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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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TRANSFERPRICING:经合组织转让定价

OECDTRANSFERPRICING:经合组织转让定价
document ALP.
GUIDANCE ON APPLICATION OF ALP
• Functional analysis and comparability (Par. 1.15 et seq.)
• Property or services transferred
• Functions, assets, risks • Contractual terms • Economic circumstances • Business strategies
ROLE OF TP GUIDELINES
• Resolution of Art. 9 cases in CA (Preface Par. 17; Treasury Press Release, 7/28/95).
• Domestic law model • ALP guidance. • T/P responsibility to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STEVEN A. MUSHER DEPUTY ASSOCIATE CHIEF COUNSEL
(INTERNATIONAL-TECHNICAL)
SELECTION OF TPM
• Transactional profit methods – P/S and TNMM, “last resort”
• If traditional method cannot be reliably applied alone/at all
• Or, by agreement • See Pars. 3.50-51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

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

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

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

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

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04-12 15:32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

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

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

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

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

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

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

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一)可比性分析决定可比性的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

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

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

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前言: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

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

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

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

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

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

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

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

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

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一、转让定价基本原理1.什么是转让定价假设某集团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在境,适用税率是25%;B公司在境外,适用税率是15%。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价格由集团统一控制,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可以人为控制,即为转移定价。

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境外以200美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在整个交付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是集团部的交易,B公司和第三方客户是集团外部的交易,集团总共取得的收入是200美元,此时就会涉及A公司和B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问题。

如果A公司生产产品的成本为80美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前提下,集团总共取得的利润是120美元(200美元-80美元=120美元)。

鉴于利润是固定的,而集团的各个实体(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税负差,该集团制订出三个利润分配方案,如图1所示:图1 三个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一,交易定价为10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0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是20美元(100美元-80美元=2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100美元(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0美元(20美元×25%+100美元×15%=20美元)。

方案二,交易定价为12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2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40美元(120美元-80美元=40美元),B公司的利润为80美元(200美元-120美元=8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2美元(40美元×25%+80美元×15%=22美元)。

方案三,交易定价为15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5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70美元(150美元-80美元=7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50美元(200美元-150美元=5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5美元(70美元×25%+50美元×15%=25美元)。

OECD转让定价指南解析

OECD转让定价指南解析

2010年版OECD转让定价指南解析杂志:世界税收信息栏目:热难点聚焦期别:,2011年第03期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提供了大量指导性的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国际影响力。

2010年OECD公布的最新转让定价指南在一些理论问题上进行了澄清,并为进一步降低应用公平交易原则的复杂性做出了尝试。

本文对OECD2010年的转让定价指南进行了全面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未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将会发生的变化。

1.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背景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从7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先后发布了《转让定价和跨国企业》(“1979年报告”),《转让定价和跨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1984年),《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1995年指南”),并以活页的形式定期发布转让定价的各种研究成果。

这些报告提出并坚持了“公平交易原则”来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其中1979年报告确立了三种传统的以价格为基础的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RPM)、成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 CPM),这三种方法已经成为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1995年报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交易利润法,包括利润分割法(Profit-Split Method, PS)和交易净利润法(Trade Net Margin Method, TNMM )等以利润为基础的调整方法。

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指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转售给一个无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来调整受控价格的方法,即从关联企业买方转售给无关联企业买方的价格入手,从中减去合理的毛利额,倒算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交易价格。

《oecd 转让定价指南》 四分位的使用

《oecd 转让定价指南》 四分位的使用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化的国际组织。

OECD制定了许多国际税收标准和准则,其中包括转让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转让定价指南是OECD于1979年首次发布的,并且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最新版本于2017年发布。

转让定价指南旨在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处理跨国企业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以确保这些交易符合公平市场价值,同时避免利用定价策略逃避税务。

OECD转让定价指南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处理跨国企业内部交易问题时遵守四个基本原则:1. 一致性原则:内部交易应当按照市场条件进行定价,就好像这些交易是与独立企业进行的一样。

这意味着内部交易的定价应当与类似的独立企业的交易一致,并且应当使用与外部市场相同的定价方法。

2. 比较原则:企业应当使用独立企业的相似交易来作为参照,以确定内部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

如果内部交易的条件与独立企业的交易条件相似,那么这种定价方法是合理的。

3. 其他原则: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OECD转让定价指南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关内部交易定价的细则和指导,例如企业应当保留充分的文件记录以证明其内部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等。

