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一、差不多案情
2003年6月26日,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创先公司)托付康达公司办理公路物资运输业务,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由康达公司出具的北京康达快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收货人河北承德市德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货单位银河创先公司,物资名称笔记本电脑,件数2台,运费40元,上述托运单的下部载有运输协议的格式条款, 要紧内容为: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上述托运单签署后,银河创先公司将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康达公司。同月27日,康达公司为银河创先公司出具证明:康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从银河创先公司提取笔记本电脑两件,丢失一件8800-4型号。至银河创先公司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对另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情况均未提及。
另查,银河创先公司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
本电脑的单价为13 230元。
二、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下部的运输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的物资损失?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咨询题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依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差不多要件。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合同的要紧特征有:① 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
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所谓持续性
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刻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能够作为承诺的对象。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同意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② 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格
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阻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
,
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一般百姓的生活有紧密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同意。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③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
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因此,格式合同
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要紧社会缘故之一。
④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因此,格式合同
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差不多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差不多明白合同的内容。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刻内,合同的内容差不多上不变的。
具体到本案,银河创先公司与康达公司2003年6月26日签署的托运单是固定的,凡是和
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均使用该合同,而不是只针对银河科技公司使用。该托运单下部
记载的运输协议系运输单位康达公司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其与托付方银河创先公司订立合同时出示,不是双方充分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因此该运输协议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及其规制
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关于要
约人提出的要约,受要约人认为能够同意,遂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或签字认可,合同成立。假如受要约人不同意,还能够发出反要约或者新的要约,通过要约反要约承诺如此反复的过程(那个过程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直到最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不存在反要约的过程,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只有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而没有反要约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讲,格式条款的订立,部分地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各国在规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亦都作了相应的规制:
第一,条款提供者应依照公平原则拟定条款。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能够行使撤
销权,而格式条款由因此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专门必要的。
第二,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讲明的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条款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的责任
,
也就是讲,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其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事实。同时,当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讲明时,条款提供者就有义务对条款进行准确、详尽的讲明、解释,以使对方能确定地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在采纳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若出现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康达公司在运输协议中关于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规定中不合理或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要紧权利,免除了己方部分的赔偿责任,即托运人即使选择保价运输,在托运物资丢失损坏时只能获得物资价值的80%赔偿,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且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康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
,
已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方式提请条款的同意方给予注意,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其他相关咨询题
1、格式条款的概念使用咨询题。格式条款是合同法第一次使用的概念,其准确含义应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条款。那个地点要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即已成立的条款,应与尚未签订的格式条款文本相区不。同时,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有本质的区不,只有当一方将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且不同意对方修改的条款经对方承诺之后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另外,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4条规定中曾出现了
格式合同的概念,同时,在法学理论上还有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等概念,因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