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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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以下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怡莲企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以能力素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经营业绩为依据,综合运用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二)坚持董事会干部,依法按章考核;(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四)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五)坚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怡莲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个方面,重点考核经营绩效。
第六条定量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内容。
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各企业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
第七条企业领导班子定性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基础工作、效益效率、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分4类11项指标;领导人员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个人品质、业务能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廉洁从业等内容,分4类10项指标。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进行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
任期考核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个别谈话,结合任期业绩,综合评价。
第九条业绩评价。
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基础,结合行业情况,以财务指标为主,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经营业绩考核由集团财务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见附表1、2)。
第十条民主测评。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良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成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慢慢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顽强的组织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领导、副总领导、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领导、院长)、副厂长(副总领导、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领导(副总领导、关键职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伙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领导(关键职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录用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需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鼓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用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大体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突出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目标考核和评价,强化责任意识,调动全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证我县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突出发展主题,讲究实效,注重实绩,科学评价,有效激励,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紧紧围绕我县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敢于争先,真正做到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突出发展的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及责任单位(一)工业经济工作:考核完成工业产值、新增工业产值、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领导:经贸委主任、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财政局局长责任单位: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招商管理局(经协办)、建设局、农业局、化工园区、石材工业园区、组织部、统计局、安监局、煤炭局、卫生局、广电文体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法院,各乡镇。
(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引进项目、企业个数和引进资金总额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领导:招商管理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责任单位:招商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经贸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煤炭局、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环保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广电文体局、科技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畜牧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乡镇。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9〕17号)-------------------------------------------------------------- 发布时间:2010-11-2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现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办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唐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价办法》、《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二)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三)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四)坚持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考核方式: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周期: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以下各级干部及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干部综合考核由集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党委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子公司党委负责本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考核及指标制定工作。
第二节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的态度。
(二)工作业绩。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三)团结协作。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领导班子发挥整体作用情况。
(四)作风形象。
关心职工、服务群众、事业心、责任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情况。
(五)科学发展。
增强科学发展意识,创新科学发展机制,贯彻科技创新、科技成本目标,创造科学发展业绩。
对部室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为生产经营工作服务等情况。
第八条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按业绩考核占40%(业绩指标中,关键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60%,辅助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40%)、民主测评和领导评议占60%的权重,计算考核结果的综合得分。
(一)业绩考核指标根据集团与子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确定,包括关键业绩指标、辅助评价指标。
(二)民主评议包括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经营业绩、廉洁自律等。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1)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doc
中心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归纳查核点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贯彻履行科学展开观,全面、科学地考核点评中心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造和领导人员办理监督,深化人事准则变革,完善鼓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财物保值增值,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展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纳查核点评坚持党管干部准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规范,把出资人认可、员工大众认可和商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归纳企业实践,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查核与定性点评相结合等办法,对中心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本质、事务才能、作业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归纳查核点评。
第四条归纳考评以年度查核点评为根底,任期查核评价为关键。
任期查核点评周期为三年;年度查核点评办法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归纳查核点评。
领导班子指由中心或许中共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办理的中心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含:(一)建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员工董事,下同),总司理(总裁,下同)、副总司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建立董事会企业的总司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司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归纳查核点评效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育、运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归纳查核点评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归纳查核点评内容为:政治本质、经营效果、联合协作和风格形象,共 11 项方针。
政治本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职责、企业党建;运营效果包含效果效果、财政绩效、科学办理;联合协作包含发扬民主、全体合力;风格形象包含诚信务实、联络大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归纳查核点评方针,依据所设置的查核点评关键和规范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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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领导班子和
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xxxxxx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国家和xx公司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和电厂项目筹建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前考核、任期考核。
第五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人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由各单位配合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实施,采取总结工作、职代会测评等形式,并填写《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任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
xxxxxx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家法律以及落实xxxxxx公司决策和部署的情况;
(二)资产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与企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在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三)领导班子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否能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
(四)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是否健全,领导人员的分工、权责是否明确合理,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是否合理;
(六)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后备干部队伍是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七)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和关心职工疾苦、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情况;
(八)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职工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十条领导人员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即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
对党政正职领导人员,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拟定考核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与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沟通,明确干部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三)领导人员述职;
(四)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
(五)个别谈话;
(六)查阅资料,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提出考核意见和班子调整配备方案;
(八)考核结果反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分别代表党委和行政报告工作,报告应包含个人的述职内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述职或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领导人员述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作思路与工作目标;
(二)完成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四)经验与体会。
第十三条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领导人员党政正职的工作报告(含个人述职)一般应在3000字左右,领导人员副职的述职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
述职报告应由述职人签名。
第十四条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领导班子考察报告和领导人员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整配备领导班子的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考核材料应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