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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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合 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保险是任意性的,因为托运人 可基于二点考虑,一是如前面所述,风险责任本来就 是由承运人负担,交纳保费只能增加成本,因此不愿 意投保。另外,货物运输合同常常与货物买卖合同同 时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理评析】 纠纷虽以调解结束,但该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则不能 不引起重视,即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有说明和警 示义务? 从民法角度分析,旅行合同是一服务合同,即旅行 社根据合同约定的旅行目的地、旅行的线路和旅游的景 点等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种合同,旅游者是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在第十八条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由此可知,在旅游服务 中,旅行社除给旅游者提供旅游和因旅游必需的衣食住 行的服务外,还应该为旅游者在旅游中提供人身和财产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因其模式统一、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企业商务往来中被广泛地使用,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等。

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而常常引发法律纠纷,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下面让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吧: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比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

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

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条款无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一、合同主体审核1. 核查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确保合同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和能力。

2. 审查合同对方是否为合法注册的实体,是否具备从事相关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和许可。

二、合同内容审核1. 核查合同中的货物描述、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关键信息,确保与实际业务需求相符。

2. 审查运输服务范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交货地点等约定,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

3. 审查货物装卸、仓储、保险等附加服务的提供与否及具体条款,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合同约定。

4. 审查运输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款项相关条款,确保符合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

5. 审查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风险控制条款,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

6. 审查合同期限、终止条件等相关约定,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合同约定。

三、合规性审核1. 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日期)止。

2.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具体份数)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应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送达。

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送达方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本合同中的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涂改或添加内容,需经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涂改或添加处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概述作为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通过介绍一些经典案例,对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1. 《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在判决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纠纷案》在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中,用户因不当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也保护了电商评台的合法利益。

二、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1. 《某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案》在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因未被告知部分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要求银行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并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2. 《某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客户因未被告知相关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航空公司存在的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对航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院依法做出了补偿旅客损失的判决,并要求航空公司加强提示义务,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01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管辖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其中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关于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关于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式 条款 , 当以可能 订 约者平 均合理 的 理解进 行解 释 。 应 因 为 , 式 条 款是 当事人 一 方制 定 的 , 内容 未经 过单 个 、 格 其 具 体 协 商 , 有 为 交 易 上 的 制 度 或 规 范 的 性 质 。 消 极 方 具 从
面 说 , 不 受 交 易 当 事 人 个 别 主 观 情 事 的 影 响 ; 积 极 方 应 从 面 讲 , 应 使 将 来 不 特 定 多 数 的 交 易 具 有 统 一 的 内容 。 则 既 然 格 式 条 款 是 为 不 特 定 的 人 所 制 订 的 , 应 考 虑 到 多 数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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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索菲 武铁 军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E常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许 多 合 同 ( 与 l 如 水 电 供 应 、 通 运 输 、 讯 服 务 及 保 险 等 ) 是 由 当事 人 一 交 电 都 方 ( 常 是 卖 方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一 方 ) 出 基 本 甚 至 全 部 定 通 提 出平常 的 、 常 的 、 俗 的、 般 意义 的解释 。 果 某个条 通 通 一 如 款 所 涉 及 的 术 语 或 知 识 不 能 为 某 个 可 能 订 约 的 相 对 人 所
时 间 范 围 等 因 素 ) 可 能 订 约 者 , 持 解 释 的统 一 性 。 解 的 保 在 释 格 式 合 同 时 , 考 虑 专 业 语 言 的 特 别 含 义 ( 如 医学 、 不 例 化 学 及 工 程 技 术 学 等 的 语 言 的 含 义 ) 如 果 专 业 语 言 系 于 普 。 遍 的 习 惯 用 法 中 无 法 查 找 的 , 正 常 的 理 性 人 自然 不 可 能 则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格式条款的适用及风险防范