4. 四分位使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还提出了使用四分位定价方法来处理内部交易定价的问题。

四分位定价方法是一种基于分位数的定价方法,它主要将内部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定价与市场条件进行比较,以确保内部交易不会被低估或高估。

使用四分位定价方法来处理内部交易定价问题有以下几个优点:1. 客观性:四分位定价方法是一种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方法,可以较为客观地确定内部交易的定价水平,避免了仅凭企业自身的经营数据进行定价决策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2. 可比性:四分位定价方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可比的市场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企业更全面地了解市场状况,提高内部交易定价的准确性。

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三

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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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相同的净利水平,而同样生产 经营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能产 生不同的净利水平;对比营业费 用毛利牢等毛利指标.净利指标 较少地受功能差异的影响.,功能 差异往往就反映在营业费用的不 同之中.水利是毛利扣除营业费 用后的余额.同样的功能可能产 生不同的净利,不同的功能可能 导致相同的净利水平。因此这一 方法可用于对涉及无形资产交易 等交易对象的性质、功能存在较 大特殊性的受控交易结果的评价 和调档。o 交易挣利洁也存在不足之 扯。由j二营_n利润不仅曼价格 因求帕雌响.迁通常曼州垃谢 管理水半.新的竟牛对手的威 胁.替代产品的威胁、二L厂和 世需新lH不同而产牛的成本结 构、自辨资盘和贷教比例所反 映的资本结构、经传经验等非 价格、非市场因泰的影响.而 其中的每一个因絮又受到其它因 索的彤响.如竞争对手的威胁 程度又是由产品的质量花色品 种、政府补贴程度等决定的。而 对这些因索进行差异分析并决定 调整通常有较大的困难。这就 使得可比陛分析的可靠性降低, 从而使应用交易净利法来}平价受 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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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明确记录的部分。营运资产 必须姒年初和年终价值的平均值 来衡量,除非这一年使用年平均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全球经济一体化是21世纪最重大的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国家对国内经济干预范围的缩小和限制的放宽,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壁垒,极大地扩展了包括跨国公司贸易在内的世界贸易。

全球资本市场极大地改善了全世界储蓄和资金的分配,减少了资金成本,刺激了投资。

同时,跨国公司利用这一机会发展全球战略,处理包括税收在内的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的征管、审计工作等在此进程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增加的全球经济财富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不仅带来了收益,在增加了资金流动灵活性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增加了跨国企业和关联企业间逃税、避税的机会。

本文介绍在国际税收工作中通常运用的对受控交易中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重点介绍OECD 转让定价方法,以更好地了解通过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正确选择,加强管理、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简称CUP法)的基本理论根据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准则2.6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对受控交易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与在可比条件下非受控交易中所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相比较,如果两种价格出现差异,可能会表明关联企业的商业与财务关系的条件并非公平,而且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能需要用来取代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同时为增加可靠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在这两种交易中正在转让的资产或劳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

因此作出较精确的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正在比较中的资产或劳务之间的差异是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实质的关键所在。

确定了可比非受控交易之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成为利用公平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al 简称ALP)运行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实施方式(OECD准则2.7节)。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中英对照BEPS第10项行动计划草案之D: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中英对照BEPS第10项行动计划草案之D: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中英对照BEPS第10项⾏动计划草案之D: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中英对照BEPS第10项⾏动计划草案之D: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2015-01-14 10:16:04)转载▼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中英对照BEPS第10项⾏动计划草案之D: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TPPERSON按:2014年11⽉3⽇,OECD发布了“BEPS第10项⾏动计划:关于简化转让定价操作⽅法处理低附加值集项⾏动计划:关于简化转让定价操作⽅法处理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讨论稿,该项⼯作最终将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第7章进⾏修改,该讨论稿征求意见的截⽌时间是今天2015年1⽉14⽇,预计OECD会很快发布最终稿。

⽬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2号⽂的修订⼯作,集团内劳务将是2号⽂修订的重要内容,因此深圳思迈特财税服务机构的转让定价服务团队特对第第10项⾏动计划中的“D:低附加值集团内劳修订的重要内容,因此深圳思迈特财税服务机构的转让定价服务团队特对务”进⾏了翻译分享给⼤家。

