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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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放款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权证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担保本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给本行的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押品权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汇票、凭证式国债、提单或仓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非质物类保险单视同要件类档案管理)。

第三条押品权证出入库管理系指对本行审批通过的抵(质)押物,经登记(主要押品类别的登记部门见附件1)、交付后所形成需保管的押品权证(主要押品类别需保管的权证列表见附件2)的入库、在库和出库全流程管理,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覆盖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权证审核、权证移交、权证入库、权证保管、系统核实(电子出库)、权证出库七个操作环节。

第四条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原则

(一)集中性原则

除制度另行规定外,对表内外授信业务项下押品权证的出入库保管,均由风险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双管控原则

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应坚持双人管控,即双人取件、双人封包、双人审核、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

取件系指押品物权凭证经登记部门记载登记后转换为押品他项权利证书时,将押品权证从登记部门取回至本行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押品权证的正常入库、借用、调阅出入库、置换出入库、解押出库及在库等涉及押品权证实物保管管理的各类业务情形,其中置换出入库包括但不限于已入库押品权证部分要素的变更、押品权证性质的变更、抵(质)押物及担保形式的变更等出入库业务情形。

解押出库系指将已全额偿还所有债权金额的抵(质)押品权证办理出库、登记及释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结清出库及部分其他出库情形。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授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办理已审批通过的押品权证登记、取件、出入库和解押等工作;

(二)负责提交已审批通过押品权证的出、入库审核资料及需保管的押品权证;

(三)负责在系统中录入、核实、提交押品权证相关信息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牵头制定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的相关制度;

2.负责牵头对系统中押品权证出入库流程及在库管理提出业务需求、流程测试和优化;

3.负责指导、检查各级行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落地总行机构授信业务项下押品权证出入库的相关资料及押品权证保管、检查等工作;

5.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本分行授信业务项下押品权证出入库的相关资料及押品权证的保管工作;

2.负责办妥本分行押品权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手续及系统未上线前的押品台账登记工作;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监督检查本分行的押品权证工作;

4.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各级放款中心或放款机构内设的押品管理经办岗、押品管理复核岗的具体岗位职责,参照本行放款工作管理办法及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需经授信审批委员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的出(入)库审查工作。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抵(质)押物处置、诉讼原因需借阅、复印或借用(提取)重要押品权证原件等业务情形下的押品权证出(入)库审批工作。

第十条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小微/零售业务部)

负责本制度项下相关抵(质)押物置换、解押业务情形下押品权证的业务跟踪办理及出(入)库审批工作。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系统录入(电子入库)

授信经办人员接到授信批复后,在放款前或业务处理过程中,须将押品类型、抵/质押物所有者、评估价值、所在地、产权证明编号、抵(质)押期限等押品相关信息在系统中逐一录入,及时办理信贷系统内的电子入库手续,确保押品权证的电子信息与实物信息入库记录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权证审核

收到押品权证后,押品经办、复核人员应依照授信批复内容,根据《押品权证审核要点》(附件3)对押品要素、抵(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或保险单等内容进行表面一致性、合规性的逐项审核。

第十三条权证移交

押品权证是确保本行授信资产安全的重要物权凭证。授信经办人员须在放款前或授信业务结清等业务情形下,在抵(质)押品凭证收据单(以下简称“收据单”)和押品封包袋上办妥系统、实物的押品权证出(入)库移交手续。

押品权证取件须遵循双人原则(除实行集中办证岗分行或制度另行规定外),并实行痕迹化的双人封包(初次封包)办理权证的移交接手续。经审核无误的押品权证,由授信经办人员和押品经办岗双人进行再次封包,办理权证的入库移交处理。

除入库和已全额偿还或结清所有债权金额的抵(质)押品权证办理出入库时,授信经办人员与押品复核人员各1人可在收据单内办理出入库签字交接手续外,其他各类业务情形原则上由经办机构双人办理出库手续。交接收据单作为放款资料归档处理,且授信经办人员与客户之间的移交接手续资料纳入贷后档案保管,以进一步明确物权交接前后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权证入库

权证入库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入库、调阅/借用入库、置换入库等业务情形。

办妥移交后,押品经办岗与押品复核岗双人负责对押品权证办理入库手续。通过双人封包、交叉移交及双人管库形式,明确保管期间物权凭证的真实性。

第四章在库管理

第十五条权证保管

(一)押品权证保管原则

押品权证保管应遵循“集中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定期核对和账实相符”的原则。

(二)保管要求

1.押品权证视同重要物品管理,分行风险管理部应设立专用押品库房,库房参照现金库房中的有关要求进行适宜配置。

2.押品权证原则上实行“一本一袋、一户一卷”归档保管。

3.除审计、稽核、上级检查部门及外部监管部门确需查阅或进行法律诉讼的情况外,在贷款合同结清前原则上不允许借阅、复印。借阅或复印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

4.检查、调阅出库时,重要押品权证原件原则上不得离开押品库房,并在押品人员双人监督下实施。

5.人员或机构发生变动,移接交人员应认真核对账务并办妥交接手续,明确保管责任。人员发生变动时,由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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