格式条款的适用及风险防范
展。
2 法 律 分 析
该 案 例 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关 系 中 常 见 的纠 纷 类 型 。 这 类 案 件 的特 点 是 :第 一 , 双 方 对 于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以 一 方 事
22 格 式 条款 带 来 的 风 险 分析
任 何 事 物 价 值 的存 在 都 是 辩 证 的 , 格 式 条 款 虽 具 有 提
先拟定好 的格式条款 形式出现 :第 二 ,此格式条款 中关于
损 失 赔 偿 额 度 的 约 定 涉 及 到 货 物 承 保 问题 ,此 条 款 通 常 称
高效 率、补充 法律 规定的功能 ,但其对社会 公平正义价值 的负面影响也 日趋严重 ,不容忽视 。 格式 条款制定 方过于 强调 保护 自身 利益而 忽略 了相对 人 的利益 ,不但利用 自身优势地位规定不公平的合同内容 , 不合理地确定 合同相对人 与其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而且往 往 利用条款 内容不可协商 的特 点 ,借 口合 同 自由,将意 志
213 格 式 条 款 的 作 用 。 格 式 条款 内容 上 的 固定 化 、 形 式
上 的标准 化 ,使 当事人无须对条款 内容进行协商 ,且 该条 款可 以对 不同 的相对 人反复地适用 。在缔约 阶段 ,它精简
了要 约 、 承诺 之 间 相 互 反 复 的过 程 ,节 约 了 当 事人 的时 间 、 精 力 、 财 力 。 而 且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新 型 交 易 形 态
模重复性 交易 的特 点 ,即该条款通 常并不是 为某 个具体 合
同 ,而 是 为某 一 类 交 易 而 制 定 的 。 这 3个 基 本 特 征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 司 法 实 践 中在 认 定 是 否 存 在 格 式 条 款 时 ,会 综 合

快递政策法律知识: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

快递政策法律知识: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

让知识带有温度。

快递政策法律知识: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快递政策法律学问: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在寄快递的时候,其实也是会消失快递丢失的状况,对于当事人来讲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但究竟是快递公司将快递丢失的,此时其实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做出赔偿。

那一般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呢?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快递政策的法律学问,一起来看看吧!一、快递公司丢失快递怎么赔偿快递公司在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根据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二、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案由确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出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三、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根据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

是否适用该保价条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

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下列五种状况:第一,假如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其次,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的种类,理当无效;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解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头丢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正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

物流合同赔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物流合同赔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物流合同赔偿条款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流单上关于赔偿的内容是属于格式条款: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物流公司提前印制在物流单上的条款,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而是由一方单方提出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果有减轻或者免除自己一方责任的条款的话,提供格式条款者必须向对方明确说明并进行提示。

物流单关于赔偿标准的条款,即属于减免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流合同纠纷处理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名词解释

格式条款名词解释

格式条款名词解释格式条款名词是反映协议事项、协议条件等内容的法律性质文书,主要用于支持各方协议文件、涉及主体及其有关关系的合同、协议文件或法律文件的签订和实施的合同文件。

格式条款名词是各方协议签字的依据,其中包括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禁止事项、终止条款、仲裁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首先,定义。

格式条款名词是指涉及合同或协议中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货物的描述、价格结算、交付期限、仲裁安排、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效力或国际惯例等规定和条款的文件。

其次,类型。

格式条款名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类别划分,分为商务条款和专业条款。

商务条款是指有关运输、保险、装卸、价格计算、货物质量、货物交付等基本内容的条款,主要关注商业方面的利益和权利;专业条款是指专业领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内容的条款,主要关注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

再次,特点。

格式条款名词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极大程度地减少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时的争论和纠纷,并且能够清晰地解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双方之间的信任建立起来,避免产生分歧和争议。

同时,格式条款名词的明确性也能够使双方之间的权利更加明确,防止意外变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双方的权益。

此外,格式条款名词还起到了双方建立信任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提供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使双方在纠纷之中都有一个安全的保证。

最后,格式条款名词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只能用于协议签订前,由双方谨慎考虑,而不能用于纠纷解决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具体条款,以及根据交易本身特征而产生的其他合同条款,从而使双方可以在协议执行中变通运用格式条款,以更好遵守合同事实。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反映双方协议条件的法律性质文件,具有减少双方争议和纠纷、建立双方信任、清晰解释权利义务、确保协议的结算和落实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双方在实际经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内容,以便取得双赢的效果。

合同中格式条款是双方合意,还是单方合意?

合同中格式条款是双方合意,还是单方合意?