翻译后诚请国际税收爱好者刘袁平进⾏了最后的校对,在此⼀并表⽰感谢!D. Low value-adding intra-group services7.45 This Section provides specific guidance relating to low value-adding intra-group services. It begins by defining low value-adding intra-group services. Thereafter the section sets out an elective, simplified approach including a simplified benefits test for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low value-adding intra-group services to be charged to and paid for by individual members of an MNE group. Taxpayers not electing to apply the simplified approach set out in this section should address transfer pricing issues related to low-value-adding service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A and B, above. In summary, the simplified approach recognises that the arm’s length price for such services is closely related to costs, allocates the costs of providing each category of such services to those group companies which benefit from using those services, and then applies the same mark-up to all categories of services.D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然后提出了⼀个包含简的概念,然后提出了⼀个包含简7.45本节提供关于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的具体指引。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 整

CONTENCT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概述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整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未来展望
01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概述
关联方和转让定价的定义
关联方
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系方。
OECD转让定价指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 制定转让定价法规提供了参考。
BEPS行动计划
国际税收改革计划,旨在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 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各国国内法规
各国根据OECD和BEPS的要求,结合本国实际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规,规范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 价行为。
04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跨国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调整
总结词
跨国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调整涉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需综合考虑各国税法、双边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规则。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将产品从低税率国家转移至高税率国家,以降低整体税 负。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认为其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进行调整。经过多轮谈判和协商, 最终达成调整方案,确保税收公平。
国际社会将推动制定统一的国 际转让定价准则,提高税收公 平性和透明度。
技术进步对转让定价的影响
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应 用
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提高 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准确性和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透明、可追溯的交易记录,有 助于打击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
云计算和大数据整合

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中英文对照

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中英文对照

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英文对照1.1.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国际一致的转让定价框架,以解决相关当事方之间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

The purpose of these Guidelines is to provide an internationally agreed framework for transfer pricing which will assist tax administrations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1.2. 当地监管机构应该考虑本指南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它们如何在特定情况下解决转让定价问题。

Loc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consider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ologies set out in these Guidelines, and how they can be applied to resolve transfer pricing issues in specific cases.2. Scope of the Guidelines 适用范围2.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方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These Guidelines apply to all transfer pricing issues between associated enterprises.2.2. 相关当事方是指相互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或资本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Associated enterprises are enterprises that are under the direct or indirect control of the same person(s) or enterprise(s).2.3. 本指南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包括跨国企业内部的物品、服务、资产或权利的转让、使用或授权。

第七章转让定价资料教程

第七章转让定价资料教程
3.转移资金,多得补贴与退税
➢ 外汇管制下,外国母公司高价提供劳务或产品给子公司调出资金 ➢ 出口时,跨国公司可以抬高出口给关联企业物资价格,多获得补
贴和退税
4.避免外汇风险,避免外国货币贬值,套汇的方式 5.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
➢ 当投资前景不光明时,母公司提高对子公司供货价格和劳务收费 标准,压低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收费,提前收回成本。
▪ 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
A公司
100%
30%
B公司 100%
D公司
C公司 100%
E公司
13
第二节 转让定价
一、定义
1.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 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被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
4.各国控股比例标准各异:美国、瑞士、新西兰、新加坡 、韩国50%以上,挪威30%,德国、西班牙25%,俄罗 斯20%,均可构成关联企业。
5
(二)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
1.“实质重用形式” 2.日本对于关联企业的“特殊关系”规定:
➢ 只要公司一半以上的职员是由另一公司委派的, ➢ 公司的执行董事是或者曾经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职员, ➢ 占相当比重的公司经营交易是与其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的, ➢ 公司的贷款相当大的部分是从其下属公司借入或担保的。
▪ 模拟演示7-5:教材P189
▪ 【背景】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把 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 作价的一批汽车,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 ,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 1500万美元售出这批汽车。
▪ 比较转让定价前后公司应纳税额:

转让定价的方法及风险防范

转让定价的方法及风险防范

转让定价方法及风险防范目录页1 2 3中国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风险点分析转让定价调查应对导航页1 2 3中国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风险点分析转让定价调查应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所有的交易类型;但实务中很难找到可比参照物。

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该方法要求毛利可比,再销售方不对产品实质加工、会计处理一致。

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要求毛利率和成本基数可比、会计处理一致。

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通常适用于无重大无形资产企业有型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受交易差异影响小,对功能差异要求低;仅需调查一方企业。

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通常适用于参与方具有独特价值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交易价值贡献分配法✓通过分析价值创造因素对跨国集团利润的贡献,将其合并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资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某一个或者某组要素组合。

