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实用实用标准》
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一)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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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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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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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货运输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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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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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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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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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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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贷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2013年6月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交政法〔201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8日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路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一、引言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路政部门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执法机关,路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实施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罚,影响社会公众的信任。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以行政处罚及处罚金额等,并无需接受上级指示或命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特点如下:1. 自由性: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方式和金额。
2. 裁量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裁量权,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进行处罚决策。
3. 限制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制的自由裁量,而是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行使。
三、现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权责界定:现有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2. 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不同,导致处罚标准的执行存在差异,影响了公正和一致性。
3. 处罚结果的不透明性: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处罚依据和理由,导致处罚结果的透明度不高。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1. 明确权责界定:应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任意行使裁量权。
2. 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明确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和依据,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建立透明的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处罚依据和理由,确保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了解,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PP
需要关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 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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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权力滥 用和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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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 使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范措施 和建议。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 论基础和法律规制,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一条高速 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施工单 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应急 车道进行施工作业。考虑到该施 工单位占用应急车道时间较短,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决 定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辆重型货车因超载被路政执法 人员拦下。经调查,该车超载比 例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考 虑到该车司机认错态度良好,执 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并责令其将货物卸载至合法重量 范围内。
02
分析当前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
03
提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建议, 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0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0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 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 相应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
技术性难题
路政执法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对执法 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挑战。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和《基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则和《基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对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然实施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但因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下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不应低于最低法定限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确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是指对道路运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一种手段。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首先,针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超载、超限行为。
根据车辆载重、车辆尺寸等,规定了罚款的幅度,以及超载、超限车辆的限行、停运等处罚措施。
二是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车辆具备一定的安全设备和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罚款,并有可能面临停运等处罚措施。
三是驾驶员违法行为。
对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证超速记分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措施,以及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其次,针对运输市场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非法营运行为。
对于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或未按照规定营运的车辆和企业,将实施罚款、扣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是虚假运单、造假等行为。
对于伪造运单、虚假填报运输资料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是拒载、议价等行为。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运输任务、违规议价等行为,将罚款、记分等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针对性的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对于严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对于违反限行措施、逆行、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累计记分超过规定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注销机动车登记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促进道路运输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处罚规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能够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作为管理道路交通和运输的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在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实施过程中,由于标准的不清晰,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难以达到公正和严谨的效果。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确保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
标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幅度,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标准明确了处罚决定的制定、送达、公示和执行等程序要求,同时对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诉和诉讼等程序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这些规范和要求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四、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
标准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促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的透明、公开和责任。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法裁量,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处罚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增强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也要注意到实施标准化的难度和挑战。
由于交通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的情况复杂多变,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误判和不公的情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 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 100元以下的罚款.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接本条第一或三项处罚.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接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伪,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9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 200元的罚款.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接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十维修经营者未接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营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处以 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七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对不接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 l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缓收缴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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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现状
当前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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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自由裁量权使用不规范
现行制度对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规 定,导致实践中出现随意使用、滥用等问题。
罚款数额标准不统一
各地区、各行业的罚款数额标准差异较大,容 易造成罚款不公、不透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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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
现行制度缺乏对罚款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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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需要考虑罚款的执行效果和监督机制 ,以确保罚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证罚相 当。
研究范围和方法
本研究主要针对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 量阶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研究。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 地调研等。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 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深入了解罚款自由裁 量阶次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通过对实地调 研的开展,了解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实
03
因此,制定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是当前公路运输管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需要考虑的因素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 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运输类型、 不同违法程度对罚款数额的影响,以确保罚款 数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研究方法上,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 法,尚未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建议未来研究进一步探讨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 阶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完善该制度
鼓励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例如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专家访谈等,以获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研究结果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旅客须知》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00元。
次要的
1000元罚款
更认真
罚款3000元
严肃的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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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旅客须知》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2万元。
第一或次要
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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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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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的。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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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班、顶班、接驳车不按原班次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第一或次要
罚款2000元
商用乘用车未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行车记录仪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4000元
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的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
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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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未在招标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省级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驾驶执照并操作驾驶员进行练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最近,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一份新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一、指导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和人员。
包括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重点货车监管、检验检测、农村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旅游车等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关的信用评价、考核等工作。
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标准》提出了“权责统一、程序规范、情况认定、量刑宽严相济、自我监督”五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强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执法权、乱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发生。
(一)权责统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不得以私利为先,庇护纵容、放松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公开、公平。
(三)情况认定执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性质、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确保裁量结果合理、公正、适当。
(四)量刑宽严相济执法人员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被处罚人的认罪态度、纠正态度、社会责任承担等因素,确定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实现宽严相济。
(五)自我监督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乱用执法权、滥用职权等现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道德,保持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三、标准的实施机制该标准还将建立健全执法调研、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报告和投诉反馈等机制。
执法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绩效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问责并进行培训,以确保执法质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灵活性的权力。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也是遵循这一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程序、量刑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该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以实现惩罚违法行为、纠正不良行为和预防事故发生等目的。
其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和程序,不能随意更改或扩大处罚范围,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性。
第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合理、谨慎、权责相统一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坚持以上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对处罚决定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
最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量刑的标准和方法。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量刑,公正、合理地确定罚金、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度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处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部分,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部分,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皖交政法〔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部分,修订)的通知
皖交政法〔2015〕4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对原道路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第28项的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区间及量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另外增加了22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区间及量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部分,修订)(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3日。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东港市公路运输治理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条件、运用范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的细化分解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省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省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适用于外省经营者的条款
仅
二、各级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1、关于稽查人员职责:外业稽查工作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确凿准确,取证程序合法,对现场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在离开现场后连续完成取证工作。
所出具待理证、暂扣证应于24小时内将存根及扣留的证件、车辆等移交内业。
2、关于处罚办职责:审核确认外业稽查移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合法,据此制作违法事实调查报告,完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所长决定,据此制作出处罚通知书。
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
3、关于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对拟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区处罚决定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确定罚款处罚的,罚款应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决不承诺低于下限处罚。
4、关于处罚备案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执行。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格按备案审查制度和交通局执法监督方法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5、关于处罚结果公布:对所有行政处罚结果均应设立公示板公布处罚结果。
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背景公路运输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公路运输为商品流通和人员出行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另一方面,公路运输也对于城乡发展、经济增长、资源开发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其重要性,公路运输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严格的管理。
在公路运输管理中,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和管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概念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简称阶次制度,是指在公路运输管理中,对于违规行为的罚款由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自由裁量,罚款的数额由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阶次综合决定。
特点阶次制度相比于固定罚款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阶次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违法行为,在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罚款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上,罚款数额可以灵活应对不同情况。
2.确定性弱:阶次制度的罚款数额并非固定不变,管理部门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也意味着需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罚款阶次,以便罚款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3.合理性强:阶次制度能够更好地反映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也能够采取合理的罚款措施。
原理阶次制度的罚款数额是根据违法行为程度和罚款阶次来决定的。
1.违法程度:罚款数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时间等。
2.阶次:阶次反映的是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程度,涉及到不同阶次的罚款数额。
阶次制度的罚款数额计算可以参照以下公式:$ F = C \times L \times A $其中,F为罚款数额,C为单价系数,L为罚款量,A为阶次阶次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适用范围广:阶次制度不仅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也适用于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更好地反映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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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运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运政执法队及各业务股室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行为相当。
第四条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
在处罚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在罚款幅度围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为的;
(三)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有共同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金额较小的;
(八)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行为,或者在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行为的;
(二)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行为的;
(六)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办案股室、运政执法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运管所各二级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
者提高阶次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报运管所法制室审核后由所长决定。
第十六条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市局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