合同中格式条款是双方合意,还是单方“合意”?摘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出现和使用,使合同的订立有可能汲取以往比较成熟的经验,事先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品交换。

但格式条款的应用,也使以意思表示自由为基石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格式条款的实质是:制订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相对方不能用意思表示来对抗(变更或减损),该单方意思表示以“双方合意”的形式进入合同。

这种情况是因为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正是因为制订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格式条款相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效力在法律上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制订格式条款方、格式条款相对方、单方意思表示、合意格式条款的名称各国不一,法国民法系国家称之为“contrat d adhesion”,瑞士称之为“Standardiserter Vertrag”,意大利称之为“Condizionigeneradi di contract。

",德国、奥地利称之为“Allgemeine Geschafts bedingungen” , 英美等国称之为“Standard form contract” (标准合同)(叶知年《初论格式合同》《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2期),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格式合同”,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则称为“格式条款”。

合同法出台前,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多将其概括为“一般交易条件”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一版,第82页)。

本文按《合同法》的提法称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判断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确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范围路径探析

格式条款的判断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确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范围路径探析
当的保价 赔偿 ,只 能获得 运 费数倍 赔偿 。
处理此类案件 , 格式条款的订入和效力判断是通常审查的问题 。 具体来讲 , 保价条款是否单方面
剥夺托运人承保权利 , 具有 “ 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 排 加重对方责任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性
质 , 为法官 自由裁量 的范 围 。正如 现实 生活 中充斥 的诸如 “ 折商 品 出售 ,一概 不予退 换” 本 公 成 打 ,“ 司享有 最终解 释权 ”一 类的格 式 条款 ,司法 实践 中是否 有可 供参 考的标 准 来判 断格 式条款 的效力 ?
刘 琳 ( 上海 市青 浦 区人 民法院 ,上海 2 7 1 0) 0 0
中图分 类号 :D 4 F 1 8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0 — 5 5 2 0 ) 6 1 4 0 8 4 2 ( 0 9 0 — — 7 0 3
案情介绍
20 年 1 2 03 月 1日, 告 委托被 告将 l 台 “ 下爱 妻号 ”洗衣机 运 往广 东省 兴宁 市 ,约定 每 台运 原 7 松
办理该业务的员工汤某在合同上签名。 合同签订后, 原告未委托被告为其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途中货车翻车 ,6 l 台洗衣机损坏 , 按进货价计算 , 计人民币3 18 1 元。 0 8 .9 经交警认定被告应负事故全
部责任 。原审法 院认为 , 、 告签 订的 托运凭证 中格 式合 同有 效 , 中 因交通事 故所 受到 的货物损 原 被 途 坏被告 只需按 运费 的三 倍承 担赔 偿责任 。原告 要 求被 告赔 偿全 部货 物损 失及 赔偿 可得 利润 的诉讼请 求, 依法 不予 支持 。此 案后上 诉 , 二审法 院 审理 后认 为该合 同属 于排 除一方 责任 , 重另一方 责任 经 加

合同法案例:托运双方未签署协议出现货损谁负责?

合同法案例:托运双方未签署协议出现货损谁负责?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原告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

2008年1月14日,原告向郭某支付了部分货款5170元,当日郭某将原告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交给由被告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被告袁某填写了一份背面印有“托运人应如实报货名及货物实际价值,由托运人或委托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投保的,按保险条例赔偿,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5倍赔偿;易碎品、易腐品及易渗的液体等货物,不属保险范围,因其自身属性在托运途中损耗及破损,承运人概不负责”字样的托运协议,但是郭某、原告陈某未在此协议上签字。

当晚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运回全南,第二天,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交给原告时,原告发现其中15.2平方米铝合金移门已损坏,原告收下未损坏铝合金移门并支付了未损坏铝合金移门的运费,已损坏的铝合金移门原告拒收,现存放在被告处,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也曾经过全南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案中承运人是否应就该托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虽然填写了一份托运协议,但该协议原告未签字,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应依合同法对承运途中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填写的托运协议中有明确的款项规定“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至5倍赔偿”,所以被告袁某只应按原告损失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的3至5倍进行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货物损失应由发货方(郭某)负责,因为托运的货物是原告陈某向发货方郭某定购的,货保手续应由发货方办理,但本案中发货方未办理些此手续,对托运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其负担,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在⽣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商家因为制定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民法院认定为⽆效。

格式条款属于事先拟定的条款,那么,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为与不特定的多数⼈进⾏交易⽽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者预先将⾃⼰的意志表⽰于⽂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当事⼈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协商的余地,⽽只能对之表⽰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当事⼈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当事⼈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