✓价值贡献分配法通常适用于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以及价值创造因素贡献的交易。

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等方法。

OECD转让定价指南(ppt 146页)

OECD转让定价指南(ppt 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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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

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

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

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

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

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

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

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

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_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_

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_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_

《涉外税务》 2002年第2期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下)杨 斌(厦门大学财金系,361005)可比性分析前面已经指出要评价一项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通常是通过将这项交易结果与非受控纳税人在可比环境中从事可比交易实现的结果进行比较。

为了进行这样的可比性分析,需要考虑能够影响正常交易的价格或利润的全部因素(可比性因素)。

虽然某个特定的可比性因素在运用某种方法时显得极为重要,但所有方法都要求对影响该方法可比性的全部因素进行分析。

美国规则和OECD指南列举了大同小异的可比性因素。

美国规则列举的可比性因素包括(1)职能或功能;(2)合同条款;(3)风险;(4)经济情况;(5)财产或劳务。

⑥OECD指南规定进行可比性分析时要考虑如下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性;(2)功能;(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商务策略。

⑦以下按功能、合同条款、风险、经济环境、财产或劳务特性、商务策略6个方面对可比性分析的内容作全面阐述。

1.功能分析。

所谓功能是指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被作为转让定价审查的产品或劳务时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或采用什么样的资源。

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价格或报酬往往反映各方所发挥的功能作用。

因此在确定受控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时,需对纳税人在每一项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使用的相关资源进行比较,即确认和对比纳税人在受控与非受控交易中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重要经济活动,以及与这些经济活动相关的已使用或将使用的资源,包括所用资产的类型(如厂房、设备),或无形资产。

在确定两项交易可比性时,需要考虑的功能包括:(1)研究和发展;(2)产品设计;(3)制造、生产和工序的设计;(4)产品的制造、提取和装配;(5)原材料购买及管理;(6)市场营销与发送功能,包括存货管理、产品保证实施和广告活动;(7)运输和仓储;(8)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和资金融INTERNATIONAL TAXATION⑥§482-1-(d).⑦OECD Guidelines, 1.17.《涉外税务》 2002年第2期通、信用和收款、培训及人事管理服务。

【致同税务】OECD发布《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

【致同税务】OECD发布《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

【致同税务】OECD发布《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2022年1⽉20⽇,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

《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所形成的共识。

“独⽴交易原则”依然是《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的核⼼宗旨,各国税务机关将根据独⽴交易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跨国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定价进⾏分析评估。

《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在2017年版的基础上,主要对《交易利润分割法的应⽤指南》、《关于难以估值的⽆形资产税务管理应⽤指南》、《⾦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进⾏了补充修订。

2022版《转让定价指南》主要修订内容提要交易利润分割法2018年OECD发布的《应⽤交易利润分割法的修订指引》(以下简称“PSM指引”)被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取代了先前第2.114-2.151段(第⼆章第三部分第C节)和第⼆章附录II的内容。

PSM指引提出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利润分割法可能是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法:1.交易各⽅都作出了独特且具有价值的贡献(独特且具有价值的贡献不仅涵盖使⽤的资产(例如⽆形资产),也包含执⾏的功能);2.商业运营⾼度整合,即交易各⽅承担的功能、风险和使⽤的资产存在相互联结,因此各⽅的贡献⽆法被单独可靠地衡量;3.交易各⽅共担重⼤经济风险或各⽅分别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

《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分别对以上三种情况进⾏了举例说明。

难以估值的⽆形资产2018年OECD发布的《关于难以估值的⽆形资产税务管理应⽤指南》(以下简称“HTVI指南”)被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在第六章附录⼆。

HTVI指南遵循了BEPS第8-10项⾏动计划报告中对于HTVI的定义,难以估值的⽆形资产(以下简称“HTVI”)是指关联交易涉及具有以下特征的⽆形资产或⽆形资产权利:(1)不存在可靠的可⽐对象;(2)被转让的⽆形资产可能产⽣的未来现⾦流和收⼊预测、或者⽆形资产价值评估所基于的假设具有⾼度不确定性。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现行OECD准则包含的内容可分成以下章节:-公允原则-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冲突的行政方法-资料-无形资产的特别注意事项-集团内部事务的特别注意事项-出资协议-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总体而言,第一章笼统介绍公允原则的属性、应用指导和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

第二章规定可用来测试受控交易公允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三章详细介绍执行可比性分析,可比对象的选择,可比性的调整和公允原则的范围。

