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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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

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

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

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

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贴现、融资租赁等各类型贷款业务,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即押品。

因此,银行需要对这些押品进行价值管理。

本文将讨论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的办法,并探讨如何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押品评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评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由熟悉押品评估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评估中,应充分考虑押品的市场价值、稳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依据押品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抵押物市场行情等,鉴定押品的实际价值。

二、押品登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登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押品的种类、数量、状况、位置、所有权、评估价值等,以便于对押品的管理、监督和跟踪。

三、押品监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机构,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监管。

监管应从押品登记开始,紧密监控押品的状况、位置和数量,定期对押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押品的完整和合法性,防范押品质量的变化和押品流失风险。

四、押品变更在授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押品的质量变化、抵押条件的变化等情况。

此时,银行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押品变更。

押品变更应经银行授信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押品变更手续和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内控制度要求。

五、押品清算当客户借款违约或者贷款到期时,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清偿措施。

在清算过程中,银行应严格遵循政策法规,在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公正清算客户押品,防止押品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应包括押品评估、押品登记、押品监管、押品变更和押品清算等环节。

银行应加强对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农银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样例5)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样例5)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样例5)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银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附: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精讲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精讲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精讲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精讲附件1-1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金融质押品(一)现金及其等价物。

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

封金应入金库保管。

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

(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

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

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

(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

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

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

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押品管理及措施抵押和质押,是商业银⾏信贷业务的重要担保⼿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为资产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银⾏在押品管理各环节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的潜在风险较⼤,对银⾏抵押权的实现产⽣⼀定影响。

本⽂结合农⾏海曙⽀⾏(以下称“海曙⽀⾏”)实际,就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以及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作些探讨。

押品及押品管理定义 (⼀)押品管理。

抵(质)押是指按《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为抵(质)押品,当债务⼈不履⾏债务时,银⾏依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质)押品的价款优先受偿。

押品,顾名思义,就是指抵质押物品。

从法律⾓度讲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以不转移占有⽅式抵押给债权⼈的财产。

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以转移占有或登记公⽰⽅式出质给债权⼈的动产、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系列管理活动。

(⼆)押品管理的重要意义。

押品本质是缓释风险的重要⼿段之⼀。

真实、⾜额做好押品管理,⼀⽅⾯可以有效降低贷款的损失率,提⾼不良处置的回收率,另⼀⽅⾯可以提升银⾏整体风险预防和管控能⼒,促进业务发展和创新。

押品管理是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信⽤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押品量化管理是实施新协议达标的⼀个要件。

科学、合理做好押品管理,⼀⽅⾯能够更有效地节约资本占⽤,另⼀⽅⾯能够使银⾏整体风险管理能⼒、市场竞争⼒再上新台阶。

押品管理的内容 (⼀)押品准⼊。

《中国农业银⾏担保管理办法》第四章第⼀节对于押品的准⼊和选⽤提出了明确的范围和规定,对于不符合该要求的其他押品须报总⾏信⽤管理部批准。

同时该办法对押品进⾏了分类,主要分为⾦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类。

(⼆)押品价值评估。

办理抵(质)押担保信贷业务,应对押品进⾏价值评估。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附件1-1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金融质押品(一)现金及其等价物。

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

封金应入金库保管。

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

(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

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

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

(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

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

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

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

以存单质押的,原则上仅以本金金额作为押品价值。

确需将利息计入存单价值的,如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如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存单到期日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存单到期日至信贷业务到期日之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修改版]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

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

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

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

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臵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

押品管理办法

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附件1-1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金融质押品(一)现金及其等价物。

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

封金应入金库保管。

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

(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

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

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

(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

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

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

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

以存单质押的,原则上仅以本金金额作为押品价值。

确需将利息计入存单价值的,如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如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存单到期日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存单到期日至信贷业务到期日之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农银发[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04号2002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农银发[2000]154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3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农银发[20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73号)精神,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柜台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押品管理经验与方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押品管理经验与方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押品管理经验与方法中国农发行在押品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采用了多种方法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价值稳定。

以下是农发行押品管理的主要经验与方法:1.押品评估:农发行在接受抵押物时,会对押品进行详细的评估。

评估包括押品的类型、数量、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农发行会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内部专家对押品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并且科学合理。

2.押品登记:农发行在接受抵押物时,会对押品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包括押品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评估结果等内容。

农发行会建立完善的押品登记系统,记录并管理抵押物的相关信息,确保押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押品监管:农发行在接受抵押物后,会对押品进行严格的监管。

监管包括对押品的储存、保管、保险等环节的管理。

农发行会要求抵押人使用指定的储存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确保押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农发行还会要求抵押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避免押品损失对贷款造成的风险。

4.二次押品变现:对于不动产等较大型的抵押物,农发行会采取二次抵押的方式进行押品管理。

农发行在接受抵押物后,可以将其作为再贷款的抵押品,进一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为农户和农业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

5.审查押品变现情况:农发行会定期审查抵押物的变现情况。

即使押品的价值稳定,也需要对其进行定期审查,了解抵押品在市场中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押品的变化和风险。

6.押品处置:如果押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变现的情况,农发行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处置包括修复、拍卖、变卖等方式,农发行会依据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最大化。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押品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采用了多种方法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价值稳定。

这些经验和方法的应用,有效地保护了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利益,推动了农业发展。

农发行在未来的工作中,仍将不断创新和完善押品管理的经验与方法,以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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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

拟超出该范围选用押品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选用不符合条件的押品办理了抵(质)押担保的存量信用,各行要逐步更换为可接受的押品或追加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否则应逐步压缩信用余额。

第八条农业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出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押品。

确有必要接受的,须经授信所在一级分行批准。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第九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

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金融质押品;(二)存货、仓单、提单、备用信用证、保函、出口退税账户;(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押品。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三)上级行要求采用外部评估的;(四)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二条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暂由客户部门负责,有条件的行可组建内部评估团队,独立承担内部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六条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第十八条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按照农业银行押品准入标准,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的基本情况;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撰写评估报告;对于其他种类简单、情况较为清楚的押品,可适当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四)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附件2)并签字,承担价值初评责任,将评估报告和《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五)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相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1、审核评估报告;2、审核无异议或仅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偏差范围在10%以内)的,可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审核认为需要调整评估价值且幅度超过10%(不含)的,须更换内部评估人员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重新评估只限一次,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新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须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第十九条外部评估流程。

(一)客户经理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内部评估人员结合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初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并签字,承担价值初审责任,将《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评估报告一并交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初审要求的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

(四)复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办理:1、完全认可评估结论的,直接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2、基本认可评估结论或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的(偏差范围在10%以内),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

退回前应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退回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信贷业务审批后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批前,客户经理应对押品进行调查和价值初评,相关内容应载入调查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审批后用信前,仍需按照外部评估流程对押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将评估报告、《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押品信息扫描录入CMS系统。

外部评估报告还应作为纸质信贷档案资料,按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后,可不再出具纸质评估报告(仅限内部评估)和纸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

第四章抵(质)押担保的设立和变更第二十二条抵(质)押率是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与押品评估确认价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押品评估确认价值×100%第二十三条农业银行对不同押品分别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具体规定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

办理信贷业务时,经办行应综合考虑押品种类、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对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信贷业务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另行追加抵(质)押担保,可不受最高抵(质)押率限制:(一)借款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该押品评估确认价值×最高抵(质)押率-该押品已提供的担保额度第二十五条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xx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根据有权行审批的担保方案,认真填写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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