造价金额4% 3.5% 3% 2.5% 2% 1.5% 1%成效附加费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之外的金额5% 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内的金额不计取成效附加费9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额12% 10% 8% 7% 6% 5% 3.5%10 工程造价争议签证签证成果造价金额10% 9% 8% 7% 6% 5% 4% 不含配合质证的费用11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数量计算计算对象合计重量12元/吨12 计日(时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际工作日1000元/日至1600元/日内议定不含其它交通差旅等费用造价员实际工作日500元/日至1000元/日内议定说明: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云价收费[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56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回民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昆发改收费〔2011〕770号)收悉。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回民殡葬收费标准(一)墓葬费标准单墓每墓870元,合墓每墓1645元。

上述墓葬收费标准含墓穴制作费、掩土费、掩门石费、墓穴证书工本费。

(二)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单墓每墓每年22元,合墓每墓每年35元。

(三)殡葬专用车运输费标准1.运送亡人从亡故地到回民公墓收费标准殡葬专用车从昆明市回民殡葬服务处出发到亡故地,再到回民公墓,行驶里程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的,按每车次230元收取。

2.运送亡人从亡故地到清真寺收费标准殡葬专用车从昆明市回民殡葬服务处出发到亡故地,再到清真寺,行驶里程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的,按每车次230元收取。

3.运送亡人从清真寺到回民公墓收费标准殡葬专用车从清真寺出发到回民公墓,再返回清真寺,行驶里程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的,按每车次230元收取。

4.上述每种情况殡葬专用车行驶里程在30-100公里的(含100公里),在每车次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30公里以上的里程每公里加收3元;行驶里程超过100公里的,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凡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回民,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回民殡葬收费减半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
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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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云价收费[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
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87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颁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要求和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利用机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有升有降、结构调整的原则,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对我省现行65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从2011年9月20日起试行。

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其它相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云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334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334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334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各大专院校:近年来,随着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来我省自费留学的国外学生逐渐增多,有的学校提出要求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我省自费来华留学生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接受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有关接受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二、考虑到各接受学校的地理条件、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等的差异,并参考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仍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

各接受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物价局、省教委备案后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可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学生,应按一学年的标准收费。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云价价格[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90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6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方案,我局及时转发调价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了相关工作。

天然气价格调整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加快落实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相关州市价格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精神,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1198号)意见,保山市和陆良县天然气出厂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出现矛盾纠纷时,由保山市、曲靖市发展改革委先协调解决,必要时由我局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二、按照从紧原则抓紧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相关州市应抓紧落实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

供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不得高于调整后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等用户供气价格,供需双方要顾全大局,务必于近期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我省地产天然气管道输送费用暂不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请保山市、曲靖市发展改革委抓紧协调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须经过听证等程序后于9月底前出台。

五、积极落实,加强监管,确保社会稳定。

相关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有关要求。

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加强天然气市场监管,对价格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20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20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20号2000年5月8日)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电业)局,各地、州、市物价局、电力公司: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3号)的规定,在整顿电价、取消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省电网电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各种基金、附加费等要坚决清理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出台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和集资等要坚决取缔。

对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规征收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为增加电价的透明度,将国家规定原在电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再在电价外另行收取。

上述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电网内独立发电企业的负债和生产成本情况,曲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含税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2元;阳宗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含税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3元。

四、为解决以上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影响和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问题,省电网的全部售电量,在《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1997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1997]78号)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6分,各类用电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云南省物价局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

云南省物价局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 2O12〕 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云南省物价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说明: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2000]42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2000]42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房发[2000]42号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省工程咨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报告》(云咨[2000]02号)收悉。

为了搞好我省工程咨询业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前期服务,合理收取费用,鉴于你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与被委托双方按下表所列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单位:万元
二、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
(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70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40)和《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基层部分.第二版)96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92)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药物价格的制定,需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成本、出厂价格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研究拟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调整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定价前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目前,我局正着手开展相关工作。

二、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云南省增补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已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259个品规,新进医保目录品种或新增规格剂型未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61个品规。

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对列入我省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过价格的,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对已上市销售,但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企业按不超过进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前的中标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2O12〕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云南省物价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说明: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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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价综合[2012] 66 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过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说明:
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费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
2.本标准费率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测算编制,如工程专业类别不同时,应按附件2费率乘以附件3所列相应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3.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
(1)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其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30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
200万元×3.5%=0.70万元
(500﹣200)万元×3.2%=0.96万元
(2000﹣500)万元×3.0%=4.50万元
(3000﹣2000)万元×2.2%=2.2万元
合计:8.36万元
(2)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审核工程结算,其送审编制成果造价为3000万元,审核确定造价为2700万元,成效附加费率为5%,审核差额超过5%时计取,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按基准费率计算的基本费为:8.85万元;
因:(2700-3000)=-300万元,差额大于135万元(2700万元×5%),
故:成效附加费=(300-135)×5%=8.25万元
合计:17.10万元
(3)某城市轨道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60000万元,按照基准费率计算的费用金额为:109.76万元;
专业类别调整系数为0.7,本项业务咨询服务费用为:109.76×0.7=76.83万元
4.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同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附件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
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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