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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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各国均热衷于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本文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多边贸易体制下RTAs的特点。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体制WTO

区域贸易协定(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多边贸易体制(MTS),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日增,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更多关注。由此,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

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关贸总协定(1947)》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RTA),赋予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显得有所不足。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对于如何解释WTO中所提到的对RTAs进行评定的条款,如何处理那些在RTAs中有所涉及而在WTO中尚未涉及的领域,如何处理WTO规则与现存RTAs规则的差异等问题,长期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内一直存在争议,也导致了CRTA对RTAs的

审查很难有效地进行。可以说,多边贸易体制对RTAs约束和监管上的宽容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它们的扩张。

(二)多边贸易体制的低效促进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

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截止2005年12月,WTO已有149个会员国,要让这149个谈判主体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假设就一个议题进行双边谈判,可能需要的次数就达到上万次;当然,需要排除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议题很多国家并不参加,二是已谈成的协议可能为其他国家提供范本从而减少谈判次数。即便如此,要达成一个议题的谈判成本是相当大的,并且,随着会员国、谈判议题的不断增加,交易成本以及达成一致的难度都会增大。

然而,不能忽视多边贸易体制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其所倡导的关税减让、透明度、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自由化趋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随着会员国的增加,各国经济政治体制层面的差别也更加明显,发达国家已不能左右谈判结果,实力不断增强的发展中国家经常结成同盟与发达国家抗衡;另一方面,随着谈判议题不断深化,谈判内容的政治敏感性加强,容易触及许多国家的心理底线,回旋的余地小。反观RTAs,因其涉及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国家之间的历史联系、经贸往来,以及共同的政治利益,降低了谈判的交易成本,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一)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1.区域贸易协定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给成员与非成员造成一定的损害。与多边贸易体制不同的是,RTAs是以“区域优惠贸易安排”为典型特征的,遵循“谁参与,谁受惠”,以确保RTAs的成员拥有优先竞争的机会。作为最惠国原则的例外,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相左,从而对贸易各方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享受不到优惠贸易安排,又局限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使得非RTAs的贸易方丧失了应有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外,RTAs 在给成员国带来优惠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由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加之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仍然保留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而且协议涉及的附加条款较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国的利益并未得到完全保障。实践证明,在发达经济体与欠发达经济体建立的RTAs中,后者未能实现的预期目标较多,且日益呈现出“轴心轮辐”结构,RTAs的发展极不平衡。

2.区域贸易协定使多边贸易体制陷入被边缘化的境地。当成员国将精力集中在缔结RTAs上时,所有的谈判资源、政治资本都会倾向于RTAs,“次优选择”

变成了“优先选择”,人们在处理与贸易和投资相关事宜时会首先诉诸于RTAs,而将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和功能弱化,同时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有证据表明,一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后,如墨西哥、南方共同市场等,会增强对内部关系的关注,松懈多边与单边自由化的努力。很多国家对WTO抱有一种可有可无的机会主义态度:如果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顺利,不妨参与;如果谈判受阻,不妨另辟蹊径,将政策重点转向RTAs。一些国家之所以不肯在WTO 内妥协,也与这种理念有关。

3.区域贸易协定提高了管理成本和贸易成本且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由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扩散,许多国家成为不同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平均每个非洲国家分属于四个不同的协定,平均每个拉丁美洲国家分属于七个不同的协定(World Bank,2005)。最终,由于每个协议存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不同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不同的实施阶段,从而使关税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贸易成本并降低贸易在促进GDP增长中的作用。

如果RTAs涉及的成员数目越多,协议规定的内容越广,所允许的过渡期越长,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概率就越大。就政府而言,针对不同地区的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针对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加大了监管成本;对企业来说,无法确定哪些规则适用于他们,具体享有哪些权利,要想确定享受某一成员针对具体产品或服务给予的贸易待遇并非易事,这无疑会增加贸易成本。实质上,区域贸易协定的交叉重叠,使得相关规则在多边层次上的统一变得尤为困难,既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又可能导致WTO主导的多边自由贸易进程陷入困境。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1.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次优安排,事实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区域贸易协定尽管只是一种次优选择,但当多数国家都无意在多边层面推进自由化进程的时候,RTAs便成为唯一出路;尤其当多边贸易谈判不堪重负、陷入僵局时,RTAs便担起“延续自由化进程,维系自由化大旗”的重任。多数RTAs 中规定的优惠关税要低于最惠国关税,而且在某些领域率先实现自由化,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均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共享着“实质上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这一目标,只不过前者比后者走得更快,看得更远。理论上讲,在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举步维艰的时候,以那些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文化背景相似、社会政治体制相融的地区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区域内的自由化,尝试建立区域层面的多边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向全球范围的多边体制靠拢,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现实看来,RTAs一旦达成,随着成员数目的增加,规则协调性的加强,就具备向多边贸易体制转化的可能,区域贸易协议事实上已经成为未来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

2.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有效补充,已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区域贸易协定可以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共同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WTO 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成员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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