第四章介绍处罚、调整和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问题的步骤。

第五章介绍纳税人在设定转让价格时应当考虑的信息类型,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求下应当保留和制订的文件。

第六章到第八章介绍在对待无形资产时需考虑的特殊事项,按照公允原则在申请框架制订集团内部服务和出资协议。

第九章介绍2010年准则包括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本章将介绍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公允原则,风险分担产生的影响,公允原则对重组本身的补偿作用,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重组之后的交易报酬,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忽视或重新定性的情况。

除OECD准则外,辅助转让定价工作的其他重要OECD文件包括: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5,及其相关评论和报告,例如第7条和第9条的应用评论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因”报告。

OECD还公布了有关准则和转让定价领域不同方面的结论报告。

独立交易原则准则第一章B部分支持公允原则,指导纳税人如何确保其受控交易符合该标准。

前提是要接受审查的转让价格,必须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情况下参与相同交易可能承担的定价一致。

准则认为,如果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具有可比性,那么非受控交易的结果可以作为有用的参考基准。

最后,本节指出由非受控交易产生的系列价格或利润可以用来演示对公允原则的遵从情况。

依照基本原理,准则指明公允原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处理的公平性。

由于公允原则使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处于更平等的税收基础,从而避免税务上的优势或劣势导致这两种实体的相对竞争地位发生变化。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现行OECD准则包含的内容可分成以下章节:-公允原则-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冲突的行政方法-资料-无形资产的特别注意事项-集团内部事务的特别注意事项-出资协议-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总体而言,第一章笼统介绍公允原则的属性、应用指导和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

第二章规定可用来测试受控交易公允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三章详细介绍执行可比性分析,可比对象的选择,可比性的调整和公允原则的范围。

第四章介绍处罚、调整和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问题的步骤。

第五章介绍纳税人在设定转让价格时应当考虑的信息类型,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求下应当保留和制订的文件。

第六章到第八章介绍在对待无形资产时需考虑的特殊事项,按照公允原则在申请框架制订集团内部服务和出资协议。

第九章介绍2010年准则包括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本章将介绍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公允原则,风险分担产生的影响,公允原则对重组本身的补偿作用,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重组之后的交易报酬,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忽视或重新定性的情况。

除OECD准则外,辅助转让定价工作的其他重要OECD文件包括: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5,及其相关评论和报告,例如第7条和第9条的应用评论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因”报告。

OECD还公布了有关准则和转让定价领域不同方面的结论报告。

独立交易原则准则第一章B部分支持公允原则,指导纳税人如何确保其受控交易符合该标准。

前提是要接受审查的转让价格,必须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情况下参与相同交易可能承担的定价一致。

准则认为,如果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具有可比性,那么非受控交易的结果可以作为有用的参考基准。

最后,本节指出由非受控交易产生的系列价格或利润可以用来演示对公允原则的遵从情况。

依照基本原理,准则指明公允原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处理的公平性。

由于公允原则使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处于更平等的税收基础,从而避免税务上的优势或劣势导致这两种实体的相对竞争地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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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

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

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

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

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

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

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CUPM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以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范本对CUPM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因此采用CUPM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OECD95准则中有说明:应用CUPM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2) 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3) 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4) 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CUPM应用的举例:某集团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无品牌哥伦比亚咖啡豆,其关联交易为受控交易,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在相同的时间发生,且生产销售的咖啡豆种类、品质和数量方面与受控交易类似,唯一差异是非受控交易涉及的是无品牌巴西咖啡豆,那么就需要进一步了解咖啡豆的差别对价格是否有实质性影响。

这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了解咖啡豆产地的不同,会否造成价格的差异。

如果这一差异对价格确实有实质性的影响,那就应该作一些调整。

另举例,假设某纳税人按每吨800元的价格将1000吨的产品销售给其跨国公司集团内的一家关联企业。

与此同时,按每吨1000元得价格将500吨的同样产品销售给一家独立企业。

这是不能单纯的认为受控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直接用1000元得销售价格加以调整。

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因为不同的销量会导致销售价格的差异,如通过对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分析类似产品的交易是否存在按销售数量给予相似的折扣。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受控售价加以调整后再作转让定价调整。

二、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再销售价格法(RPM)是指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转售给一个无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

具体地说,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

此时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交易价格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可以看出,正确应用RPM的关键是销售毛利率的合理确定。

