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薪酬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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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薪酬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薪酬制度,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国家宏观工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劳动用人制度等实际情况,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从而更好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本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薪酬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三)完善结构与行业接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四)加强工资总量控制,完善工资总额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经理级管理人员及以下的所有岗位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在岗员工。
三、工资总额组成结构
工资总额由三大类构成: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二)津贴包括技能津贴、其它津贴(补贴)。
(三)奖金包括目标奖、一次性奖、单项奖。奖金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将根据企业效益进行确定。
四、工资标准
(一)岗位工资标准
(二)预备岗岗位工资标准
(三)岗位设置和岗位档次表
(四)岗位工资的相关规定:
1、岗位工资实行调岗调薪原则,员工因职务、岗位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2、员工岗位兼职的以主岗为主实施定档,不同档次的按就高不就低实施。
3、党、工、团负责人的岗位工资参照相应的行政岗位档次执行。
(五)津贴
1、技能津贴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2)具有技能等级且与本岗位技能一致的享受技能津贴。
(3)技能津贴的标准:
(4)无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本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的正常上岗出勤员工,可享受上岗津贴250元/月。
2、早中夜班津贴
(1)早班津贴0.8元/班,只适用于食堂采购人员。
(2)中班津贴2.2元/班。
(3)夜班津贴3.4元/班。
(4)大夜班津贴5.6元/班。
3、其他补贴
独生子女奖励费、住房提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按国家原规定标准执行。
(六)年功工资
1、工龄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年一月份进行统一调整。
2、按连续工龄和一定的工龄标准采取不分段计算方法计算的年功工资额。
3、1993年12月31日前属征地工进本公司的职工(征地工)可将其征地进单位前的农龄对半折算后与正式工龄合计年功工资,但不作为工龄,工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算后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2008年9月30日后加入本公司的员工,连续工龄为加入本公司后的工龄。
5、年功工资的工龄按年计算,每年1月份调整一次。
6、年功工资标准
五、其它规定:
(一)员工的加班加点、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员工受到各种表彰或处分的按公司《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
(三)新进员工工资待遇
1、新进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所规定期限执行。试用期内无奖金,试用期的岗位工资按预备岗工资标准执行。
2、其他新进员工的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所规定期限执行。试用期内的岗位工资按其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的80%执行。试用期满,根据所在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所在岗位所具备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岗位工资、技能津贴、奖金。
3、新进员工工资经双方协商另有约定的按其相关合同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次月执行。
(二)原相关薪酬制度与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方案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方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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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