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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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12海关新舱单 报文数据项填制规范(含国际转运准单).doc

2019年0712海关新舱单 报文数据项填制规范(含国际转运准单).doc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20100712稿)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

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

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例外的货物,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是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应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5、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确凿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7、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说明。

托运货物时应注意:
1、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严重票据。

2、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

3、新鲜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

4、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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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2海关新舱单 报文数据项填制规范(含国际转运准单)

20100712海关新舱单 报文数据项填制规范(含国际转运准单)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20100712稿)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

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

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

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

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

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

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

2、业务逻辑校验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B.发送方代码(或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

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

“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

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

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

过境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过境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过境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一、进境关区按照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代码。

二、进境口岸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代码。

(一)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填报5 位国内港口代码。

(二)航空运输:填报3 位IATA航站代码。

三、进境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填报过境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监管作业场所代码。

四、进境运输方式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2”(水路运输)、“3”(铁路运输)、“4”(公路运输)或者“5”(航空运输)。

五、进境运输工具名称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者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公路车辆车牌号。

(三)铁路运输:填报车箱编号或者交接单号。

(四)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六、进境运输工具航次号(一)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三)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四)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七、进境日期填报运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格式为年( 4 位)、月(2 位)、日(2 位)。

八、进境提(运)单号填报过境货物进境提单或者运单的编号。

一份过境运输申报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者运单号,一票过境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者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水路运输:填报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无分提单的填报总提单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运单号,运单号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下不得重复。

(三)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四)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九、包装种类/辅助包装种类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名称及代码,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运输包装指提(运) 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元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元不填;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元不填写。

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元填写,另外的数据元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3、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4、删除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单及数据录入须知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单及数据录入须知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单及数据录入须知一、基本规定:1、报检单必须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定并统一印刷的报检单,目前使用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格式编号为[1-2(2000.1.1)]。

2、出境报检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完全一致。

3、报检单必须按照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注意必须是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随附单据一致,防止因填单差错而延误办理报检手续。

6、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写一份报检单。

“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类货物、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

特殊情况除外。

7、其余规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二、填单制单说明:1、发货人/收货人: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买方填写。

对于无合同/信用证的,可按发票的买/卖方填写。

若检验检疫证书对发货人/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声明。

2、货物名称:按所申报的货物填写,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

3、H.S.编码: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分类填写。

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4、产地: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

5、数/重量:按所申报货物的数/重量填写,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6、货物总值: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发票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7、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船舶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1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货物舱单录入规范

货物舱单录入规范
预配舱单: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 理人)预先计划装载出境货物信息的舱单
装载舱单:
海关放行货物、物品后,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出境 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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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舱单简介
出口舱单内容有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两种,其中预配 舱单是反映预计装载货物、物品的舱单。而装载舱单 是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的舱单。为 避免客户重复录入,我司新舱单系统允许用户只录入 一份出口舱单,并可选择申报“预配舱单/装载舱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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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始舱单登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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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舱单表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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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头数据修改注意事项
舱单申报并已发送到海关新舱单系统后,如需修改舱 单表头的,船编、航次、船名,应该先删除舱单表头 下的所有提单,并申报,海关审批通过后,企业重新 新增表头,再录入提单内容。
舱单申报并已发送到海关新舱单系统后,如需修改舱 单表头的,船编、航次、船名以外的内容,就可以直 接修改,并发送申报。
新舱单权限开通注意事项
由于172新舱单数据项比较多,如企业是录多个关区的 舱单,且有些关区仍使用旧舱单模式的,如有多条证 书,建议先开通一个证书使用。
企业录入第一份172新舱单后,建议主动联系平台,查 询企业的录入情况,减少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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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数据录入网址
用户开通证书权限后,可登陆https://61.145.114.84 传输新舱单数据。
远洋预配舱单和远洋装载舱单表头只需录报关航次号,且缺少了 “第N起运港”、4
单证申报后修改注意事项
操作类型 修改提单号
删除提单
删除拼柜的提 单 新增、修改集 装箱号
操作方法
1、删除原提单号 2、新增提单; 3、保存及申报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命名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三、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四、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
Code identifying the owner's number of the vehicle.
个人车主填写备案车辆的登记车主身份证件号码。
企业车主填写备案车辆的登记企业证件号码。
最大长度:32位字符。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12
0013
车主境内联系地址
OWNER_INSIDE_ADDR
Code identifying the owner's address in China.
长度:1位字符。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8
0009
车辆运输资格
VE_CONVEY_QUA
Number indicating the convey qualification of the vehicle.
填写备案车辆的运输资格代码(1=具有来往港澳资格;2=具有进出境资格;3=具有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选择多个运输资格代码的,用半角逗号分隔,中间无空格,如“1,3”。
填写备案车辆的型号。
最大长度:20位字符。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17
0018
排气量
EXHAUST_CAPACITY
Number indicating the exhaust of the capacity.
填写备案车辆的排气量(单位:CC)。
最大长度:5位整数。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18
0019
车辆出厂日期
最大长度:3位字符。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15
0016
厂牌
BRAND
Code identifying a brand of the vehicle.
填写备案车辆的厂牌。
最大长度:20位字符。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16

运输工具名称航次

运输工具名称航次

第八章运输工具名称、航次一、定义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二、报关单填报规定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进口(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公路运输工具数据填制规范

公路运输工具数据填制规范
填报实际担保企业所在地地址(街道和门牌号)或者邮政信箱。
最大长度:255位字符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28
0029
担保企业联系人
中国海关标准
Linkman of guarantor enterprise
填报担保企业中负责担保相关事宜的联系人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
最大长度:32位字符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29
0030
最大长度:64位字符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14
0015
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
中国海关标准
Phone number
填报企业经营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最大长度:255位字符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15
0016
境外企业境内联系地址
中国海关标准
Domestic Address
填报境外企业在境内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地址(街道和门牌号)或者邮政信箱。
长度:1位数字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3
0004
企业代码
中国海关标准
The Corp's Code
“企业注册地”为1的,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注册地”为2的,填报境外商业登记号码;境外政府机关如何填写,(是否该为选填项)
车主为大陆地区自然人的填报车主的身份证号码;
车主为港、澳地区自然人的填报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格式“CCYYMMDD”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23
0024
担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中国海关标准
Organizing institution bar code of guarantor enterprise
填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最大长度:9位字符
企业备案-基本信息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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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第一部分:数据项填制要求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4.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5.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6.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7.货物体积、体积单位。

8.货物重量、重量单位。

9.集装箱(器)自重、重量单位。

10.托架或拖挂车自重、重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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