销售毛利率是否合理,同样需要通过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比较求得。

同CUPM一样,RPM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采用: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再销售价格毛利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此类差异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因此,应用RPM,必须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构成转售价格的交易因素必须与内部交易的同类因素基本一致,才能满足可比性的要求。

为此,需要考察主要合同条款、经济背景、销售折扣、退回、运费、保险、包装等各方面因素;二是再销售价格法是通过从转售方的转售价格中扣减其合理的转售毛利润而得出正常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一种对毛利润的核定。

由于当在销售企业没有实质性地增加产品的价值时,最容易确定一个恰当的再销售毛利。

所以RPM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只是进行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RPM应用的举例:假设有两家销售商,在同一市场以同一品牌销售同一产品,销售商A提供担保,销售商B不提供担保。

销售商A并不把担保包括在定价策略内,所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得到了较高的毛利率(假如不考虑担保服务的成本),而销售商B的价格则较低,相比之下毛利率也较低。

这时两个毛利率不可比,需要进行调整以消除这种差异。

另举例,一家公司在5个国家通过独立销售商销售一种产品,该公司在这5个国家都没有分公司。

销售商只在市场上推广产品,并不进行其他任何额外的工作。

该公司在一个国家设立了分公司,因为这个特定市场具有战略重要性,该公司需要其分公司专门销售其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

独立企业不像分公司那样具有专属销售权利,也不提供技术服务。

即便其他所以因素和情形都类似,如果从独立企业得到了毛利资料,也有必要考虑是否必须进行调整以得到可比性。

三、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成本加成法(CPM)是以关联企业销售方的产品成本加上合理利润作为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

在理性化的情况下,对受控交易中供应方成本加成率的确定是参照同一供应方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成本加成率而进行的。

另外独立企业在课本交易中应该能够获得的成本加成率也可以用作参考。

因为CPM参照的是购买方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所以更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使用CPM的关键在于确定一个适当的加价率,即卖方或无关联方在非受控销售或类似销售中体现的正常利润率水平。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交易各方的成本划分、会计方法、所发挥的功能和所承担的风险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须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因此在确定利润率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货物的种类、卖方履行的职能、无形资产的影响、市场的地理位置等。

同时,还应注意成本的基础是根据完全成本法还是直接成本法计算出来的成本。

通常使用直接成本法的成本较小,增加的价值应该大一些。

在使用CPM时,最重要的是看卖方企业所发挥职能作用的相似性。

当作为比较对象的无关联交易企业与该关联交易的卖方企业在职能作用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成本利润率的构成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成本利润率为合理成本利润率。

CPM应用的举例:A是为大众市场时钟生产计时装置的国内生产商,A将其产品销售给其外国子公司B,A为其生产活动赚取5%的毛利。

X、Y、Z是为大众市场手表生产计时装置的国内生产商,且无关联关系。

X、Y、Z为其生产活动赚取3%至5%的毛利。

A将监管成本、一般成本和行政成本作为经营费用,因此这些成本不反映在所销售货物的成本之中。

然而,X、Y、Z的毛利增加额将监管成本、一般成本和行政成本反映为所销售的成本的一部分。

所以,必须对X、Y、Z的毛利增加额进行调整,以实现会计一致性。

另举例,某跨国公司集团的A公司与同一跨国集团的B公司商定,由A公司为B公司进行委托研发。

研发失败的所有风险由B公司承担。

该公司并拥有通过研发活动得到的全部无形资产,也因此拥有研发活动导致的获利机会。

这是一个典型的使用CPM的情况。

关联方商定的全部研发活动的成本必须得到补偿。

额外的成本加成可以反映出所进行的研发活动的创新程度和复杂程度。

四、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利润分割法(PSM)是通过确定独立企业间对一项或多项交易中预期获得的利润的分割,来消除某项受控交易中设定的特殊条件对利润的影响。

PSM首先确认各关联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获得的有待于分割的利润,然后以经济上合理的、近似于独立交易原则订立的协议中可以预期和反映的利润分割方式,在关联企业间分割这些利润。

由于PSM参照的是某项交易的总利润或者不易分配给任何一方的剩余利润,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此可以应用于缺乏独立企业间的这类可比交易的个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且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受控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会面临极端的利润结果。

但是PSM用来评价个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市场数据与这些交易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市场数据越缺乏、内容越空洞,利润分配的结果越主观。

另外,如何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会计准则可能不同),并对会计方法和货币进行调整也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采用PSM需要重点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一般PSM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如涉及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五、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 net margin method】交易净利润法(TNMM)是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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