⽐如我们⽇常⽣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当事⼈预先制定且对⽅对此没有进⾏协商的余地。

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讨价还价决定的,⽽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

在这类合同的订⽴过程中,另⼀⽅当事⼈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

⽽且,当事⼈只接受其中⼀部分条款⽽不接受另⼀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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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一、差不多案情
2003年6月26日,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创先公司)托付康达公司办理公路物资运输业务,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由康达公司出具的北京康达快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收货人河北承德市德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货单位银河创先公司,物资名称笔记本电脑,件数2台,运费40元,上述托运单的下部载有运输协议的格式条款, 要紧内容为: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

上述托运单签署后,银河创先公司将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康达公司。

同月27日,康达公司为银河创先公司出具证明:康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从银河创先公司提取笔记本电脑两件,丢失一件8800-4型号。

至银河创先公司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对另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情况均未提及。

另查,银河创先公司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
本电脑的单价为13 230元。

二、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下部的运输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的物资损失?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咨询题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格式条款的概念。

依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差不多要件。

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

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

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合同的要紧特征有:① 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
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

所谓持续性
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刻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能够作为承诺的对象。

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同意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② 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阻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

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一般百姓的生活有紧密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同意。

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③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
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因此,格式合同
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

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要紧社会缘故之一。

④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因此,格式合同
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差不多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差不多明白合同的内容。

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刻内,合同的内容差不多上不变的。

具体到本案,银河创先公司与康达公司2003年6月26日签署的托运单是固定的,凡是和
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均使用该合同,而不是只针对银河科技公司使用。

该托运单下部
记载的运输协议系运输单位康达公司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其与托付方银河创先公司订立合同时出示,不是双方充分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因此该运输协议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及其规制
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

关于要
约人提出的要约,受要约人认为能够同意,遂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或签字认可,合同成立。

假如受要约人不同意,还能够发出反要约或者新的要约,通过要约反要约承诺如此反复的过程(那个过程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直到最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格式条款则不同,不存在反要约的过程,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只有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而没有反要约的权利。

从这方面来讲,格式条款的订立,部分地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各国在规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亦都作了相应的规制:
第一,条款提供者应依照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能够行使撤
销权,而格式条款由因此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专门必要的。

第二,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讲明的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条款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讲,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其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事实。

同时,当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讲明时,条款提供者就有义务对条款进行准确、详尽的讲明、解释,以使对方能确定地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在采纳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若出现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康达公司在运输协议中关于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规定中不合理或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要紧权利,免除了己方部分的赔偿责任,即托运人即使选择保价运输,在托运物资丢失损坏时只能获得物资价值的80%赔偿,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且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康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

已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方式提请条款的同意方给予注意,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其他相关咨询题
1、格式条款的概念使用咨询题。

格式条款是合同法第一次使用的概念,其准确含义应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条款。

那个地点要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即已成立的条款,应与尚未签订的格式条款文本相区不。

同时,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有本质的区不,只有当一方将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且不同意对方修改的条款经对方承诺之后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4条规定中曾出现了
格式合同的概念,同时,在法学理论上还有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等概念,因此,应

准确把握格式条款的法律含义,关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实际意义。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关系咨询题
格式条款存在于合同之中,也就是讲一个合同中有可能全部是格式条款,有可能部分是格式条款,部分是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那个地点有一个咨询题,若格式条款更有利于对方,是否适用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呢?这只能依照不同的案情作具体分析。

3、格式条款的解释咨询题。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条款内容更侧重于爱护自己一方的利益,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者滥用权利片面维护自
身利益,当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应由条款提供者承担不利的解释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往往是条款提供者把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

比如某商店在搞有奖销售活动时,会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那个地点面就有解释的规则咨询题,非常可能欺诈消费者,事实上最后加上这么一句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因为这是条款提供者为自己创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四)本案应如何认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康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物资丢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康达公司承认上述交运的笔记本电脑中有一
台已灭失,其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那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尽管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但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赔偿额和赔偿限额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假如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c.合同没有约定,而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物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运输协议中第三条款免除了承运方部分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因此不能作为计算物资灭失赔偿额的依据。

而本案中的承运方康达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因此本案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合同没有约定,而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物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运人康达公司的赔偿数额。

一、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判决承运人康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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