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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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